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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诈骗又出新花招,慈善组织除了发公告还能做什么?

编者荐语:

最近,有多家基金会向复恩反馈,有诈骗分子冒用他们的名义进行诈骗。不但使基金会的公信力受损,有时还发生银行账户被突然冻结的情况,导致资金无法调动。复恩由此向专长刑事程序的杨卫华律师约稿 ,本文为广大慈善组织提供了提前预防的建议与化解困境的思路。

关于利用慈善捐赠进行诈骗的实例,请见复恩法律的前一篇推文:《捐赠能挣钱了!你离上当受骗不远了……》

近日,我们连续接到数个慈善组织的紧急咨询。它们都遇到了一个类似情况:银行账户突然被公安机关冻结,资金无法调动。

这咋回事?经查询,原来是公安机关在侦查某些网络诈骗案时发现有涉案资金支付到了慈善组织的银行账户(即募捐账户),故对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显然,这些慈善组织遇到了“慈善诈骗”。“慈善诈骗”是专指犯罪分子打着慈善的旗号进行的诈骗活动。2022年1月12日,中国慈善联合会发布公告提醒公众警惕此类“慈善诈骗”。2022年3月10日,南都公益基金会还就慈善诈骗发布了《严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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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有一个新动向值得高度关注。此前的“慈善诈骗”利用的往往是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一般不会与慈善组织直接产生资金关系,对慈善组织自身的日常资金划拨不会产生直接影响。但本文所述的情况却导致了慈善组织的银行账户被公安机关冻结。这说明,确实有初步证据表明,涉案诈骗资金进入了慈善组织的银行账户。
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不同,慈善组织的银行账户常常是对外公开的,公众可以非常方便地在相关网站上获得账户信息。尤其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如果在互联网慈善公开募捐平台上有公开筹款活动,那么任何人都可以在线向其账户进行捐赠。这是一个“软肋”。某些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很容易利用募捐账户的这种公开性,推出不同以往的新型“慈善诈骗”。这种新型“慈善诈骗”可能会直接导致募捐账户被冻结;如不提前防范、及时化解,将给慈善组织的日常运营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广大慈善组织应引起高度关注。
冻结属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措施之一,其产生的实际效果就是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可以存入但不能取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7条有类似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这两个法条里讲的冻结对象包括“汇款”。汇款是指犯罪嫌疑人利用银行账户作出的资金拨付行为,它并不要求付款账户、收款账户必须属于犯罪嫌疑人本人。这就意味着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冻结措施可能溢出犯罪嫌疑人自身,第三方的银行账户很可能成为冻结对象。只要该等第三方银行账户,比如慈善组织的募捐账户,收到过犯罪嫌疑人拨付的资金,公安机关就有权查询或冻结。所以,十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2条直接将“涉案财物”定义为“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查封、冻结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
当然,公安机关查询、冻结银行账户需要遵循一定程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8、239条规定公安机关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查询、冻结涉案银行账户时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或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协助办理。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上应明确冻结财产的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冻结数额、冻结期限、冻结范围以及是否及于孳息等事项。
同理,冻结后的解冻也需要遵循一定程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3条第3款规定“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作出处理。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说,极端情况下,解冻可能要到整个案件判完之后才可能进行。在募捐账户被冻结、日常运营无米下锅的情况下,有几个慈善组织能等待这么长时间?

所以,对于募捐账户可能被冻结的情况,慈善组织有必要未雨绸缪,提前预防,及时化解。以下建议可供参考:

1.三条提前预防的建议

1.1.公募组织的募捐账户可以和基本账户分开。民政部颁布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10条只是要求募捐方案中必须包括银行账户。但并未把银行账户类型限定为基本账户。鉴于基本账户对财务运营的重要性,一旦被冻结将会影响巨大。慈善组织可以考虑另行开设一般账户作为募捐账户,在募捐账户和基本账户之间建立防波堤。毕竟面向公众在线筹款的募捐账户被冻结的可能性最高,用一般账户作为募捐账户,可以最大程度上降低募捐账户被冻结对组织运营带来的负面影响。

1.2.建立对募捐账户的日常监控和反馈机制。慈善组织应根据过往财务经验和募捐项目性质对募捐账户进款情况进行逐日监控。一旦发现异常,比如,不是“99公益日”等筹款活动日,某日突然出现成千上万笔小额捐助,慈善组织应及时关注动向,必要时提前向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汇报,并留存汇报资料。同时,慈善组织要向社会公布联系方式,鼓励公众一旦发现有涉及该组织的诈骗活动,可及时向该组织举报。
1.3.建立开户银行通报机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没有要求公安机关在查封、冻结账户时负有通知义务。所以,慈善组织往往是在募捐账户已被冻结多日、自己再去操作时才发现账户被冻结的。这之间有个时间差。为缩短时间差,慈善组织可事先与开户银行沟通,请它在遇到公安机关查询、冻结账户后及时向慈善组织通报,以便慈善组织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解冻事宜。当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54条之规定,开户银行也不能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2.三条及时化解的建议

2.1.援引《民法典》积极要求解冻。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存在一个法律漏洞。该司法解释第10条一方面规定他人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应当追缴,另一方面又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但却没有规定他人善意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比如犯罪分子主动用赃款向慈善组织募捐账户捐款,是否应该追缴。这是一个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都存在争议的问题。
因此,如果公安机关根据该司法解释冻结、甚至追缴募捐账户中的涉案捐款,慈善组织可援引《民法典》第660条据理力争、要求解冻。该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举轻以明重,公益赠与合同都不得撤销,则已主动向慈善组织募捐账户交付的捐款,更不必退回。公安机关无权冻结收到此类捐款的募捐账户。

2.2.积极寻求主管部门的帮助。根据《慈善法》第6条,民政部门是慈善组织的行政主管部门,少数类型的慈善组织还存在业务主管部门。与慈善组织相比,这些行政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具有更好的协调沟通能力。出现募捐账户被冻结情况时,慈善组织应积极向主管部门汇报,及时寻求组织的帮助。

2.3.注意相关期限,积极行使相关权利。《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35、40条规定公安机关在采取冻结措施后应及时查明案情,经查冻结的财物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在3日内解冻。相关金融机构接到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后应及时解冻。如果公安机关拒绝解冻,慈善组织可依据该规定第51条向该公安机关申诉或控告。该公安机关应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慈善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或同级检察院申诉。错误冻结造成损失的,慈善组织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以上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提出的几点建议。这些建议当然是治标不治本的。如想一劳永逸、彻底杜绝此类现象,我们还需在立法层面作出改进。《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30条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冻结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等十三类账户和款项,慈善组织的银行账户不在其列。但该条第14款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不得冻结的账户和款项”也不得冻结。
考虑到慈善组织银行账户的公开性和公益性,我们建议民政部援引该条该款,协调相关部门,制定部门规章,将慈善组织的银行账户纳入不得冻结的账户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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