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订删减了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112个条文实质性修改。
2024年2月22日,林文漪律师进行了一场精彩的直播,探讨了新《公司法》修订对社会企业的影响。现在,我们计划将这次直播中的重点内容整理分享给大家!
在最新修订的《公司法》中,涉及到了一系列对社会企业有着深远影响的变化。林律师在直播中深入解读了这些变化,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变化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本次修订引起了广泛关注,我们将主要聚焦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1、法定代表人责任的变化,关注法定代表人需注意的新要求;
2、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变化,解读新增的权利和涉及的新义务;
3、内部治理的变化,重点关注董事和监事的变动;
4、企业社会责任,看看有哪些新要求。
之前变更法定代表人困难,因原法定代表人需签字。现在,新的变更登记规定只需新法定代表人签字即可完成,说明法定代表人变更不以工商登记为生条要件。但若未完成工商变更,不可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10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43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可以签订设立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44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
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第47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第51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股东失权制度
第52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
第54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股东退出公司的途径包括减少注册资本、转让公司股权或直接解散注销公司。新《公司法》对这三种路径都做出了重大的优化和修订。
第224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25条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226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88条明确了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责任分担:出资期限未满的转让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补充责任;未出资或瑕疵出资的转让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不知情者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第84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 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