作者 brain 的所有文章

图片

第七期律芽回顾 | 徐诗凌:公益组织与灾害救助

2022年5月20日,第七期公益律芽发掘计划的第三次课程如期而至。本次课程是由卓明灾害信息服务中心联合创始人、苏州大学红十字国际学院讲师徐诗凌老师主讲,主题是“公益组织与灾害救助”。

课程简要回顾

课程伊始,徐老师首先问律芽们:对于灾害首先联想到了什么,是洪水?泥石流?物资?还是人道主义?

图片

紧跟着大家的想法,徐老师以此为起点开始了她的分享。徐老师的分享主要由灾害的概念、灾害涉及的工作、救灾的主体、以及公益组织如何参与救灾几个方面切入,最后从气候变化和政策空间的角度展望了救灾领域的未来发展。

在介绍灾害的概念时,徐老师重点跟大家分享了自然灾害并不完全是因为“自然”所引发的灾害,而是由多种因素共同影响所产生的结果。

图片

图片在介绍公益组织参与救灾的实践时,徐老师向大家介绍了公益组织在救灾活动中发挥的几个关键作用,包括了补足政府标准化救灾动作,辅助政府职能,关注易受损群体以及在跨领域和工作手法上的创新等。

图片图片

律芽提问互动

老师在分享过程中提到的一些因为信息壁垒导致的执行上的效率低下的问题,例如以弱势群体保护为日常服务内容的组织因为无法接触到这方面的信息而在救灾中不会那么活跃,因为无法接触到这方面的信息,还有社会组织等草根群体在救灾知识上的匮乏等等。我想了解的是,在跨领域、全社会的救灾信息和&知识传递上,我们未来可以做哪些努力呢?

对于信息和知识传递的问题, 一方面国家已经在大力推行安全教育、生命教育、灾害教育等相关知识的内容,这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普及对于灾害的一些常识。虽然这种大面积普及的教育活动有它的局限性,它涉及的知识层面比较浅,信息量比较少,并且多数侧重于个体和家庭的避险而不是全社会区域性的一个行动,后者可能更需要依靠公益组织去普及和传播。但现在我们需要先实现0到1的突破。

想问下老师,在灾害中非本地人对当地人求助信息的转发,或者是求助信息的汇总,是否能够真正帮到本地人?(比如,这些信息没有经过审核可能没有反映真实情况,或者使得真正需要帮助的人没有得到救助。)此外,采取怎样的方式能够更好地帮到他们?

近年来特别是在网络社交媒体发达的情况下,这种转发汇总确实非常常见。其实这背后真正的问题在于,这些转发和汇总的信息如何给到可以真正解决问题的人。因为很多时候救援人员他们是在一线的,很难去对个体的救援信息进行及时的查证搜寻和反馈。同时,这些信息也是在不断更新的,求助的状况是变动的,这就需要专业的志愿者团队去处理和更新这些信息,把这些信息及时给到真正有能力解决问题的人。所以,需要团队在中间进行做信息中介处理的工作是必不可少的。

对于救援新手或者对某类灾害不是特别熟悉的情况下,(如水灾、火灾的第一现场救援方式不同),为了更好地保证第一现场救援效果,实务中对于这种情况下的救援会有怎样的方式组织救援方式、救援具体的工作方法培训、以及人员安排与相互配合机制是否具有什么特殊性呢?

其实最重要的是救援新手不要去现场,除非你本身就是受灾的群体。如果大家确实感兴趣,可以加入所在城市的救援队,从新手做起,接受一些体能训练、技能训练。

分组讨论

救灾工作中最常面临的一个问题或者困难就是如何解决救灾过程中存在的灾害与其他公益议题的交叉性问题。例如受灾的群体可能会因为个人的不同身份,如性别、年龄以及是否为残障人士等而有不同的救助需求。

在分组讨论中,律芽们就救灾工作中可能出现哪些交叉性问题,以及应该与哪个政府部门、哪些社会组织协同解决这些交叉性问题进行了探讨。涉及到了救灾过程中个人信息的保护、救灾过程中如何对儿童群体提供特殊保护、灾害中对女性生理期问题的解决、灾害中面临的医疗资源分配、环境保护以及受灾人群的心理健康等问题。

对这一问题的讨论让律芽们有机会将救灾问题和其他的社会问题产生连接,进行综合性的思考,打破了单一的思维模式。

通过这次课程,大家意识到灾害救助工作远比想象中的更为复杂,需要社会的各方主体去响应和合作。而随着气候变化,各种新的自然灾害形式和变化不断涌现,相关的政策也在不断变化,灾害救助正面临着一个不确定的未来。除了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落实与社区和地方的连接之外,如何能让救灾工作更加高效和科学是未来救灾工作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图片

浅谈“共同富裕”与中国公益事业

本文是2022年5月18日发表在IFC网站的文章Common Prosperity in China: What Does It Mean for Philanthropy? 的中文译作,作者为罗夏信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的律师吴子慧(Tze-wei Ng)与复观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林文漪及法律顾问谭玥。英文原文请在底部点击“阅读原文”获取。

浅谈“共同富裕”与中国公益事业

作者:吴子慧(Tze-wei Ng)、林文漪、谭玥

在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于 2021 年 8 月阐明他关于通过鼓励高收入个人和 企业“回馈社会“以改善贫富差距的政策愿景之后,“共同富裕”和“第三次分配”成为了中国目前的两个流行语。 从那时起,国内先导企业家们先后捐赠了数十亿美元,代表着各界对中国公益事业的兴趣有了显著增长。那么这一政策的倡导,究竟会给中国的公益事业发展和中国慈善家们带来哪些潜在的影响和可能性呢?

本文将简要概述“共同富裕”政策的历史和背景、中国公益事业的一些最新趋势以及以下场景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中国居民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开展公益事业、中国慈善家向境外进行捐赠、以及在中国香港设立慈善团体。

本文中的“中国”仅指中国大陆这一司法管辖区。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但它同时也是一个特别行政区,有自己的税收和法律制度,与中国大陆不同。

什么是“共同富裕”?

促进共同富裕已成为中国政府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中之重和第十四个五年计划(2021-2025年)的主要目标,相关的系列政策也已经出台并逐步在实施中。
然而共同富裕并不是一个新概念。它指的是通过纠正和补偿由制度因素造成的不平等地位,让每个人都能贡献和分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1]
政府已经明确,共同富裕不是禁止高收入或消除贫富之别,而是使收入差距合理化。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并不是强迫富人捐款或者让穷人一夜暴富,而是建立一个公平的分配机制。可持续性是共同富裕的关键原则。
第三次分配(第一次分配是市场上的收入分配,第二次分配是由政府主导的再分配)是一种社会责任形式,同时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一种有效途径。在实践中,主要通过慈善捐赠、社会企业、志愿服务、文化艺术等方面的发展来实现。[2]
那么,对于希望为“共同富裕”作出贡献或想要进一步了解“共同富裕”含义的个人和企业来说,共同富裕落实到实践中后,具体意味着什么呢?

有哪些含义?

1 从“私益”到“公益”的视角转换

第三次分配要求私营企业在考虑其私人利益之外,还要考虑公共利益,并在制定商业计划过程中将就业、环境、其他社区利益相关者权益和可能的风险等方面纳入考虑范围。

2 将商业发展打造成一个可持续性发展的循环模式

可持续性不仅涉及私营企业,它与社会的各个方面息息相关,自然也包括可持续的公益事业。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为“《中国慈善法》”)于2016年出台之前,民政部颁布了多项部门规章或者政策性文件来强调这一理念的重要性,以及这一理念作为共同富裕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将商业发展建设成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循环模式可以鼓励个人和企业自愿将企业、社会和环境联系起来。

图片

3 从单一捐赠行为到企业社会责任组织架构的搭建

单一的直接捐赠是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常见工具,但目前企业和慈善家正在做的已经不限于此。公司集团不再是指多家商业主体的组合,其中还可以包括基金会、其他类社会组织、专项基金、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慈善信托和捐赠人建议基金(“DAFs”)等多种与公益相关的平台和主体。这一情况腾讯、阿里巴巴、抖音和美团等大公司的组织结构中已经非常常见,而中小型公司也在逐渐尝试采用这种战略性结构。

如何参与其中?

社会期待企业在第三次分配中发挥关键性作用。迄今为止,设立 CSR(企业社会责任)部门或发布 ESG(环境、社会和治理)报告是企业展示自身社会责任相关工作的常见选择。然而,在目前的政策环境下,企业可能需要采用更高的标准并增加对公益慈善工作的投入。

实践中,企业可以通过很多种方式来更多地参与第三次分配,例如公益营销、建立专项基金或慈善信托,甚至直接设立慈善组织。因此,了解和熟悉中国公益行业的发展及新趋势,对于企业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外国公司和慈善家而言,他们参与中国公益事业的选择和机会与国内实体是非常相似的。如果他们希望利用其现有的、位于中国境外的慈善实体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这一方式归属于 2017 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以下简称《管理法》)的管辖范围。本文不会对这一部分进行过多的分析说明,但必须要提醒大家注意的一点是,这一类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开展公益活动(包括捐赠)只能通过两种方式:依法在中国注册代表机构,或者依法办理临时活动备案。

一些针对企业的总体性战略设计技巧:

1 从社会可持续性的角度思考企业的使命和愿景;
2 考虑中国环境机制下所有可行的慈善工具——无论是单一结构还是组合型结构——例如基金会、其他类社会组织、专项基金、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慈善信托和DAF等;
3 根据可行性、有效性和效率列出选项清单进行决策,然后对最终决策进行合规检查并充分利用内部资源来执行。

跨境方面的常见问题

与国际捐赠者或香港企业类似,中国慈善家若想利用境外慈善实体在中国境内开展公益活动,必须确保遵守《中国慈善法》和《管理法》。这一点在他们想使用境外资金时尤其重要, 例如一位企业家想捐赠他在国外上市或即将上市的公司的股份,又或者捐赠财产属于企业家在海外设立的信托的财富或遗产规划的一部分。
虽然在国际捐赠中,中国慈善家占据的比例仍然很小,只有 3%[3]。但这个数字已经开始呈现上升的趋势[4],而且中国慈善家与国际组织或捐赠者合作解决全球问题的能力与潜力是众所周知的。因此,中国慈善家可能会开始越来越多地利用他们的离岸慈善机构进行海外捐赠。

中国慈善法概览

根据《中国慈善法》及其配套措施,中国慈善组织主要采取社会组织和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的形式,包括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完成设立登记后,这些慈善组织便可以接受境内外的捐赠(但是《管理法》根据各种情况会对接受境外捐赠有不同的规定),并在其注册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符合免税条件的,其捐赠收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待遇。而向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捐赠的捐赠人,则就其捐赠享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其中个人扣除限额最高为当年应纳税所得的30%,企业则为12%。
专项基金是在基金会内部设立的一个“基金池”,其功能类似于DAF。专项基金虽然不是独立的实体,但因其运营成本低、税收待遇好,已经成为最受企业和慈善家欢迎的参与公益的方式。
慈善信托也被《中国慈善法》认定为一种法定的慈善工具和形式。为促进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专业的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也被鼓励作为受托人参与到慈善信托事业之中。但目前这一工具在实践中并没有被大量使用,业界也一直在呼吁相关部门对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做出更多澄清。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2021年启动了对《中国慈善法》的修订工作。我们相信修订后的《中国慈善法》将是未来共同富裕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香港慈善法概览

来自中国香港的慈善家和非政府组织一直在中国大陆开展公益活动。根据《管理法》的规定,中国香港属于境外司法管辖区,是中国慈善活动中非中国境内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如下图:

图片

在中国香港,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或单一政府部门管制公益慈善活动,慈善法则以普通法为基础。最接近官方认证的慈善地位,是由税务局 (IRD) 监管的、依据《税务条例》第 88 条赋予的免税地位(即免税慈善团体)。
一个有心做慈善工作的组织不一定要成为第 88 条规定下的免税慈善团体才可在香港开展慈善活动,但各组织会出于各种原因和动机而争取获得该身份地位,包括在捐赠者中的良好信誉,两个税收优惠—该组织免征利得税和适用印花税(需满足严格条件),以及捐赠者能享受税项宽减。捐赠者获得税项宽减的前提是捐赠必须为“认可慈善捐款”的,也就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该捐赠必须是现金形式的,以及捐赠必须是用于慈善目的的无偿赠予。此外,在 任 何 年 度 内 可 获 扣 除 的 总 额 不 能 多 于 捐 款 人 的 应 评 税 入 息 或利 润 的 35%。
香港的慈善团体有三种常见的法律形式:信托、社团和公司(担保有限公司)。为满足第 88 条的标准,慈善团体必须证明其慈善用途属于以下其中一项:救助贫困、促进教育、推广宗教和其他可令香港社会得益的慈善用途。为了实现前三个慈善用途,香港的 s.88 免税慈善团体可以在全球任何地方开展活动。要符合第 88 条的要求,慈善团体必须对资金流动采取严格的条件限制。IRD 会对慈善团体的活动进行持续监控,包括每年或每隔几年进行一次问卷调查,以查看慈善团体的活动和账户是否符合第 88 条规定。

香港的慈善团体,特别是以公司形式设立、必须遵守《公司条例》和年度备案要求的企业,同时还会受到严格的良好管治要求。香港慈善团体的董事会必须证明他们的行为符合慈善团体的最大利益,而不是简单地听从高层决策者的命令。如果一家慈善团体有母公司,或者与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注册的同一品牌的基金会有密切合作的话,这一点显得尤其重要。

结论

随着中国财富的不断积累和增长,中国的公益慈善事业也在不断发展:根据 AVPN 的研究数据,中国捐赠总额在 2009 年至 2017 年间翻了两番。而现在“共同富裕”政策又在此基础上,为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额外增加了推动力。除了在国内层面的发展,许多人还注意到中国慈善家能够为国际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的贡献,以及为境外的社会和环境问题提供创新解决方案的潜力,因为他们寻求在慈善事业中变得更具战略性和有效性以扩大其影响力 。除了“共同富裕”政策和引人注目的数字表象之外,相信未来几年内,在中国慈善家的主导下,利用一系列组织结构搭建(慈善信托、DAF 等)和创新型捐赠工具(社会融资、组合使用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工具、区块链支持等)的更加体系化和有组织性的慈善公益模式会相继在中国境内出现或进行跨境开展。
作者简介
Tze-wei Ng吴子慧:吴子慧是罗夏信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私人财富团队的律师。她擅长跟慈善和ESG有关的法律和管治方面的咨询,包括复杂的跨境捐款和影响力投资项目的设立,服务对象包括慈善机构、社创企业、B Corp共益企业、高净值人士、家族办公室、慈善基金会等。

林文漪: 复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有十余年的公益法律师经验。她擅长为客户提供慈善组织合规建议、境外NGO在华注册以及合作合规建议、多机构联动合规方案、企业社会责任慈善项目设计以及合规评估等。

谭玥:上海复观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擅长与非营利组织法相关的法律服务及研究工作。其中,对于境内外公益机构的数据合规有着丰富经验。

图片

第七期律芽回顾 | 蔡聪: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与中国实践

“世界上如果有英雄主义的话,那就是看到生活的真相后仍然热爱生活。”

公益律芽第七期于2022年5月3日正式启动了!第七期的第一次线上课程由一加一残障人公益集团合伙人蔡聪老师主讲,主题是“残障人士的权益保障——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与中国实践”。

课程简要回顾

蔡聪老师主要是围绕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探讨其背后的诞生过程以及核心概念。课程伊始,蔡老师先放了一张图片:图片里谁属于残障群体?通过这个问题先激发律芽们的思考,然后再进入我们课程的主体部分。

图片

蔡聪老师先主要介绍了人们对待残障的认知模式是如何演变的:从慈善模式——医疗模式——社会模式——到残障的人权模式。通过讲解这四个认知模式的概念和发展进程,蔡老师启发律芽去不断地挑战既有认知,并意识到这些认知背后所隐藏的问题:人是如何受到观念影响的?残障的观念是如何形成又是如何被改变的?这些改变会为这个世界带来些什么?

蔡老师还通过我国国内法律以及国际公约中对于残障的定义,从立法和司法的视角去观察这些概念是如何影响残障人士的生活的,启发着律芽们如何从更公正的法律出发保障残障人士的权利。蔡老师还通过现实生活中的例子阐述“区别对待”和“合理便利”的概念及其在国内外的实例和实践。最后,蔡老师说,我们作为一个专业的法律人,不管从残障法还是公益法的角度,不管是做法律诊所还是pro bono,希望大家可以从更加广阔的视野审视,我们到底可以为实现一个对残障人群和所有少数人群更公正的社会而做些什么。

律芽提问互动

主体课程结束后,律芽们提出许多有关残障领域的问题和思考,蔡老师也针对这些发言逐一分享了他的经验和想法。

Q 想请教蔡老师:如果想要达到残障模式的社会/人权模式,具体要如何做才能实现公众观念的转变?例如反对“优生学”或者“胎儿疾病筛查”会是适当的方法吗?

蔡聪:

对于公众观念的改变其实有不同的研究,比如美国有学者在对种族观念的改变的研究中指出了三个层面:一是制度,二是人际,三是人内。在其观念中认为制度层面的改变是中最重要的,毕竟对于人来说,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局限性,而对于制度层面的改变,一方面是立法的强制,另一方面就是教育。立法的强制决定的是下限,而教育将不断拓展我们观念的上限。至于残障观念的转变,除了有残障通识性的教育,另一个就是大力推行融合教育,让彼此从小就能相互看见,学会在相处中理解生命的固有尊严。

Q 想请教一下老师,“合理便利”中的“过度或不当负担”如何判定,由谁来判定,有什么参考标准?主要疑惑是“合理”与“过度”都是标准模糊的词汇,没有能够解释这个原则本身。

蔡聪:

这个很难去设立一个标准,所以它是需要有一些机构来做判断的,比如在香港,他们的模式是平等机会委员会。在欧美,他们主要可能就是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所以到底由谁来做判断,其中是有自由裁量的空间的,就看大家如何去理解。

Q 按照刚才老师的介绍,理解到社会模式的残障模式理念要求从残障人士个体的需求出发,那么国内外是否有残障人士作为主体评价比较高的服务设施或机制的案例,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什么样的社会设施是值得追求的?

蔡聪:

欧洲就有很多有意思的案例,例如合理便利的原则不仅仅适用于残障人,还扩展到了很多人群,比如还可以适用到单身母亲、要求去灵活调整工作时间等等的案例。又例如在大学里,有些大学会有残障资源中心,为残障的大学生提供便利服务,比如他们会雇佣学生为有需要的残障学生提供诸如做课堂笔记等服务,这个过程中还会注意到保护残障学生的隐私,以及其他学生付出的专业劳动的价值。其实不同的地方其实都有不同的路径,但是不管怎么样,值得我们学习的是它们背后为什么要这样做的精神,相信我们也可以找到属于我们自己的路径。

在结束提问环节之后,律芽们还围绕着案例展开了二十分钟的案例讨论,案例涉及到了残障人群的受教育权问题。律芽们之间彼此进行深入交流,各个小组推选了各自的组内代表分享小组对案例的看法,许晟玮、曹语嫣、卫乐仪、孙雅韵、梁茜茜、谭小凡、李靖慧等同学代表讨论小组发言。大家的观点不一而同,有的人表示可以理解学校的立场,有的同学则从权利的角度出发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最后,蔡老师为每一位律芽送上祝福:罗曼罗兰说过,世界上如果有英雄主义的话,那就是看到生活的真相后仍然热爱生活。所以我希望,我们每一位绿芽都是这样一个,在我们的这个训练营中,看着我们这些在一线工作的人,给大家讲述完的这种现实的真相之后,依然热爱生活,依然对这个世界充满热情,依然能够跟我们一起去共同努力的的茁壮成长的小幼苗。

图片

直播预告 | 应对数据安全合规,这10节课就够了!

数据安全合规
你所在的社会组织是否正在——

·   项目执行过程中收集受益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或地址等信息。

·   通过网站、小程序、APP等提供自己的服务。

·   业务活动中涉及到调查或调研。

……

大数据时代下,数据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并渗透到今天的每个行业领域,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分别于2021年9月1日和2021年11月1日相继出台,相关执法监管工作也在有序开展。

但是……

也许有的社会组织已经被资助方或合作方问到了类似于项目执行过程中如何保护个人信息的问题,或者在资助协议中发现了新增的数据保护责任条款但却完全不清楚。如果对此没有完善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机制,会影响到社会组织与资助方或合作方的合作关系以及项目的执行。

也许有的社会组织已经因为此类问题接到了监管部门的提醒和警告却仍然不确定该如何改进和完善相关的工作。如果不谨慎对待,或及时进行改善,可能会进一步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影响社会组织的名誉和公信力。

每个社会组织的日常运营中无可避免的涉及到数据信息的使用,其中隐藏了各种各样的合规风险,如果使用不当,甚至可能会影响到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

或许,在你不知道的时候,一个好的初心,却违!法!啦!

深圳国际公益学院公益网校与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联合开发推出《社会组织与数据信息安全系列课程》,邀请为大量境内外资助型基金会提供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合规服务的资深律师,用非常实操的场景化方式,拆解数据信息安全与社会组织相关的结合点,以及社会组织就此与合作机构的合规衔接点,并给出实践上干货满满的建议!

01
左中括号
课程收获
左中括号
通过该系列课程,你可以了解
·《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与社会组织日常相关的场景

·社会组织在日常处理个人信息方面的合规要点

·资助协议中新增的数据安全责任条款或个人信息保护条款意味着什么

·如何履行资助协议中新增的数据安全责任条款

·社会组织如何满足网络安全的法律要求

·涉外调查与社会组织相关的场景

·公益资助中的数安法和个人信息保护合规要点提示

希望通过这一系列课程,尽早意识到数据信息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并提前做好合规工作的准备。

02
左中括号
直播安排
左中括号

图片

03
左中括号
适合人群
左中括号
境内外公益机构从业者,尤其是机构管理层、法务、项目管理人员。

04
左中括号
讲师简介
左中括号
图片

林文漪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

理事/主任

林文漪律师有着十余年的公益法律师从业经验。主持参与了大量的非营利组织相关的研究和实务工作。所服务的公益组织涵盖:资助、教育、儿童、医疗健康、科技等领域。除此之外,林律师也为多家境内外大型企业的CSR以及企业公益慈善战略规划出谋划策。

在数安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她为多家机构提供了包括数安及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的评估、架构设计及执行。她所服务的机构包括,各领域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大型资助、科研、教育、健康等基金会等。

图片

谭玥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

研究员/律师

谭玥律师擅长非营利组织法、慈善法、境外非政府组织法、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曾在多家国际非政府组织和律师事务所工作。她对于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有深入研究,为多家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境内大型资助型机构提供数安法及个人信息法合规建议。

05
左中括号
参与方式
左中括号
2022年4月21日-7月7日

每周四中午12:00-12:45

公益网校小鹅通直播间准时开课!

快来点击阅读原文扫描二维码

参与第一课!

06
左中括号
课程定价
左中括号
  • 直播当天:免费
  • 回放期间:转为付费模式,19.9元/门,专栏定价179元
 

图片

图片

第七期公益律芽招募进行时!

什么是公益律芽

图片
“公益律芽发掘计划” 是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复恩”)2018年培育的品牌项目,旨在通过宣传、推广、选拔优秀的法学院学生加入训练营,启发和引领他们加入到公益法律行业中,其前身为复恩主办的“青年律师训练营”。

这个夏天,第七期“公益律芽发掘计划”再次启动!本次计划在全国招收30名学员,并邀请其中部分赴沪参与线下训练营。根据往年经验,每期公益律芽的录取率为20%左右。没时间犹豫了,快来申请吧!(申请详情见下文)

2

关于复恩

图片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是中国第一家社会力量发起的从事非营利组织法律研究的社会智库,也是一家为社会组织、社会企业提供专业法律能力建设的支持型非营利组织。复恩的宗旨是促进社会组织依法合规运营,推动中国公益事业及非营利事业的发展。

复恩拥有强大的专家库与专职的专业法律人才队伍,目前有上海和北京两地办公室,与民政部慈善社工司、中国慈善联合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大社建委、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复旦大学法学院等单位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

3

成为公益律芽你将获得

 For NGO

● 成为中国独一无二的复恩“公益律芽”青年社群成员

● 长期学习和深度参与中国非营利组织法律研究

● 与资深公益人近距离交流互动

● 作为“公益律芽”社群成员,受复恩内推参与非营利组织实习

● 有机会受复恩资助独立开展公益领域研究项目

图片

图片

图片

你心动了吗,快来扫码申请吧!

报名截止时间:2022年4月20日晚24:00

图片

图片

图片
往期线下参访回顾

图片展示

图片
图片
图片

扫码立即开始申请吧!

报名截止时间:2022年4月20日晚24:00

图片
图片

陆璇:从京东“自杀式物流”说起

城城加码,层层通关。

图片

我的同事阿哲4月8日晚上在京东上订购了方便面,等了整整九天,终于在4月17日接到了快递员的电话。

在上海疫情封控之前,基于京东强大的仓储和物流配送能力,我们大体都习惯了隔天到货甚至当日收货的高效率,与现在的配送速度不可同日而语。

在小区门口取快递时,阿哲好奇地问:“网上所说的京东自杀式物流,是真的吗?”

快递小哥一边整理货物一边回答:“是真的。”

“那司机与快递员他们从外地来,住在哪里呢?”

快递小哥放下包裹,叹了口气,“如果配送站周围有宾馆愿意接受,他们就可以住宾馆,不然就只能睡公司。我也是睡公司的,小区回不去。”

听小哥说,因为京东不是保供企业,开具的证明没法用,他的一半兄弟因为小区封闭也出不来,没有人手送货,所以现在送货时间变得很长。这么多订单,他们只能优先配送一些生活必需品、母婴用品。还有一部分货物都堵在了昆山,进不来。“我们也没有办法,因为我们不算保供人员”。

和阿哲交流了这个事情之后,我打开手机,发现网友对京东自杀式物流的评价褒贬不一,有来自上海等战疫地区人民的赞赏,但也有各种质疑。

“自杀式物流”

实际上,早在2020年支持武汉抗疫的时候,京东就启用了“自杀式物流”,当时,京东派往武汉的救援车辆以及司机等人员,进入疫区后,就地隔离至少七天。这种配送方式,不仅要调集大量的车辆、人员,还需要付出极大的资金支持,为武汉抗击疫情成功做出了不可忽视的助力。

但同样的模式复制到上海,京东自杀式物流的后续并不是那么燃——快递员们面临食宿等一系列难题,有的区还因为京东不是保供企业而拒绝给京东的车辆发放“通行证”。这些,都使得京东的举动显得悲壮而无奈。

是什么逼得京东这样一家民营企业不得不采用“自杀式物流“的方式来参与抗疫?

要知道,在4月10日举办的上海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京东集团副总裁王文博踌躇满志,称京东集团已加入全市保供体系,作为以供应链为基础的技术与服务企业,将切实担起新型实体企业社会责任,并透露公司储备的民生物资,可保障上海京东用户近1个月日常供应。

但欢天喜地下单后,不少上海居民失望地发现,订单配送时间一延再延,4月7日下单的商品预计22日才能送达……这让京东之前夸下的海口成为了打脸的证据,企业的信誉和形象受到很大的影响。也正因为如此,在很多人看来,京东的自杀式物流背后,一方面是企业的荣誉之战,另一方面,也是企业社会责任被过度绑架。

但在笔者看来,还上升不到“绑架”的层面,面对上海疫情对物流的急迫需求,作为物流企业是放弃、还是参与?这是在0和1之间的选择,一旦选择参与,这些是客观上要面对的问题,是没有其他办法下的无奈选择,毕竟,按照现在的防疫政策,车辆和人员进入上海,都只能就地隔离,避免病毒传播。

从效果来看,京东的自杀式物流,虽然提供了大量的运力,但并没能真正解决上海物流的压力,甚至带来了新的问题——由于这个策略,导致集运货车司机奇缺,因为都被隔离了。如果其他企业纷纷效仿,对于物流行业本身也的确是一种干扰。据说,在京东启动自杀式物流之后,南京发往上海的一柜货,从封锁前的4000元,涨到现在的近5万元。

那么,到底问题出在了哪儿?

菜其实是不缺的,缺的是物流。线上平台的一单菜到达市民手上之前,要经过跨省运输、大仓、门店、小区4个环节,一个环节受阻,全链条停滞。

是谁堵塞了送菜通道?

通行证不“通行”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分析,为什么东西运不到上海?

是因为车太多了,堵着路了吗?不是。根据G7平台数据显示,全国货运卡车流量从3月中旬开始急转而下,本周全国货运卡车流量比去年同期下跌28.9%。前几日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等密集部署保通畅,但数据显示实际情况并无改善。其中,上海作为中国经济的心脏,进出货运卡车流量只有基准值的15%,近几天也没有明显恢复迹象。所以,高速路上的车辆并不多。

一家山东的大型粮油公司高管向媒体表示,近一周,该公司收到上海的粮油订单近500吨,但是现在出到3万元的高价,相当于过去4倍以上价格,还是没有司机接单。

面对天价运费,卡车司机为何不为所动呢?

从一位货车司机的自拍视频中,我们或许能找到一些答案。一路上,货车司机除了出示通行证、绿码、行程码、24小时核酸检测报告外,还要应对各地层层加码的花式防疫政策,违规设置防疫检查点,擅自阻断运输通道,甚至贴封条,不让司机下车。车辆虽然办了通行证,但形同虚设,各地互不相认,仍然不能下高速。

政策“一天三变”,每天各地交通通告上百条,长三角地区的道路和高速到处堵、到处卡。4月11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关于切实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全力保障货运物流特别是医疗防控物资、生活必需品、政府储备物资、邮政快递等民生物资和农业、能源、原材料等重要生产物资的运输畅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通知》强调,涉疫地区所在省份的省级联防联控机制应根据本地疫情防控形势和重点物资运输需求,建立健全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制度,交通运输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做到统一格式、全国互认;要畅通办理渠道,充分发挥区域统筹协调机制作用,加快推进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东北三省、成渝等重点区域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协同联动。

希望这个通知能真正落实,有一个全国互认的通行证,不被各种层层加码的防疫政策所对冲掉,才能解决这个方面的问题。

图片

因为,除了跨省的通行证,在上海,还有一种通行证,全称“防疫保障临时通行证”,是指在封控期间车辆临时通行的证明,主要是用于疫情防控、市民的紧急就医、物资保障、人员转运、城市运行、应急处置等情况,由上海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各区政府发放审核。

这个通行证,不仅是京东缺,据媒体报道,“盒马”有通行证的车辆数量也少得可怜,全上海才十几张。要知道,对于紧急物资如药品、婴儿奶粉的运输来说,每多一辆车,就能多解决几十个家庭的问题,这笔账谁都会算。但是,通行证的存在,人为地限制了可用的运力。

除了车辆被限,本是最擅长于连接最后一百米的快递员,也因为基层社区管控,大量被困在家里,无法返岗工作。全域静态之后,人员进出管控规则的制定权分散到了各个居委会,规则一时一变,一位离开小区出去送货的快递员出去三个小时后,家附近的小区出了阳性,物业发来短信:“出了就别进,进了就别出。”

图片

这些政策和关卡,都成为上海保供中的障碍,也让居家的上海居民不得不整天为“断供”担忧。4月16日,上海举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员介绍,上海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下发工作方案,明确对相关城市保供人员的检测要求,实行“2+2”核酸检测及抗原检测,即两日内第一日开展2次抗原检测,第二日开展一次抗原检测和一次核酸检测,如此循环。如果检测结果为阳性,不如实上报,还带“疫”送单,引发传播风险的,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法保物流

疫情期间,本来应该是“”封人不封物”。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了,我们要相信市场的力量和能力,让市场参与保供,让专业的人(专业物流企业)做专业的事情。按照上海平时的快递物流服务体系,本来完全有能力应对疫情期间的基本民生物资需求。然而,现在上海进入到抵抗疫情的“战时”,但市内的保供企业资格、“车辆通行证”,基层社区快递员无法返岗上班,加上外省市重重加码的交通管制等问题,这个能力被大大削弱了。

无组织的输送是另一场灾难,越来越多的省外驰援物资接踵而至,引发新的矛盾,我们已经看到了很多分不下去的蔬菜被浪费掉,也有很多基于行政垄断滋生的疫情腐败。

现在的问题不仅仅是上海2500万人吃饭的问题,产业链的问题也非常严重,需要从昆山运到上海的不仅是生活必需品,也有汽车零部件,应急期间物流供应体系的失灵,对长三角区域汽车工业的影响也是显著的。

4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强调,要“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提升灾害高风险区域交通运输设施、物流站点等设防水平和承灾能力,积极防范粮食、能源等重要产品供应短缺风险。”

作为一名长期生活在上海的居民,笔者希望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解决上海出现的这些物流问题,并总结经验教训,把应急物流体系建设好,以法治保障物流,避免上海之外的其他城市重蹈覆辙,也别让京东们在不得不采取“自杀式物流”后,留下的依然是尴尬和悲壮。

(作者系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

图片

慈善金融发展的四个趋势和社会组织专业化发展

本文是复恩法律的陆璇理事长于2021年12月举办的“第三届公益行业法律合规发展论坛上海场”上的主题演讲内容。这场论坛的主题是“慈善创新·法治护航”,讨论了公益组织面临的政策环境和行业发展方向。其中,复恩法律的理事长陆璇与其他资深专家一道围绕“慈善金融”等议题展开了探讨。关于该论坛的更多介绍请见复恩早前的文章:慈善组织资产管理有哪些新趋势?| 第三届公益行业法律合规发展论坛暨《慈善法》修订系列沙龙第十场。现整理陆理事长的发言内容如下。

图片

我在2003年是以志愿者的身份进入到公益行业,在2012年的时候才发起成立了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复恩也是一个社会组织,对很多公益组织面临的困难和做的倡导也是挺理解的,完全可以共情。这些年,复恩也和很多金融机构打交道。我们感受到,目前金融机构在公益慈善领域的探索主要有四个趋势:

趋势一

在传统公益慈善领域探索的深化。金融机构本身也肩负配合落实国家战略的责任,过去是参与扶贫,现在是乡村振兴。一些金融机构考虑在向客户销售服务产品时,承诺捐赠出一部分佣金或者管理费用于公益慈善事业,这是传统慈善模式捐赠的一种升级与更新,与市场品牌形象的塑造相结合。此外,现在很多金融机构也在设立公益基金会,比如银行、证券公司、私募基金都成立了自己的企业基金会,这是一个很明显的需求,和国家所提出的第三分配、共同富裕的政策方向完全契合。

趋势二

公益服务成为金融机构增值服务的一部分。私人银行、信托公司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在服务客户时,已经洞察到客户多层次的需求,把对客户的公益服务看作增值服务的一部分,提供附加的慈善顾问服务,但是可能目前还没有普遍地设计与开发出来像美国富达慈善基金DAF(Fidelity Charitable Donor-Advised Fund)那样的慈善产品,把客户的慈善需求全部吸纳,或者做更深度的连接。我们已经看到了这些公益服务产品的研发,走下楼梯的声音已经听到了。这对慈善组织也是一个很大的警醒,如果再不努力的话,可能就会出现很多这样的金融机构,聘用专业的慈善顾问建立慈善服务的渠道和体系,这已经是一个非常明显的趋势。

趋势三

参与慈善组织的资产管理。财产的保值增值对慈善组织的独立健康发展挺重要的。同时,一部分金融机构认为这个事情还是可以做的,因为有些基金会有体量较大的慈善财产,这属于非常耐心的资本,并不需要很高的回报,是非常优质的资产。“第三次分配”提出来之后,会有大量的企业和先富起来的慈善家会考虑把钱捐给公益组织或基金会,这也是慈善组织资产管理需求的背景因素。

趋势四

出现了影响力投资和ESG(社会责任投资)。其实,复观律师事务所(我们合作的社会企业型律所)是最早在Lexology这个面向全球的英文专业法律网站上发表报告和文章介绍中国的ESG和影响力投资现状的,包括介绍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文件。对于公益组织来说,了解ESG的发展趋势、如何与企业合作以及影响力投资的发展情况,是非常重要的行业知识;而且,与ESG相比较,影响力投资与公益事业的关联度更大,因为影响力投资更看重被投资企业的社会效应。中国的很多投资基金现在都在做所谓的“影响力投资”,虽然影响力评估的工具还没有统一,是不是能认定为真正的影响力投资还有一些不同看法,但是这个趋势已经非常明显了。

目前公益与金融在跨界时,遇到的最大的难点是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与公益组织互相之间都不是特别了解,但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学习能力、资源拓展能力相对来说比较强,反过来,目前公益行业的成熟度与金融行业没法比,机构的发展程度和人才相对偏弱,公益组织还是要不断提升专业度。目前,慈善专业知识资源的可获得性比较差,但获取金融相关的课程相对简单一点,上海高校有各种金融学院,资源其实有很多,而且金融人才也更多。

应该加强慈善通识教育,让更多金融机构的人了解公益。面向金融行业的慈善课程还是太少了,需要经常开展交流活动,把公益组织对于慈善的专业理解或者专业知识跟金融界的人分享,这个工作下一步还是蛮重要的。这个责任还是要放在慈善组织这边,一方面加强人才建设,推动国家开展慈善教育;另一方面,要跟金融机构多互动。《上海市慈善条例》颁布了,里面提到慈善行业组织,如果有一个上海的慈善行业组织,不能只是慈善组织作为其会员,像金融机构就应该专门请进来,而且可以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做“慈善加金融”方面的探索。这样有利于对慈善金融感兴趣的公益人和金融人走在一起,可以打破行业信息壁垒,一起共创,这是未来的一个方向。如果有这样的一个平台,能更加有效的推动慈善金融的发展。

不是仅限于上海,全国都有这方面的需求,今天我有点担心,一些中小型的公益组织,是否会觉得我们刚刚谈论的话题太高大上了,是不是只有大的基金会、公益组织或者金融机构才需要了解。在这里,我想说一点,复恩和在座的各位所做的很多努力是希望中小型的公益机构能够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这样,在对接慈善捐赠的时候,更多的机构能够向社会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慈善行业专业化是未来的发展趋势,目前优秀且专业的社会组织数量还是偏少,整个上海社会组织的数量大约是1.7万个,而真正获得政府评估等级3A以上的社会组织大概是2800多个(这个数字里面还包括一些互益性的行业协会商会,不是公益性社会组织),多数社会组织没有参加过等级评估,或是因为专业化、规范化程度不够;或是因为没有实体化运营,在没有资源、人力保障的情况下无法应对评估工作。大家还是要不断提升专业度,行业整体专业化的发展会给公益组织带来更多的机遇,至少十年之内这个行业都还是一个非常朝阳的产业。公益组织要保持这样的信心,往这个方向去努力,面对的这些挑战突破了以后,专业化就是公益组织的优势。

公益破圈还是要面向社会、面向大众去做一些工作。复恩最近在做一个项目,叫做“益两”,类似于公益百科平台,凝聚了复恩以及很多专业志愿者的努力,目前正在开放合作,诚邀更多的公益组织能够把知识贡献到这个平台上,向社会传播更多的公益行业的专业知识。现在公益发展的趋势是非常明显的,其实这是人的需求的提升。例如,非现金捐赠不是没有人捐,而是很难捐出去,不具备一定体量的公益组织根本接收不了大量的物资捐赠,更不要说珠宝、字画等艺术品,这都是摆在公益组织面前的一些课题。有了专业知识的储备、专业能力的保驾护航,这样的捐赠也就可以接受了。

不管是捐赠也好,热衷于志愿服务也好,这背后体现了,中国整体的发展导致精神文明方面的需求也在强劲地增长。特别像上海这样的国际大都市,它的公益资源是非常优质的。明年,复恩会做更多面向社会的公益项目,当然也会继续跟进慈善法的修订。理论上说,法律一定是滞后于社会发展步伐的,但我们期待未来的立法能够对公益和金融之间的创新有一定的鼓励和支持。比如,有金融机构所举办的企业基金会所开展的一些面向金融机构客户的慈善服务,是否可以不纳入公开募捐的范围,可以定义为非公开募捐或定向募捐,这样,很多非公募基金会都可以服务好自己所在圈层的慈善需求。现在公募基金会太少了,目前上海一共只有20多个,让大量的非公募基金会转成公募基金会也不够现实。可以考虑的是,一方面落实公募资格申办条件的透明化,让想转公募的基金会可以转的成,另一方面也要扩大对“定向募捐”的概念边界。期待慈善加金融,让慈善更专业且可持续。

图片

慈善诈骗又出新花招,慈善组织除了发公告还能做什么?

编者荐语:

最近,有多家基金会向复恩反馈,有诈骗分子冒用他们的名义进行诈骗。不但使基金会的公信力受损,有时还发生银行账户被突然冻结的情况,导致资金无法调动。复恩由此向专长刑事程序的杨卫华律师约稿 ,本文为广大慈善组织提供了提前预防的建议与化解困境的思路。

关于利用慈善捐赠进行诈骗的实例,请见复恩法律的前一篇推文:《捐赠能挣钱了!你离上当受骗不远了……》

近日,我们连续接到数个慈善组织的紧急咨询。它们都遇到了一个类似情况:银行账户突然被公安机关冻结,资金无法调动。

这咋回事?经查询,原来是公安机关在侦查某些网络诈骗案时发现有涉案资金支付到了慈善组织的银行账户(即募捐账户),故对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显然,这些慈善组织遇到了“慈善诈骗”。“慈善诈骗”是专指犯罪分子打着慈善的旗号进行的诈骗活动。2022年1月12日,中国慈善联合会发布公告提醒公众警惕此类“慈善诈骗”。2022年3月10日,南都公益基金会还就慈善诈骗发布了《严正声明》。

图片

图片

然而,有一个新动向值得高度关注。此前的“慈善诈骗”利用的往往是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一般不会与慈善组织直接产生资金关系,对慈善组织自身的日常资金划拨不会产生直接影响。但本文所述的情况却导致了慈善组织的银行账户被公安机关冻结。这说明,确实有初步证据表明,涉案诈骗资金进入了慈善组织的银行账户。
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不同,慈善组织的银行账户常常是对外公开的,公众可以非常方便地在相关网站上获得账户信息。尤其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如果在互联网慈善公开募捐平台上有公开筹款活动,那么任何人都可以在线向其账户进行捐赠。这是一个“软肋”。某些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很容易利用募捐账户的这种公开性,推出不同以往的新型“慈善诈骗”。这种新型“慈善诈骗”可能会直接导致募捐账户被冻结;如不提前防范、及时化解,将给慈善组织的日常运营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广大慈善组织应引起高度关注。
冻结属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措施之一,其产生的实际效果就是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可以存入但不能取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7条有类似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这两个法条里讲的冻结对象包括“汇款”。汇款是指犯罪嫌疑人利用银行账户作出的资金拨付行为,它并不要求付款账户、收款账户必须属于犯罪嫌疑人本人。这就意味着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冻结措施可能溢出犯罪嫌疑人自身,第三方的银行账户很可能成为冻结对象。只要该等第三方银行账户,比如慈善组织的募捐账户,收到过犯罪嫌疑人拨付的资金,公安机关就有权查询或冻结。所以,十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2条直接将“涉案财物”定义为“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查封、冻结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
当然,公安机关查询、冻结银行账户需要遵循一定程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8、239条规定公安机关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查询、冻结涉案银行账户时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或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协助办理。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上应明确冻结财产的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冻结数额、冻结期限、冻结范围以及是否及于孳息等事项。
同理,冻结后的解冻也需要遵循一定程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3条第3款规定“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作出处理。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说,极端情况下,解冻可能要到整个案件判完之后才可能进行。在募捐账户被冻结、日常运营无米下锅的情况下,有几个慈善组织能等待这么长时间?

所以,对于募捐账户可能被冻结的情况,慈善组织有必要未雨绸缪,提前预防,及时化解。以下建议可供参考:

1.三条提前预防的建议

1.1.公募组织的募捐账户可以和基本账户分开。民政部颁布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10条只是要求募捐方案中必须包括银行账户。但并未把银行账户类型限定为基本账户。鉴于基本账户对财务运营的重要性,一旦被冻结将会影响巨大。慈善组织可以考虑另行开设一般账户作为募捐账户,在募捐账户和基本账户之间建立防波堤。毕竟面向公众在线筹款的募捐账户被冻结的可能性最高,用一般账户作为募捐账户,可以最大程度上降低募捐账户被冻结对组织运营带来的负面影响。

1.2.建立对募捐账户的日常监控和反馈机制。慈善组织应根据过往财务经验和募捐项目性质对募捐账户进款情况进行逐日监控。一旦发现异常,比如,不是“99公益日”等筹款活动日,某日突然出现成千上万笔小额捐助,慈善组织应及时关注动向,必要时提前向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汇报,并留存汇报资料。同时,慈善组织要向社会公布联系方式,鼓励公众一旦发现有涉及该组织的诈骗活动,可及时向该组织举报。
1.3.建立开户银行通报机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没有要求公安机关在查封、冻结账户时负有通知义务。所以,慈善组织往往是在募捐账户已被冻结多日、自己再去操作时才发现账户被冻结的。这之间有个时间差。为缩短时间差,慈善组织可事先与开户银行沟通,请它在遇到公安机关查询、冻结账户后及时向慈善组织通报,以便慈善组织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解冻事宜。当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54条之规定,开户银行也不能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2.三条及时化解的建议

2.1.援引《民法典》积极要求解冻。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存在一个法律漏洞。该司法解释第10条一方面规定他人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应当追缴,另一方面又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但却没有规定他人善意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比如犯罪分子主动用赃款向慈善组织募捐账户捐款,是否应该追缴。这是一个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都存在争议的问题。
因此,如果公安机关根据该司法解释冻结、甚至追缴募捐账户中的涉案捐款,慈善组织可援引《民法典》第660条据理力争、要求解冻。该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举轻以明重,公益赠与合同都不得撤销,则已主动向慈善组织募捐账户交付的捐款,更不必退回。公安机关无权冻结收到此类捐款的募捐账户。

2.2.积极寻求主管部门的帮助。根据《慈善法》第6条,民政部门是慈善组织的行政主管部门,少数类型的慈善组织还存在业务主管部门。与慈善组织相比,这些行政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具有更好的协调沟通能力。出现募捐账户被冻结情况时,慈善组织应积极向主管部门汇报,及时寻求组织的帮助。

2.3.注意相关期限,积极行使相关权利。《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35、40条规定公安机关在采取冻结措施后应及时查明案情,经查冻结的财物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在3日内解冻。相关金融机构接到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后应及时解冻。如果公安机关拒绝解冻,慈善组织可依据该规定第51条向该公安机关申诉或控告。该公安机关应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慈善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或同级检察院申诉。错误冻结造成损失的,慈善组织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以上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提出的几点建议。这些建议当然是治标不治本的。如想一劳永逸、彻底杜绝此类现象,我们还需在立法层面作出改进。《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30条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冻结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等十三类账户和款项,慈善组织的银行账户不在其列。但该条第14款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不得冻结的账户和款项”也不得冻结。
考虑到慈善组织银行账户的公开性和公益性,我们建议民政部援引该条该款,协调相关部门,制定部门规章,将慈善组织的银行账户纳入不得冻结的账户之列。

图片

新环境下,教育公益组织该如何发挥其优势?| 第三届公益行业合规发展论坛教育公平与法治分论坛

2021年12月16日上午,第三届公益行业法律合规发展论坛上海场在上海静安区圆满举行。本次活动的主题是“慈善创新 法治护航”。

本场论坛讨论了公益组织面临的政策环境和行业发展方向:国家宏观政策对公益组织参与慈善金融创新有什么支持?慈善组织资产管理有哪些新趋势?在碳中和、生物多样性等环境法治愈加完善与主流化的背景下,公益组织和企业是否可以携手合作?公益组织如何更好参与到教育公平议题并推动政策倡导?第三届公益行业法律合规发展论坛上海场中,复恩法律联合真爱梦想、商业生态工作室和21世纪教育研究院,围绕慈善金融、环境法治、教育公平与法治三大议题,邀请公益行业资深专家,剖析当下公益组织的合规要点和行业发展趋势。

教育公平与法治分论坛由21世纪教育研究院执行院长黄胜利主持。黄院长指出:在2021年,共同富裕议题获得高度重视,乡村振兴步入元年,这样的政策环境给教育公益组织提供了机遇。但不断反复的疫情,又给教育公益组织提出了别样的挑战。在这样的时点下,教育公益组织该如何发挥其优势?

图片

上海春禾青少年发展中心理事长陆逊首先介绍了春禾在当下的一些项目战略。春禾致力于学校教育软环境的改善,通过帮助学校开展《研究性学习》课程,撬动教师们教育理念与教学方法的转变,从而唤醒学生的学习内驱力,提升学生的思维力和学习力,帮助孩子们发现开放、独立、自信的自己。

浙江致朴公益基金会秘书长骆筱红介绍了致朴基金会的主战略:用大美育支持乡村儿童生命成长。致朴的一个案例就是,和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的乡村教师,从共创综合美育课程开始,继而在该县建立了四个儿童美育社区课堂,以此推进乡村儿童多元成长环境的建设。

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副秘书长朱秋霞提出:教育公益组织需要借助教育主流行业现有成熟的技术团队和专业力量,通过调研、测评等方式了解用户真实的需求,提升客户洞察的专业度。其次,教育公益组织更应关注新技术的探索。朱秋霞分享了真爱梦想在AI技术方面的尝试。真爱梦想通过分析上海浦东与江西遂川的小学生科技征文结果,用AI技术量化了不同地区孩子的认知差距,帮助项目组厘清项目干预因果链。第三,在现在“县域”为教育公益组织合作基础上,积极探索教育公益项目开展的“地域升维”。以真爱梦想为例,已经与江西省、海南省开展“全省域”合作,以开放心态积极探索从县域教育到省域教育的有效路径。

图片

最后一位分享嘉宾是上海杉树公益基金会秘书长史联群。她指出,很多教育公益组织过于关注公益,而忽视了教育本身高度的专业性。史秘书长认为,“双减”政策所提出的回归教育本身、重视全人教育等方向是正确的。教育公益组织需要关注和研究教育政策,在政策主导下发挥我们的补充优势。“双减”政策的提出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地方政府的唯分数论,有利于教育公益组织推广自身的项目经验,并与当地教育部门共创有地方特色的教育项目。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