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度归档:4 月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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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恩法律理事长陆璇律师受邀为上海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党支部与上海市科研和国际交流中心党支部开展的联学活动授课

为深入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4月25日下午,上海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党支部与上海市科研和国际交流中心党支部开展联学活动,围绕“新《慈善法》与社会组织”开展主题学习和交流讨论。

本次联学活动邀请了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陆璇为大家授课。陆璇老师分别从《慈善法》修改的背景、慈善募捐和捐赠规则的新变化、慈善信托的新措施、互联网慈善的新规定、新章节“应急慈善”、慈善监管的新体系以及新的促进措施等多方面,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解读,使大家对新《慈善法》修订的意义、内容和条款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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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答疑讨论环节,党员同志们结合本次学习和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困惑踊跃提问,陆璇老师一一作了详细解答,活动现场学习交流气氛热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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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恩法律与中华环保联合会开展业务交流

4月24日下午,中华环保联合会副主席兼秘书长谢玉红女士率队访问复恩,双方就环保领域的业务活动展开了深入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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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保联合会副主席兼秘书长谢玉红女士(左四)、宣传部部长刘军先生(左二)、国际合作部副部长倪垚先生(左五)与复恩陆璇理事长(左三)、谭玥律师(左一)在复恩办公室合照
中华环保联合会向复恩详细介绍了其在推动可持续发展进程、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民间环境外交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联合会凭借“大中华、大环境、大联合”的组织优势,积极搭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建会以来不断团结凝聚各方力量助力中国环境事业有序发展。复恩方面则全面展示了其业务内容和取得的荣誉。

  •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复恩针对环保机构推出的法律赋能培训项目,其目的在于提升环保机构在组织合规方面的专业能力,为环保议题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环保公益机构常见法律误区,你中了几个?

  • 此外,复恩还分享了其“第八期公益律芽发掘计划”项目,该项目聚焦于培养对环境议题有热情的青年法律人才,为环保领域注入新鲜血液。

👉公益律芽发掘计划特别季——环保与可持续发展再度开启

  • 同时,复恩还通过益两网站、微信公众号、小红书等多个平台,积极参与环境词条的建设工作,为公众提供准确、全面的环保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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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对彼此的工作成果表示高度赞赏,并就未来可能展开的合作领域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此次交流不仅增进了双方的了解,也为未来在环保领域的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双方均表示,将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为中国环保事业的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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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恩法律2024年第一季度工作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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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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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与新《慈善法》主题赋能活动

02

新发布出版物:

《公益项目受益人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与《公益组织知识产权风险识别和管理指南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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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期公益律芽线下参访活动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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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举办「雨前计划·水莲季:女性领导力发展」项目的首期项目评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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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赋能主题活动

以专业视角解读新《慈善法》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新修订的《慈善法》将对慈善组织今后的机构运营、项目管理、日常工作起到举足轻重的影响作用,针对此次修订,为帮助各个社会组织更快速的理解并适用新《慈善法》,复恩自2024年以来上线“新慈善法来了,社会组织如何应对?”等精品课程,并整理新旧《慈善法》对比图,供大家查阅相关修订,同时发布文章《慈善法修改后,实务如何适应新规》,以权威的专业视角,洞察新《慈善法》修订的”五个新“,详细内容请点击下方链接。

慈善法修改后,实务如何适应新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正前后全文对照表

新《公司法》知识赋能活动

近年来,为使社会组织更加健康、可持续地运行,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采用了多主体模式进行运作。在多主体运作模式中,主体类型可能包括: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有限责任公司(包括社会企业)或合伙企业等,以体系化运作公益资源,达到效益最大化的目的。

因此,在2023年12月29日新《公司法》修订后,基于此背景,复恩聚焦新《公司法》对多主体运作的社会企业所产生的影响,开展探讨了新《公司法》修订对社会企业的影响的直播并分享相关知识型文章,帮助大家快速掌握新《公司法》的变化以及强调了社会组织应注意的事项,详细内容请点击下方链接。

公司法修订快报!| 新《公司法》修订会对社会企业产生哪些影响?

《公司法》新规影响社会企业的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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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赋能出版物

《公益项目受益人个人信息保护指南》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标准指南等不断出台,目前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已经达到了一个相对比较完善的状态。如何解决公益项目受益人数据安全方面的问题与痛点,已成为众多社会组织伙伴们迫切需要。

故复恩立足社会组织的实际需求,从帮助社会组织保护受益人权益的角度出发,撰写了《公益项目受益人个人信息保护指南》。《指南》梳理和总结了社会组织语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并配套提供了一系列工具性文件供社会组织参考使用。点击下图即可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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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组织知识产权风险识别和管理指南1.0》

2023年复恩法律在北京市银杏公益基金会合作基金的支持下主编了《公益组织知识产权风险识别和管理指南1.0》。该指南分章节讲解了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的基础知识,并回应了公益组织常见的知识产权疑问。希望通过这个手册的阅读学习,公益组织可以对知识产权制度不再陌生!点击下图即可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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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法律人支持培养项目

八期公益律芽发掘计划特别季

“公益律芽发掘计划” 是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复恩”)2018年培育的品牌项目,旨在通过宣传、推广、选拔优秀的法学院学生及青年律师加入训练营,启发和引领他们参与到公益法律行业中,培育公益法律人才。

2024年1月,第八期公益律芽们开启了线下参访营的行程,在为期一周的线下参访营活动中,律芽们一路从安徽途径浙江到上海,参访了九龙峰自然保护区、千岛湖水基金、青山村、爱芬环保和绿洲盛食社,通过与实践者的沟通交流以及对环保项目的亲身参与,加深了对于环境问题复杂性的理解,体会到了环境保护与社区/乡村发展之间的不可分割性。在与专业人士的互动让律芽们从实践中学习,深化了对自然保护工作的理解,同时也激发了对保护环境、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兴趣。

第八期公益律芽的行程将暂告一段落,2024年,下一站,第九期公益律芽发掘计划,敬请期待!

第八期公益律芽线下参访实录 第一期|登冬日九龙峰, 体验巡护员的一天

第八期律芽线下参访实录 第二期|在安徽山村和农场,回归自然,与律芽一起探寻自我

第八期律芽线下参访实录 第三期|走近自然、水更清、心更暖

第八期律芽线下参访实录 第四期|在杭州近郊,感受一个因水而聚,因人而兴的故事

第八期公益律芽线下参访实录 第五期丨绿洲盛食社:连接供需,因爱而“盛”

第八期律芽线下参访实录 第六期|在爱芬环保,探索垃圾分类新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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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前计划·水莲季:女性领导力发展

「雨前计划·水莲季:女性领导力发展」项目是由上海水莲慈善基金会资助、复恩法律发起的推动青年人参与女性发展议题的项目,项目将通过线上课程与小额资助结合的形式帮助青年人更好地理解和关注女性问题,支持青年人从身边的事情出发,提升实践解决女性社会问题的能力,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新的解决方案。

2024年4月7日,复恩法律成功举办了「雨前计划·水莲季:女性领导力发展」项目的首期项目资助评审会。经过慎重考虑,最终决定为「囊中羞涩:女大学生多囊卵巢综合征故事分享」项目提供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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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你对复恩法律一如既往的支持与关注。

若希望了解更多,可与office@forngo.com联系。

复恩法律获2023-2025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联合发布《关于上海市2023年度——2025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2024年第1号),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获得2023年度-2025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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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以及公益性群众团体所具备的资格,企业或个人通过其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条件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1)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2)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3)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4)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5)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6)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7)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