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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璇:知行合一的公益法律人

编注:本文系复旦大学校友会对陆璇理事长的专访,载于《复旦人》杂志第36期。

图片陆璇 1998级法学院本科校友,上海复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图为2020年,陆璇(前排右一)和他的同事们在公益新天地办公室内合影。

知行合一是儒家学派的重要观点,听易,做难。致力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律师陆璇一直用知行合一指引自己的公益之路。十多年来,从一个常年奉献业余时间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到一名努力推动中国慈善法律进步的公益人,陆璇始终坚持自己认为对的事情,担起社会责任,开拓行业蓝海,渴盼着将公益理想植根在每一个人身上。

“公益让我打开了自己”

眼前这位戴着黑色方框眼镜、身着西装的律师看起来和善、健谈,与他自陈的大学时期腼腆单纯的形象有些出入。陆璇坦言,是公益法律服务改变了自己的性格。

1998年,带着对法律的模糊印象,陆璇考进了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与众多在上世纪九十年代选择法律系的同学一样,中学生时代的陆璇对那场可以称之为复旦学子“高光时刻”的1993年新加坡国际华语大专辩论赛印象深刻。那年的辩论赛是电视直播的形式,蒋昌建、姜丰、严嘉、季翔等辩手在异国他乡的赛场上大放异彩,影响了不少年轻人。当年比赛结束之后,复旦大学出版社将辩论赛的台前幕后出版成书《狮城舌战》,一度成为当年全国最畅销的图书,陆璇也买了一本。辩手们唇齿间的刀光剑影,在陆璇心里埋下了一颗法律的种子。

真正进入复旦大学法学院之后,陆璇才对法律本身有了真切的感知,感受到了法与生活本身的交融。陆璇对法学院老师们的教学热情记忆犹新,时隔二十三年,他依然清晰地记得许多授课老师的名字和授课风格,“讲民法的老师王全弟擅长把法律和生活结合在一起,讲公司法的老师白国栋严谨谦逊,讲法理学的老师张光杰温和儒雅……”,忆起复旦法学院的课堂,陆璇的回忆活泛起来,讲起来滔滔不绝,“每位老师都为我们打开了通向知识的窗户,我们从中找到思辨的乐趣、解决问题的乐趣”。

除了法学院的课程,复旦的通识教育也给了他很多滋养。陆璇从小就是个历史迷,喜爱中国古籍,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大学毕业后他还曾是国学网国学论坛的超级版主。大学期间他也广泛阅读了卢梭、韦伯等西方哲学、社会学的书籍,他认为通读中西方史书,既是寻找个人信仰的过程,也是对社会维度深刻再理解。

大学时期的陆璇日子过得十分简单,学习很用功,也没有参加太多的学生活动,自觉在同级学生中存在感并不强烈。从安徽省芜湖市考来上海,他坦言自己没那么自信,经历了一个适应大都市环境的过程。临近毕业的时候,在同学的介绍下,陆璇选择加入青年志愿者组织“热爱家园”,从此开始了自己的公益历程。这段经历不仅打开了他略微内向的性格,更为他的职业轨迹奠定了基础,陆璇直言“我遇到了许多好人,选择了做自己喜欢的事情”。

“坚持认为对的事情”

2003年,陆璇在大学同学的推荐下加入了公益组织“热爱家园”,起初仅仅是为了消磨多出来的业余时间,没想到一待就待了十八年之久。

“热爱家园”是由复旦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几位核心骨干曲栋、刘永龙以及热心公益的朱健刚等校友、在校学生和其他志愿者们一起于2000年创办的,旨在通过动员和激励志愿者参与社区服务,丰富志愿者的精神家园、建立弱势者的希望家园、培育公共精神的绿色家园。

彼时,刚毕业的陆璇找到了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同时和师兄师姐、同学们一起在“热爱家园”兼做志愿者。每周的工作日,他西装革履地出入位于市中心的高档写字楼,处理有关企业兼并的法律事务;到了周末,他总是穿着T恤衫、牛仔裤,出现在“热爱家园”办公室,或是城市的大街小巷,无偿向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陆璇提到,当时自己身边做公益的氛围很浓,大家能切实感受到自己的行动真的在改变别人的生活。二十年前的复旦校园周边有很多没有被拆迁的棚户区,许多农民工住在里面,产生一些迫切的法律需求,“热爱家园”便设置了服务于农民工的法律咨询点。城中村的脏乱差环境也成问题,“热爱家园”便开启了垃圾污染治理工作。公益项目便从这样的身边需求入手,一点点发展起来。

陆璇认为公益服务应该多做,“一次两次没什么体会,做多了才有感觉”,久而久之,公益变成了陆璇生活中的仪式感。据《新闻晚报》2011年的报道,他一年参与了147次公益活动,累计389个小时,若以一天工作8小时计,则上了约49天“公益班”。陆璇提起当时的报道,笑称自己投入公益服务的时间其实比报道出来的更多,“把本应吃饭、睡觉、在家休息甚至谈恋爱的时间都献给了热爱家园”。

2005年,陆璇当选了“热爱家园”理事,并在2007年、2009年、2011年连续四届连任,把工作重心投入到公益组织的运营上。他用自己的专业特长,为“热爱家园”编撰了大量文件,如修改《自律规则》、主持规章制度清理工作等。此外,他还积极培训新人,从职业发展角度给大学生法律志愿者做专业知识方面的讲座,教他们法律业务技巧。“热爱家园”历经10余年,在帮助弱势群体的同时,也培养了大批NGO专业人士。

为什么愿意在公益组织做理事八年之久,陆璇也一直在追问自己这个问题的答案。追根溯源,他回到了自己信奉的儒家思想上,“儒者就是应该他信仰的东西跟他所表现出来的行为是一致的,即所谓知行合一,我当时觉得是对的,就应该坚持下去”。

以法律服务公益

对于陆璇来说,创立复恩是一件水到渠成的事情。

在“热爱家园”担任理事的岁月里,令他感动的不仅是公益服务对象,还有许多勤勤恳恳的志愿者和职员,“他们的志愿精神完全是真实的,不是为了什么别的目的,而且每一个志愿者都非常珍惜服务的机会,不怕苦不怕累,对我们的服务对象非常好”。但陆璇深知当时组织能开给职员的工资非常低,这样下去不是长久的办法,作为理事,他一直在思考理想中的NGO应该是什么样子。

2012年,陆璇去香港参加了一次访学活动,这段培训经历让他看到香港NGO的高度发展,每个从事NGO领域工作的人都表现出了高度的荣誉感和专业度。陆璇更加觉得自己应该做一个开创者,“办一个专业的法律人的NGO”。外商投资律师多一个少一个也不会有什么影响,但是做NGO领域的开创者,陆璇觉得自己“有责任推动社会公益的发展”。

创立复恩的想法就此更加坚定。复恩(ForNGO)是中国第一家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以“促进社会组织依法合规运营,推动中国公益事业发展”为宗旨,践行非营利组织法律研究社会智库与中国公益行业法律支持平台两大使命。陆璇解释,取名复恩,有三重含义:第一机构的英文名是ForNGO,音译过来就是“复恩”;第二,复恩也有报恩的意思在其中,希望法律人可以用专业来回馈社会;第三,复恩的复也有多的意思,希望能够推动更多NGO的发展。

这是中国第一家也是目前上海唯一一家民间自主设立的专门针对社会组织及社会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支持性非营利组织。“之前做法律援助,都是对于单个个案的援助,是个体权利的保护,其实真正能够带来的改变比较少。成立一家专业的公益法律NGO,希望能够更有力地去推动法律环境的改变,其实这是一种集体权利的推动。”陆璇说。

复恩为公益组织提供法律服务,手把手地为公益组织的合规运营保驾护航。陆璇举例,一些发展初期的机构,有时不和员工签劳动合同,社保管理也不规范,一旦发生纠纷,很容易当被告,而且最后都会输官司。为此,他希望能够为这些社会组织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通过讲座、沙龙、论坛等形式的法律培训活动,授人以渔。

去年春节期间,新冠疫情爆发,许多社会组织都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资源积极抗击疫情,这其中就面临着不少法律难题。从大年夜开始,陆璇就带领着复恩为参加战疫情的社会组织、捐赠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从除夕夜开始的第一个月里,复恩为相关社会组织、捐赠人提供了逾50次法律服务,累计服务时长超过了240小时。与此同时,陆璇还组织撰写了13篇关于志愿者管理、协议监护、境外物资捐赠、复工复产劳动法等多个实务问题的普法文章,并和国际公益学院公益网校合作制作了“抗击疫情6问——社会组织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免费的视频课程。

复恩法律的规模并不大,目前仅有二十多位团队成员,但大家都怀着相同的对公益事业的使命感相聚在一起。“不仅仅是抱团取暖,而是一种对社会公益事业的使命感的共同召唤与体认”,陆璇说。

成长中的公益“律芽”

仅仅为社会组织提供法律资讯,并不能达到陆璇在创立复恩之初预想的“非营利组织法社会智库”的使命。近年来,复恩向专注公益行业法律研究积极蜕变,舍弃了与宗旨贴合度不够的社区法律服务项目,比如纯粹的社区调解和咨询工作,而将精力聚焦于与社会公益组织有关的项目。此番业务的调整与精简,让陆璇找到了今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方向。

基于公益行业法律基础设施建设机构的定位,复恩积极承接政府课题,通过参与立法推动中国公益事业相关的法律进步,如就环境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慈善法等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草拟《深圳市社会组织条例》《上海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修正案)》等,并联合其他高校研究机构举办相关的学术研讨会。

为了让更多关于公益法律研究的成果惠及更多人群,在陆璇的带领下,复恩还将关于慈善法的理论洞察编纂成书,并于2018年6月完成了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委托的《中国慈善法手册》(中英文双语)项目。目前,复恩法律还出版了《中国非营利组织法律实务丛书》与《中国公益法丛书》两套法律丛书,以及大学生公益慈善学教材《公益慈善法律教程》。

“我们始终坚持创新并不断摸索能解决问题、促进公益法律事业发展、产生更大社会价值的新模式,逐渐建设成为一个社会组织法律的研究中心、能力建设中心以及服务中心。”陆璇这样总结复恩的核心定位。

通过多年探索与发展,如今的复恩已经汇聚了大批法律专业人士与公益资深人士,拥有了强大法律专家支持库,在公益法律、社会组织法律研究等方面沉淀了较为深厚的基础。

将公益事业坚持到今天,陆璇遗憾于目前看到的社会组织“市场”发展空间太小,整个社会对公益的理解程度还很低,“现在一提起公益大家就会想到助学支教,资金还是主要流向了扶贫、教育和医疗,但是包括科技、环保、文化、体育、社会创新等领域都需要公益组织来推动发展,需要更年轻的人来推动主导”。

陆璇将目光聚焦在了今天的年轻人身上。为此,复恩自2018年启动了面向优秀的法学院学生的“公益律芽发掘计划”,希望通过该项目让更多的同学获得公益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并启发和引领他们加入到公益法律行业中去。2020年,复恩荣获2020年度上海“公益之申”十佳公益机构称号。

当然,陆璇强调,并不能期望每一个年轻人都去NGO做公益,重要的是整个社会对于公益事业的理解。陆璇对未来的社会有着简单殷实的希望:“社会创新的公益理念应该根植在每个人身上,这样人们到了每一家公司,每家公司都变成社会企业,每家公司都可以为公益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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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成都社会企业发展概况与政策思考

引言2020年12月19日,由复恩法律、凤凰网公益共同举办,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为合作单位的第二届中国公益行业合规发展论坛(暨第八届复恩法律论坛)以线上直播的方式成功举行。本次会议由复恩法律理事长陆璇及深圳社创星社会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创始人夏璇主持,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会长张凌、福特基金会北京代表处谷青出席并致辞,法律、公益、学术等各界专家学者出席并做演讲。

 冯天丽

电子科技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 副教授

冯教授在本次论坛上以“成都社会企业发展概况与政策思考”为主题,从成都社会企业的发展现状以及成都社会企业发展的生态系统两个方面进行分享,以期为社会企业的全国性立法提供有益的思考与经验。

第一部分

冯教授主要从成都社会企业的认证数据、成都市社会企业的组织类型、发展阶段与人员规模、服务领域、以及其在成都市七区12县的地域分布角度介绍了成都市社会企业的发展的总体情况与基本特征,并总结到一个城市的社会企业的发展情况与该地区对其的相关政策是紧密相关的,是养水与养鱼的关系。

自2018年成都市政府出台《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社会企业促进社区发展治理的意见》,完成首批12家社会企业的认证,成都市的社会企业申报和认证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于2020年,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对33家社会企业完成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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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成都市共有102家经认证的社会企业。全国(中国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展示会)认证的有63家,地方(成都)认证的有72家,其中33家是通过了全国和地方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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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成都市的社会企业认证与监管,要求社会企业的组织类型须为营利法人。故而成都市的社会企业类型呈现出这样一个特点:102家社会企业中有85家为企业,占比高达83%,比全国其他地区认证的社会企业的比例都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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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发展阶段和人员规模角度,成立十年以下的社会企业占比为85%,员工人数小于十人的占比为48%,呈现出创业期、小规模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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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服务领域角度,主要集中于教育与培训、社区服务、无障碍服务、农村发展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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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地区分布角度,成都市共有七区12县,其中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成华区的社会企业数量较高。可以看出,各区的对社会企业的政策力度也是影响一个区县社会企业设立、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介绍完成都社会企业的总体情况与基本特征后,冯教授分析了成都社会企业的来源以及它们的社会和经济价值。

成都社会企业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由具有商业模式的社会组织中来,即先成立社会组织,其后创办企业,形成一种“双轨运行的方式”。二是创办具有社会使命、利用商业模式解决社会问题的企业,比如有机农业、教育等领域的企业,其一开始就是营利法人。

社会企业具有双重价值—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以成都市首批社会企业社会属性监管与影响力评估数据做说明,2019年成都市社会企业覆盖的受益人群达20万人,创造出2.17亿元的营业收入,社会贡献总额达4,651万元。

第二部分

冯教授分享了成都为社会企业的发展所营造的“生态系统”方面的经验。成都社会企业发展生态系统可分为三方面—政策环境、社区孵育环境、专业化的支持性机构。其中冯教授指出监济并施的政策环境是促进社会企业有效发展的最关键因素—政策支持可以起到“指向标”的作用。有,如虎添翼;无,则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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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成都社会企业的蓬勃发展有赖于成都市政府所制定的一套有关社会企业的政策体系。成都市对于社会企业的成立与发展是有一个全生命周期的保障体系—从认证到退出、监管、各区的相应的鼓励、扶持政策,以及社区资金方面的支持。

1 对于特色政策,成都对于社会企业的监管导向是从严监管—树立标杆企业。比如一家企业想认证或者再次认证(两年有效期)为社会企业,那么它在环境保护、劳动者权益保障、纳税义务的履行等方面都是要依法依规的,否则就会被“摘帽”。2020年,就有一家社会企业就没有通过重新认证。

2 成都给予了社会企业得天独厚的社区孵育环境。相较于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城市,成都可以提供大量的免费的公共空间助力初创的、草根的社会企业设立、发展。比如,成华区的一个公共空间,其中就进驻了两三家社会企业。不过更得天独厚的是,在这个公共空间中同时也有如红十字会等的一些政府的群团组织,慈善会以及一些其他的社会组织也进驻其中。这样一个空间,其意义远超地理意义上的空间,其实它是一个信息、资源共享的聚集地、枢纽站。

3 专业化的支持性机构—中国的社会企业服务平台和成都的社会企业服务平台—为社会企业提供培训、信息等为社会企业赋能。

最后,冯教授总结到,成都的社会企业发展得益于成都的全生命周期保障体系、严格的监管机制、包括认证后的各方面的政策。可以说,政策对社会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所以也希望能够出台一部社会企业法以更好地推动社会企业的发展。今天的论坛非常有意义。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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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中国的社会企业法究竟何时落地?

引言

2020年12月19日,由复恩法律、凤凰网公益共同举办,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为合作单位的第二届中国公益行业合规发展论坛(暨第八届复恩法律论坛)以线上直播的方式成功举行。本次会议由复恩法律理事长陆璇及深圳社创星社会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创始人夏璇主持,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会长张凌、福特基金会北京代表处谷青出席并致辞,法律、公益、学术等各界专家学者出席并做演讲。

本次会议分为上下午两个半场,共四个环节。上半场包括中国慈善组织的行业自律与团体标准,以及疫情下志愿者与社会组织的行动与政策环境两个环节;下半场包括“社会企业法”何时落地,以及公益与互联网两个环节。

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会长张凌表示以公益行业基础设施建设为主题举办本次论坛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希望借此次交流,为我国公益事业的蓬勃发展注入新的活力。福特基金会北京代表处谷青提出合规是每一个公益机构的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也是实现机构和业务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公益机构间的竞争是体制机制的竞争,要把合规放在机构发展第一位,提升内部管理机制,健全风控体系。复恩法律也正在成为中国公益行业法律合规的重要基础设施。

 

公益行业基础设施建设

—“社会企业法”何时落地?

1 陈锦棠
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 社会工作与社会行政专业系 主任

陈教授在本次分享中介绍了香港和台湾地区的社会企业类型,以及规制每种类型社会企业的相应法律法规及政策。

陈教授以欧洲一家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100多位研究者,覆盖世界上56个国家和地区—为分析框架,将香港与台湾社会企业的类型分为四类—就业整合/积极性就业促进型社会企业、地方社区发展型社会企业、社会公司/服务提供与产品销售型社会企业、社会合作社。

一. 就业整合/积极性就业促进型社会企业

这类社会企业核心目标就是“就业整合”,为弱势群体提供相关的职业培训和有市场水平薪资的工作机会,以此缓和社会失业率。比如,相关的基金会就有喜憨儿社会福利基金会、阳光社会福利基金会、新路社会福利基金会等。

这些组织的规范性运作主要依靠其组织规章,一些历史较久的NGO则有其特定法规,比如东华三院条例、保良局条例。政府也会出台一些支持政策,比如,慈善团体的免税优惠、如“创业展才能”计划等的政府资助。就台湾而言对于财团法人(基金会)有其相关的法规,比如台湾身心障碍法明确要求5%身心障碍人士的聘用。

二.  地方社区发展型社会企业

这类社会企业组织是以“社区发展”带动出来的社区草根性NPO(非营利组织),旨在改善地方经济发展。比如于2001年成立的南投县中寮乡龙眼林福利协会,该协会主要从事老人送餐、老人日托、清寒学童奖助学金发放等社会福利工作,建立了龙眼林社区学园,与产业经济结合,课程注重技能性和实用性,该协会也参与龙眼产品的销售,为农民增加收入。

对于这类社会企业,香港和台湾两地均没有相关的特定法规。对于香港,有社区公享投资基金、携手扶弱基金、伙伴倡自强基金等的支持。台湾的该类社会企业主要依靠自发或者地区领袖来带动。

三. 社会公司/服务提供与产品销售型社会企业

该类型社会企业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NPO提供付费的服务,二是贩售NPO所生产或代售的产品,此种商业活动均与NPO本身的宗旨有密切的关联性。

该类型的社会企业多以注册公司的形式运营,所以应当符合公司法下的规定,亦需依法纳税。

四. 社会合作社

合作社的主要特性在于强调组织内部的利益关系人透过组织共同追求集体利益,利益关系人被鼓励积极参与组织事务,因而从中获利。在社会合作社模式下,社会企业以合作社的形式成立,由成立社会合作社的成员共同拥有,对单位的运作和发展享有同等的决策权,比如香港女工合作社。

香港虽然有合作社条例,但是已经过时,其服务对象主要是现已息微的农民和渔民。当前的合作社并非是依据合作社条例登记成立的社会合作社。

2 冯天丽
电子科技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 副教授

冯教授主要从成都的社会企业发展现状、成都社会企业发展的生态系统两个方面进行了本次分享,以期为社会企业的全国性立法提供有益的思考。

冯教授主要从成都社会企业的数量、增长趋势、类型、服务领域及地理区域分布等方面介绍了成都的社会企业的发展现状。自2018年成都出台相关鼓励、支持社会企业的政策以来,成都的社会企业数量呈逐年递升的趋势,至2020年共有102家,其中地方(成都)认证的有72家。这些社会企业主要分布在教育与培训、社区服务、无障碍服务等服务领域。

成都的社会企业发展以各区县(7区12县)政策为主,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成都社会企业的主要认证、监管部门。所以成都的社会企业类型以企业为主,102家中有85家为企业,占比达83%。其地域分布主要集中在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成华区等。

其后,冯教授分析了成都社会企业的来源以及它们的社会和经济价值。成都社会企业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由社会组织转型而来,二是先利用成熟的商业模型成立企业,然后由企业孵化出社会组织,以更好地完成其社会使命。社会企业具有双重价值—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以成都市首批社会企业社会属性监管与影响力评估数据做说明,2019年成都市社会企业覆盖的受益人群达20万人,创造出2.17亿元的营业收入,社会贡献总额达4,651万元。

最后,冯教授介绍了成都社会企业发展的生态系统—监济并施的政策环境、得天独厚的社区孵育环境、专业化的支持性机构—三个系统共同助力成都社会企业的创立与成长。在政策环境上成都采用全生命周期保障体系,从社会企业的创立到对其的监管都有相应的政策。社区孵育环境主要是为社会企业提供空间,比如社会创新孵化基地以及其他大量的免费的公共空间,为社会企业提供交流、共享资源的空间和条件。专业化的支持性机构,比如成都社会企业服务平台,相关培训活动的开展,为社会企业赋能。

冯教授最后总结到,成都的社会企业目前蓬勃发展的态势与成都为其营造的生态系统是密不可分的,本次会议的举办来探讨社会企业的基础设施的建设是非常有意义的,希望我们也能够出台一部社会企业法,为社会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政策环境。

3 沈东曙
北京乐平公益基金会 执行理事长

沈老师的本次分享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其对“社会企业”这一概念在实践中的来源与可能的去路的一些思考,二是其对中国社会企业法的立法时机与方式的一些思考。

沈老师首先介绍到“企业”一词最初由日本引进而来,我国长期民间实践也把企业等同于商业企业,其实“企业”的本源含义仅是指机构,并不特别带有商业属性。由此,沈老师引入其对“社会企业”这一概念在实践中的来源、发展的思考。

“社会企业”这一概念有三个可能的来源。

一是,随着社会组织的实践发展,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一个社会组织的发展不能单纯依靠自愿服务精神的推动,仍需要企业家精神、创新精神,比如像大学、医疗机构等传统的专业性服务机构更需要具有企业家精神的掌舵者。

二是,随着社会组织不断参与到为社会的服务中来,其意识到专业化、规模化发展的必要性,从而促使其转型,成为混合性的组织,甚至发展出复合型的商业模式。

“社会企业”这一概念的第三个可能来源是出于解决企业发展造成的负外部性问题的需要。比如,有些企业就提出1%的地球税,来保护环境、消除负外部性、增强正外部性。比如,在商业圆桌会议上181名CEO联合签署了《公司宗旨宣言书》,重新思考股东利益最大化,促使公司发展转向利益相关者理论下的公司价值最大化。再比如,共益企业运动的发展。商业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消减负外部性、促进正外部性,追求并发挥更大的社会价值是目前商业企业发展的趋势。

对此,沈老师总结到,混合性的组织以及以利益相关者为公司价值最大化导向的商业企业很可能是今后的发展方向。随后沈老师分享了其关于社会企业法立法与否、如何立法等方面的一些思考并提出了三点建议。

首先,从韩国、香港的经验出发,沈老师明确反对未经实践与地方性政策性文件提供充分反馈与反思的匆忙的中央性法律法规。由此,沈老师提出三点建议,并肯定了目前中国对社会企业法立法的审慎态度。

一 给予地方政府充分的决策权,培育地方性政策、建设共益城市的竞争环境,从中发现、选取更加合适的促进社会企业发展及如何监管的路径。在这方面,中央政府要保持其审慎性,给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自由,决定其地方性的社会企业相关政策。

二 建议建立法律效果的预评估和追踪机制。比如,可以利用建模来评估一项立法可能的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社会效果。

三 建议可以将目前中国已有的经验和工具纳入研究视角。比如中国的绿色金融、绿色债券,证监会对ESG指数的编制,以及民政部门出台的有关社区组织的建设、促进等方面的经验和工具。

最后,沈老师总结到,社会企业法立法,第一鼓励以地方性立法为主轴,第二研究各个部门可能还需要的法律法规。有了一个总体的立法章节框架后,可以先将某些章节在各个行业、部门中试行。最后建议建立预评估模型,通过数据使大家更易达成共识,也为以后法律的实施提供一个评估的框架基础。

4 李北伟
北京亿方公益基金会 秘书长

李秘书长的分享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是现有的对慈善组织的保值增值活动的法律约束与其后果,二是北京亿方公益基金会(其后简称“亿方”)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进行投资活动的创新与安排,三是近年来倡导社会企业法方面的发展。

首先李秘书长向与会嘉宾推荐了两篇关于社会企业方面的文献梳理文章,第一篇是李健老师于2017年发表的《条条大路通罗马?–国外社会企业立法指向及经验启示》,第二篇是潘晓老师于2012年发表的《第三部门法的“社会企业”运动—欧美两种路径下的制度演进》。

其后,李秘书长从亿方以基金会名义做社会企业投资的实践角度分享了亿方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创新与运作模式。

目前关于慈善组织投资活动的法律规范有二,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合法、安全、有效”原则。二是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其后简称“《办法》”)。《办法》第四条允许慈善组织进行股权投资。但是对于亿方来讲最大的约束在于该《办法》的第十四条第二款,“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慈善组织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第二款的法律逻辑在于,慈善组织的社会功能定位在于财富的再分配。比如,法律要求公募基金会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其上年总收入的70%。这就是一个财富再分配的逻辑。

而第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投资风险与收益不匹配的责任承担方式,对于不动本基金、私募的公益基金会来讲可能就不那么适合。投资必然伴随着风险,有损、有得。这也就导致,基金会只能采取最保守的投资方式,据某一中介机构调研,基金会的理财收益只有1.7%,而且通常低于通货膨胀率,这也导致,基金会管理层的一个失职。

接下来,李秘书长分享了亿方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做社会企业投资方面的创新—股权捐赠。第一,股权捐赠不受单项投资比例不能超过基金会总资产30%的限制。第二,除国有企业法人外,其他法人、自然人都可以做股权捐赠。第三,不要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来做股权捐赠。下面分别用两张图来说明亿方的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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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出资设立A公司作为股权捐赠方,A公司设立一家B公司作为项目公司,以B公司名义投资标的公司,也就是被投资的社会企业。然后由A公司将所有股权捐赠给基金会。此处成立B公司的好处有二,一是股权转让的收入额以历史成本计量,二是B公司的股权转让收入是可以免税的,还可以以年度利润的12%做税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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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之后成立B公司的好处有三,一是,A公司可以直接做股权捐赠而无需与标的企业的股东协商,二是,B公司是受《公司法》的规制,可以避开有关慈善组织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的限制,三是,B公司起到一个风险隔离的作用,其直接参与各种法律纠纷,不会将基金会牵涉其中。

以上安排的唯一缺点在于双重税负,不过该安排可以“在现行的法律约束下更有效地管理资产,做社会创新,推动社会企业投资”。

最后,李秘书长介绍了目前其参与的有关社会企业立法推进方面的活动,以期中国的社会企业法的立法既有底层实践又有顶层设计,使“社会企业”这一概念进入我国国家议事议程。比如,成都的关于社会企业方面的2020年至2025年的五年规划,民进中央的关于推动社会企业的提案(预计于2021年两会期间提交)。

点评嘉宾 袁瑞军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副教授

在点评环节,袁教授指出本环节非常重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发言嘉宾,包括主持人的背景—三位来自学界,两位来自实务界—代表了中国社会企业各方面的重要利益相关者。二是,地域上的广阔性—是大中华区的关于社会企业的概览性论坛。

其次,袁教授指出本次论坛的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作为研究者,袁教授也希望能够看到社会企业,在各层级政府、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中,体现其组织活力,有更多元化、更广泛的发展,并从中观察每种类型社会企业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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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了!第六期公益律芽招募启动!

何谓“公益律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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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律芽发掘计划” 是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复恩”)2018年培育的品牌项目,旨在通过宣传、推广、选拔优秀的法学院学生加入训练营,启发和引领他们加入到公益法律行业中,其前身为复恩主办的“青年律师训练营”。

这个冬天,第六期“公益律芽发掘计划”再次启动!本次计划在全国招收30名学员,并邀请其中15名赴沪参与线下训练营。根据往年经验,每期公益律芽的录取率为20%左右。没时间犹豫了,快来申请吧!(申请详情见下文)

关于复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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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是中国第一家社会力量发起的从事非营利组织法律研究的社会智库,也是一家为社会组织、社会企业提供专业法律能力建设的支持型非营利组织。复恩的宗旨是促进社会组织依法合规运营,推动中国公益事业及非营利事业的发展。

复恩拥有强大的专家库与专职的专业法律人才队伍,目前有上海和北京两地办公室,与民政部慈善社工司、中国慈善联合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大社建委、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复旦大学法学院等单位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

成为公益律芽你将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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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为中国独一无二的复恩“公益律芽”青年社群成员

● 长期学习和深度参与中国非营利组织法律研究

● 与资深公益人近距离交流互动

● 作为“公益律芽”社群成员,受复恩内推参与非营利组织实习

● 有机会受复恩资助独立开展公益领域研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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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线下参访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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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们参访活力社区、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宋庆龄基金会、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和爱芬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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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富”新赛道上,企业面临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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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完成“脱贫”任务的中国,开始迈入“共富”的新赛道。在“共同富裕”目标和“第三次分配”浪潮之下,企业如何秉承自愿原则,更好地参与其中,在“公益”中实现“共益”,将成为一个新的课题。

快速响应

在中央财经委“8·17会议”召开的第二天,腾讯宣布增资500亿元,启动“共同富裕专项计划”,投入乡村振兴、低收入人群增收、基层医疗体系完善、教育均衡发展等民生领域。早在今年4月,腾讯宣布启动首期500亿元资金的“可持续社会价值创新”项目,主要投向基础科学、教育创新、碳中和、FEW(食物、能源与水)、养老科技和公益数字化等领域的前瞻性探索。

至此,腾讯已连续规划投入1000亿元资金,按照当天披露的半年报,超过今年上半年实现的净利润903.54亿元。腾讯对此表示,将充分发挥企业在“三次分配”中的主观能动性,在增进社会福祉、助力共同富裕方面进行持续探索。

不仅是腾讯,多家企业也纷纷响应“共同富裕”号召。8月24日,拼多多宣布董事会批准了一项100亿元的农业科技研究专项基金,解决农业部门和农村地区面临的关键问题。

8月30日,吉利控股集团发布共同富裕计划细则,其中包括实行股权奖励计划,让更多员工分享企业发展成果。吉利汽车董事会共批准3.5亿股额度,首批1.67亿股向1万多名员工授予,按当日收盘价计算,市值约为45亿港元。

9月2日,阿里巴巴启动“阿里巴巴助力共同富裕十大行动”,将在2025年前累计投入1000亿元,助力共同富裕。为促进十大行动落地,阿里将成立一个专门的常设机构。

“浙江民企占比很高,高科技企业相对较多,他们参与共同富裕的过程,并不只是捐钱,而是结合了自身优势,从不同方面对共同富裕作出贡献。”浙江大学共享与发展研究院院长李实告诉《中国慈善家》,浙江省的4个智库联盟中也包括企业联盟,它们为实现共同富裕发挥着特有的作用。

“从政府角度,也希望企业能够有更多的参与,为浙江省的共同富裕献计献策,同时能做出一些实际的行动。”李实说。

而在关键时点的表态,也能看出企业的战略倾向和布局。8月30日,美团CEO王兴在财报后的电话会上称,“共同富裕本身就植根于美团的基因中”。王兴曾于6月将所持的10%股票划转个人基金,计划投入公益,价值约160亿元。9月6日,刘强东将京东集团总裁的位置交给徐雷,并表示自己将把更多时间投入到长期战略设计、年轻人才培养和乡村振兴事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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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要求到2035年,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取得更大成就,基本实现共同富裕。

在阿里巴巴的千亿公益预算中,有200亿元的共同富裕发展基金,助推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阿里巴巴集团合伙人,公益事业群总裁胡晓明在不久前接受《财新》采访时表示,共同富裕基金将首先在浙江省的26个重点关注山区县落地,重点用于消除城乡收入差别,包括对26个县产品的重新定位和升级。

那么,这笔捐赠的受益对象,究竟是当地老百姓,还是地方政府?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陆璇认为,关键还是要看200亿元如何使用,是全部划归财政,还是有一些项目设计、科学实施。浙江作为东部发达地区,在共同富裕话题上,依然有很多的公益项目可以探索。

“企业参与共同富裕,最大的贡献就是把企业做好,而不在于捐多少钱。”李实认为,实现共同富裕,是要解决民生的问题,解决就业的问题,解决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企业如果发展得好,能够不断增加就业,对经济增长作出贡献,就已经尽到了企业的本分。

因此,怎样能够保持企业创新的活力,能够不断的发展,不断吸收就业,特别是要吸收一些高质量的就业,从而给企业的员工增加收入,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才是企业参与共同富裕的主要方向。“如果每一个企业都能做好,政府的压力也会大大减少。”李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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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9日,上海,南京东路地铁站换乘通道内蚂蚁集团与多个机构合作展开的公益活动广告格外引人关注。图/IC

不仅仅是出钱

《中国慈善家》梳理近年来胡润慈善榜发现,企业家捐赠多集中在教育、社会公益、扶贫、赈灾、医疗等领域,传统公益中的扶危救困依然是企业捐赠的主要方向。

“如果企业只是出钱捐款,没有将公益、社会责任与企业发展战略联系在一起,进行科学的规划,那么无法发挥捐赠资金的最大效益,对社会而言也是一种资金的浪费。”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陆璇说。

陆璇认为,企业本身有主营业务的优势,从业务层面,能够给利益相关方很多的支持。对于一些政府暂时顾及不到的社会领域,企业慈善和民间力量可以先做社会创新,再逐步纳入社保或政府购买服务。

此外,但在一些针对社会痛点的领域,社会企业与社会影响力投资可以先行。例如,社会创新项目做好了,或许就能吸引到影响力投资,创新的资金也有了来源。

实际上,针对共同富裕的内涵,到底是公益更多,还是产业更多?阿里巴巴在集团内部曾展开多次讨论,最终得出结论,国家要的共同富裕是高质量的发展,是做大蛋糕,分好蛋糕。“阿里巴巴作为一个产业平台和生态体系,应该可以有所作为。” 胡晓明在接受《财新》采访时说。

胡晓明透露,千亿预算中,800亿元是与产业结合的行动计划,围绕科技创新、经济发展、高质量就业、弱势群体关爱等方向,主要是助力包括加大科技投入,扶持欠发达地区数字化建设;扶持中小微企业成长;助推农业产业化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出海;助力高质量就业;帮助提高灵活用工群体的福利保障;促进城乡数字生活均等化;缩小数字鸿沟,加强弱势人群服务与保障;支持基层医疗能力提升等具体行动。

“传统的慈善在发展过程中,其实有一个很大的症结,就是基础设施的问题没有解决。” 中央民族大学基金会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健指出,如果想帮助一个村的村民致富,传统的慈善是送米面粮油送钱,但依然解决不了贫穷的问题。不如拿这笔钱给村子修一条路,村里的人出去方便了,外面的人进来也方便,这个村的资源就流动起来。

“基础设施是慈善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所以阿里巴巴、腾讯、拼多多这些企业,在产业投入方面,抓住了未来慈善行业的方向。”李健说。

受疫情的影响,这两年我国制造类、服务类的企业都受到较大冲击,在疫情常态化的情况下,如果企业经济效益不如以前,甚至大幅下降,参与公益慈善除了出钱,还可以做哪些事情?

“企业参与第三次分配,除了出钱,还可以出技术,或者是出人力。”李健说。

在选择做公益的抓手上,一些互联网企业延续自己的垂直优势,在自己擅长的领域做公益立项,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有技术支持,也有成熟的产业链。拼多多选择助农,依托的是其下沉市场的实力;京东发展医疗健康,则是依托京东健康分拆上市,以及强大的物流优势。

而互联网和公益的结合,也让公益有了广泛参与性。阿里的95公益周,腾讯的99公益日,都是利用互联网的特性,让公益成为了一场慈善的狂欢和盛宴。

互联网技术解决了传统公益很多的痛点。互联网企业做线上公益平台,不但满足了企业社会责任和公益价值目标,更为公益组织提供了便捷,大大提高募集资金效率,同时,互联网也便于对捐赠信息及时公示,解决信息不透明的难题。此外,区块链技术的运用,则保证了公益资金和项目的可追踪和可监督。


2020年9月3日,腾讯99公益日发布会,在武汉客厅(原方舱医院)举行。腾讯副总裁程武等嘉宾上台,点亮“小红花”,正式拉开2020年99公益日序幕。图/IC

尴尬的企业公益

在陆璇看来,一个企业要成为“好企业”,参与第三次分配或者社会责任,首先应该建立一个更清晰的企业社会责任战略,能够界定清楚自己的利益相关方,并对实质性议题进行投入。同时,利用主营业务的优势去制定合理的战略,量化它的社会价值目标,从企业社会责任的五个维度,去做更多的有利于环境,有利于社区,有利于消费者的事情。“如果一个企业连ESG都做不好,就不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企业。”

然而,很多企业在公益项目和慈善布局上缺乏战略性,公益和企业发展的联系并不紧密,公益部门不创造利润,只知伸手要钱,往往缺乏持续的资金支持,面对一些周期较长的公益项目,难以发挥其效益。因此,除了设立公益基金,与专业的社会组织、基金会合作之外,成立企业基金会,逐渐成为企业家参与公益慈善的新模式。

中国第一家由互联网企业发起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出自腾讯。2007年6月,在腾讯创立第9年,时任首席行政官陈一丹主导腾讯投入2000多万元发起成立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据腾讯官网消息,集团每年向腾讯基金会捐出部分利润,截至2019年底,集团和员工已分别向腾讯基金会捐款约43亿元人民币和6900万元人民币。

四年后,2011年12月,阿里巴巴集团及子公司投入5000万元发起成立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承诺每年将阿里巴巴集团营业收入的3‰用于公益事业,作为基金会的主要资金来源,因此也被称为“千三公益基金”。据《阿里巴巴公益基金2019年度报告》,2019年度捐赠收入总额9113.8万元,支出9842.6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腾讯公益基金会发起人、荣誉理事长陈一丹是腾讯主要创办人之一,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孙利军是集团合伙人。从基金会理事长的级别配置能看出企业对公益慈善的重视,公益板块在集团内部享有很高的话语权,公益慈善和企业发展战略息息相关,内化为企业文化和价值观。

实际上,这种组织架构在一些国外知名企业中较为常见,由一名副总级高管负责企业社会责任,参与企业经营决策。这种安排是基于所在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视,因为一旦在社会责任方面出现问题,企业主营业务都会受到严重影响。正因为如此,我们经常能看到,某国际知名品牌一旦被爆出血汗工厂,性别歧视,环境污染等问题,就会遭到消费者的强烈抵制,还要面临监管层的重罚。

“如果一个制造了社会问题的企业,他们不去首先解决自己的问题,而是做其他的公益,我认为是不合适的。”陆璇表示,如果企业在自身的第一圈层,比如直接影响到的消费者方面都有问题,很难让人相信他们能做好公益慈善。

这些年来,中国的慈善氛围日益浓厚,逐渐形成向善的文化。在陆璇看来,中国慈善文化相当复杂和多元,现阶段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还不够,公益慈善在中国社会的话语权依然不高,因此,无论从社会层面,还是企业层面,公益慈善的地位有待提升。

从企业角度,公益慈善也可以是一个社会价值共创的过程,对于企业社会价值和品牌美誉度都有正面的提升。因此,将企业社会责任、公益慈善与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相结合,也是对股东和投资者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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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经常参与一些企业基金会的评估,很多企业基金会没有专职人员,主要功能只是花钱走账。在他看来,很多企业搞公益慈善,主要是为了维护政企关系,但如果直接投到政府的项目,无法享受税收优惠,而企业基金会让这一问题迎刃而解。“因此,今天我们看到企业慈善出现的一些问题,背后原因就在于企业对公益慈善的态度,如果基金会只是企业一个附属部门,独立性和话语权自然不高。”

但实际上,基金会都是单独注册的,是独立法人,所以企业还没有意识到慈善公益对企业真正的价值,而国外的一些企业,则是将慈善当成企业战略的一部分,不光是未来要捐多少钱,而是将慈善作为企业实现战略目标的重要手段,未来慈善要做到什么阶段,对于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会有怎样的帮助等。“如果企业将慈善看作企业社会责任的升级版,就应该非常重视公益慈善在整个企业目标实现中的作用,而不是仅仅把它当成一种边缘化的,可有可无的一种方式。”李健说。

除了边缘化和话语权的缺失,在一些中国的民营企业中,企业捐赠和企业家捐赠往往混为一谈。在胡润慈善榜的统计中,会有意识将两者分开统计,但大多数时候很难区分。

陆璇认为,一小部分企业的慈善捐助行为并非是从企业发展的角度,而是为了满足企业家个人的精神需求和价值实现。因此,在捐款方向上,更多的是凭借企业家个人的喜好,可能会出现某个领域的公益资源一拥而上,供需不平衡,加剧公益组织之间的马太效应。同时,在现代企业制度中,特别是对于公众企业而言,用企业资金为企业家个人情怀买单,某种程度上可能会损害作为中小股东的投资人的利益。

要解决这个问题,在企业基金会之外,设立企业家个人名义的基金会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在阿里巴巴,除了阿里巴巴基金会,还有马云基金会,前者主要资助公益创投、环境治理、弱势群体创就业、救灾减灾等公益项目,体现企业战略和业务优势。后者则开展一些教育领域的捐赠,比如乡村教师项目等,满足了教师出身的马云个人捐赠的偏好。

从个人角度,相比一次性大额现金捐赠,股票捐赠方式一方面能避免企业在金融市场产生波动,同时被捐赠的股票在投票权行使上,仍将依从捐赠人个人意志。因此,这种方式成为企业家群体中流行的方式,马克·扎克伯格、比尔·盖茨都采取过此类捐赠方式。

“推”和“拉”

胡润在发布2021年胡润慈善榜时表示,按最近几年财富创造的速度,5年后中国应该能有十来个万亿级企业家,“这些超级财富创造者绝对‘富可过三代’。财富如何传承给后代,或是捐赠给慈善事业,是很多企业家在思考的问题。也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胡润提出,中国高净值人群未来3年的捐赠目标是总资产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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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共同富裕目标的提出,如何鼓励企业参与第三次分配,摆在了政策制定者的面前。一些研究者建议开征房产税、遗产税,如此,高净值人群在面临财富代际转移时,会面临是将财富留给后代,还是做慈善的选择。

这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并不鲜见。美国联邦遗产税使用超额累进制,起征点是100万美元,税率分成18个等级,从18%到50%,遗产越多,税率越高。1987年,英国遗产税的个人起征点在7.1万英镑,随后起征点水平逐年调高,目前的起征点为32.5万英镑,税率为40%。日本采取继承税制,即根据各个继承人继承遗产数额的多少课税,是典型的分遗产税制,税率共分13个档次,从10%到70%,税率最高达70%。德国遗产税制实行7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7%到50%不等。与之相对的,这些国家慈善机构的税率很低,基本都是象征性的,比如1%左右。

在李健看来,鼓励企业参与第三次分配的政策分为“推”和“拉”两种,税收手段主要是“推”,而“拉”则是鼓励性的政策,除了诸如中华慈善奖这类名誉之外,还可以在诸如税收优惠、积分落户政策、政府资源让渡等方面给予鼓励和倾斜。

“实际上,我们还没有建立起现代慈善的文化观念和价值体系。”李健表示,道德包含道德无损主义和道德利己主义,前者是赠人玫瑰手留余香,后者是在帮助别人的过程中得到互惠。如果要求企业一定要无偿做慈善,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笔巨大成本,很难鼓励企业自愿参与到第三次分配中来,“从慈善角度,互利互助这种方式才是我们应该提倡的。”李健说。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国家不断强调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公益板块在中国企业战略布局中的地位或越来越重,对公益专业化的需求越来越大。而目前中国公益组织的专业人才极度缺乏,从业人员的薪资待遇较低,专业度较高的社会组织不多,以至于企业在捐款时,可选择性不高。

这也使得慈善捐赠缺乏市场化配置,大量的捐赠资源重复投向某一领域,形成资源的浪费。

“整个慈善领域没有实现类似市场化的配置方式,”陆璇表示,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真正放开慈善市场,允许更多的慈善组织进入这一领域,“现在的问题是,放水养鱼这个过程还没做,就已经开始严管,导致慈善组织的供给侧不足。”

在陆璇看来,捐赠人如果不是为了某种营销目的,不是为了维系政府关系的目的,都会关心资金的去向与实际效果。所以那些比较成熟的,信誉度、专业度较高的社会组织就会脱颖而出。捐赠人将钱捐给这些组织,发现做得很好,就会继续捐,这个组织就会发展得越来越好。“但现在的问题是,慈善市场有太多的限制,导致慈善组织的供给不足,优秀的组织数量少,捐赠人拿着钱却不知道捐给谁。所以要鼓励第三次分配,还需要创造良好宽松的环境,政府一方面要放权,一方面要让利,真正放开慈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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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漾头中心小学梦想中心,该中心由参与99公益日捐赠活动的爱心企业筹款资助,以支持学校开展梦想课程,推广素质教育,助力学生们的梦想起飞。图/CNSPHOTO

“我们还要纠正一个观念,就是公益的非营利性。”陆璇表示,目前很多中国的企业基金会只是被动地接受企业股权或资金捐赠的部门,极少会去做真正的“基金”。但在国外,一些成功的企业基金会相对独立,不仅仅是扮演公益慈善引擎角色的资助型基金会,同时也是金融市场里面的一个合格的机构投资人,保值增值收入已经成为基金会重要的可持续的资金来源。

1936年,福特汽车创始人亨利·福特的儿子爱德索尔·福特捐资2.5万美元在美国成立了福特基金会。基金会既不接受捐款,也不募款,福特父子去世后,其赠与(包括股票等)使福特基金会成为当时最大的基金会,而那笔初始资金和福特父子的遗赠就是福特基金会的全部资产。

从创立起,福特基金会就是用这些资产的投资收益维持着基金会的运转和发展,目前已经有大概140亿美元的规模。据福特基金会项目官员谷青介绍,按照美国法律规定,基金会每年至少需要花掉本金的5%用于公益慈善的目的。本金的另外95%就继续投资到市场中去。

谷青表示,在福特基金会的资金使用方式中,一种是只追求社会回报,不求任何财务回报的资金使用方式,即项目资助,也是目前基金会最主要的资金使用方式。此外,也有既追求社会回报,也追求财务回报的双底线投资。“福特基金会的投资团队尽最大努力保证本金稳定增长下去,让它的收益持续不断维持基金会运作,实现其在全球范围内促进公平发展的宗旨和目标。”

“我们应该创造一个更合理、更宽松的环境,让企业自主选择做怎样的慈善。毕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将做慈善的权力留给企业捐赠人自己判断。”陆璇说。

慈善捐赠专题沙龙暨《慈善法》专家建议稿研究成果说明会在上海举办

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修订研讨系列沙龙第九场之“民法典时代的慈善捐赠”专题研讨会暨《慈善法》修订专家建议稿研究成果说明会在上海公益新天地成功举行。该沙龙由京沪两地的徐家良、王名、陆璇三位专家及所在机构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共同发起。

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院长徐家良教授介绍了前面沙龙的八次活动,感谢各位领导、专家和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今天线上线下的研讨会。

作为沙龙指导单位代表,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马仲器在致辞中强调,中央财经委员会会议再次提出要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的积极作用,这对于加快促进分配制度改革,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加速推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结合学习《民法典》和实施《慈善法》五年来的实践,有必要对该法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各位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专家建议稿研究成果说明会,将有利于慈善法的修改和完善,推动中国慈善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

本次会议第一时段针对民法典时代的慈善捐赠进行深入探讨,由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院长徐家良教授主持。

专家发言一

聊城大学法学院院长、公益慈善与社会创新研究院院长杨道波主要围绕《慈善法》的上位法问题进行探讨,从《民法典》角度讨论非营利法人规定的由来、问题,试图从宏观层面完善我国慈善法律制度。《民法典》非营利法人制度存在的主要缺憾在于,我国非营利法人一般法律制度建设滞后于营利法人特别法律制度,也滞后于营利法人(企业法人)法律制度建设。他对《民法典》非营利法人制度改进有三个建议:其一,强化《民法典》关于法人制度的顶层设计;其二,重新审视非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实现形式之间的关系;其三,理性对待捐助法人之捐助人权利。

专家发言二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与社会学院教授李喜燕围绕慈善捐赠纠纷司法适用的反思和立法重构进行了讨论。李喜燕介绍了三个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司法案例,虽然三个案例裁判依据部分涉及《慈善法》,但最后判决依据的是《合同法》或者《民法典》;李喜燕认为,公益事业捐赠合同属于赠与合同,但是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行为。因此,公益事业捐赠合同既涉及一般法,又涉及特殊法,应该按照合同法的属性,进行特别法的考量,采用近似原则,公益优先。

专家发言三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福利与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德健提出,关于慈善捐赠,有必要明确受益人是特定组织的,应当构成《公益事业捐赠法》中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受益人是特定个体或家庭的,捐赠人依然可以进行捐赠,但该捐赠不构成慈善捐赠。

本次会议第一时段针对民法典时代的慈善捐赠进行深入探讨,由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院长徐家良教授主持。

 

专家发言一
  聊城大学法学院院长、公益慈善与社会创新研究院院长杨道波主要围绕《慈善法》的上位法问题进行探讨,从《民法典》角度讨论非营利法人规定的由来、问题,试图从宏观层面完善我国慈善法律制度。《民法典》非营利法人制度存在的主要缺憾在于,我国非营利法人一般法律制度建设滞后于营利法人特别法律制度,也滞后于营利法人(企业法人)法律制度建设。他对《民法典》非营利法人制度改进有三个建议:其一,强化《民法典》关于法人制度的顶层设计;其二,重新审视非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实现形式之间的关系;其三,理性对待捐助法人之捐助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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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法学院院长、公益慈善与社会创新研究院院长杨道波
专家发言二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与社会学院教授李喜燕围绕慈善捐赠纠纷司法适用的反思和立法重构进行了讨论。李喜燕介绍了三个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司法案例,虽然三个案例裁判依据部分涉及《慈善法》,但最后判决依据的是《合同法》或者《民法典》;李喜燕认为,公益事业捐赠合同属于赠与合同,但是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行为。因此,公益事业捐赠合同既涉及一般法,又涉及特殊法,应该按照合同法的属性,进行特别法的考量,采用近似原则,公益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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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法学与社会学院教授李喜燕
专家发言三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福利与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德健提出,关于慈善捐赠,有必要明确受益人是特定组织的,应当构成《公益事业捐赠法》中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受益人是特定个体或家庭的,捐赠人依然可以进行捐赠,但该捐赠不构成慈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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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福利与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德健
本次会议的第二时段主持人是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陆璇,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复恩三家机构分别对《慈善法》专家建议稿研究成果作了说明。
专家发言一
  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强调,清华大学专家建议稿针对《慈善法》执法检查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并结合中央关于“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新的精神,主要就国家慈善事业领导协调体制机制、慈善组织认定、慈善信托、慈善应急机制、互联网慈善募捐、慈善服务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慈善组织从业者和志愿者相关内容,并对社区慈善、个人救助、慈善教育与人才发展等问题进行了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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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
专家发言二
  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院长徐家良介绍了上海交通大学专家建议稿版本,根据慈善法实施以来出现的问题,对慈善法进行了四个方面的修订:其一,提议设置慈善委员会,提高慈善事业管理的权威性,协调不同政府部门的关系,共同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其二,在财产捐赠和慈善服务基础上,倡导将身体性权利捐献纳入慈善活动范围。扩大慈善组织的登记认定范围,建立慈善组织认定的退出机制。其三,增加基层慈善章节,真正激活基层慈善,为基层带来更大的治理弹性;其四,删除个人求助和互助互济部分,确保慈善法逻辑的完整性。
专家发言三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陆璇表示,复恩专家建议稿版本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重点:一是增加了慈善目的这一核心概念以统摄慈善法全文,以厘清慈善活动、慈善募捐、慈善服务等相关概念,二是增加与慈善组织义务相对应的权利,包括慈善组织可直接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捐赠票据申领资格、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以鼓励更多的组织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三是通畅公众依法行善的渠道,包括增加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明确直接登记制度,直接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业务范围的自主选择权,明确慈善组织的活动不受地域限制等进行了规定;四是增加了网络慈善专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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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陆璇
专家发言四
  增爱公益基金会理事长胡锦星表示,《慈善法》有一个很重要的目的是保护慈善事业,公益事业的最大影响力在于公益文化,《慈善法》需要引导和弘扬慈善文化。慈善事业不仅要关注到非营利组织,也要关注到那些不以营利为目标的社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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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爱公益基金会理事长胡锦星
专家发言五
  北京乐平公益基金会秘书长李利亚提出三点建议:第一,《慈善法》对于监督管理的主体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具体执行管理过程中缺乏来自《慈善法》的明确法条依据。第二,评估体系还需要更大的开放性,评估指标要适应不同类型的慈善组织,以便更好地促进慈善组织发展;第三,如何将第三次分配与《慈善法》更好地衔接起来需要更细致的研究;第四,应该关注到更多形式的社会组织,这些社会组织是否需要囊括进《慈善法》调整范围也需要研究,比如社会企业。
专家发言六
  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副秘书长朱秋霞认为,慈善事业发展迎来了历史性的机遇,《慈善法》修订需要捕捉这个发展机遇,通过第三次分配带来的大发展,弘扬慈善文化,迎接慈善事业更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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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副秘书长朱秋霞
专家发言七
    上海紫江公益基金会秘书长助理张凯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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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紫江公益基金会秘书长助理张凯
专家发言八
浙江微笑明天慈善基金会事业发展总监张翊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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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微笑明天慈善基金会事业发展总监张翊
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对本场会议进行了总结,感谢各位专家和各家基金会对《慈善法》专家建议稿修订活动的大力支持。王名教授认为,第三次分配是中国改革发展实践中提出的重要概念,是经济发展新时代的制度创新,第三次分配实现了从私到公的拓展。公益慈善既实现了空间上对“私”的突破,也实现了时间上对财富传承的突破。财富从物质层面提升到精神层面也是第三次分配的重要内容。因此,《慈善法》的修订需要考虑到第三次分配的问题,让财富更好地用于社会,实现有效利用和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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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线下部分参会嘉宾合影
会议简介
为了支持全国人大对慈善法的修订工作,动员京沪两地及所辐射区域内慈善组织广泛参与,王名、徐家良、陆璇三位专家及所在机构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在京沪两地发起并举办《慈善法》修订研讨系列沙龙,定期聚焦若干主题,邀请相关学者专家、政府官员和慈善组织从业者开展深入研讨,并在此基础上撰写出《慈善法》修订专家建议稿,为进一步推动慈善法治化建设提供有力的学术支持。第九场沙龙也是2021年上海公益伙伴月系列专业沙龙。本场沙龙的指导单位是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承办单位是上海市浦江社会组织促进中心,支持单位有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增爱公益基金会、北京乐平公益基金会、上海紫江公益基金会、浙江省微笑明天慈善基金会、上海仁德基金会、上海社会福利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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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芽DAY0 |第五期公益律芽线上课程回顾

公益律芽发掘计划”是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复恩”)2018年计划培育的品牌项目,旨在通过宣传、推广、选拔优秀的法学院学生及青年律师加入训练营,启发和引领他们加入到公益法律行业中,其前身为复恩主办的“青年律师训练营”。发展至此,该项目正日渐树立自己的口碑,在前四期的基础上,本期(第五期)不断总结经验,倾心打造出令学员、令导师、令组织自身以及相关的支持力量满意的律芽项目。

2021年6月6日至6月27日期间,本期公益律芽开展了四场别开生面的线上课程,一起来回顾一下精彩瞬间!

01

第一讲&开营仪式

陆璇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

 

曲栋 

广州市合木残障公益创新中心联合发起人、副理事长

广州手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创始人、董事长

第一讲即开营仪式由复恩创始人、理事长陆璇律师为大家带来公益法/非营利组织法的基本概念的讲解。在这个环节中,陆律师声情并茂地分享了个人有趣的公益经历,介绍了复恩的创始由来,直至切入公益法的讲解包括相关基本概念、非营利组织相关概念与中国公益慈善事业历史等内容,为律芽们开启了公益法/非营利组织法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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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广州市合木残障公益创新中心联合发起人、副理事长曲栋老师分享了自己从事公益事业以来的心路历程。“如果生命只有一个事业选择,你到底要做什么?”曲老师坦言,关注生命追求的价值感,是支撑公益人一往无前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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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第二讲

●张伯驹

北京自然之友公益基金会总干事

北京自然之友公益基金会总干事张伯驹老师分享了典型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例与工作人员实地调研的视频,对自然之友倡导环境政策立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促进自然保护区善治等工作内容进行介绍。分享中,学员们从充分感受到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状况。张老师激励学员们运用所学保护自然环境,成为拥有环境意识、权利意识和公民美德的绿色公民。

03

第三讲

●郑子殷

广东诺臣(白云)律师事务所主任

广东诺臣(白云)律师事务所主任郑子殷律师指出,未成年人孩子是社会单元里最脆弱的个体。目前我国缺少相关领域的专业办案部门,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法律专业人士、心理专家等也相对匮乏。但总体上,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从完善逐步走向不完善,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振奋人心。通过课程,学员们对于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的发展现状有了更加深入全面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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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第四讲

●康  瑜

昆明市呈贡区是光四季诗歌青少年服务中心创始人、理事长

 昆明市呈贡区是光四季诗歌青少年服务中心创始人、理事长康瑜老师给学员们分享了几首孩子们撰写的诗歌,她认为教乡村孩子写诗,不是为了培养诗人,而是为了培育心灵。在中国,因人口流动引发的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通过开展诗歌课程开发、教师培训、诗集出版等活动,是光诗歌致力于陪伴那些留在乡村的孩子们,由内而外改变中国乡村的面貌。

欢乐的时光总是如此短暂,几周的时间过去了,公益律芽的线上课程已然告一段落。经过课程的洗礼,身在其中的学员们一定都有所收获。让我们在第五期“公益律芽发掘计划”线下训练营再见!

“数据安全与我无瓜?” 不,你还有不到两个月准备时间!

听朋友圈说,最近法律界有一件大事发生:作为我国数据安全领域内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为《数据安全法》)正式颁布了,并将于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

在数字信息技术急速发展的大背景之下,《数据安全法》既是应对国内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与日俱增的数据安全隐患为个人和机构的合法权益所带来的威胁的纲领,也是保护我国在全球数据主权竞争过程中隐藏在数据安全之下的国家安全与利益的利器。

“这么高大上的内容,与我们这些平平无奇的公益机构大概是没什么关系吧?”

“是不是只有DD这样的大机构,才适用《数据安全法》呀?”

先别着急下结论,做一个小测试来判断一下。

1. 机构的业务活动是否会涉及一些实地考察、访谈或问卷等形式的调研工作?
2. 机构的业务活动中是否会涉及研究报告等含有数据内容的产出?
3. 机构日常运营中是否会用到自己的理事、监事、员工、实习生等人员的姓名、年龄、联系信息等个人信息?
4. 机构日常运营中是否会用到自己的捐赠人、受益人、志愿者等人员的姓名、年龄、联系信息等个人信息?
5. 机构的官网、公众号、微博等线上平台是否载有各种有关项目、捐赠或者平台用户的相关信息?

只要上述问题中有一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机构的工作很可能就属于到《数据安全法》所规制的内容了。

01 与众多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交叉或衔接

《数据安全法》虽然重要,但并不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与数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在此之前,已经陆陆续续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配套的法规制度等。而对于数据安全合规的把控需要结合整个法律环境,只依据《数据安全法》一部法律是完全不够的。下表是对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的梳理。

表1

02 适用范围广、且含有必要的境外适用空间

机构是否成立在中国境内、机构的数据相关活动是否在中国境内开展等都不是判断是否适用《数据安全法》的标准。因为从境内角度来说,《数据安全法》是以数据的处理和安全监管这两种行为为规制对象的;而从境外角度来说,它是以行为后果为触发条件的。也就是说,境内的任何数据处理和安全监管行为均受《数据安全法》管辖,一些数据处理行为,即使是在境外发生的,但若损害到我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公民或组织合法权益的数据处理,则也受《数据安全法》管辖。

同时,这里的数据包括以任何形式记录的任何信息,处理则包括了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各种行为。

03 实行数据的分类分级管理

不只是《数据安全法》,在此之前出台的《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数据安全的法律中,也强调了对数据进行分类等级管理和保护的有效数据治理原则。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数据的分类分级包括两种:法定分类分级和机构自行分类分级。

1. 法定分类分级

法定的分类分级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数据种类和级别,不允许机构进行更改。目前数据的法定分类分级包括以下几种:

表2

2. 机构自行分类分级

对于无法归类到上述法定分类分级中的数据信息,机构可以参照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非法利用后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自行分类和分级。

04 限制特殊数据跨境流动

促进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与自由是《数据安全法》确定的原则,因此在鼓励一般数据跨境流动的基础上,《数据安全法》对部分特殊数据的跨境流动设置了一定的限制和监管措施,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

表3

05 强调数据交易及市场秩序的合规性

1. 对于数据处理服务的资质要求

部分数据处理服务需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才可提供[14],例如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涉外调查许可证等。

2. 对于数据交易中介服务机构的责任要求

《数据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对接数据买方和卖方的中介机构需要负责的工作内容,包括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留存审核和交易记录。[15]

3. 禁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

继2020年初的《<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对有关互联网这一数据市场平台的反垄断规则进行规定后,《数据安全法》也强调了不得通过非法方式获取数据或开展其它数据处理活动来排除和限制竞争。

06 强调对其他国家的反制措施

从一定角度来看,《数据安全法》同时也是中国家对于国际间数据主权竞争的一个正面回应。这不仅体现在法律起草和出台的时间与背景环境,还体现在法律正文中对于反制措施的明确规定,即如果其他国家和地区在与数据和数据开发利用技术等有关的投资、贸易等方面对中国采取歧视性措施,中国可以视情况采取反制措施。[16]而配合我国于今年6月10日出台和生效的《反外国制裁法》,反制措施包括了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

如今距离《数据安全法》生效已经不足两个月,公益机构应当如何来准备相应的合规工作呢?我们准备了一份To do list供大家参考。

Step 1-进行机构数据盘点,并建立分类分级制度

(1)将机构以往所有行政管理和业务活动所涉及到的所有数据(以下简称为“历史数据”)进行汇集。

(2)梳理历史数据,并在这一过程中了解机构运营所涉及到的数据类型、来源、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使用平台、存储方法、存储地点、销毁方法等基本信息。同时根据所了解到的信息,按照前文第三部分“实行数据的分类分级管理”中所列出的类别对历史数据进行分类,并记录下所分的类别。

(3)根据机构的业务范围和近期的战略计划,检查记录的分类类别是否有需要删除或增加的,确认最终版本的机构数据分类。

(4)根据最终版本的机构数据分类制定“机构数据分类制度或指南”,在其中明确规定机构数据分为哪几类、各类别的定义和界定方法、数据分类和统计的负责人等。

Step 2-建立常态化、全流程的数据管理措施

(1)在完成数据分级分类制度或指南的基础上,结合数据的分类和分级搭建机构内部常态化和贯穿数据全生命周期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该制度既要覆盖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各个环节,同时还要为不同级别和种类的数据匹配差异化的管理措施,以确保各类数据的合规要求可以满足。

(2)采纳机构业务所涉及的行业通行的数据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满足该行业内容相关技术标准和组织管理标准。

(3)机构内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Step 3-建立特定场景的数据管理措施

(1)数据出境

首先,建立出境数据的内部识别审查流程机制和安全评估制度。审查和安全评估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数据出境的必要性和成本;数据的类型是否属于有法定出境限制的数据;数据接收方的安全保护措施、能力和水平,以及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网络安全环境等;数据出境及再转移后被泄露、毁损、篡改、滥用等风险;数据出境及出境数据汇聚可能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个人合法利益带来的风险等。

其次,在上述审查和评估基础上,对是否出境进行决策。可考虑将数据出境作为机构“重大事件”之一,必须经理事会2/3以上投票通过方可执行。同时,根据各地方规定或机构自身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求需要就此涉外事项进行重大事项报告的,应当按要求进行审批或报备。

最后,在执行数据出境时,应当与数据接收方就数据的安全等事项签订协议,并监督对方按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如遇到任何问题或风险,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2)数据安全事件

加强风险检测,并提前制定在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时应当采取的处理方式、补救措施、人员责任,以及相应的向主管部门和所涉第三人进行报告的相关操作。

Step 4-调整合作策略

(1)筛选合作对象。开展涉及到数据内容项目时,机构对于合作对象的尽职调查和筛选标准应当增加以下内容:

– 对方是否为具有较高数据合规义务的主体,如国家核心数据运营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重要数据运营者、或者其他有关对于经济社会发展非常重要以及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数据运营者。

– 对方是否为需要相应资质的数据服务提供者,以及对方是否获得了相应的资质或许可证。

– 对方是否拥有完善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 对方是否为境外非政府组织或其他含有涉外因素的机构或个人。

(2)筛选合作项目或调整合作内容。开展涉及到数据内容项目时,机构应当考虑该项目所涉及的数据合规风险和成本来决定是否执行该项目,或对该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考量的角度包括:

– 项目涉及的数据中属于具有较高合规要求的数据数量和比例,如国家核心数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境内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一般重要数据、出口管制物品数据。敏感个人信息、未成年人信息等。

– 数据的来源是否透明且合法。

– 数据可否存储在境内,是否需要跨境。

(3)修改合作协议。

机构应当针对不同的合作对象和合作内容所涉及的数据类型,制定不同的有关数据处理的协议条款,加入到目前的合作协议模板中。

Step 5-注意相关配套规定和行业标准的出台及更新

目前《数据安全法》刚刚出台,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配套规定仍在征求意见或制定当中。建议各机构对此以及自己业务所属的行业标准等多加关注,及时了解和学习新的要求,并据此对内部规章制度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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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真问题,为慈善法修订工作建言献策 ——《慈善法》修订系列研讨首场沙龙暨专家建议稿项目启动仪式在上海交大成功举办

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慈善法实施检查报告,提出“适时修改慈善法”。今年“两会”结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决定启动慈善法修订工作。2021年3月26日,全面负责该项工作的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在京召开慈善法修订工作专家座谈会,何毅亭主任表示:将继续坚持开门立法的原则,吁请相关高校和法律界专家积极参与修订工作。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华慈善总会会长宫蒲光在近期工作中指出了慈善法修订工作需要注意的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问题,近年来经常引发公众关注的网络慈善;第二个问题,研究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慈善活动的特点规律,并纳入法律予以规范;第三个问题,明确公开募捐主体、接收捐赠主体的界定范围和公开募捐资格的审批、取消、退出情形和程序;第四个问题,需要进一步做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增加对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重大突发事件下开展慈善募捐、进行慈善活动的有关规定。

为了支持全国人大对慈善法修订工作,动员京沪两地及所辐射区域内慈善组织的广泛参与,由京沪两地的陆璇、徐家良、王名三位专家及所在机构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发起,在京沪两地举办慈善法修订研讨系列沙龙,定期聚焦若干主题,邀请相关学者专家、政府官员和慈善组织从业者开展深入研讨,并在此基础上制订出慈善法修订专家建议稿,为进一步推动慈善法治化建设提供有力的学术支持。

2021年4月26日,上述三个主办单位在上海交通大学徐汇校区的文物保护建筑新建楼内举办“《慈善法》修订研讨系列沙龙暨专家建议稿项目启动仪式”,召开首场研讨沙龙,本场沙龙邀请四十多位专家学者、民政部门领导和实务界人士参加,共同讨论《慈善法》修订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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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是由全国法学会系统内第一家慈善法治研究会——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作为指导单位,由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增爱公益基金会、上海紫江公益基金会、北京乐平公益基金会、浙江省微笑明天慈善基金会、上海仁德基金会六家基金会支持了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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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趋势 新问题 《慈善法》面临的挑战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2020年10月份的报告中指出,《慈善法》落实过程中显现了一些突出问题,与社会财富量级、第三次分配的地位不相匹配。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陆璇指出,《慈善法》在多层次公共服务体系中的效能还需进一步激发,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

作为慈善活动主要载体和《慈善法》规制主要对象的慈善组织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目前,慈善组织质量、数量、结构等与立法预期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社会组织缺乏认定与登记成为慈善组织的动力。

第二

监管不足与监管过度并存,行业自律薄弱。地方慈善监管和执法机构监管力度不足,部分基层主管部门行政监督不到位,对慈善组织的要求偏多、指导服务不够,慈善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发挥有限。

第三

促进措施落实不到位。对慈善组织的表彰激励制度尚未完全落实或不够完善,金融、土地、慈善信托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尚未进一步明确,捐赠票据出具困难,慈善组织获得政府购买服务的机会较少。

第四

互联网慈善活动需要进一步规范,如对网络募捐等互联网新问题的规范不足。

第五

应急机制不健全。在新冠疫情防控应急状态下,慈善组织缺乏信息共享和管理平台,物资储备和资源调度机制不畅通,出现运行效率低,信息披露不及时、捐赠款物处置迟缓、志愿服务统筹不全等情况。

完善制度保障  助力慈善事业发展

     针对《慈善法》面临的挑战,与会嘉宾们各抒己见,就修订意见展开了充分的讨论。王名教授在活动一开始,介绍了本项目缘由及用意,对项目提出了“广而议之”“议而修之”“修而缮之”“知而行之”四点要求,期待三个发起方将项目打造成能够对修法发挥实际影响的一个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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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家良

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院长徐家良认为,《慈善法》实施5年来,总体上来说是好的,但还是存在着一些制度缺失和规定不明确。目前来看,慈善组织的范围较窄,许多组织无法认定为慈善组织;缺少统一管理慈善事业的政府部门,各个部门之间协调成本高;慈善组织权利少义务多,认定积极性不高。他还建议设置慈善管理专业,以加快高校慈善人才的专业培养。

罗昆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罗昆认为,《慈善法》和《民法典》的概念体系对接上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完善,其中包括其他组织的概念、慈善组织组织形式的具体要求、无偿赠与的矛盾、无权赠与的缺位、赠与的撤销等。他还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慈善组织的公益使命,《慈善法》应当增加相应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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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忠祥

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原党委书记刘忠祥指出,《慈善法》重点关注还是慈善组织的问题,公益型事业单位在未来可能成为新的慈善组织组织形式;《慈善法》规定的慈善活动其实是志愿活动而非全部的慈善活动;慈善组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此外,针对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的三大管理条例需要加快出台,配合《慈善法》明确各部门权责、加大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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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星

增爱公益基金会理事长胡锦星对《慈善法》中慈善活动的内容和范围、基金会的支出要求、慈善信托委托人的定义以及实物捐赠开具票据的规定提出了意见。胡锦星理事长提议,可以减少对慈善活动形式和地域范围的限制,并在慈善活动的范围中添加心理、就业及弘扬慈善文化的内容。此外,胡理事长提出可以重新考虑非公募基金会和公募基金会对最低公益事业支出的要求,认为现行的标准会对基金余额较高的非公募基金会造成困难。最后,胡理事长提议《慈善法》对慈善信托委托人进行规定,并进一步明确开具实务捐赠捐赠票据时对金额认定等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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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江雪

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理事长潘江从慈善组织的角度对《慈善法》修订提出了自己的期待。他们提出,《慈善法》应包容公益创新,目前对慈善组织活动范围和业务范围的限制不够合理;《慈善法》对非公募慈善组织的慈善活动年度支出要求较高;希望可以由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共同管理慈善信托;《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的促进作用体现不够明显,导致大部分社会组织没有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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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伟

浙江省微笑明天慈善基金会理事长吴伟也从慈善组织的角度提出了修订建议。他认为,《慈善法》应当注重对慈善组织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时精简慈善组织备案工作,减轻民政部门工作负担。另一方面应鼓励慈善组织主动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提高捐赠人服务水平。目前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绝大多数都是信托公司,应当发挥慈善组织在慈善配置和项目监管执行方面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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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璇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陆璇首先介绍了作为项目主办方的复恩法律对《慈善法》立法、执法与普法工作的参与情况——复恩积极参加了社会组织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管理办法等立法研讨,承接上海市人大立法研究所的《上海市慈善地方立法研究》课题,为《慈善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出台夯实基础。陆璇理事长指出,《慈善法》亟待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方面是要通畅社会力量依法行善的道路,解决慈善组织认定难的问题,让更多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成立,增加慈善行业的“市场主体”数量;

第二个方面是要保障慈善组织的合法权益,让慈善组织可以在一个充分竞争的环境中依法行善,而不是被分支机构、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工资限额等方面的不合理规定所限制发展,严重挫伤了慈善组织的积极性。

为此,陆璇理事长提出了五点修订意见:

第一是使慈善组织的认定跟法人登记相分离,行政确认程序更明确;

第二是增加慈善组织的权利,凸显慈善组织认定的价值;

第三是将慈善组织的范围扩大到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社区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团体等非法人组织;

第四是扩大慈善组织认定的对象,促使更多慈善法实施后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可以进行认定;

第五是将慈善组织的法人身份和慈善属性相分离,允许不再从事慈善活动的组织主动申请取消慈善组织属性。

各界人士齐聚一堂  修订建议献智献策

“《慈善法》修订研讨系列沙龙暨专家建议稿项目启动仪式”旨在关注行业焦点问题、热点问题以及难点问题,通过助力《慈善法》修订,不断推动慈善行业健康、全面、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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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启动仪式上,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副书记顾锋出席并发表了热情洋溢的欢迎词,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会长张凌出席并致辞,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副司长臧宝瑞、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原党委书记刘忠祥、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二级调研员沈东亮、上海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处处长张晓颖参加研讨活动,并分享了专业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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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场沙龙活动上,各界人士齐聚一堂,在历时四个小时的活动上,二十多位行业专家与实务人士聚焦《慈善法》,讨论并分享了相关的修订建议。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积极利用国家学术机构和民间公益慈善机构资源,邀请学术专家、行业从业人员、专业人士对《慈善法》修订发表意见,整合学术、行业观点,为《慈善法》修订提供广泛而又专业的修订意见,希望最终形成《慈善法》修订草案专家建议稿,为我国进一步推动慈善法治化建设添砖加瓦。

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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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单位

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

支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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