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度归档:4 月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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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真问题,为慈善法修订工作建言献策 ——《慈善法》修订系列研讨首场沙龙暨专家建议稿项目启动仪式在上海交大成功举办

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慈善法实施检查报告,提出“适时修改慈善法”。今年“两会”结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决定启动慈善法修订工作。2021年3月26日,全面负责该项工作的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在京召开慈善法修订工作专家座谈会,何毅亭主任表示:将继续坚持开门立法的原则,吁请相关高校和法律界专家积极参与修订工作。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华慈善总会会长宫蒲光在近期工作中指出了慈善法修订工作需要注意的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问题,近年来经常引发公众关注的网络慈善;第二个问题,研究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慈善活动的特点规律,并纳入法律予以规范;第三个问题,明确公开募捐主体、接收捐赠主体的界定范围和公开募捐资格的审批、取消、退出情形和程序;第四个问题,需要进一步做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增加对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重大突发事件下开展慈善募捐、进行慈善活动的有关规定。

为了支持全国人大对慈善法修订工作,动员京沪两地及所辐射区域内慈善组织的广泛参与,由京沪两地的陆璇、徐家良、王名三位专家及所在机构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发起,在京沪两地举办慈善法修订研讨系列沙龙,定期聚焦若干主题,邀请相关学者专家、政府官员和慈善组织从业者开展深入研讨,并在此基础上制订出慈善法修订专家建议稿,为进一步推动慈善法治化建设提供有力的学术支持。

2021年4月26日,上述三个主办单位在上海交通大学徐汇校区的文物保护建筑新建楼内举办“《慈善法》修订研讨系列沙龙暨专家建议稿项目启动仪式”,召开首场研讨沙龙,本场沙龙邀请四十多位专家学者、民政部门领导和实务界人士参加,共同讨论《慈善法》修订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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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是由全国法学会系统内第一家慈善法治研究会——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作为指导单位,由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增爱公益基金会、上海紫江公益基金会、北京乐平公益基金会、浙江省微笑明天慈善基金会、上海仁德基金会六家基金会支持了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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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趋势 新问题 《慈善法》面临的挑战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2020年10月份的报告中指出,《慈善法》落实过程中显现了一些突出问题,与社会财富量级、第三次分配的地位不相匹配。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陆璇指出,《慈善法》在多层次公共服务体系中的效能还需进一步激发,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

作为慈善活动主要载体和《慈善法》规制主要对象的慈善组织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目前,慈善组织质量、数量、结构等与立法预期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社会组织缺乏认定与登记成为慈善组织的动力。

第二

监管不足与监管过度并存,行业自律薄弱。地方慈善监管和执法机构监管力度不足,部分基层主管部门行政监督不到位,对慈善组织的要求偏多、指导服务不够,慈善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发挥有限。

第三

促进措施落实不到位。对慈善组织的表彰激励制度尚未完全落实或不够完善,金融、土地、慈善信托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尚未进一步明确,捐赠票据出具困难,慈善组织获得政府购买服务的机会较少。

第四

互联网慈善活动需要进一步规范,如对网络募捐等互联网新问题的规范不足。

第五

应急机制不健全。在新冠疫情防控应急状态下,慈善组织缺乏信息共享和管理平台,物资储备和资源调度机制不畅通,出现运行效率低,信息披露不及时、捐赠款物处置迟缓、志愿服务统筹不全等情况。

完善制度保障  助力慈善事业发展

     针对《慈善法》面临的挑战,与会嘉宾们各抒己见,就修订意见展开了充分的讨论。王名教授在活动一开始,介绍了本项目缘由及用意,对项目提出了“广而议之”“议而修之”“修而缮之”“知而行之”四点要求,期待三个发起方将项目打造成能够对修法发挥实际影响的一个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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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家良

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院长徐家良认为,《慈善法》实施5年来,总体上来说是好的,但还是存在着一些制度缺失和规定不明确。目前来看,慈善组织的范围较窄,许多组织无法认定为慈善组织;缺少统一管理慈善事业的政府部门,各个部门之间协调成本高;慈善组织权利少义务多,认定积极性不高。他还建议设置慈善管理专业,以加快高校慈善人才的专业培养。

罗昆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罗昆认为,《慈善法》和《民法典》的概念体系对接上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完善,其中包括其他组织的概念、慈善组织组织形式的具体要求、无偿赠与的矛盾、无权赠与的缺位、赠与的撤销等。他还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慈善组织的公益使命,《慈善法》应当增加相应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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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忠祥

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原党委书记刘忠祥指出,《慈善法》重点关注还是慈善组织的问题,公益型事业单位在未来可能成为新的慈善组织组织形式;《慈善法》规定的慈善活动其实是志愿活动而非全部的慈善活动;慈善组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此外,针对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的三大管理条例需要加快出台,配合《慈善法》明确各部门权责、加大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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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星

增爱公益基金会理事长胡锦星对《慈善法》中慈善活动的内容和范围、基金会的支出要求、慈善信托委托人的定义以及实物捐赠开具票据的规定提出了意见。胡锦星理事长提议,可以减少对慈善活动形式和地域范围的限制,并在慈善活动的范围中添加心理、就业及弘扬慈善文化的内容。此外,胡理事长提出可以重新考虑非公募基金会和公募基金会对最低公益事业支出的要求,认为现行的标准会对基金余额较高的非公募基金会造成困难。最后,胡理事长提议《慈善法》对慈善信托委托人进行规定,并进一步明确开具实务捐赠捐赠票据时对金额认定等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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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江雪

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理事长潘江从慈善组织的角度对《慈善法》修订提出了自己的期待。他们提出,《慈善法》应包容公益创新,目前对慈善组织活动范围和业务范围的限制不够合理;《慈善法》对非公募慈善组织的慈善活动年度支出要求较高;希望可以由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共同管理慈善信托;《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的促进作用体现不够明显,导致大部分社会组织没有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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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伟

浙江省微笑明天慈善基金会理事长吴伟也从慈善组织的角度提出了修订建议。他认为,《慈善法》应当注重对慈善组织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时精简慈善组织备案工作,减轻民政部门工作负担。另一方面应鼓励慈善组织主动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提高捐赠人服务水平。目前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绝大多数都是信托公司,应当发挥慈善组织在慈善配置和项目监管执行方面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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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璇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陆璇首先介绍了作为项目主办方的复恩法律对《慈善法》立法、执法与普法工作的参与情况——复恩积极参加了社会组织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管理办法等立法研讨,承接上海市人大立法研究所的《上海市慈善地方立法研究》课题,为《慈善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出台夯实基础。陆璇理事长指出,《慈善法》亟待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方面是要通畅社会力量依法行善的道路,解决慈善组织认定难的问题,让更多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成立,增加慈善行业的“市场主体”数量;

第二个方面是要保障慈善组织的合法权益,让慈善组织可以在一个充分竞争的环境中依法行善,而不是被分支机构、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工资限额等方面的不合理规定所限制发展,严重挫伤了慈善组织的积极性。

为此,陆璇理事长提出了五点修订意见:

第一是使慈善组织的认定跟法人登记相分离,行政确认程序更明确;

第二是增加慈善组织的权利,凸显慈善组织认定的价值;

第三是将慈善组织的范围扩大到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社区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团体等非法人组织;

第四是扩大慈善组织认定的对象,促使更多慈善法实施后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可以进行认定;

第五是将慈善组织的法人身份和慈善属性相分离,允许不再从事慈善活动的组织主动申请取消慈善组织属性。

各界人士齐聚一堂  修订建议献智献策

“《慈善法》修订研讨系列沙龙暨专家建议稿项目启动仪式”旨在关注行业焦点问题、热点问题以及难点问题,通过助力《慈善法》修订,不断推动慈善行业健康、全面、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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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启动仪式上,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副书记顾锋出席并发表了热情洋溢的欢迎词,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会长张凌出席并致辞,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副司长臧宝瑞、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原党委书记刘忠祥、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二级调研员沈东亮、上海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处处长张晓颖参加研讨活动,并分享了专业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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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场沙龙活动上,各界人士齐聚一堂,在历时四个小时的活动上,二十多位行业专家与实务人士聚焦《慈善法》,讨论并分享了相关的修订建议。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积极利用国家学术机构和民间公益慈善机构资源,邀请学术专家、行业从业人员、专业人士对《慈善法》修订发表意见,整合学术、行业观点,为《慈善法》修订提供广泛而又专业的修订意见,希望最终形成《慈善法》修订草案专家建议稿,为我国进一步推动慈善法治化建设添砖加瓦。

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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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单位

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

支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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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 | 现实版“我的姐姐”该向谁求助?

事件背景:

电影《我的姐姐》当中,父母车祸身亡,留下成年的姐姐和年幼的弟弟,姐姐是否必须抚养上大学之后才出生的弟弟,引发网友广泛讨论。

据浙江电视台报道,3月23号上午,杭州的东新派出所接到报警:西联桥上有一名女子跳河!疑似已经在水里晕厥过去。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经东新派出所了解,刘念(化名)父母在其小时候就已离异,且母亲离开后,父亲也不管子女。刘念还有两个妹妹和一个弟弟,都在上学,最大的妹妹仅12岁,爷爷奶奶没什么收入,刘念就担起了养家糊口的重担,十几岁就出来打工养活弟弟妹妹。生活的重担全部压在这个小姑娘一个人的肩膀上。小刘已经不止一次想过自杀,两只手腕上数十道割痕。

现实版“我的姐姐”该向谁求助?是否符合救助条件?由此事件引发整个社会的反思,当事人应选择哪些合法途径求助?为此,中国发展简报特此专访了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简称“复恩法律”)理事长陆璇、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于旭坤,从法律角度为大家解读这一事件。

是否符合政府救助条件?

由于公开报道信息有限,对刘念(化名)家庭情况没有更具体详实的事实和数据。因此,陆璇律师仅对可能的一些救助方法谈了自己的看法。

陆璇表示,救助标准因地而异,不是国家统一标准。如果实行救助,例如最低生活保障是否可以申请?这个女孩现在杭州打工,可能其收入水平已经不符合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的标准了,如果她的户籍在杭州,那么她有可能会符合杭州当地的标准。居住地和户籍地一致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一个前提,所以她只能在在云南省的户籍地申请这个保障。换句话说,她努力的讨生活外出打工了,反而是不符合标准的,可能她没有外出打工,还留在当地收入较低反而能够申请低保。

那么,她的三个未成年的弟弟妹妹是可以申请的吗?

这涉及到第二种可能的救助方式——特困人员供养。关于是否符合救助条件,陆璇说:“我认为具体还要看云南省当地的标准是否符合,暂时不讨论父母监护人是否存在,因为这三个孩子也是有抚养人的,家里有爷爷奶奶,我不认为讨论监护人是谁是这个案件主要该关注的问题。”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于旭坤表示,现在确实不了解云南当地有没有给她救助,我国在2016年有一个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的政策,像这种家庭情况应该是登记在册的。困境儿童主要分三类,

第一类是家庭贫困;

第二类是受到监护侵害的,比如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的;

第三类是残障人员的家庭,因为康复治疗家庭经济负担比较重的。像这三类都属于困境儿童,这个案例中现在不确定他父母的情况,如果属于困境儿童,那他们在当地有没有上学、有没有对他们记录在册、有没有给他们提供更多的关爱?包括有没有其他亲属对他们进行照料、村居委会是怎么做的等等都应该主动去了解。

于旭坤说:“我们不假设,但村里的“儿童主任”对这种家庭的特殊情况应该是主动了解有记录的,并且向民政系统报告,给他们提供救助。若是他们主动求助,那应该马上了解情况,提供紧急生活照料。只要满足救助条件,国家就得管起来,一般当地社区都是了解情况的,如果是未成年人单独居住也是不允许的,至于这个案件当中有没有实施救助还有待核实。”

关于是否符合政府救助条件,复恩法律专业人士了解到一些目前现有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和《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认为刘念的三个未成年弟妹认定为特困人员存在困难。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六条规定: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如果刘念一家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则认定三弟妹无生活来源可能有困难。

第八条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媒体报道,刘念父母离婚,父亲不履行抚养责任,但两人依旧系刘念三弟妹的法定抚养义务人,若其暂未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未被宣告失踪,未在监狱服刑,则在法律上,刘念三弟妹不满足《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建议:还有哪些可改进的空间?

未成年人是当今社会非常宝贵的财富。反思这个事件还有哪些可改进的空间,陆璇律师认为,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 一方面,需要健全政策保护机制,社区及时了解情况,对这样的未成年人建档立卡的机制十分必要,把信息主动报到未成年人保护单位,让可持续的机制支持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另一方面,政府资源毕竟有限,基于我们国家的发展阶段、确实还做不到大范围的社会救助,只能先救助最困难的人。各省标准不一,救助也并不是普遍性地都能获得的,确实还没有想象的那么美好。但随着经济发展 ,特困人员的救助标准也会不断向上向好调整。

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合力解决问题的机制

陆璇说:“中国不是发达国家,按照规划是2050年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还有30年。现在我们还在做乡村振兴,消除农村绝对贫困并不意味着贫困的最终解决,不代表我们已经解决了所有困难群体的生活问题,有些地区还需要稳固脱贫攻坚的成果。不是2021年1月1号之后,其他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需求问题就都被解决了。这种社会救助资源的有限性,也导致了类似水滴筹、轻松筹等大病救助平台、以及疾病救助类公益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的出现和参与。”

这也提供了一种思路,在可能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和社会力量合作来解决很多问题。与儿童、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社会团体,既有联系政府方面的优势又有公信力,应当发挥一定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救助过程当中,政府方面也应当有相应的规划、协调机制,开放鼓励公益组织参与救助。民政部门儿童福利相关部门可以推动这样的机制建立,这是中国的制度优势。2019年4月30日,民政部等10部门联合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以下简称《意见》),从提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和强化工作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意见》也提到,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职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

反思:外来打工人 or 城市一份子?

大城市应当给外来务工人员更多关爱

陆璇说:“很多问题都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不仅是云南,杭州这方面的社会服务也需要加强。这件事,不排除有刘念(化名)个人的因素,但也有可能刘念(化名)在打工的大城市也没有获得相关心理援助,大城市对于外来务工人员有多大的包容度?我认为都是值得反思的。对于杭州商场打工的外来人,是否也应当有一些机制来主动干预?比如,心理疏导、社区活动等,让他们感受到这个城市的关爱。”

现在常常用户籍制度的身份标识,把外来人与本地人做一些区隔,但从一个人的角度,他在这里工作交税或给当地发展做了贡献,就应该享受相应的社会福利,城市缺少任何一个岗位都会瘫痪,城市经济发展也有分工,他们不仅仅是打工人,也是城市建设的一份子,应该给外来人口一些支持。

每个孩子对于社会都是宝贵的财富,今后应该投入更大的资源在全员保障方面,更加关注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身心健康,整个社会才能更友好。陆璇表示,这部分是亟待大家去探索解决的。我们不该总抱有原来的想法,包括杭州在内的大城市,为什么有这么好的经济发展?我认为完全是所有人的努力,绝对不仅仅是户籍人口创造的财富,大家都有贡献。目前国家也在打破一些区隔,像重庆市就打破了城乡二元化的户籍管理制度。像刘念(化名)这样的人在杭州工作一段时间以后,实际上杭州应该给到她一些帮助,云南、杭州两边都应该体现社会本身的这种关爱,这是非常重要的。希望之后国家能有更多的资源投入到全员保障方面。

社会组织应当向参与公共治理的层级发展

很多问题都存在,只是大家看不见,可能比刘念(化名)和她弟弟妹妹困难的人有很多,社会组织也应肩负起建言献策推动政策的作用,想清楚自己的责任是什么,发现问题,让社会公众了解看见,并探索这些议题的解决方式,同时将探索成果总结为政策建议。一些行之有效的项目未来可以由政府主导、纳入相应的预算。

不是所有问题,都能靠一股力量解决,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可以通力合作,一起把事做好。公益项目如果没有系统性的思考设计去解决问题,没有政策倡导,没有立法参与,就没有办法长效地、实质性地解决特殊阶层的困难。这都是现在社会组织要面临的课题。陆璇说:“不能只做服务,只做服务社会组织跟商业企业就没什么区别了。社会组织可以发挥更大作用,但现在这方面的功能发挥不够,这和整个社会组织目前的发展阶段有关、跟培育孵化也有关系。例如今年两会期间,一些残障类社会组织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两会议案提供支持,这些议案背后凝结着社会组织的努力,他们是非常优秀的社会组织代表,政府也应该多鼓励社会组织以各种方式参与立法、以及公共政策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