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度归档:3 月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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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I工作|关注职场性骚扰,不止于国际三八妇女节

关注职场性骚扰

— 不止于国际三八妇女节 —

2023年3月3日,蔚来汽车前实习生在互联网社交平台发文,称其入职一个月中仅其所在楼层就发生了至少三起职场性骚扰事件,部分性骚扰实施者至今仍在岗工作。而作为职场性骚扰受害者,该实习生虽已得到法院判决支持,但却被蔚来汽车的人力资源部门认为是“一个有风险的人”、“会影响公司形象”,进而未被留用。

事件曝光后,蔚来汽车发布了情况说明,称已成立调查小组对员工实习留用流程进行调查。但公众对于蔚来汽车的回应似乎并不认可,认为企业的声明滞后、敷衍、缺乏诚意,没有表现出符合社会公众期待的性别意识,所谓对职场性骚扰“零容忍”也只是一句空泛的口号,没有落实在企业的行动和文化中。

知名企业在舆论的声讨中都已捉襟见肘,有没有什么方法可以帮助用人单位提升性别意识,从源头避免类似案件再度发生吗?今天,复恩为大家介绍“DEI工作”,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DEI工作是什么?

— 多元、包容、公平 —

DEI(Diversity, Equity & Inclusion)工作即一项促进用人单位创造“多元、公平、包容”工作环境的行动框架,是一项能够改革用人单位性别文化的主动措施。员工的福祉是DEI工作背后的起点和动力。通过DEI工作,用人单位有机会为具有不同性别、特点、价值观和背景的员工创造公平,有包容性的工作环境,让每个人都得以自我实现、平等贡献。

多元(Diversity)指用人单位的员工具有不同的性别、特点、价值观与背景;

包容(Inclusion) 指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使得来自多元背景的员工感到被接纳、被尊重、被支持和被重视;

公平(Equity)公平是连结“多元”和“包容”实践的必要桥梁。

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误将“公平”理解为“平等”(equality)。但与所谓的“人人平等”不同,公平不是被动遵守法律规定的最低底线的合规行为。公平要求用人单位积极行动,最大化利用多种资源为所有员工谋求可持续的、最大化的利益。正如这幅漫画所表现的那样,以“公平”为出发点的DEI工作促使用人单位着重了解不同员工的处境和需求,并通过引入不同资源来弥补受社会、历史等原因影响而处在弱势地位的群体和强势群体之间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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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DEI工作中,多元、公平与包容是深度牵连的:

包容是多元的必要条件 – 用人单位若想打造多元团队并从中获益,则必须构建包容的工作环境。否则,不论人员背景如何多样,多样的声音都很难被听见或在决策过程中被采纳。

多元是有意义的公正的必要条件 – 在缺少多元化的团队中,也可以建设公正的工作环境,但在同质化团队中,公正没有意义。因为社会的组成是多元的,大多数情况下,同质化团队的形成都是由于团队在招聘过程中的不公正,即在招聘中没有把足够的机会释放给女性、残障人士或其他具有多元背景的群体。

公平是包容落地的必要条件 – 没有公平原则的参与,在包容政策落地时,组织会因为无法界定包容内容的边界而遇到麻烦。在政策执行初期,可能会有人问:“如果要执行职场包容政策,为什么不能包容’这个工作不适合女性’的言论?” 如果组织采取的行动框架缺少公平的元素,这个问题将很难被完整地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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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I如何阻止职场性骚扰?

— 识别系统性障碍—

研究显示,平等、友善、包容的企业文化能够有效遏制潜在行为人的性骚扰行为[1]。DEI 工作的目标之一正是使得职场的歧视、偏见、排外、特权行为不再出现,从而为女性和其他多元人群创造更友善的职场环境。

职场性骚扰并非仅仅是基于性需求而产生的侵权行为,更多是基于性别歧视而产生的职场特权行为。MacKinnon将性骚扰解释为“基于性与性别的歧视”,为美国、加拿大等国的相关立法奠定了“性骚扰是性别歧视的一种衍生行为”的释法逻辑[2]。虽然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将“性骚扰”与“性别歧视”直接关联,但学界仍然普遍认可职场性骚扰和性别歧视的相关性[3]。实践中,职场性骚扰的受害者往往处于权利地位中的弱势,而职场性骚扰的后果是直接将受害者置身于充满敌意的工作环境,进而迫使处于弱势的一方,通常情况下是妇女或具备其他多元背景的群体,离开职场。从后果角度出发,无论职场性骚扰是否是性别歧视的衍生行为,职场性骚扰都是女性和其他多元群体平等参与职场的阻碍。

DEI 工作的第一步就是是承认系统性障碍的存在,并指出这些妨碍多元群体进入职场的障碍通常以歧视、偏见,甚至骚扰的形式存在。DEI 工作能够帮助用人单位意识到遏制职场性骚扰的系统性障碍之一是施害者和受害者之间的权力动态,施害者较高的权力地位往往使得受害者的求助、报告困难重重。DEI 工作的公平、包容原则能够催化用人单位内部权力结构的瓦解,平衡施害者与受害者之间不对等的权力关系。通过DEI工作的贯穿,受害者能够在用人单位内部获得其所需要的支持,受害者的报告也将不再受制于用人单位内部的权力关系。

在DEI行动框架的指引下,各个组织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出不同的政策以破除多元群体参与职场的障碍,下面是我们收集到的一些政策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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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职场性骚扰,DEI工作可以做什么?

— 预防、教育、员工关怀—

在DEI工作的引导下,用人单位可以改变处理性骚扰的方式,把重点放在预防、教育和员工关怀上,而不是把它当作一个需要解决的法律或公关风险。

预防性骚扰的方法之一是通过员工培训。公平原则不仅要求用人单位在雇佣、晋升、处罚、和奖赏员工的过程中保持公开透明,还要求用人单位为特定人群开展额外培训与职业发展机会,以求纠正使这些人群长期被边缘化的不公平现状。这种培训不仅可以面向少数、弱势群体,也可以面向长期处于优势地位的群体,帮助ta们了解自身的优势地位以及潜在的不恰当行为。通过性别友好培训和讲座,用人单位可以向员工传达什么是性骚扰,告知员工不同性骚扰的形式,以及性骚扰对个人和整个工作场所的影响。培训课程还可以帮助员工了解性骚扰的后果,以及如何安全地报告。

另一种预防性骚扰的方法是提倡“旁观者干预”。旁观者干预要求员工在目睹不适当行为时应当立即采取行动制止它的发生或继续。通过促进旁观者干预,用人单位可以创造一种每个人都有责任预防性骚扰的组织文化。

最后,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建立一个安全的报告流程来遏制性骚扰,尽力弥补性骚扰行为对受害者的创伤后果。性骚扰的受害者在寻求帮助时需要有安全感。用人单位应该有一个清晰和保密的报告性骚扰的程序,包括匿名报告的选择。

近期,复恩法律将推出针对DEI工作的具体指导手册《性别包容职场环境Gender-Friendly Workspace – Legal Compliance and Practice》,在手册中,我们将详细阐述DEI工作的目的和方法,并介绍国内外企业、社会组织实践DEI的经验和成果。如果您和您的组织对DEI工作感兴趣的,请关注复恩法律公众号,留意我们的近期推送。

针对用人单位如何建立完备的职场性骚扰报告流程和防治制度,请参考复恩法律,BottleDream和后生价值联合开发的《职场反性骚扰开源工具包》。在工具包中,您将了解如何建立用人单位的职场性骚扰防治制度以及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内部的职场性骚扰事件,并获得相应的文件模板。

你知道吗?

防治、制止工作场所对妇女的性骚扰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10条明确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紧随其后,2022年10月30日修订,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细化了用人单位性骚扰防治的法律责任。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用词皆为“应当”,也就是说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防治、制止工作场所对妇女的性骚扰已上升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复恩谈“诺而不捐”

前言

“诺而不捐”在公益行业是个常谈的话题,也是公益行业的一个痛点。近日,又一起“诺而不捐”事件引起了业内业外的不少关注。

今天复恩法律从“诺而不捐”情形认定、公益组织如何保护自己两个方面聊聊“诺而不捐”,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增加对“诺而不捐”的理解和认知,从源头降低风险成本。

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想法。

什么是“诺而不捐”?

“诺而不捐”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41条。概而言之,公开承诺捐赠或签署捐赠协议后,捐赠人未能履行捐赠义务或未能完全履行捐赠义务,都可以归入“诺而不捐”。实践中,具体可包括下述情形:

1. 公开承诺捐赠但未捐或少捐

即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后未捐或少捐。

该捐赠承诺需要对捐赠人、受赠人、捐赠财产进行了明确说明。如果仅仅声称要捐赠,但未提及哪个慈善组织是受赠人、捐赠财产的基本情况(具体的捐赠金额或捐赠物资的种类等)等,可能无法构成一个有效的“承诺”。

2. 因特定慈善活动而签署书面捐赠协议后未捐或少捐

根据《慈善法》第41条,仅在捐赠财产约定用于传统的“小慈善”领域(即: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的情况下,该捐赠协议才具有强制执行力,即禁止捐赠人不捐、少捐,除非有例外情形。

3. 公益营销活动后未捐或少捐

一些商家以向慈善组织捐赠为宣传名头,吸引公众消费,但在营销活动后未能履行其宣传的捐赠,这种情况也构成“诺而不捐”。

按照《慈善法》规定,开展此类活动的经营者需要提前与慈善组织签署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实践中,即便有的经营者未按照法律规定提前签署捐赠协议,其在经营活动中宣称的捐赠也往往构成“公开承诺捐赠”。

可以“诺而不捐”的例外情形

任何规则皆有例外,基于特定的例外情形,“诺而不捐”也被允许发生。根据法律规定,这种例外情形需同时满足以下两点要求:

1.实质条件要求。需符合捐赠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基于公平原则以及对慈善组织信赖利益的保护,捐赠人应对其符合这种条件承担证明责任,否则需承担不利后果;

2.程序要求。捐赠人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有的捐赠协议明确约定了捐赠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减少捐赠甚至不再履行捐赠义务。比如:有的企业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签署期限较长的捐赠协议,原则上约定每年捐赠一定的金额,同时约定特定情形下(比如:企业经营规划调整导致不能支付当年的捐赠金额)可以不履行捐赠。这种约定虽然存在一定争议,尤其是企业已按照捐赠总金额进行了公开宣传,但由于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一般应尊重当事双方的意思自治,应属有效。

面对“诺而不捐”,公益组织可以这样做

1. 对突然的“公开承诺捐赠”保持谨慎

实践中,有的潜在捐赠人在未与慈善组织就捐赠的具体内容进行沟通、仅初步接洽后就要求慈善组织为其举办捐赠仪式、颁发捐赠牌匾、进行公开报道等,慈善组织应当谨慎对待,一般可予以拒绝。

如果发生未经慈善组织事先允许的公开捐赠承诺,建议慈善组织尽快采取行动,对该承诺人作基本的背景调查,要求对方对捐赠财产、捐赠财产用途做出具体说明,并与之签署捐赠协议;若不愿与该承诺人建立捐赠关系,则建议尽快做出澄清,要求对方不得再以慈善组织名义进行承诺。

2. 将与捐赠人签署书面捐赠协议作为首要选择

就此,慈善组织可改进内部控制流程,将签署书面捐赠协议作为接受捐赠的标准操作流程;同时,在捐赠协议中对捐赠义务的具体履行时间(款项的支付时间、物资的交付时间等)予以明确。

尤其需要留意捐赠协议中特殊约定事项,如捐赠协议明确约定了捐赠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减少捐赠甚至不再履行捐赠义务,留意是否为捐赠人该权利的行使设置了合理限制(比如要提前告知、需承担可能产生的项目终止成本等)。

3. 及时行动,采用法律途径主张权益

若捐赠人诺而不捐,受赠的慈善组织可积极与其协商,并及时采取发送函件、律师函等方式,若捐赠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则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

诚然,法律是保护权益的有力武器。实践中,考虑到成本,慈善组织可能对采取诉讼手段保持一定谨慎。借由本文,希望慈善组织能够增加对“诺而不捐”的理解和认知,从源头降低风险成本,对基于自身情况合理选择维权方式更加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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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幽1100万悔捐门事件:专家为矿业大学的维权行为点赞

编者荐语:

中国矿业大学“90后”校友吴幽1100万悔捐门事件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中国慈善家杂志公众号,就该事件做了详细报道,欲了解详情,可阅读下文。

‘诺而不捐’会给慈善事业带来较大的危害,更会损害大众对公益事业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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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矿业大学“90后”校友吴幽因未履行1100万元捐款承诺,被母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告上法庭,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创始人、理事长陆璇认为,无论如何,吴幽如果享受了公益捐赠给他带来的良好声誉,却没有履行捐赠承诺或义务,那就是“不诚信”的行为,言行不一可以被视作“诺而不捐”。中国矿业大学据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值得称赞。

传奇学生的最昂贵“捐赠”

吴幽被母校告上法庭,缘起于中国矿业大学成立110年之际双方签订的一份捐赠协议。

2019年4月10日,中国矿业大学在110周年校庆之际,公开宣布其2008级校友吴幽捐赠1100万元人民币,支持学校事业发展。中国矿业大学与吴幽签署了捐赠协议,并为吴幽颁发了“中国矿业大学特别校务参事”及“中国矿业大学创新创业导师”聘书。此外,还为肄业的他赠送了大学档案材料。

据悉,这是当时中国矿业大学收到的最大单笔捐赠。捐赠将用于学校“双一流”建设和人才培养,并在学校基金会设立高端人才计划基金、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海外实习基金、名人名师讲座基金和创新创业基金。而凭借千万级捐赠,吴幽也作为当年唯一一名“90后”登上了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国际公益学院发布的《中国捐赠百杰榜(2019)》,并列90位。

接受媒体采访时,吴幽曾解释过决定捐献1100万元这个数额的理由,“母校建校110周年,110万太少,1.1亿超出了我的能力范围,1100万正好。”

在庭审中,吴幽则讲述了捐赠的前因后果。他称自己主动提出为学校做贡献,没有任何人逼迫,也不求任何回报。“我是地道的徐州人,2008年升入大学,2009年经历了百年校庆,很受鼓舞,对母校充满了情感”。他在学校原本不知名,只是在一个偶然的机会跟校领导认识后,正好赶上了学校110周年校庆,“就想捐钱表达心意”。

吴幽对母校的捐赠事迹很快传播开去,也成为他此后接受媒体采访时的重要话题。“5岁开始学相声,16岁进入国家冰球青年队,18岁考入中国矿业大学,大二辍学创业,24岁成立镜湖资本,29岁给母校捐赠1100万。”有媒体如此勾勒出他的“传奇”人生。中国矿业大学官网对吴幽的介绍也称其为镜湖资本创始合伙人、管理46亿元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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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官网在对他的专访中还提到,在大学第一学期,吴幽的7门课程中除了体育课,其他全部挂科,高数只得了4分。但吴幽显露出对创业浓厚的兴趣,在校期间卖过衣服、收音机,一年零四个月的大学生涯中,他做生意赚了七八十万元。

吴幽说,大学里他最爱去的地方有两个,一是图书馆,大学里他每年都看200多本书,还买来很多书报杂志阅读。另一个是镜湖大讲堂,他经常到镜湖大讲堂听名家大咖的讲座。这也是“镜湖资本”的由来。吴幽大二时辍学创业,“镜湖资本”创始合伙人成为吴幽此后重要的身份标签。

然而,针对“镜湖资本”这一名称,深圳市镜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曾发布声明,该公司称:公司无吴姓创始人、无吴姓合伙人及高管、股东。根据调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披露,“截至目前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以‘镜湖’命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且仅有一家,即我司旗下的南京镜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吴姓人士与我司无任何关联。”

按照规定,境内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都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否则就不算是一个合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而据天眼查信息显示,吴幽目前共在8家企业任职,其中4家为存续状态,包括北京镜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新余镜湖和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宠米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镜湖方略科技有限公司。吴幽担任北京镜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北京镜湖方略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两家公司均成立于2016年,但截至目前,实缴资本都为0。

学校把学生告了

因1100万捐赠未兑现,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一纸诉状将吴幽告上了法庭。2022年8月9日上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公开直播审理了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与吴幽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吴幽在庭审中称,做出捐赠承诺后,整个经济大环境和他本人管理的基金都遇到了很多困难,包括几个重要的出资人面临暴雷的情况。“暂时是有困难,我资金压力很大,需要时间来履行。承诺捐赠这件事会跟着我一辈子,我没有一分一秒想过不捐这个钱,当时要捐是心态比较乐观。”吴幽说。

校方律师则在法庭陈述中表示,虽然吴幽说自己遇到了一定的经济困难,但以其目前事业发展状态、管理基金的规模,事实上具备履约能力。学校如果不对这种拒不实际履约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是对不诚信行为的放纵,同时也无法就合同履行行为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予以交代,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是迫不得已才提起了本次诉讼。希望吴幽能够言而有信,积极履约,防止以捐赠名义在获得了公众好评后,反而消费了公众信任,破坏了社会风气。

吴幽则否认自己有履行能力,并在庭审中解释称投资行业需要卖掉项目才能回笼资金。“我的公司运营正常,没有破产,但我没有现金,如果您觉得我有履行能力,可以和校方查我任何账户。”吴幽说,他希望能和校方协商一个折中方案,用他管理的一个江西的2亿规模基金的长期收益完成捐赠,但学校只要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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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披露的调解协议,吴幽应于2022年10月20日前给付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0万元,余款900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吴幽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校方有权就吴幽未支付的款项(包括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的)申请法院执行。
2023年1月3日,吴幽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1100万余元,由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行。2月21日,吴幽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石磊告诉《中国慈善家》,被执行人是否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主要是看被执行人在现有资金的情况下,是否积极履行法院的判决文书,而不是以现有的资金与其应该履行义务之间所占比例的高低。认定被执行人有“拒不执行”行为,必须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为前提条件,即使是有部分履行能力,也应属于有“履行能力”的范畴。
《中国慈善家》多次联系中国矿业大学宣传部与教育发展基金会多位相关人士,未得到回复。吴幽则称,“几天后回复”。

对“诺而不捐”行为说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是一个双方法律行为。捐赠人愿意捐赠,受赠人接受捐赠,才构成捐赠合同关系。对一般的民事赠与合同,除非事先已做了合同公证,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但《慈善法》同时规定,如捐赠财产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这三类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捐赠人不得撤销捐赠。

“根据现在的相关信息,吴幽若已经通过媒体公开承诺捐赠,或者捐赠用于帮助贫困大学生,并且达成了书面协议,是不得撤销的。”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创始人、理事长陆璇向《中国慈善家》分析说。

陆璇长期从事捐赠行为研究,在他看来,吴幽如果享受了公益捐赠给他带来的良好声誉,却没有履行捐赠承诺或义务,那就是“不诚信”的行为,可以被视作“诺而不捐”,本质上是他在对待捐赠这件事上“言行不一”。
“‘诺而不捐’会给慈善事业带来较大的危害。”陆璇表示,首先伤害的是身处困境的受益人,公益事业捐赠通常会涉及“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这类具有基础性、紧迫性的慈善事业,捐赠人的随意反悔和不履行将会影响受益人的生活,也会让提前规划好的各项公益活动难以正常开展。“诺而不捐”更会损害大众对公益事业的信心,影响到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从而对公益事业产生怀疑。

那么,对于诺而不捐的行为,受赠方有权诉诸法庭吗?《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目前,本案已经达成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吴幽未按期支付捐赠款,已经被大学基金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已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消费。

陆璇认为,受捐人起诉捐赠者的情况并不常见,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值得称赞,对其它遭遇类似情况的基金会有一定借鉴意义,但在具体实践中,其它社会力量发起的基金会可能更加审慎地考虑诉讼对自己未来募集资金的影响。

作者:尹鑫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张旭
值班编辑:邱宇

你关注的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了吗?

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支持社会组织、人道救助、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公益慈善等健康发展。”回顾历年政府工作报告,社会组织已有十多次写入其中。社会组织处在如此重要的位置,那么作为一家社会组织的理事、负责人、员工,又或者是利益相关方或者公众,我们如何去判断一家社会组织是在健康发展的?

今天小编从法律角度做了一些梳理,供大家参考:

内部治理

有效及有序的注册与运作

与机构功能相匹配

一家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是好还是不好,很大程度上取决它的内部治理是否与机构本身的功能相适应,是否能够服务于机构宗旨和使命的实现。无论是机构的注册登记形式还是内部治理结构,都是基于机构的功能而产生的,如果本末倒置反而会容易限制机构的发展。一家以对外提供服务为主的机构如果以基金会的形式注册登记,可能会给自身带来很多不必要的合规成本和压力;一家小型的草根组织如果设置了特别复杂的治理结构,可能会给机构额外增加很多不必要的行政管理成本。

内部治理机构有效运作

一般来说,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机构主要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这也是目前法律对于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机构构成的一般性要求。首先,三类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程序要满足最基本的法定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理事会的召开以及登记管理机构的登记报备等。其次,挑选组成人员时除了要兼顾各地登记管理机关的特别要求之外,候选人的资质、能力和资源是否可以促进机构未来的发展以及使命和愿景的实现也是非常重要的决定因素。最后,三类机构是否能充分对机构负责,也会影响机构内部治理机构的有效运作。这一方面体现为理事、监事和机构负责人依据相关法律及机构章程规定需要按时出席理事会和监事会等会议,并参与机构事务的讨论与决策;另一方面则体现为TA们在做出决策或执行决策时以保护机构利益为原则,并对自己在这一过程中的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立健全的内部治理制度

社会组织需要通过制定制度将机构内部相关工作的流程、内容和标准进行统一和固定,从而提高工作的规律性和有效性。同时,随着自身功能、业务的发展,机构需要不断完善内部治理制度,保持内部治理制度与机构发展匹配。

公益活动的开展

坚定公益使命

围绕机构宗旨、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公益性的使命和愿景是社会组织的立身之本,是社会组织的生命力所在。使命愿景的实现是社会组织发展的内驱力,社会组织会以此为中心开展各项公益活动,聚拢人力和物力资源。同时,使命愿景又会以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形式体现在社会组织的章程条款及登记注册信息中,从而对机构运营及公益活动开展产生外部的法律约束力。机构发起或执行的每个公益项目、对外提供的每项服务以及每笔捐赠财产的使用用途是否符合机构自身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既是一项重要的合规要求,也是用来判断社会组织是否坚持自身公益使命的重要标准。

规范的项目流程,降低活动偏离使命和愿景的风险

规范的项目流程则会从程序性角度对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行为进行规制,降低活动偏离使命和愿景的风险。完善的项目流程规范一般会覆盖项目的立项、实施、评估、结项与终止等各个环节,并对其中所涉及到的内部审批、重大事项报报告、资助方/合作方的尽职调查、合同签署、和财务税务处理等通过制度规定或者合同安排来明确相应的要求。

公益资产

获取及使用符合合法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三个原则

社会组织资产具有社会公共财产的属性,一般主要来源于捐赠收入和服务收入。不管是捐赠财产的使用需要符合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及捐赠人的意愿、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益营销活动的非营利性、禁止个人或机构侵占社会组织财产等实质性要求,还是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资质要求、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的备案要求以及相关的财务处理规范等这类程序性要求,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证社会组织对机构资产的使用符合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确保社会公共财产不会受到非法侵害。

人力资源

专业和可持续发展的公益

尊重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社会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与公司等营利法人的人力资源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是具有相似性的。员工的录用、管理、薪资福利制定、劳动合同的签署和解除等都需要符合劳动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尊重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尊重和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但不同的是,社会组织的人员构成中还包括了志愿者这一类不以获得报酬和利益为目的而向社会组织提供志愿服务的人员。对于志愿者的管理,社会组织需要遵守专门适用于志愿者的法律规定,而不是适用于一般劳动者的法律规定。虽然具体的法律要求有所不同,但最终目的也是为了确保社会组织合法地招募和管理志愿者,避免志愿者和机构在志愿服务期间因为对方的违法行为而受到损害。

一个多样、包容、具有创造力,让人感到被重视和被尊重的工作环境

此外,在社会公益使命和价值的驱动下,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开始意识到机构人员行为准则的重要性。通过制定行为准则,来阐明机构价值观和道德原则,提高机构人员行为与机构使命愿景的一致性,营造一个多样、包容、具有创造力,让人感到被重视和被尊重的工作环境,并以此确保公平对待和尊重所有的利益相关者,从而促使机构作出更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定。

财务管理

完善的财务管理

是享受税收优惠的重要前提

无论是机构的行政运营还是项目活动开展,都会涉及到机构财务管理的相关工作。由于社会组织财产的使用方式和用途区别于公司等营利法人,所以其财务处理和会计准则都需要按照特殊的法律规定执行,并在机构年度检查、项目结项和信息公开等多个环节受到监管机构、资助人和公众的监督。最重要的是,机构财务管理是否合规会直接影响到机构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信息公开

确保透明度并接受利益相关方以及社会的监督

社会组织的财产具有社会公共财产的属性,因此社会组织在使用时需要接受捐赠人、受益人、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监督,并对TA们负责。确保充分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度,既是社会组织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方式,也是获取公信力的重要来源。根据法律规定,社会组织需要公开的信息涉及到机构章程、重要制度和机构内部治理结构成员等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慈善信托相关情况、以及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属于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需要及时在“慈善中国”这一信息平台进行公开,其他社会组织则可以利用自己的官网或其他自有平台进行公开。

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是社会组织每年接受年度检查时必须要提供的两项报告,除此之外可能还会根据监管需要或者其他资质申请需要而进行专项审计,形成专项审计报告。虽然这些报告的制定是为了满足法律要求,但同时也是社会组织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众展示机构合规能力和工作成果的重要渠道和方式。

综合而言,所有的法律法规要求在实质上都是希望利用外在的限制和约束力来确保社会组织围绕自身公益性的使命和愿景开展公益活动,从而在坚守非营利性原则的基础上维持可持续性的健康发展。

因篇幅有限,本文无法全面且具体的列举社会组织的合规要点和标准,但如果你对自己所在的机构合规情况感兴趣,欢迎关注“复恩公众号”并回复“合规自测”获取合规自测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