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度归档:4 月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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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成立公益基金会,这次股东们会买账吗?

近日,复恩法律理事长陆璇接受中国慈善家杂志采访,就“茅台成立公益基金会”发表看法。陆璇认为: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增强企业美誉度,对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有着正向作用。茅台“捐赠门”背后,暴露的是捐赠人培育问题。

能否带来专业化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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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4日,茅台集团正式宣布成立贵州茅台公益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的规划,将围绕教育、生态、文化、科技、健康五大领域,打造覆盖学业帮扶、校企合作、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文化传承、文物保护、儿童成长、老年健康、体育事业等领域的公益品牌矩阵。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出任贵州茅台公益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在他看来,基金会的成立,标志着茅台集团的公益慈善事业迈上了一个崭新的台阶。未来,将打造成为与茅台品牌相匹配的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公益基金会,为社会贡献力量。
根据慈善中国的备案信息,贵州茅台公益基金会于今年1月16日在贵州省民政厅登记注册,属于非公募性质基金会。就在茅台公益基金会成立当天,广东省茅台经销商联谊会向贵州茅台公益基金会捐赠1000万元公益善款。

不再是一捐了之

作为一家万亿市值的上市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州茅台”)已连续发布了13年的社会责任报告,2022年又首次发布ESG报告。从这些报告中可以看出,贵州茅台一直保持着持续稳定的捐赠,每年的捐资额度都高达亿元。

2012年以前,贵州茅台尚未形成有规模有计划的捐赠,多是在应急救灾中慷慨解囊,每年所捐不超过千万元。2012年,贵州茅台对外捐赠达到1.35亿元,其中1.05亿元捐款是用于开展“国酒茅台·国之栋梁”大型公益助学活动,成为“希望工程”实施22年以来国内企业一次性捐赠资金最高、覆盖面最广、受助大学生数量最多的一次公益活动。之后的11年,贵州茅台每年向青基会捐赠1亿~1.05亿元不等。

2014年,贵州茅台与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签署捐赠协议,设立“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从2014年开始每年捐赠5000万元,连续十年捐赠5亿元用于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这两个持续性捐赠的项目,大幅增加了贵州茅台的年度捐赠额,自2016年起,每年的捐赠额都超过2亿元。

梳理历年在董事会通过决议的捐赠项目,除了科教文卫和救灾等传统公益方向之外,大多是精准扶贫、乡村振兴和地方发展等和地方政府密切相关内容。其中,精准扶贫捐赠大多流向对口帮扶的道真县。或是直接向县乡政府捐赠帮扶资金,或是给村里捐赠产业扶贫等帮扶项目,或是捐资实施农村保障房项目,或是修建公路等基础设施等。而地方发展则主要支持茅台集团所处的仁怀市,包括反哺农业,环境治理等。

由此可见,在贵州茅台的捐赠中,大多从自身业务出发,一方面反哺当地,发展本地区经济,打造良好的政商关系。另一方面,也是为企业未来的发展质量和效率提前布局。

在持续捐赠十数年后,茅台成立了专门的基金会。对此,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创始人、理事长陆璇认为,做有效公益,企业不是光捐钱,还要去关注钱是怎样花的。成立了专门的基金会后,在法律规定之下,企业基金会在公益项目的执行、监督管理方面,理应做得更专业,企业公益应该会更上一层楼。”陆璇如此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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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增长背后的制度隐忧

尽管对于茅台的万亿市值而言,每年数亿捐赠并不算多,但对于一家上市企业而言,以企业的名义持续捐赠并非易事。

2020年10月26日,贵州茅台董事会发布公告,其中,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四项捐赠内容引发争议,包括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向贵州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资200万元,以及贵州茅台向仁怀市人民政府捐资1200万元专项建设酒类火灾处置专业队,向仁怀市人民政府捐资2.6亿元专项建设茅台镇骑龙1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向习水县人民政府捐资不超过5.46亿元专项建设习水县习新大道建设工程。

特别是后两项捐赠,因为金额巨大,且未经过股东大会授权,在程序上或不合规。于是,一些小股东联合起来,向贵州茅台发起公益诉讼,这次散户的抗议,不仅让整个茅台集团灰头土脸,也造成股价大跌,而贵州茅台本有望蝉联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企业,却在公示期之后与奖项失之交臂。三个月后,贵州茅台董事会发布公告,终止了四项捐赠。

“捐赠门”事件,让茅台的捐赠制度遭到诟病,与其万亿市值的光环形成鲜明的对比。

实际上,贵州茅台并非没有捐赠制度,2018年9月,新修订的公司章程增加了“党的领导”一章,其中第一百零一条提出,企业生产经营重大事项必须先经公司党组织研究讨论,重大事项中,就包括对外大额捐赠和赞助。当年,贵州茅台对外捐赠为5.24亿元,较2017年的2.07亿元翻了一番。

2020年,高卫东由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空降茅台集团,和前两任掌舵者相比,他对于茅台的经营和业务并不熟悉,却在其任期内接连大手笔捐赠,而政府官员的背景也让股东们对其捐赠的目的存疑。根据年报,2020年全年的对外捐赠为4.44亿元,如果不是总额达8.2亿元的那四项捐赠被终止,全年捐赠将近13亿元。

陆璇分析,从《公司法》的角度,上市公司规则中并未对捐赠做出严格的规定。或许在董事会看来,与贵州茅台的净资产值相比,一年数亿的捐赠并非大额捐赠,因此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可以不经过股东大会的同意,董事会就能决定一些捐赠事项。即使真的提起诉讼,只要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了实体与程序合规,董事会在社会责任的决策方面并非一定有过错。
尽管如此,对于董事会在捐赠决策中的权限,贵州茅台还是进行了一定约束。2021年9月,在终止四项捐赠之后半年,贵州茅台再次修改了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股东大会决议规则》,其中,《贵州茅台章程》明确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重大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担保事项、关联交易、捐赠等事项;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将前述事项部分转授总经理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股东大会决议规则》则对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重大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担保事项、关联交易、捐赠等事项的权限,根据金额做出约束。其中,单笔捐赠金额不超过15000万元且单一会计年度内捐赠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百分之一的,董事会有权决策。超过这一限额的,则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而在2022年6月的最新一次公司章程修订中,明确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公司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要求“重大问题决策前,公司董事会成员有义务将相关问题提请公司党委研究讨论”。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每一笔支出都关乎投资人的权益,更是需要慎重与规范。作为国有上市企业,一方面要盈利,给股东们交代,另一方面也要履行社会责任,做好表率。但企业社会责任的边界在哪儿?企业捐赠是否有规可循?茅台的尴尬,其实也是当前很多企业捐赠面临的尴尬。

对此,陆璇认为,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仅是企业的义务,也有利于企业美誉度的加强,对于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有着正向作用。更何况,茅台的捐赠,部分项目与企业业务相关,符合大多数股东的利益。因此,茅台“捐赠门”背后,其实暴露的是中国捐赠人培育的问题。中国的股民大多以短线投资为主,快进快出,难以与企业的长远发展保持一致的方向。因此,让股民看到捐赠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的正向作用,做好中小股民的投资者教育,使他们充分理解科学理性的捐赠是符合自身利益的,这样才能避免类似的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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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更大的担忧在于,如果对于董事会捐赠决策的权力不加约束,甚至可能以捐赠的名义投资、避税,开展利益输送。

2020年4月3日,贵州茅台第二届董事会2020年度第六次会议通过一项捐赠决议,决定捐赠28144.41万元用于支持仁怀市茅台酒酿造用有机高粱高标准种植示范基地项目建设,捐赠资金将按照工程进度分三期划拨至项目专项账户。

从酿酒产业链角度,高粱种植属于原材料生产环节,从商业角度,可以投资,可以采购,收支明晰,利益主体明了,而捐赠方式则使得未来的收益主体难以确认。

此外,捐赠主体不明也是引发争议的焦点之一,在被终止的习新大道捐赠项目中,道路的受益方是茅台集团另一子公司习酒公司,双方虽属同一集团,但产品存在竞争关系,以贵州茅台的名义捐赠,习酒却坐收渔利,这种越俎代庖的捐赠,会造成企业经营和财务的混乱,也损害了上市企业的股东利益。

即使此次捐赠人是习酒公司,企业对公共属性的基础设施捐赠,本身也极具争议性。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管理与创新案例研究院特约研究员缪因知曾撰文指出,政府修路本属其分内的常规性投资项目,甚至是传统的招商引资必备技能之一。一家公司是当地的支柱企业、利税大户,实际上就已经依法对基础设施、公共物品,分摊了贡献,不应再“自带干粮修路”,且所费不赀。而生活污水厂如果处理的是企业的生产污水,那企业对环境污染风险所应负的治理责任,就应依据法律法规由政府和企业分摊,而非企业替政府履行义务,或以捐赠名义履行自己的义务。“以‘捐赠’名义,把权利义务一锅混,未必是一种值得提倡、公平透明的政商关系。”

外部力量能否带来专业化的改变?

陆璇长期研究企业基金会,因此,对于新成立的茅台基金会,他更关注的是两方面,第一,是否会有足够的专业人才充实进来;第二,外部力量组成的执行机构,对于项目能有多大的话语权和审批权。

在茅台基金会成立之前,在茅台的组织架构中看不出有专门的公益部门,党建、公关部门似乎都承担了扶贫、环保等公益事务。茅台集团战略发展处陈月娥撰写的一篇文章似乎可以帮助我们梳理一下茅台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在题为《茅台集团企业社会责任体系的分析研究》的论文中,陈月娥透露,在长期坚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中,茅台集团建立起了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设立专门的社会责任管理委员会、社会责任管理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社会责任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各个社会责任项目进行长效管理,有序推进各项社会责任工作。

然而,集团统领的社会责任部门在集团的捐赠决策中有多大的话语权,如何在企业战略性捐赠中发挥效力,能否帮助企业实现更能体现企业社会责任的公益事业,从这样的架构中,还无法获得清晰的认知。
而此次茅台基金会邀请到王振耀这样一位公益领域的专家作为副理事长兼秘书长,至少显示出打造专业的企业基金会的姿态和决心。《中国慈善家》就茅台基金会的治理体系和发展方向等话题向王振耀提出采访需求,他回复称刚刚接手,还不太掌握情况,需要过段时间才好回答。

但在陆璇看来,此次茅台基金会宣布的教育、生态、文化、科技、健康五大领域,和茅台主营业务虽有联系但相距甚远,彼此跨界,从概念上说,至少需要五个领域的专业人才才能将五方面的资助做好,这对于茅台基金会其实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

“对于一个新成立的基金会,能在短期内打造一个公益项目品牌就很不容易,需要对项目进行深度策划,要求非常专业的知识技能。”陆璇表示,尽管目前茅台并未公布基金会的组织结构和人员构成,但按照大多数企业基金会的规模,一般不会超过十个人,如果真正要做好规划的这五大领域,说服捐赠人按照科学的项目规划来自愿捐赠,项目执行能力与沟通能力将会是制约性因素。

“如果不能充实公益专业人才,企业基金会其实也只是一个壳,并不能实质性地提升捐赠款的使用效率。”陆璇表示,即使基金会不做具体的项目执行,而是定位为资助型基金会只作为资助人,也同样要具备对资助议题的专业认知,并非不需要时间积累,不需要经验,就能够贸然做出一个正确的捐赠决定。

此外,企业基金会普遍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外部专业人士组成的执行机构,和作为主要捐赠人的企业之间,往往在对公益的理解上存在偏差,如何让捐赠人理解并接受基金会管理层透明化、专业化的公益模式,如何决策捐赠的项目和方向,这都需要一个艰难的沟通过程。

“但是,有了这样一个专业的基金会,做好战略规划、人才吸纳,让基金会的管理规范高效,反过来也能让社会责任报告或ESG报告内容更充实更专业,证明企业的捐赠是有价值的,让股民们更多地去正向认知社会价值。”陆璇说。

复恩干货|谈遗产捐赠合法和可执行要点

有一种长寿,叫做公益精神留存人间。

开篇

清明节是一个关于缅怀的节日,也是一个反思生死、关注生命意义的文化内涵的节日。在复恩多年的工作中,我们遇到过很多了不起的公益机构或公益项目,他们有的起始于某个人的遗产,有的收到了某个人的遗产捐赠。在与他们合作的过程中,总能感受到一种超越生命时长的精神所带来的正能量。这些公益活动,无不诉说着故人对这个世界持续发生美好改变的向往。

复恩法律理事 林文漪

前言

随着遗产继承观念的发展和变化,很多人开始感知到留下精神遗产的意义。因为这是他们在生命中的延续,能够超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影响和激励后代和其他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遗产捐赠出去。那么,作为遗赠人,如何确保遗赠行为合法有效;以及,作为受遗赠人,又该如何接受遗赠呢?本文将结合我们的工作经验,对遗产捐赠的生效和如何接受遗产捐赠两个方面进行梳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了解遗产捐赠的要点。

遗产捐赠的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此即为法律确定的遗赠制度。遗赠和遗嘱继承一样,都是在自然人死亡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在遗赠中,立遗嘱人为遗赠人,遗嘱指定接受财产的人或组织即为受遗赠人。遗赠虽然是遗赠人单方的意思表示,但是,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发生效力:

1. 遗赠人应具有遗赠的能力;

2. 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根据《民法典》以及《民法典继承编解释》的规定,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遗产份额的,在遗产处理时,遗产管理人应当首先为该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剩余的部分,才可以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处理。

3. 遗赠人所立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如为自书遗嘱的,则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如为公证遗嘱的,则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等。

4. 受遗赠人须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且在遗赠人的遗嘱生效时生存之人。

如果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或者与遗赠人同时死亡的,以及如果受遗赠人为集体组织并先于遗赠人被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的,则因受遗赠人主体资格消灭,便无法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力。

对于正在订立遗嘱,有意向进行遗产捐赠的个人,我们也建议事先与未来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充分进行沟通,并获取专家的意见。尽量在遗嘱订立的过程中,对于未来遗嘱的有效性判断以及执行路径有一个较为清晰的了解。

作为受遗赠人在接受遗赠时应特别注意什么

1. 明示接受或放弃

根据《民法典》,受遗赠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受遗赠人作出接受或放弃遗赠的表示时,既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向遗产管理人作出也可以以其他形式作出,既可以直接表示也可以间接表示,但无论何种方式,都要满足能够确认接受或放弃遗赠的程度。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受遗赠人也可以就接受遗赠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接受遗赠公证”,以加强接受遗赠的效力。

2. 附随义务的履行

如果遗赠人在其遗嘱中明确要求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必须实施一定的行为,此即为附义务的遗嘱。在附义务遗嘱中,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的权利和履行遗嘱中明确的义务是一一对应、密切联系的。

但是,履行义务并不是遗嘱生效的前提,无论受遗赠人是否履行义务,该遗嘱都可以生效。在实践中,如果受遗赠人不履行遗嘱规定的义务,该遗嘱也并非当然失去效力。

3. 债务清偿和税款缴纳

当遗赠人留有未清偿的债务时,清偿债务应当优先于执行遗赠。只有在清偿债务之后,仍有剩余遗产的,遗赠才得以执行;如果遗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债务,则遗赠就无法执行。这一规定有效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民法典》也规定,当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则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超出部分才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清偿。

4. 遗产分割和过户

当债务清偿完毕之后,遗产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遗赠人的遗嘱履行遗产分割的职责,并应当配合受遗赠人获得相关的文件以完成办理遗产过户的手续,例如遗赠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合法有效的遗嘱以及公证文件等。

本文对中国目前遗产捐赠的合法和可执行要点做了简要分析,但在实践中,遗产捐赠的可执行性将依实际情况做不同的区分,例如可能会发生因遗嘱订立的时间而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通过本文,希望可以使社会组织对遗产捐赠有所了解,在遇到接受遗产捐赠的情形时可以对采取的措施进行初步判断。

结语

一些伟大的思想家、艺术家、科学家留下的理论、作品和成果对人类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对后人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他们也是众多普通人中的一员。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积极行为和无私奉献,也会激励他人效仿,形成正能量的传递和扩散。留下的精神遗产可以让人们在离开人世后仍然在人们的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象,同时也可以让后人从中受益,成为社会发展的推动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