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度归档:2 月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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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快报!| 新《公司法》修订会对社会企业产生哪些影响?

公司法修订快报

最新修订的《公司法》来啦!

本次修订删减了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112个条文实质性修改。

2024年2月22日,林文漪律师进行了一场精彩的直播,探讨了新《公司法》修订对社会企业的影响。现在,我们计划将这次直播中的重点内容整理分享给大家!

在最新修订的《公司法》中,涉及到了一系列对社会企业有着深远影响的变化。林律师在直播中深入解读了这些变化,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变化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本次修订引起了广泛关注,我们将主要聚焦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1、法定代表人责任的变化,关注法定代表人需注意的新要求;

2、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变化,解读新增的权利和涉及的新义务;

3、内部治理的变化,重点关注董事和监事的变动;

4、企业社会责任,看看有哪些新要求。

本期推送将围绕【法定代表人责任的变化】与【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变化】两个部分进行着重讲解。

1. 法定代表人责任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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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人范围,原只包括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现在,新法规定所有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或经理都可成为法定代表人。若这些人辞职,新规定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需在法定代表人辞职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更便捷。

之前变更法定代表人困难,因原法定代表人需签字。现在,新的变更登记规定只需新法定代表人签字即可完成,说明法定代表人变更不以工商登记为生条要件。但若未完成工商变更,不可对抗善意相对人。

相关法条

第10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2.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变化

场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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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例如租赁房屋、聘请律师、招聘员工等民事活动中,如果公司最终未能成立,这些责任将由发起人承担,构成连带责任。即使某个发起人没有直接参与这些活动,但在责任承担方面仍然不可避免。此时,签订设立协议可以明确各方责任,避免未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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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可以签订设立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44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

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场景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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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将全面认缴制改为限期认缴制,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成立五年内缴足认缴出资。对服务型公司影响大,因其资金有限。在全面认缴制下,注册资金可能被夸大,但实际意义在于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上限。此举加剧了债权人风险。未实缴股东需按公司章程出资,否则董事会将核查并发出催缴书,宽限期过后,公司可采取股东失权制度。未出资股东需承担补偿责任,新法规定了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保护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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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第51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股东失权制度

第52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

第54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场景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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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股东注册资金确实超出需要,或者不希望继续参与公司经营,该如何处理。这与《公司法》中的退出机制有关。

股东退出公司的途径包括减少注册资本、转让公司股权或直接解散注销公司。新《公司法》对这三种路径都做出了重大的优化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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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径一:减资

公司股东在5年内难以完成注册资本实缴,故选择减资成为不少股东的最佳选项。新公司法对减资作出了调整,包括了股东等比例减资的原则。法规第225条规定了公司简易减资制度,提高了减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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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4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25条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226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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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径二:股权转让

新公司法取消了其他股东同意的要求,转让股权只需通知其他股东,30天内无答复即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86条增加了转让程序规定及受让人行使股东权利的时间

第88条明确了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责任分担:出资期限未满的转让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补充责任;未出资或瑕疵出资的转让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不知情者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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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 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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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捐赠的钱,不该收,更不该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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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3日,第26届“芙蓉学子”启动仪式,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赠善款2000万元。

2023年11月21日,复旦大学健康传播研究所发布《中国烟草慈善监测报告》,指出,类型多样的烟草赞助活动瞄准弱势群体、贫困人员和学生,看似“雪中送炭”,实际可能让受助者误以为该企业的烟草产品具备“公益属性”,因而对其产生好感,不仅使这些群体成为潜在消费者,而且可能洗白公众对于烟草业的观感。“烟草赞助持续渗透社会,特别强调赞助教育,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捐资助学活动,烟草业不仅收获公众的“正面”认知,而且直接把触角伸向大、中、小学的学校和学生之中,带给青少年错误的认知和负面的影响。”

值得关注的是,烟草业本身对公众健康造成极大危害,但《报告》显示,烟草业却同时在主动赞助医疗卫生行业,行为非常分裂。烟草业还赞助一系列的扶贫活动,并以此与地方政府建立长期联系。
近年来,每当出现烟草捐赠的新闻,总是伴随着种种争议,这也让慈善组织面临两难,是伦理道德重要,还是机构“活命”重要?面对这一捐赠伦理问题,慈善行业该怎么办?
以慈善之名,行广告之实

在笔者看来,烟草慈善捐赠的宣传活动,就是一种烟草广告。首先,我们来看一个例子。

2023年7月3日,一则标题为“第26届‘芙蓉学子’大型公益活动启动、湖南中烟捐赠2000万元”的新闻登载于某媒体网站。文中有如下表述:

2023年,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再襄盛举,向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赠善款2000万元,用于开展第26届“芙蓉学子”大型公益活动。活动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芙蓉学子·2023大学新生助学行动”“芙蓉学子·榜样力量”优秀大学生评选活动、“芙蓉学子·乡村振兴”公益计划、“芙蓉学子·青年人才培养计划”等系列公益项目,奖励资助2020名家境困难大学新生和590个优秀团队和个人。同时还将培训900名青年人才,鼓励支持100名青年创业者投身乡村振兴建设或科技产业。

互联网是有记忆的,这个项目自1998年就开始了,根据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2013年委托的某社会调查中心所做的《“芙蓉学子”公益活动15年社会调查报告》,作为企业赞助的公益项目,无论是执行方、受益生还是相关高校的大学生,多数人都认为“芙蓉学子”很好地兼顾企业营销和公益推广双重效益,认为只是企业形象营销的受访者不到一成。

具体来说,三成左右的受访学生(27.9%的受益生和31.2%的受访大学生)和六成多的执行方受访者(64.3%的高校团委负责人)认为“芙蓉学子”公益活动“是企业回馈社会”;64.4%的受益生、49.4%的大学生及73.2%的团省(市)委及青基会负责人认为“是公益事业与品牌推广的结合”;只有9.4%的大学生,3.9%的受益生和7.1%的高校负责人认为这只是企业营销。

实际上,2021年湖南中烟的产值就已经达到1000亿元人民币,这些捐款只占其年度收入的极小部分,却获得了共青团系统、慈善组织的大力支持,并被媒体广泛报道。这些都有效提高了湖南中烟的社会美誉度以及在青少年群体中的品牌知名度。

世界卫生组织网站上刊发的文章指出,在全球13至15岁青少年中,78%的青少年称经常接触某种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被认为是预防年轻人开始吸烟并降低全体人口烟草消费量的一项最佳办法。而中国的烟草行业捐赠却不断与青少年这个潜在烟草消费群体相结合,在中国日趋步入老龄化、少子化社会的背景下,令人不安。

在各种社交媒体、新闻网站中,我们可以检索到各式各样的烟草慈善捐赠的宣传信息。在图片报道中,可以看到,在挂着香烟品牌标志的舞台上,举办着与青少年相关的慈善晚会活动,被烟草企业资助的中小学校居然出现了“某某烟草助我成长”的标语。在某短视频平台上,青少年网友在看到某烟草企业集团郑州大水捐赠的报道后,立即激动点赞,表示,冲着这些慈善捐赠行为,不用戒烟了,有理由出门再买一条!

完善立法,不让企业做坏事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3条规定,“各缔约方应根据其宪法或者宪法原则,在公约对其生效后的5年内,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根据这一要求,中国作为《公约》的缔约方,在《广告法》《慈善法》中都做了相关的规定。

2015年新修订的《广告法》第22条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2016年新出台的《慈善法》第40条第2款也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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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慈善法》有关禁止宣传规定在烟草捐赠方面落实得不好,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缺乏对上述法律规定的细化,存在漏洞。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是不可以的,可以宣传烟草制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吗?用烟草企业或烟草品牌去冠名慈善项目、慈善活动可以吗?烟草企业可以接受慈善奖项的表彰吗?如果没有明确的解读,这些行为都会被试探,成为变相的烟草宣传行为。这也是烟草品牌冠名的公益基金、公益项目、公益活动等能得以存在,甚至获得慈善奖项的原因。

第二,法律没有牙齿,缺乏处罚规定。如果一个组织和个人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配合做宣传的慈善组织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些也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社会公众的认知被误导,不利于执法。一旦在公益圈内讨论这个问题,有的人会说,为什么不让“坏人”做好事,刑满释放人员也可以回归社会,被平等对待,为什么烟草企业不能对外捐赠呢?这里面有点偷换概念,不是不让“坏人”做好事,而是不让企业做“坏事”,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促进烟草消费,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坏事。

也许有人说,吸烟是个人的自由,只是吸烟者在损害自己的健康,与他人无关;但是,在公众场所吸烟所导致的二手烟、或者为烟草做广告,就不是个人自由的问题了,而是会妨碍到他人的健康权利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我们必须上升一个层次看这个问题,虽然国家没有也不可能在现阶段立法禁止烟草制品的销售,但不等于赋予各种违背国家控烟战略行为的正当性,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禁止烟草广告、禁止宣传烟草捐赠,都是绝对符合伦理道德的规定。

在一些地方立法中,对于慈善捐赠相关的宣传活动,也有一些比较好的立法禁止方面的尝试,值得推广。比如,《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禁止以慈善、公益、环保事业的名义,或者以“品牌延伸”“品牌共享”等其他方式进行烟草促销;禁止烟草企业冠名赞助活动。

作为《慈善法》的配套实施细则,也应该考虑,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烟草捐赠的宣传行为或变相宣传行为并增加处罚规定。否则,烟草捐赠的宣传行为无法禁止、法律明文规定形同虚设的话,就只能去考虑立法一概禁止这样烟草企业的慈善捐赠,或者可借鉴近邻蒙古国的经验,如果是国内的烟草企业打算捐赠,就统一捐到国家指定的某个慈善组织的专项基金内,不允许宣传,一劳永逸地解决慈善捐赠宣传问题。

期待伦理守则的规范

除了立法,社会组织对烟草捐赠的态度,似乎也是模棱两可。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康众卫生教育服务中心2021年对429家中国社会组织所所做的调查,发现仅14.5%的社会组织对《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较为了解,20家组织(占4.7%)接受过烟草捐赠,59%的组织认为接受此类捐赠是可接受的;另有19.8%的组织明确拒绝为运营需求接受烟草行业捐赠。
一直以来,公益慈善行业出现争议性问题,往往离不开两大痛点问题,不透明,不专业。

对于慈善行业来说,这就是公信力建设的问题,英文是Accountability,又叫做问责制。对于单个组织来说,就是诚信管理,英文是Integrity Management,核心就是伦理问题。烟草捐赠,正是慈善行业面临的伦理问题之一。

不久前,在讨论是否接受烟草捐赠这一问题时,一位慈善组织负责人对我说,他刚刚入行的时候曾经在一个国际背景的慈善组织工作,内部有明确的捐赠工作伦理守则,所以从职业生涯的一开始,他就知道对于该慈善组织来说,有十多类企业(例如军火商)的捐赠是不可以拿的,但在国内的慈善组织中却没有这样的守则。他期待行业内有这样的一个规范出台,明确慈善组织接受捐赠的伦理守则,可以在实际工作中起到指导作用。

这是一个好主意!就像全国律协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在律师行业中所起到的自律和规范作用一样,在相关立法得到进一步完善之前,我们也期待这样的伦理守则的出台,甚至期待参与此事,从而为我国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建设、诚信管理打下好的基础。

(作者系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 陆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