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度归档:11 月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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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璇:知行合一的公益法律人

编注:本文系复旦大学校友会对陆璇理事长的专访,载于《复旦人》杂志第36期。

图片陆璇 1998级法学院本科校友,上海复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图为2020年,陆璇(前排右一)和他的同事们在公益新天地办公室内合影。

知行合一是儒家学派的重要观点,听易,做难。致力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律师陆璇一直用知行合一指引自己的公益之路。十多年来,从一个常年奉献业余时间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到一名努力推动中国慈善法律进步的公益人,陆璇始终坚持自己认为对的事情,担起社会责任,开拓行业蓝海,渴盼着将公益理想植根在每一个人身上。

“公益让我打开了自己”

眼前这位戴着黑色方框眼镜、身着西装的律师看起来和善、健谈,与他自陈的大学时期腼腆单纯的形象有些出入。陆璇坦言,是公益法律服务改变了自己的性格。

1998年,带着对法律的模糊印象,陆璇考进了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与众多在上世纪九十年代选择法律系的同学一样,中学生时代的陆璇对那场可以称之为复旦学子“高光时刻”的1993年新加坡国际华语大专辩论赛印象深刻。那年的辩论赛是电视直播的形式,蒋昌建、姜丰、严嘉、季翔等辩手在异国他乡的赛场上大放异彩,影响了不少年轻人。当年比赛结束之后,复旦大学出版社将辩论赛的台前幕后出版成书《狮城舌战》,一度成为当年全国最畅销的图书,陆璇也买了一本。辩手们唇齿间的刀光剑影,在陆璇心里埋下了一颗法律的种子。

真正进入复旦大学法学院之后,陆璇才对法律本身有了真切的感知,感受到了法与生活本身的交融。陆璇对法学院老师们的教学热情记忆犹新,时隔二十三年,他依然清晰地记得许多授课老师的名字和授课风格,“讲民法的老师王全弟擅长把法律和生活结合在一起,讲公司法的老师白国栋严谨谦逊,讲法理学的老师张光杰温和儒雅……”,忆起复旦法学院的课堂,陆璇的回忆活泛起来,讲起来滔滔不绝,“每位老师都为我们打开了通向知识的窗户,我们从中找到思辨的乐趣、解决问题的乐趣”。

除了法学院的课程,复旦的通识教育也给了他很多滋养。陆璇从小就是个历史迷,喜爱中国古籍,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大学毕业后他还曾是国学网国学论坛的超级版主。大学期间他也广泛阅读了卢梭、韦伯等西方哲学、社会学的书籍,他认为通读中西方史书,既是寻找个人信仰的过程,也是对社会维度深刻再理解。

大学时期的陆璇日子过得十分简单,学习很用功,也没有参加太多的学生活动,自觉在同级学生中存在感并不强烈。从安徽省芜湖市考来上海,他坦言自己没那么自信,经历了一个适应大都市环境的过程。临近毕业的时候,在同学的介绍下,陆璇选择加入青年志愿者组织“热爱家园”,从此开始了自己的公益历程。这段经历不仅打开了他略微内向的性格,更为他的职业轨迹奠定了基础,陆璇直言“我遇到了许多好人,选择了做自己喜欢的事情”。

“坚持认为对的事情”

2003年,陆璇在大学同学的推荐下加入了公益组织“热爱家园”,起初仅仅是为了消磨多出来的业余时间,没想到一待就待了十八年之久。

“热爱家园”是由复旦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几位核心骨干曲栋、刘永龙以及热心公益的朱健刚等校友、在校学生和其他志愿者们一起于2000年创办的,旨在通过动员和激励志愿者参与社区服务,丰富志愿者的精神家园、建立弱势者的希望家园、培育公共精神的绿色家园。

彼时,刚毕业的陆璇找到了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同时和师兄师姐、同学们一起在“热爱家园”兼做志愿者。每周的工作日,他西装革履地出入位于市中心的高档写字楼,处理有关企业兼并的法律事务;到了周末,他总是穿着T恤衫、牛仔裤,出现在“热爱家园”办公室,或是城市的大街小巷,无偿向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陆璇提到,当时自己身边做公益的氛围很浓,大家能切实感受到自己的行动真的在改变别人的生活。二十年前的复旦校园周边有很多没有被拆迁的棚户区,许多农民工住在里面,产生一些迫切的法律需求,“热爱家园”便设置了服务于农民工的法律咨询点。城中村的脏乱差环境也成问题,“热爱家园”便开启了垃圾污染治理工作。公益项目便从这样的身边需求入手,一点点发展起来。

陆璇认为公益服务应该多做,“一次两次没什么体会,做多了才有感觉”,久而久之,公益变成了陆璇生活中的仪式感。据《新闻晚报》2011年的报道,他一年参与了147次公益活动,累计389个小时,若以一天工作8小时计,则上了约49天“公益班”。陆璇提起当时的报道,笑称自己投入公益服务的时间其实比报道出来的更多,“把本应吃饭、睡觉、在家休息甚至谈恋爱的时间都献给了热爱家园”。

2005年,陆璇当选了“热爱家园”理事,并在2007年、2009年、2011年连续四届连任,把工作重心投入到公益组织的运营上。他用自己的专业特长,为“热爱家园”编撰了大量文件,如修改《自律规则》、主持规章制度清理工作等。此外,他还积极培训新人,从职业发展角度给大学生法律志愿者做专业知识方面的讲座,教他们法律业务技巧。“热爱家园”历经10余年,在帮助弱势群体的同时,也培养了大批NGO专业人士。

为什么愿意在公益组织做理事八年之久,陆璇也一直在追问自己这个问题的答案。追根溯源,他回到了自己信奉的儒家思想上,“儒者就是应该他信仰的东西跟他所表现出来的行为是一致的,即所谓知行合一,我当时觉得是对的,就应该坚持下去”。

以法律服务公益

对于陆璇来说,创立复恩是一件水到渠成的事情。

在“热爱家园”担任理事的岁月里,令他感动的不仅是公益服务对象,还有许多勤勤恳恳的志愿者和职员,“他们的志愿精神完全是真实的,不是为了什么别的目的,而且每一个志愿者都非常珍惜服务的机会,不怕苦不怕累,对我们的服务对象非常好”。但陆璇深知当时组织能开给职员的工资非常低,这样下去不是长久的办法,作为理事,他一直在思考理想中的NGO应该是什么样子。

2012年,陆璇去香港参加了一次访学活动,这段培训经历让他看到香港NGO的高度发展,每个从事NGO领域工作的人都表现出了高度的荣誉感和专业度。陆璇更加觉得自己应该做一个开创者,“办一个专业的法律人的NGO”。外商投资律师多一个少一个也不会有什么影响,但是做NGO领域的开创者,陆璇觉得自己“有责任推动社会公益的发展”。

创立复恩的想法就此更加坚定。复恩(ForNGO)是中国第一家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以“促进社会组织依法合规运营,推动中国公益事业发展”为宗旨,践行非营利组织法律研究社会智库与中国公益行业法律支持平台两大使命。陆璇解释,取名复恩,有三重含义:第一机构的英文名是ForNGO,音译过来就是“复恩”;第二,复恩也有报恩的意思在其中,希望法律人可以用专业来回馈社会;第三,复恩的复也有多的意思,希望能够推动更多NGO的发展。

这是中国第一家也是目前上海唯一一家民间自主设立的专门针对社会组织及社会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支持性非营利组织。“之前做法律援助,都是对于单个个案的援助,是个体权利的保护,其实真正能够带来的改变比较少。成立一家专业的公益法律NGO,希望能够更有力地去推动法律环境的改变,其实这是一种集体权利的推动。”陆璇说。

复恩为公益组织提供法律服务,手把手地为公益组织的合规运营保驾护航。陆璇举例,一些发展初期的机构,有时不和员工签劳动合同,社保管理也不规范,一旦发生纠纷,很容易当被告,而且最后都会输官司。为此,他希望能够为这些社会组织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通过讲座、沙龙、论坛等形式的法律培训活动,授人以渔。

去年春节期间,新冠疫情爆发,许多社会组织都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资源积极抗击疫情,这其中就面临着不少法律难题。从大年夜开始,陆璇就带领着复恩为参加战疫情的社会组织、捐赠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从除夕夜开始的第一个月里,复恩为相关社会组织、捐赠人提供了逾50次法律服务,累计服务时长超过了240小时。与此同时,陆璇还组织撰写了13篇关于志愿者管理、协议监护、境外物资捐赠、复工复产劳动法等多个实务问题的普法文章,并和国际公益学院公益网校合作制作了“抗击疫情6问——社会组织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免费的视频课程。

复恩法律的规模并不大,目前仅有二十多位团队成员,但大家都怀着相同的对公益事业的使命感相聚在一起。“不仅仅是抱团取暖,而是一种对社会公益事业的使命感的共同召唤与体认”,陆璇说。

成长中的公益“律芽”

仅仅为社会组织提供法律资讯,并不能达到陆璇在创立复恩之初预想的“非营利组织法社会智库”的使命。近年来,复恩向专注公益行业法律研究积极蜕变,舍弃了与宗旨贴合度不够的社区法律服务项目,比如纯粹的社区调解和咨询工作,而将精力聚焦于与社会公益组织有关的项目。此番业务的调整与精简,让陆璇找到了今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方向。

基于公益行业法律基础设施建设机构的定位,复恩积极承接政府课题,通过参与立法推动中国公益事业相关的法律进步,如就环境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慈善法等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草拟《深圳市社会组织条例》《上海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修正案)》等,并联合其他高校研究机构举办相关的学术研讨会。

为了让更多关于公益法律研究的成果惠及更多人群,在陆璇的带领下,复恩还将关于慈善法的理论洞察编纂成书,并于2018年6月完成了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委托的《中国慈善法手册》(中英文双语)项目。目前,复恩法律还出版了《中国非营利组织法律实务丛书》与《中国公益法丛书》两套法律丛书,以及大学生公益慈善学教材《公益慈善法律教程》。

“我们始终坚持创新并不断摸索能解决问题、促进公益法律事业发展、产生更大社会价值的新模式,逐渐建设成为一个社会组织法律的研究中心、能力建设中心以及服务中心。”陆璇这样总结复恩的核心定位。

通过多年探索与发展,如今的复恩已经汇聚了大批法律专业人士与公益资深人士,拥有了强大法律专家支持库,在公益法律、社会组织法律研究等方面沉淀了较为深厚的基础。

将公益事业坚持到今天,陆璇遗憾于目前看到的社会组织“市场”发展空间太小,整个社会对公益的理解程度还很低,“现在一提起公益大家就会想到助学支教,资金还是主要流向了扶贫、教育和医疗,但是包括科技、环保、文化、体育、社会创新等领域都需要公益组织来推动发展,需要更年轻的人来推动主导”。

陆璇将目光聚焦在了今天的年轻人身上。为此,复恩自2018年启动了面向优秀的法学院学生的“公益律芽发掘计划”,希望通过该项目让更多的同学获得公益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并启发和引领他们加入到公益法律行业中去。2020年,复恩荣获2020年度上海“公益之申”十佳公益机构称号。

当然,陆璇强调,并不能期望每一个年轻人都去NGO做公益,重要的是整个社会对于公益事业的理解。陆璇对未来的社会有着简单殷实的希望:“社会创新的公益理念应该根植在每个人身上,这样人们到了每一家公司,每家公司都变成社会企业,每家公司都可以为公益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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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成都社会企业发展概况与政策思考

引言2020年12月19日,由复恩法律、凤凰网公益共同举办,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为合作单位的第二届中国公益行业合规发展论坛(暨第八届复恩法律论坛)以线上直播的方式成功举行。本次会议由复恩法律理事长陆璇及深圳社创星社会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创始人夏璇主持,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会长张凌、福特基金会北京代表处谷青出席并致辞,法律、公益、学术等各界专家学者出席并做演讲。

 冯天丽

电子科技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 副教授

冯教授在本次论坛上以“成都社会企业发展概况与政策思考”为主题,从成都社会企业的发展现状以及成都社会企业发展的生态系统两个方面进行分享,以期为社会企业的全国性立法提供有益的思考与经验。

第一部分

冯教授主要从成都社会企业的认证数据、成都市社会企业的组织类型、发展阶段与人员规模、服务领域、以及其在成都市七区12县的地域分布角度介绍了成都市社会企业的发展的总体情况与基本特征,并总结到一个城市的社会企业的发展情况与该地区对其的相关政策是紧密相关的,是养水与养鱼的关系。

自2018年成都市政府出台《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社会企业促进社区发展治理的意见》,完成首批12家社会企业的认证,成都市的社会企业申报和认证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于2020年,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对33家社会企业完成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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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成都市共有102家经认证的社会企业。全国(中国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展示会)认证的有63家,地方(成都)认证的有72家,其中33家是通过了全国和地方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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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成都市的社会企业认证与监管,要求社会企业的组织类型须为营利法人。故而成都市的社会企业类型呈现出这样一个特点:102家社会企业中有85家为企业,占比高达83%,比全国其他地区认证的社会企业的比例都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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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发展阶段和人员规模角度,成立十年以下的社会企业占比为85%,员工人数小于十人的占比为48%,呈现出创业期、小规模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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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服务领域角度,主要集中于教育与培训、社区服务、无障碍服务、农村发展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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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地区分布角度,成都市共有七区12县,其中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成华区的社会企业数量较高。可以看出,各区的对社会企业的政策力度也是影响一个区县社会企业设立、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介绍完成都社会企业的总体情况与基本特征后,冯教授分析了成都社会企业的来源以及它们的社会和经济价值。

成都社会企业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由具有商业模式的社会组织中来,即先成立社会组织,其后创办企业,形成一种“双轨运行的方式”。二是创办具有社会使命、利用商业模式解决社会问题的企业,比如有机农业、教育等领域的企业,其一开始就是营利法人。

社会企业具有双重价值—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以成都市首批社会企业社会属性监管与影响力评估数据做说明,2019年成都市社会企业覆盖的受益人群达20万人,创造出2.17亿元的营业收入,社会贡献总额达4,651万元。

第二部分

冯教授分享了成都为社会企业的发展所营造的“生态系统”方面的经验。成都社会企业发展生态系统可分为三方面—政策环境、社区孵育环境、专业化的支持性机构。其中冯教授指出监济并施的政策环境是促进社会企业有效发展的最关键因素—政策支持可以起到“指向标”的作用。有,如虎添翼;无,则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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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成都社会企业的蓬勃发展有赖于成都市政府所制定的一套有关社会企业的政策体系。成都市对于社会企业的成立与发展是有一个全生命周期的保障体系—从认证到退出、监管、各区的相应的鼓励、扶持政策,以及社区资金方面的支持。

1 对于特色政策,成都对于社会企业的监管导向是从严监管—树立标杆企业。比如一家企业想认证或者再次认证(两年有效期)为社会企业,那么它在环境保护、劳动者权益保障、纳税义务的履行等方面都是要依法依规的,否则就会被“摘帽”。2020年,就有一家社会企业就没有通过重新认证。

2 成都给予了社会企业得天独厚的社区孵育环境。相较于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城市,成都可以提供大量的免费的公共空间助力初创的、草根的社会企业设立、发展。比如,成华区的一个公共空间,其中就进驻了两三家社会企业。不过更得天独厚的是,在这个公共空间中同时也有如红十字会等的一些政府的群团组织,慈善会以及一些其他的社会组织也进驻其中。这样一个空间,其意义远超地理意义上的空间,其实它是一个信息、资源共享的聚集地、枢纽站。

3 专业化的支持性机构—中国的社会企业服务平台和成都的社会企业服务平台—为社会企业提供培训、信息等为社会企业赋能。

最后,冯教授总结到,成都的社会企业发展得益于成都的全生命周期保障体系、严格的监管机制、包括认证后的各方面的政策。可以说,政策对社会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所以也希望能够出台一部社会企业法以更好地推动社会企业的发展。今天的论坛非常有意义。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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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中国的社会企业法究竟何时落地?

引言

2020年12月19日,由复恩法律、凤凰网公益共同举办,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为合作单位的第二届中国公益行业合规发展论坛(暨第八届复恩法律论坛)以线上直播的方式成功举行。本次会议由复恩法律理事长陆璇及深圳社创星社会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创始人夏璇主持,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会长张凌、福特基金会北京代表处谷青出席并致辞,法律、公益、学术等各界专家学者出席并做演讲。

本次会议分为上下午两个半场,共四个环节。上半场包括中国慈善组织的行业自律与团体标准,以及疫情下志愿者与社会组织的行动与政策环境两个环节;下半场包括“社会企业法”何时落地,以及公益与互联网两个环节。

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会长张凌表示以公益行业基础设施建设为主题举办本次论坛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希望借此次交流,为我国公益事业的蓬勃发展注入新的活力。福特基金会北京代表处谷青提出合规是每一个公益机构的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也是实现机构和业务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公益机构间的竞争是体制机制的竞争,要把合规放在机构发展第一位,提升内部管理机制,健全风控体系。复恩法律也正在成为中国公益行业法律合规的重要基础设施。

 

公益行业基础设施建设

—“社会企业法”何时落地?

1 陈锦棠
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 社会工作与社会行政专业系 主任

陈教授在本次分享中介绍了香港和台湾地区的社会企业类型,以及规制每种类型社会企业的相应法律法规及政策。

陈教授以欧洲一家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100多位研究者,覆盖世界上56个国家和地区—为分析框架,将香港与台湾社会企业的类型分为四类—就业整合/积极性就业促进型社会企业、地方社区发展型社会企业、社会公司/服务提供与产品销售型社会企业、社会合作社。

一. 就业整合/积极性就业促进型社会企业

这类社会企业核心目标就是“就业整合”,为弱势群体提供相关的职业培训和有市场水平薪资的工作机会,以此缓和社会失业率。比如,相关的基金会就有喜憨儿社会福利基金会、阳光社会福利基金会、新路社会福利基金会等。

这些组织的规范性运作主要依靠其组织规章,一些历史较久的NGO则有其特定法规,比如东华三院条例、保良局条例。政府也会出台一些支持政策,比如,慈善团体的免税优惠、如“创业展才能”计划等的政府资助。就台湾而言对于财团法人(基金会)有其相关的法规,比如台湾身心障碍法明确要求5%身心障碍人士的聘用。

二.  地方社区发展型社会企业

这类社会企业组织是以“社区发展”带动出来的社区草根性NPO(非营利组织),旨在改善地方经济发展。比如于2001年成立的南投县中寮乡龙眼林福利协会,该协会主要从事老人送餐、老人日托、清寒学童奖助学金发放等社会福利工作,建立了龙眼林社区学园,与产业经济结合,课程注重技能性和实用性,该协会也参与龙眼产品的销售,为农民增加收入。

对于这类社会企业,香港和台湾两地均没有相关的特定法规。对于香港,有社区公享投资基金、携手扶弱基金、伙伴倡自强基金等的支持。台湾的该类社会企业主要依靠自发或者地区领袖来带动。

三. 社会公司/服务提供与产品销售型社会企业

该类型社会企业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NPO提供付费的服务,二是贩售NPO所生产或代售的产品,此种商业活动均与NPO本身的宗旨有密切的关联性。

该类型的社会企业多以注册公司的形式运营,所以应当符合公司法下的规定,亦需依法纳税。

四. 社会合作社

合作社的主要特性在于强调组织内部的利益关系人透过组织共同追求集体利益,利益关系人被鼓励积极参与组织事务,因而从中获利。在社会合作社模式下,社会企业以合作社的形式成立,由成立社会合作社的成员共同拥有,对单位的运作和发展享有同等的决策权,比如香港女工合作社。

香港虽然有合作社条例,但是已经过时,其服务对象主要是现已息微的农民和渔民。当前的合作社并非是依据合作社条例登记成立的社会合作社。

2 冯天丽
电子科技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 副教授

冯教授主要从成都的社会企业发展现状、成都社会企业发展的生态系统两个方面进行了本次分享,以期为社会企业的全国性立法提供有益的思考。

冯教授主要从成都社会企业的数量、增长趋势、类型、服务领域及地理区域分布等方面介绍了成都的社会企业的发展现状。自2018年成都出台相关鼓励、支持社会企业的政策以来,成都的社会企业数量呈逐年递升的趋势,至2020年共有102家,其中地方(成都)认证的有72家。这些社会企业主要分布在教育与培训、社区服务、无障碍服务等服务领域。

成都的社会企业发展以各区县(7区12县)政策为主,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成都社会企业的主要认证、监管部门。所以成都的社会企业类型以企业为主,102家中有85家为企业,占比达83%。其地域分布主要集中在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成华区等。

其后,冯教授分析了成都社会企业的来源以及它们的社会和经济价值。成都社会企业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由社会组织转型而来,二是先利用成熟的商业模型成立企业,然后由企业孵化出社会组织,以更好地完成其社会使命。社会企业具有双重价值—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以成都市首批社会企业社会属性监管与影响力评估数据做说明,2019年成都市社会企业覆盖的受益人群达20万人,创造出2.17亿元的营业收入,社会贡献总额达4,651万元。

最后,冯教授介绍了成都社会企业发展的生态系统—监济并施的政策环境、得天独厚的社区孵育环境、专业化的支持性机构—三个系统共同助力成都社会企业的创立与成长。在政策环境上成都采用全生命周期保障体系,从社会企业的创立到对其的监管都有相应的政策。社区孵育环境主要是为社会企业提供空间,比如社会创新孵化基地以及其他大量的免费的公共空间,为社会企业提供交流、共享资源的空间和条件。专业化的支持性机构,比如成都社会企业服务平台,相关培训活动的开展,为社会企业赋能。

冯教授最后总结到,成都的社会企业目前蓬勃发展的态势与成都为其营造的生态系统是密不可分的,本次会议的举办来探讨社会企业的基础设施的建设是非常有意义的,希望我们也能够出台一部社会企业法,为社会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政策环境。

3 沈东曙
北京乐平公益基金会 执行理事长

沈老师的本次分享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其对“社会企业”这一概念在实践中的来源与可能的去路的一些思考,二是其对中国社会企业法的立法时机与方式的一些思考。

沈老师首先介绍到“企业”一词最初由日本引进而来,我国长期民间实践也把企业等同于商业企业,其实“企业”的本源含义仅是指机构,并不特别带有商业属性。由此,沈老师引入其对“社会企业”这一概念在实践中的来源、发展的思考。

“社会企业”这一概念有三个可能的来源。

一是,随着社会组织的实践发展,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一个社会组织的发展不能单纯依靠自愿服务精神的推动,仍需要企业家精神、创新精神,比如像大学、医疗机构等传统的专业性服务机构更需要具有企业家精神的掌舵者。

二是,随着社会组织不断参与到为社会的服务中来,其意识到专业化、规模化发展的必要性,从而促使其转型,成为混合性的组织,甚至发展出复合型的商业模式。

“社会企业”这一概念的第三个可能来源是出于解决企业发展造成的负外部性问题的需要。比如,有些企业就提出1%的地球税,来保护环境、消除负外部性、增强正外部性。比如,在商业圆桌会议上181名CEO联合签署了《公司宗旨宣言书》,重新思考股东利益最大化,促使公司发展转向利益相关者理论下的公司价值最大化。再比如,共益企业运动的发展。商业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消减负外部性、促进正外部性,追求并发挥更大的社会价值是目前商业企业发展的趋势。

对此,沈老师总结到,混合性的组织以及以利益相关者为公司价值最大化导向的商业企业很可能是今后的发展方向。随后沈老师分享了其关于社会企业法立法与否、如何立法等方面的一些思考并提出了三点建议。

首先,从韩国、香港的经验出发,沈老师明确反对未经实践与地方性政策性文件提供充分反馈与反思的匆忙的中央性法律法规。由此,沈老师提出三点建议,并肯定了目前中国对社会企业法立法的审慎态度。

一 给予地方政府充分的决策权,培育地方性政策、建设共益城市的竞争环境,从中发现、选取更加合适的促进社会企业发展及如何监管的路径。在这方面,中央政府要保持其审慎性,给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自由,决定其地方性的社会企业相关政策。

二 建议建立法律效果的预评估和追踪机制。比如,可以利用建模来评估一项立法可能的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社会效果。

三 建议可以将目前中国已有的经验和工具纳入研究视角。比如中国的绿色金融、绿色债券,证监会对ESG指数的编制,以及民政部门出台的有关社区组织的建设、促进等方面的经验和工具。

最后,沈老师总结到,社会企业法立法,第一鼓励以地方性立法为主轴,第二研究各个部门可能还需要的法律法规。有了一个总体的立法章节框架后,可以先将某些章节在各个行业、部门中试行。最后建议建立预评估模型,通过数据使大家更易达成共识,也为以后法律的实施提供一个评估的框架基础。

4 李北伟
北京亿方公益基金会 秘书长

李秘书长的分享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是现有的对慈善组织的保值增值活动的法律约束与其后果,二是北京亿方公益基金会(其后简称“亿方”)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进行投资活动的创新与安排,三是近年来倡导社会企业法方面的发展。

首先李秘书长向与会嘉宾推荐了两篇关于社会企业方面的文献梳理文章,第一篇是李健老师于2017年发表的《条条大路通罗马?–国外社会企业立法指向及经验启示》,第二篇是潘晓老师于2012年发表的《第三部门法的“社会企业”运动—欧美两种路径下的制度演进》。

其后,李秘书长从亿方以基金会名义做社会企业投资的实践角度分享了亿方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创新与运作模式。

目前关于慈善组织投资活动的法律规范有二,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合法、安全、有效”原则。二是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其后简称“《办法》”)。《办法》第四条允许慈善组织进行股权投资。但是对于亿方来讲最大的约束在于该《办法》的第十四条第二款,“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慈善组织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第二款的法律逻辑在于,慈善组织的社会功能定位在于财富的再分配。比如,法律要求公募基金会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其上年总收入的70%。这就是一个财富再分配的逻辑。

而第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投资风险与收益不匹配的责任承担方式,对于不动本基金、私募的公益基金会来讲可能就不那么适合。投资必然伴随着风险,有损、有得。这也就导致,基金会只能采取最保守的投资方式,据某一中介机构调研,基金会的理财收益只有1.7%,而且通常低于通货膨胀率,这也导致,基金会管理层的一个失职。

接下来,李秘书长分享了亿方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做社会企业投资方面的创新—股权捐赠。第一,股权捐赠不受单项投资比例不能超过基金会总资产30%的限制。第二,除国有企业法人外,其他法人、自然人都可以做股权捐赠。第三,不要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来做股权捐赠。下面分别用两张图来说明亿方的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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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出资设立A公司作为股权捐赠方,A公司设立一家B公司作为项目公司,以B公司名义投资标的公司,也就是被投资的社会企业。然后由A公司将所有股权捐赠给基金会。此处成立B公司的好处有二,一是股权转让的收入额以历史成本计量,二是B公司的股权转让收入是可以免税的,还可以以年度利润的12%做税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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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之后成立B公司的好处有三,一是,A公司可以直接做股权捐赠而无需与标的企业的股东协商,二是,B公司是受《公司法》的规制,可以避开有关慈善组织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的限制,三是,B公司起到一个风险隔离的作用,其直接参与各种法律纠纷,不会将基金会牵涉其中。

以上安排的唯一缺点在于双重税负,不过该安排可以“在现行的法律约束下更有效地管理资产,做社会创新,推动社会企业投资”。

最后,李秘书长介绍了目前其参与的有关社会企业立法推进方面的活动,以期中国的社会企业法的立法既有底层实践又有顶层设计,使“社会企业”这一概念进入我国国家议事议程。比如,成都的关于社会企业方面的2020年至2025年的五年规划,民进中央的关于推动社会企业的提案(预计于2021年两会期间提交)。

点评嘉宾 袁瑞军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副教授

在点评环节,袁教授指出本环节非常重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发言嘉宾,包括主持人的背景—三位来自学界,两位来自实务界—代表了中国社会企业各方面的重要利益相关者。二是,地域上的广阔性—是大中华区的关于社会企业的概览性论坛。

其次,袁教授指出本次论坛的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作为研究者,袁教授也希望能够看到社会企业,在各层级政府、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中,体现其组织活力,有更多元化、更广泛的发展,并从中观察每种类型社会企业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