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度归档:5 月 2020

《公益组织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指南与示范文本)》(1.0 试行版)线上发布会

活动简介:
《公益组织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指南与示范文本)》(1.0 试行版)(以下简称“《行为规范》”)是复恩法律将国家法律法规中已经确立的行为规范和伦理守则进行归纳整理、引入公益慈善行业,并依据中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参考国际惯例进行文本化的成果。《行为规范》旨在引导公益组织从业人员重视职业道德,思考职业伦理,促使公益慈善行业就执业道德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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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恩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正确把握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复恩”)发展方向,加强复恩规范化建设,促进复恩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指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依法需要审批和备案的事项,以及对复恩自身、服务对象和其他组织和个人,可能带来较大影响或者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决定、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动等。

第三条 复恩按照国家和上海市以及复恩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审慎、稳妥地自行处理重大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涉及行政审批和备案的,需同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复恩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对报告的重大事项给予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复恩在重大事项报告的同时,主动进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复恩报告的重大事项主要有:
(一)理事会通过的,依法需要审批和备案的重大决定,包含换届选举、变更登记、修改章程等;
(二)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复恩的理事成员发生变更的;
(三)吸收境外人士担任名誉职务或决策机构成员的、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的、加入国际组织的、参加国际性学术活动及其他外事活动的、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组织参加活动的、与境外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活动的、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以单位名义组织境外学习和考察活动等;
(四)举办大型公共活动的;
(五)参加重大投资项目,接受和使用重大捐赠及资助的;
(六)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
(七))其他包括复恩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事件的、在活动中发现重要社情动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等。

第六条 复恩重大决定、重大变化、开展涉外活动,需提前20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其他事项事后30日内及时报告。

第七条 重大事项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书面材料应载明复恩名称,重大事项发生时间、地点,事项具体内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并加盖复恩公章(样式附后)。按照有关规定需向公安、外事等部门申请报批或报备的事项从其规定。

第八条 复恩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机构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制度经2017年2月24日第二届第二次理事会议评审通过,并于即日起正式执行。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

复恩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复恩”)的信息公开,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复恩的合法权益,强化社会对复恩工作的监督,扩大复恩的公开透明,提高复恩公信力及社会影响力,进一步促进复恩公益事业发展,本复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复恩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复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复恩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复恩应当以真实、完整、及时为披露信息的基本原则,最大限度地披露与复恩相关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条 公开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布的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复恩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所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复恩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机构基本信息:
1. 复恩名称、简介、使命、宗旨、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
2. 复恩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构成与治理信息;
3. 复恩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等管理信息;
4. 复恩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联系信息;
(二) 收费信息,包括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 主要公益活动及业务活动项目信息;
(四) 复恩年度工作报告等业务开展信息;
(五) 复恩财务审计报告等财务信息;
(六) 其他。
第五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五)涉及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信息;
(六)阶段性信息:尚未确定捐赠的交流和谈判信息等;
(七)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个人建议等;
(八)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的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事先约定可以公开的,可以予以公开。
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本复恩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六条 捐赠人有权向复恩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复恩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渠道与时限

第七条 信息公开内容通过如下渠道发布:复恩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复恩年度报告、民政部指定媒体。
第八条 以张贴悬挂、宣传专栏、宣传手册等方式进行信息公开的,设在住所或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九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复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条 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一)法律法规或本复恩章程有明确的信息报送和公布时限要求的,按照时限要求公开信息;
(二)凡属主动披露的信息且法律法规和本复恩章程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复恩当在该信息形成及时予以公开;
(三)对于信息公开的查询和申请,应当及时回复;
(四)复恩已经明确不予公开或提供的信息,将不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一条 复恩对工作中产生的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工作岗位不同,信息公开和保密的责任不同;责任不同,获得信息的权限不同:
(一) 主任负责组织领导复恩的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并推进复恩信息公开工作;
(二) 复恩设专人对复恩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公开工作;定期监测各部门负责管理并已经披露的信息,必要时向各部门及复恩主任提出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三) 复恩各岗位的在岗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
(四) 部门主管负责管理本部门产生的信息,提出信息公开建议,并经复恩主任审批后方可披露;
(五) 复恩主任享有信息公开的最终决定权,并对信息管理负责。
第十二条 复恩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应,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十三条 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后重新公开,同时说明修改理由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六章 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主任为复恩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主任应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及时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改正。
第十六条 复恩工作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信息公开内容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机构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2013年5月20日第一届第三次理事会议评审通过,并于即日起正式执行。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

复恩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复恩”)项目的设立与运作,合理设计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项目实施效果和财产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复恩章程,结合复恩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复恩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三条 项目立项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影响力、创新性、可持续性、社会效益等。
(一)项目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业务范围;
(二)项目应力争具备一定的可持续性或具备可持续发展潜力,努力保障持续性的资金投入和受助方的持续性发展;
(三)项目社会效益显著,收益人群广、覆盖面大。
第四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其限定性捐赠协议中已明确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合理制定项目方案,并征得捐赠方同意。
第五条 复恩自设项目,注重自身特点和特长,有所为有所不为,扬长避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升项目效益。
第六条 特殊项目的立项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在项目申请阶段一般项目申请需经过主任批准,重大项目申请需经过理事会批准,经批准的项目可进入立项阶段。
重大项目是指: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复恩当年捐赠总收入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40万元的;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项目经理应根据立项申请人在项目立项时明确的项目主要需求与目标,制定项目实施计划。
第九条 项目经理召开项目启动会,向项目组成员介绍项目背景、客户要求、解决方案等情况,同时确定项目负责人,并向项目成员明确项目工作内容和任务分工、进度计划。
第十条 项目会议是复恩跟踪和掌握项目进展情况的主要手段。项目经理定期召开项目会议,详细听取项目总体进展情况、计划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风险,明确项目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人员分工、进度安排等。主任有权参与项目会议并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部人员职责明确、奖罚分明。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指导应对。出现重大问题时,由项目经理报告主任,协商制定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项目文档的管理,及时将文档提交档案保管人或财务部归档和保管。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经理需将项目结项报告提交主任审批。

第四章 项目监督与评估

第十四条 复恩的项目由项目经理负责,由主任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负责人的具体职责包括:
1. 贯彻执行复恩的章程、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其他相关制度。
2. 全面负责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合同目标的实现。
3. 对项目实施有效控制,确保安全、质量、效益目标的实现。
4. 制定项目执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完善项目工作标准。
5. 协调处理内外关系,及时妥善的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6. 正确处理各种利益的关系,和利兼顾项目利益和项目执行人员利益。
7. 负责从项目立项到结项过程中的各项工作、风险控制和项目质量,对项目关键环节的评审和质量进行把关。
第十六条 项目评估是保证项目质量的重要管理手段。复恩的项目评估分为外部评估和内部评估。
第十七条 外部评估指由项目资助方或项目资助方聘请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复恩将予以充分的配合,协助完成外部评估。
第十八条 内部评估指由复恩内部人员组织的项目评审,评审形式为项目部的复盘会议。由项目经理协调组织会议,对项目进行复盘与总结,并听取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复恩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2013年5月20日第一届第三次理事会议评审通过,并于即日起正式执行。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主要活动范围在中国境内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单位开展党的工作。
本单位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单位的宗旨:为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和支持,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运营,推动参与式社区发展。
本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是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A楼612室。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陆璇、奚志浩与施君 。
第八条 本单位的开办资金:10万元人民币;
举办者: 陆璇 ,出资金额:3.34万元人民币 ;奚志浩 ,出资金额:3.33万元人民币 ;施君 ,出资金额:3.33万元人民币 。
第九条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推选代表作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
(二)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抽回出资;
(三)对出资的财产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要求回报。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为社会组织进行法律咨询,法律讲座、沙龙,法律调查研究,法律援助,其他法律服务(凡涉及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
第十一条 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主要在上海开展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制定议事程序和规则。
第十三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7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理事的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本单位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认同本单位的宗旨、发展方向、机构文化,有公益精神;
(六)非国家现职工作人员;
(七)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尽心尽责。
第十五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提名并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
(三)聘任或解聘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提名的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
(四)审议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五)决定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
(六)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七)决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八)决定本单位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及清算等事项;
(九)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依法核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十八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制订和修改;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三) 变更开办资金;
(四)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定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决议由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是主任,为专职。行政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拟订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活动;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的理事长、行政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
监事任期为四年,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或更换。
本单位理事及其近亲属、行政负责人及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本单位财务和会计资料;
(三)监督理事会、行政负责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
(四)发现问题时,有权对理事会、行政负责人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社会各界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开办资金由举办者出资。根据运作和发展需要,举办者可以继续投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本单位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除符合规定的支出外,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红,注销时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从事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除用于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和与本单位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时如签订捐赠协议的,应在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内,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单位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单位将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在年度检查、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未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理事和监事不得从本单位获取报酬。
第四十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合理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单位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织人员一般应由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理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债权人代表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清算工作完成后,清算组织应提交清算报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清算工作的顺序:
(一) 退还应退的服务性收费;
(二) 支付本单位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三) 偿还本单位债务;
(四) 开展终结审计;
(五) 处理剩余财产;
(六) 撰写清算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如遇民事诉讼的,由清算组代表本单位参与民事诉讼。
第五十条 剩余财产的处理:
(一)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
(二)办理税务注销、银行销户等手续,结清税款、利息;
(三)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本单位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19 年 6 月 12 日第二届第八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

复恩办公室守则

一、 工作时间

职员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每天9:30到17:30为办公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二、 钥匙管理

钥匙分发对象为职员及理事会批准的其他人员。领用人应承诺不擅自配制备用钥匙;绝不外借钥匙;保证妥善保管钥匙,丢失立即通知办公室主任。

三、 电脑管理

职员工作电脑设置密码由职员专用,均可上网。职员应妥善保管和使用电脑。

四、 公物使用秩序

为发挥公物使用效率,规范成员及志愿者使用书籍、录像、照相、录音、储存卡等电子设备,借用复恩的书籍及电子设备,必须进行登记。书籍及电子设备使用表的填写内容必须包含借用书籍及电子设备的名称、借用日期、预计归还日期、借用目的等项目。
借用期限以60天为限,必要时可延长,报办公室主任批准。逾期未归还借用品,视为借用者遗失该物品论。复恩应向借用者索赔,索赔金额以该物品的市价三倍计算。无法评估遗失物品市价时,以同类型物品的市价为该物品市价。

五、 设备维护

复恩的办公设备——电脑、终端、电话、传真扫描打印一体机、塑封机、U盘及用户卡、说明书、设备维修卡等附件均由办公室主任登记造册。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部门为办公室主任。各项设备原则上只能在上班时间或加班时间由成员自己在办公室里使用。设备的用途是复恩的日常办公,成员不得公为私用。所有成员都必须爱护办公室的所有设备,严禁擅自拆除、改装、损坏任何设施。严禁私自乱动办公室内的各种电器设备,私自拆、接计算机及插件。违反以上规定者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并照价赔偿被损坏的设备,对于故意损坏者加倍赔偿。严禁偷盗、偷换,违者处以所盗换物品10倍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对办公用品、工具要爱护,经常清洁、维修,正确使用。

六、 清洁卫生

职员应保证办公室区域范围内的书柜、桌椅、办公用品整洁,丢弃物应扔入垃圾篓内。

七、 墙面布置

1、经主任审核后,信息公开文件在办公室进行张贴。
2、职员通讯录、钥匙领用表等张贴上墙,方便开展工作和活动。
3、鼓励员工美化复恩办公室。

八、 整体风貌

1、仪表优雅 2、品行端正 3、态度和善 4、作风正派 5、 联系密切
6、涵养深厚 7、积极进取 8、认真勤奋 9、处事沉稳 10、主动负责

九、 办公室禁止吸烟!

十、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1、节约用水用电、节约纸张、节约办公用品、少用一次性物品、少制造垃圾、尽量回收利用垃圾。
2、可分类回收的垃圾定位安排放置,由主任统一处置,废电池集中起来交环保部门。

本守则经2016年7月4日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2016年上半年员工会议通过,并于即日起正式执行。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

复恩服务承诺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复恩”)服务承诺工作制度,向社会承诺服务内容和方式,增加复恩社会服务透明度,提高复恩服务质量,提升复恩社会形象,避免造成不良影响,赢得社会一致赞誉,结合复恩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文明办公、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自觉维护复恩形象,树立加快复恩发展理念、服务至上理念、讲求效率理念、争先创优理念,向合作单位、服务对象以及人民群众作出更高质量的服务承诺,对违诺作出处理或处罚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二、服务原则

(一)公平公正。在服务工作中遵守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各项工作要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对服务对象一视同仁,杜绝偏袒或歧视现象发生。
(二)务实高效。复恩开展对外服务时严格照章办事,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对合作单位、服务对象的工作,承诺向社会公开法律依据、必备手续、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办理时限,严格按照对外公告的规定办理。
(三)自律廉洁。透明公开、自律廉洁。通过年度公示等形式公开,杜绝员工以复恩名义谋取个人私利。

三、服务内容及质量

(一)根据本机构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向社会组织提供优质公益服务。
(二)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政策及复恩各项要求办理相关业务。
(三)按照各类业务办理规程,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指南,公开办理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办理各类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按照效能要求,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接待单位及服务对象来访要做到举止文明、礼貌周到、文明用语,对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对重大疑难问题做好记录和汇报;要规范服务,不因当事人态度及关系、人情等因数响影响服务质量;要做到克已奉公,遵守纪律;说实话、报实情、办实事、求实效。
(六)总结和交流业内同行在服务和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改善不当的服务管理模式,建立高效的服务管理制度。

四、服务方式

(一)通过互联网。复恩信息服务主要通过官方网站发布。
(二)通过实地走访。复恩工作人员将定期、不定期地走访合作单位、服务对象,了解掌握合作单位、服务对象的情况,听取合作单位、服务对象的反馈建议。
(三)通过反馈制度。每次活动开展通过填写反馈表或意见函的方式了解服务情况。
(四)通过社交工具。通过电话、网络、邮件等形式进行联系和沟通。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形式反映需要复恩帮助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以及业务咨询,也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投诉。

五、行诺监督

通过投诉电话等方式,接受对违诺行为的监督和举报;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当事人反馈。

六、服务责任

(一)员工若违反服务承诺制度及复恩各项管理制度,一经查实,视情况予以处分,轻者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予以开除。
(二)员工被群众举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有违反复恩相关规章制度的,经查证属实,给予违纪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三)违反复恩规章制度,以权谋私的,坚决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复恩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五)根据合作单位、服务对象反映意见和建议,属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复恩将及时向行政机关进行反映和沟通。属于复恩内部职责范围内的,由复恩进行协调和监督。反映沟通和协调事宜将及时反馈通达至合作单位或服务对象。

七、附则

(一)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机构章程的规定办理。
(二)本制度经2013年5月20日第一届第三次理事会议评审通过,并于即日起正式执行。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

复恩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复恩”)的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提高财务水平,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机构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第二条 财务管理原则:
(一)坚持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规定;
(二)坚持理事会统筹管理、理事长领导、财务部具体实施的财务管理原则;
(三)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原则,制止奢侈浪费行为;
(四)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公众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坚持合理使用资金,保障资金安全,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核算,财务会计人员管理、财务报告、收入与支出管理、财务监督。

第二章 财务核算

第一条 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二条 本单位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三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货币。
第五条 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
第六条 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七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三章 财务会计人员管理

第一条 财务部的职能和财务人员的岗位设置、工作职责由本单位根据组织发展的需要决定。财务负责人向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二条 财务人员由取得国家承认会计资格的人员完成,财务负责人需具备中级会计师以上职称。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四条 财务部人员应贯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规定和本制度,按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条 会计人员岗位职责如下:
(一)出纳
1. 执行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等。
2. 录入、打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当日结清现金账。
3. 月末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账户余额核对。
4. 领取银行对帐单并编制余额调节表。
(二)会计
1. 审核原始凭证,录入记账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办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2. 每日操作完毕应及时进行数据备份,每月终了进行结账并对数据进行双备份。
3. 应根据业务工作量情况,适时对已审核的记账凭证进行记账、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
4. 月末与出纳核对现金、银行账户余额。对银行存款账户未达账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5. 当会计电算化系统的软、硬件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通知计算机维护人员排除故障。
6. 按照规定收集、保管、移交电算化会计档案。
(三)财务负责人
1. 合理设置各岗位人员的工作权限。
2. 定期检查财务管理软件系统的运行日志,督促软件操作及审核人员定期更换操作密码,确保会计电算化系统内会计数据的安全、准确。
3. 对记账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在会计软件中执行审核签字操作。如授权电算化会计执行审核签字操作,必须在打印的记账凭证上审核、签章。
4. 对打印输出的会计账簿和报表等进行审核、签章。
第六条 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填写移交清册(见附件)。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第一条 复恩有权派遣本机构财务/审计⼈员或聘请其他个⼈或团体对所支持项目的财务状况进⾏独立的财务检查或审计,项目合作伙伴应提供相关资 料和工作便利,积极协助配合。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一条 复恩的收入包括开办资金、政府资助、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 入、利息、社会各界的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复恩接受捐赠、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条 复恩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条 复恩从事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除用于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和与本单位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第五条 复恩应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捐赠收入。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应当计入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相关会计科目,不得计入捐赠收入。
第六条 复恩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宗旨的方向。
第七条 捐赠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理事、监事以及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复恩的支出包括公益事业支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九条 复恩用于公益事业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1) 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2) 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3) 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4) 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5) 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险(障)费(含离退休人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行政办公支出包括:机构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以及审计费等。
第十二条 捐赠协议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对于没有约定的:
(一)项目直接运行费用,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标准支出;
(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五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一条 项目收支
对于项目支出,申请人需提交支持性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的立项申请书 、三方报价、协议或合同,项目报告,验收单等,按照审批权限进行批准后,到财务办理请款或报销手续。
第二条 支付一般程序
(一) 支付申请:有关部门或个人申请付款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付款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有相关合同、协议、文件或证明材料的要一并附上。
(二) 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三) 支付审核:财务部人员按照审核权限负责对批准后的付款申请单进行审核,审核付款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是否符合预算管理,相关原始单据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审核无误后,交由出纳办理支付手续。
(四) 办理支付:出纳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付款申请,按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三条 支出审批程序
(一) 项目经理的审批额度为每笔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之内(含1,000 元)的日常支出及每笔金额在人民币2,000 元之内(含2,000 元)的项目支出。
(二) 副主任的审批额度为每笔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内(含 5,000元)的支出每笔金额在人民币5,000 元以内(含5,000 元)的项目支出。
(三) 主任的审批人民币5,000~150,000的支出。
(四) 超过150,000的付款报理事会审批。
审批职位空缺时,由上一级别审批人审批空缺职位的事宜。如副主任空缺时,该职位审批权由上一级主任进行审批。
每一级别的审批需得到上一级别审批人的批准后进行。项目经理的报销需经副主任审批。副主任的费用由主任审批。
第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
(一) 对于各项目资金应当分别独立建帐或在机构帐目中设立单独的明细帐,专款专用,并主动配合项目资助方的财务人员或者委派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
(二) 指定用途: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项目批复的计划或签订的协议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资金的使用用途。
(三) 专班负责:项目的实施由项目小组执行,项目经理负责,保证项目按既定的要求实施,保证项目资金的有效、合规使用。
(四) 档案管理:对于项目全过程收集和建立档案资料,包括项目申报、审批、设计、实施等各环节。
(五) 内部监督:复恩的财务部、项目部均有权有责对项目资金的审批与使用进行监督,机构定期或项目完工后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对出现的问题进行问责、整改、完善,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合规、有效。
(六) 外部监管:项目资金使用主动接受相关职能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第六章 合同、协议管理

第一条 本单位实施合同(协议)管理制,严格项目管理,建立配套档案制度。
第二条 复恩的项目资金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签定的合同协议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复恩的办公室是复恩的合同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是:
(一) 制订合同管理制度或流程,建立合同管理规范;
(二) 组织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资信审查,组织或参与合同招投标、谈判和签约;
(三) 负责合同审核;
(四) 监督合同的履行和结算,并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监督;
(五) 管理合同专用章;
(六) 负责合同档案管理;
(七) 对履约风险进行分析、评价;
(八) 参与或负责合同争议解决,包括协商、调解和诉讼、仲裁等。
第四条 各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合同的立项、谈判、签约和执行 :
(一) 财务部负责合同的财务审核;
(二) 项目部负责项目合同的评审、谈判;
第五条 合同正式文本应当打印或印刷制成,并加盖骑缝章。
第六条 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签订合同。
第七条 合同评审、谈判、签约过程中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 程序性:项目计划和资金是否落实,是否按要求审核,合同成立 条件是否具备等。
(二) 合法性:合同相对方是否具有合法资格,合同内容表达是否真实, 权利义务是否明确,有无超经营范围/业务范围的交易,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
(三) 可行性:合同文本主要条款和其它约定条款的内容是否严密,合 同相对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预期效益取得、可能承担的风险、不可抗力等因素是否考虑充分等。
(四) 经济性:合同执行的价格体系、价格标准是否有依据,价格构成 是否合理等。
(五) 技术性:合同文本主要技术条款是否齐全、严谨,各项技术参数、 指标、各种性能要求、执行标准等要详实、具体、明确。
(六) 安全性: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考虑是否充分、防范 措施须具体得当。
(七) 规范性:合同签订程序、合同文本及合同管理是否规范等。
第八条 审批程序:合同管理部门根据谈判结果(合同谈判记录)编制合同文本 →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财务部审核→主任审批。
第九条 合同订立后,由合同管理部门组织职能管理部门,按照合同内容,进行动态监督。
第十条 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登记管理,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终结等情况,合同终结应及时办理销号和归档手续,以实行合同的全过程封闭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合同文本统一分类和连续编号制度,以防止或及早发现合同文本的遗失。
第十二条 复恩可以建立合同管理台帐,按合同编号、装订、保存,做到齐全、正规、一目了然,便于检查。

第七章 财务报告制度

第一条 财务工作报告期间为每年1月1日 至12月31日,与会计期间相同。
第二条 财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行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务物资的使用管理。财务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报告指标,以反映业务活动的效果。
第三条 财务工作报告由财务部制作,由机构主任审批后向理事会报告。

第八章 财务监督制度

第一条 机构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开展各类财务工作。定期编报相关会计信息资料,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条 定期向理事会提交财务工作报告并接受监事会的意见,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
第三条 依法接受财务审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条 法人离任、理事会换届应进行财务审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主任审阅后报送理事会。
第五条 不滥用捐赠财产或擅自改变用途,接受捐赠人的监督。接受社会捐赠的,应向社会公开捐赠财产使用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复恩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 本制度经2013年5月20日第一届第三次理事会议评审通过,并于即日 起正式执行。
附件:财务人员工作移交清册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