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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共同富裕”与中国公益事业

本文是2022年5月18日发表在IFC网站的文章Common Prosperity in China: What Does It Mean for Philanthropy? 的中文译作,作者为罗夏信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的律师吴子慧(Tze-wei Ng)与复观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林文漪及法律顾问谭玥。英文原文请在底部点击“阅读原文”获取。

浅谈“共同富裕”与中国公益事业

作者:吴子慧(Tze-wei Ng)、林文漪、谭玥

在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于 2021 年 8 月阐明他关于通过鼓励高收入个人和 企业“回馈社会“以改善贫富差距的政策愿景之后,“共同富裕”和“第三次分配”成为了中国目前的两个流行语。 从那时起,国内先导企业家们先后捐赠了数十亿美元,代表着各界对中国公益事业的兴趣有了显著增长。那么这一政策的倡导,究竟会给中国的公益事业发展和中国慈善家们带来哪些潜在的影响和可能性呢?

本文将简要概述“共同富裕”政策的历史和背景、中国公益事业的一些最新趋势以及以下场景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中国居民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开展公益事业、中国慈善家向境外进行捐赠、以及在中国香港设立慈善团体。

本文中的“中国”仅指中国大陆这一司法管辖区。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但它同时也是一个特别行政区,有自己的税收和法律制度,与中国大陆不同。

什么是“共同富裕”?

促进共同富裕已成为中国政府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中之重和第十四个五年计划(2021-2025年)的主要目标,相关的系列政策也已经出台并逐步在实施中。
然而共同富裕并不是一个新概念。它指的是通过纠正和补偿由制度因素造成的不平等地位,让每个人都能贡献和分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1]
政府已经明确,共同富裕不是禁止高收入或消除贫富之别,而是使收入差距合理化。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并不是强迫富人捐款或者让穷人一夜暴富,而是建立一个公平的分配机制。可持续性是共同富裕的关键原则。
第三次分配(第一次分配是市场上的收入分配,第二次分配是由政府主导的再分配)是一种社会责任形式,同时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一种有效途径。在实践中,主要通过慈善捐赠、社会企业、志愿服务、文化艺术等方面的发展来实现。[2]
那么,对于希望为“共同富裕”作出贡献或想要进一步了解“共同富裕”含义的个人和企业来说,共同富裕落实到实践中后,具体意味着什么呢?

有哪些含义?

1 从“私益”到“公益”的视角转换

第三次分配要求私营企业在考虑其私人利益之外,还要考虑公共利益,并在制定商业计划过程中将就业、环境、其他社区利益相关者权益和可能的风险等方面纳入考虑范围。

2 将商业发展打造成一个可持续性发展的循环模式

可持续性不仅涉及私营企业,它与社会的各个方面息息相关,自然也包括可持续的公益事业。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为“《中国慈善法》”)于2016年出台之前,民政部颁布了多项部门规章或者政策性文件来强调这一理念的重要性,以及这一理念作为共同富裕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将商业发展建设成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循环模式可以鼓励个人和企业自愿将企业、社会和环境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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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从单一捐赠行为到企业社会责任组织架构的搭建

单一的直接捐赠是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常见工具,但目前企业和慈善家正在做的已经不限于此。公司集团不再是指多家商业主体的组合,其中还可以包括基金会、其他类社会组织、专项基金、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慈善信托和捐赠人建议基金(“DAFs”)等多种与公益相关的平台和主体。这一情况腾讯、阿里巴巴、抖音和美团等大公司的组织结构中已经非常常见,而中小型公司也在逐渐尝试采用这种战略性结构。

如何参与其中?

社会期待企业在第三次分配中发挥关键性作用。迄今为止,设立 CSR(企业社会责任)部门或发布 ESG(环境、社会和治理)报告是企业展示自身社会责任相关工作的常见选择。然而,在目前的政策环境下,企业可能需要采用更高的标准并增加对公益慈善工作的投入。

实践中,企业可以通过很多种方式来更多地参与第三次分配,例如公益营销、建立专项基金或慈善信托,甚至直接设立慈善组织。因此,了解和熟悉中国公益行业的发展及新趋势,对于企业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外国公司和慈善家而言,他们参与中国公益事业的选择和机会与国内实体是非常相似的。如果他们希望利用其现有的、位于中国境外的慈善实体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这一方式归属于 2017 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以下简称《管理法》)的管辖范围。本文不会对这一部分进行过多的分析说明,但必须要提醒大家注意的一点是,这一类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开展公益活动(包括捐赠)只能通过两种方式:依法在中国注册代表机构,或者依法办理临时活动备案。

一些针对企业的总体性战略设计技巧:

1 从社会可持续性的角度思考企业的使命和愿景;
2 考虑中国环境机制下所有可行的慈善工具——无论是单一结构还是组合型结构——例如基金会、其他类社会组织、专项基金、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慈善信托和DAF等;
3 根据可行性、有效性和效率列出选项清单进行决策,然后对最终决策进行合规检查并充分利用内部资源来执行。

跨境方面的常见问题

与国际捐赠者或香港企业类似,中国慈善家若想利用境外慈善实体在中国境内开展公益活动,必须确保遵守《中国慈善法》和《管理法》。这一点在他们想使用境外资金时尤其重要, 例如一位企业家想捐赠他在国外上市或即将上市的公司的股份,又或者捐赠财产属于企业家在海外设立的信托的财富或遗产规划的一部分。
虽然在国际捐赠中,中国慈善家占据的比例仍然很小,只有 3%[3]。但这个数字已经开始呈现上升的趋势[4],而且中国慈善家与国际组织或捐赠者合作解决全球问题的能力与潜力是众所周知的。因此,中国慈善家可能会开始越来越多地利用他们的离岸慈善机构进行海外捐赠。

中国慈善法概览

根据《中国慈善法》及其配套措施,中国慈善组织主要采取社会组织和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的形式,包括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完成设立登记后,这些慈善组织便可以接受境内外的捐赠(但是《管理法》根据各种情况会对接受境外捐赠有不同的规定),并在其注册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符合免税条件的,其捐赠收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待遇。而向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捐赠的捐赠人,则就其捐赠享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其中个人扣除限额最高为当年应纳税所得的30%,企业则为12%。
专项基金是在基金会内部设立的一个“基金池”,其功能类似于DAF。专项基金虽然不是独立的实体,但因其运营成本低、税收待遇好,已经成为最受企业和慈善家欢迎的参与公益的方式。
慈善信托也被《中国慈善法》认定为一种法定的慈善工具和形式。为促进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专业的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也被鼓励作为受托人参与到慈善信托事业之中。但目前这一工具在实践中并没有被大量使用,业界也一直在呼吁相关部门对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做出更多澄清。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2021年启动了对《中国慈善法》的修订工作。我们相信修订后的《中国慈善法》将是未来共同富裕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香港慈善法概览

来自中国香港的慈善家和非政府组织一直在中国大陆开展公益活动。根据《管理法》的规定,中国香港属于境外司法管辖区,是中国慈善活动中非中国境内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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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香港,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或单一政府部门管制公益慈善活动,慈善法则以普通法为基础。最接近官方认证的慈善地位,是由税务局 (IRD) 监管的、依据《税务条例》第 88 条赋予的免税地位(即免税慈善团体)。
一个有心做慈善工作的组织不一定要成为第 88 条规定下的免税慈善团体才可在香港开展慈善活动,但各组织会出于各种原因和动机而争取获得该身份地位,包括在捐赠者中的良好信誉,两个税收优惠—该组织免征利得税和适用印花税(需满足严格条件),以及捐赠者能享受税项宽减。捐赠者获得税项宽减的前提是捐赠必须为“认可慈善捐款”的,也就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该捐赠必须是现金形式的,以及捐赠必须是用于慈善目的的无偿赠予。此外,在 任 何 年 度 内 可 获 扣 除 的 总 额 不 能 多 于 捐 款 人 的 应 评 税 入 息 或利 润 的 35%。
香港的慈善团体有三种常见的法律形式:信托、社团和公司(担保有限公司)。为满足第 88 条的标准,慈善团体必须证明其慈善用途属于以下其中一项:救助贫困、促进教育、推广宗教和其他可令香港社会得益的慈善用途。为了实现前三个慈善用途,香港的 s.88 免税慈善团体可以在全球任何地方开展活动。要符合第 88 条的要求,慈善团体必须对资金流动采取严格的条件限制。IRD 会对慈善团体的活动进行持续监控,包括每年或每隔几年进行一次问卷调查,以查看慈善团体的活动和账户是否符合第 88 条规定。

香港的慈善团体,特别是以公司形式设立、必须遵守《公司条例》和年度备案要求的企业,同时还会受到严格的良好管治要求。香港慈善团体的董事会必须证明他们的行为符合慈善团体的最大利益,而不是简单地听从高层决策者的命令。如果一家慈善团体有母公司,或者与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注册的同一品牌的基金会有密切合作的话,这一点显得尤其重要。

结论

随着中国财富的不断积累和增长,中国的公益慈善事业也在不断发展:根据 AVPN 的研究数据,中国捐赠总额在 2009 年至 2017 年间翻了两番。而现在“共同富裕”政策又在此基础上,为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额外增加了推动力。除了在国内层面的发展,许多人还注意到中国慈善家能够为国际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的贡献,以及为境外的社会和环境问题提供创新解决方案的潜力,因为他们寻求在慈善事业中变得更具战略性和有效性以扩大其影响力 。除了“共同富裕”政策和引人注目的数字表象之外,相信未来几年内,在中国慈善家的主导下,利用一系列组织结构搭建(慈善信托、DAF 等)和创新型捐赠工具(社会融资、组合使用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工具、区块链支持等)的更加体系化和有组织性的慈善公益模式会相继在中国境内出现或进行跨境开展。
作者简介
Tze-wei Ng吴子慧:吴子慧是罗夏信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私人财富团队的律师。她擅长跟慈善和ESG有关的法律和管治方面的咨询,包括复杂的跨境捐款和影响力投资项目的设立,服务对象包括慈善机构、社创企业、B Corp共益企业、高净值人士、家族办公室、慈善基金会等。

林文漪: 复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有十余年的公益法律师经验。她擅长为客户提供慈善组织合规建议、境外NGO在华注册以及合作合规建议、多机构联动合规方案、企业社会责任慈善项目设计以及合规评估等。

谭玥:上海复观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擅长与非营利组织法相关的法律服务及研究工作。其中,对于境内外公益机构的数据合规有着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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