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度归档:9 月 2021

慈善捐赠专题沙龙暨《慈善法》专家建议稿研究成果说明会在上海举办

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修订研讨系列沙龙第九场之“民法典时代的慈善捐赠”专题研讨会暨《慈善法》修订专家建议稿研究成果说明会在上海公益新天地成功举行。该沙龙由京沪两地的徐家良、王名、陆璇三位专家及所在机构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共同发起。

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院长徐家良教授介绍了前面沙龙的八次活动,感谢各位领导、专家和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今天线上线下的研讨会。

作为沙龙指导单位代表,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马仲器在致辞中强调,中央财经委员会会议再次提出要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的积极作用,这对于加快促进分配制度改革,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加速推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结合学习《民法典》和实施《慈善法》五年来的实践,有必要对该法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各位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专家建议稿研究成果说明会,将有利于慈善法的修改和完善,推动中国慈善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

本次会议第一时段针对民法典时代的慈善捐赠进行深入探讨,由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院长徐家良教授主持。

专家发言一

聊城大学法学院院长、公益慈善与社会创新研究院院长杨道波主要围绕《慈善法》的上位法问题进行探讨,从《民法典》角度讨论非营利法人规定的由来、问题,试图从宏观层面完善我国慈善法律制度。《民法典》非营利法人制度存在的主要缺憾在于,我国非营利法人一般法律制度建设滞后于营利法人特别法律制度,也滞后于营利法人(企业法人)法律制度建设。他对《民法典》非营利法人制度改进有三个建议:其一,强化《民法典》关于法人制度的顶层设计;其二,重新审视非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实现形式之间的关系;其三,理性对待捐助法人之捐助人权利。

专家发言二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与社会学院教授李喜燕围绕慈善捐赠纠纷司法适用的反思和立法重构进行了讨论。李喜燕介绍了三个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司法案例,虽然三个案例裁判依据部分涉及《慈善法》,但最后判决依据的是《合同法》或者《民法典》;李喜燕认为,公益事业捐赠合同属于赠与合同,但是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行为。因此,公益事业捐赠合同既涉及一般法,又涉及特殊法,应该按照合同法的属性,进行特别法的考量,采用近似原则,公益优先。

专家发言三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福利与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德健提出,关于慈善捐赠,有必要明确受益人是特定组织的,应当构成《公益事业捐赠法》中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受益人是特定个体或家庭的,捐赠人依然可以进行捐赠,但该捐赠不构成慈善捐赠。

本次会议第一时段针对民法典时代的慈善捐赠进行深入探讨,由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院长徐家良教授主持。

 

专家发言一
  聊城大学法学院院长、公益慈善与社会创新研究院院长杨道波主要围绕《慈善法》的上位法问题进行探讨,从《民法典》角度讨论非营利法人规定的由来、问题,试图从宏观层面完善我国慈善法律制度。《民法典》非营利法人制度存在的主要缺憾在于,我国非营利法人一般法律制度建设滞后于营利法人特别法律制度,也滞后于营利法人(企业法人)法律制度建设。他对《民法典》非营利法人制度改进有三个建议:其一,强化《民法典》关于法人制度的顶层设计;其二,重新审视非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实现形式之间的关系;其三,理性对待捐助法人之捐助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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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法学院院长、公益慈善与社会创新研究院院长杨道波
专家发言二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与社会学院教授李喜燕围绕慈善捐赠纠纷司法适用的反思和立法重构进行了讨论。李喜燕介绍了三个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司法案例,虽然三个案例裁判依据部分涉及《慈善法》,但最后判决依据的是《合同法》或者《民法典》;李喜燕认为,公益事业捐赠合同属于赠与合同,但是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行为。因此,公益事业捐赠合同既涉及一般法,又涉及特殊法,应该按照合同法的属性,进行特别法的考量,采用近似原则,公益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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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法学与社会学院教授李喜燕
专家发言三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福利与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德健提出,关于慈善捐赠,有必要明确受益人是特定组织的,应当构成《公益事业捐赠法》中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受益人是特定个体或家庭的,捐赠人依然可以进行捐赠,但该捐赠不构成慈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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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福利与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德健
本次会议的第二时段主持人是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陆璇,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复恩三家机构分别对《慈善法》专家建议稿研究成果作了说明。
专家发言一
  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强调,清华大学专家建议稿针对《慈善法》执法检查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并结合中央关于“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新的精神,主要就国家慈善事业领导协调体制机制、慈善组织认定、慈善信托、慈善应急机制、互联网慈善募捐、慈善服务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慈善组织从业者和志愿者相关内容,并对社区慈善、个人救助、慈善教育与人才发展等问题进行了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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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
专家发言二
  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院长徐家良介绍了上海交通大学专家建议稿版本,根据慈善法实施以来出现的问题,对慈善法进行了四个方面的修订:其一,提议设置慈善委员会,提高慈善事业管理的权威性,协调不同政府部门的关系,共同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其二,在财产捐赠和慈善服务基础上,倡导将身体性权利捐献纳入慈善活动范围。扩大慈善组织的登记认定范围,建立慈善组织认定的退出机制。其三,增加基层慈善章节,真正激活基层慈善,为基层带来更大的治理弹性;其四,删除个人求助和互助互济部分,确保慈善法逻辑的完整性。
专家发言三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陆璇表示,复恩专家建议稿版本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重点:一是增加了慈善目的这一核心概念以统摄慈善法全文,以厘清慈善活动、慈善募捐、慈善服务等相关概念,二是增加与慈善组织义务相对应的权利,包括慈善组织可直接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捐赠票据申领资格、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以鼓励更多的组织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三是通畅公众依法行善的渠道,包括增加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明确直接登记制度,直接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业务范围的自主选择权,明确慈善组织的活动不受地域限制等进行了规定;四是增加了网络慈善专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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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陆璇
专家发言四
  增爱公益基金会理事长胡锦星表示,《慈善法》有一个很重要的目的是保护慈善事业,公益事业的最大影响力在于公益文化,《慈善法》需要引导和弘扬慈善文化。慈善事业不仅要关注到非营利组织,也要关注到那些不以营利为目标的社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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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爱公益基金会理事长胡锦星
专家发言五
  北京乐平公益基金会秘书长李利亚提出三点建议:第一,《慈善法》对于监督管理的主体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具体执行管理过程中缺乏来自《慈善法》的明确法条依据。第二,评估体系还需要更大的开放性,评估指标要适应不同类型的慈善组织,以便更好地促进慈善组织发展;第三,如何将第三次分配与《慈善法》更好地衔接起来需要更细致的研究;第四,应该关注到更多形式的社会组织,这些社会组织是否需要囊括进《慈善法》调整范围也需要研究,比如社会企业。
专家发言六
  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副秘书长朱秋霞认为,慈善事业发展迎来了历史性的机遇,《慈善法》修订需要捕捉这个发展机遇,通过第三次分配带来的大发展,弘扬慈善文化,迎接慈善事业更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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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副秘书长朱秋霞
专家发言七
    上海紫江公益基金会秘书长助理张凯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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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紫江公益基金会秘书长助理张凯
专家发言八
浙江微笑明天慈善基金会事业发展总监张翊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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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微笑明天慈善基金会事业发展总监张翊
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对本场会议进行了总结,感谢各位专家和各家基金会对《慈善法》专家建议稿修订活动的大力支持。王名教授认为,第三次分配是中国改革发展实践中提出的重要概念,是经济发展新时代的制度创新,第三次分配实现了从私到公的拓展。公益慈善既实现了空间上对“私”的突破,也实现了时间上对财富传承的突破。财富从物质层面提升到精神层面也是第三次分配的重要内容。因此,《慈善法》的修订需要考虑到第三次分配的问题,让财富更好地用于社会,实现有效利用和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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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线下部分参会嘉宾合影
会议简介
为了支持全国人大对慈善法的修订工作,动员京沪两地及所辐射区域内慈善组织广泛参与,王名、徐家良、陆璇三位专家及所在机构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在京沪两地发起并举办《慈善法》修订研讨系列沙龙,定期聚焦若干主题,邀请相关学者专家、政府官员和慈善组织从业者开展深入研讨,并在此基础上撰写出《慈善法》修订专家建议稿,为进一步推动慈善法治化建设提供有力的学术支持。第九场沙龙也是2021年上海公益伙伴月系列专业沙龙。本场沙龙的指导单位是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承办单位是上海市浦江社会组织促进中心,支持单位有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增爱公益基金会、北京乐平公益基金会、上海紫江公益基金会、浙江省微笑明天慈善基金会、上海仁德基金会、上海社会福利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