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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中国的社会企业法究竟何时落地?

引言

2020年12月19日,由复恩法律、凤凰网公益共同举办,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为合作单位的第二届中国公益行业合规发展论坛(暨第八届复恩法律论坛)以线上直播的方式成功举行。本次会议由复恩法律理事长陆璇及深圳社创星社会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创始人夏璇主持,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会长张凌、福特基金会北京代表处谷青出席并致辞,法律、公益、学术等各界专家学者出席并做演讲。

本次会议分为上下午两个半场,共四个环节。上半场包括中国慈善组织的行业自律与团体标准,以及疫情下志愿者与社会组织的行动与政策环境两个环节;下半场包括“社会企业法”何时落地,以及公益与互联网两个环节。

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会长张凌表示以公益行业基础设施建设为主题举办本次论坛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希望借此次交流,为我国公益事业的蓬勃发展注入新的活力。福特基金会北京代表处谷青提出合规是每一个公益机构的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也是实现机构和业务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公益机构间的竞争是体制机制的竞争,要把合规放在机构发展第一位,提升内部管理机制,健全风控体系。复恩法律也正在成为中国公益行业法律合规的重要基础设施。

 

公益行业基础设施建设

—“社会企业法”何时落地?

1 陈锦棠
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 社会工作与社会行政专业系 主任

陈教授在本次分享中介绍了香港和台湾地区的社会企业类型,以及规制每种类型社会企业的相应法律法规及政策。

陈教授以欧洲一家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100多位研究者,覆盖世界上56个国家和地区—为分析框架,将香港与台湾社会企业的类型分为四类—就业整合/积极性就业促进型社会企业、地方社区发展型社会企业、社会公司/服务提供与产品销售型社会企业、社会合作社。

一. 就业整合/积极性就业促进型社会企业

这类社会企业核心目标就是“就业整合”,为弱势群体提供相关的职业培训和有市场水平薪资的工作机会,以此缓和社会失业率。比如,相关的基金会就有喜憨儿社会福利基金会、阳光社会福利基金会、新路社会福利基金会等。

这些组织的规范性运作主要依靠其组织规章,一些历史较久的NGO则有其特定法规,比如东华三院条例、保良局条例。政府也会出台一些支持政策,比如,慈善团体的免税优惠、如“创业展才能”计划等的政府资助。就台湾而言对于财团法人(基金会)有其相关的法规,比如台湾身心障碍法明确要求5%身心障碍人士的聘用。

二.  地方社区发展型社会企业

这类社会企业组织是以“社区发展”带动出来的社区草根性NPO(非营利组织),旨在改善地方经济发展。比如于2001年成立的南投县中寮乡龙眼林福利协会,该协会主要从事老人送餐、老人日托、清寒学童奖助学金发放等社会福利工作,建立了龙眼林社区学园,与产业经济结合,课程注重技能性和实用性,该协会也参与龙眼产品的销售,为农民增加收入。

对于这类社会企业,香港和台湾两地均没有相关的特定法规。对于香港,有社区公享投资基金、携手扶弱基金、伙伴倡自强基金等的支持。台湾的该类社会企业主要依靠自发或者地区领袖来带动。

三. 社会公司/服务提供与产品销售型社会企业

该类型社会企业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NPO提供付费的服务,二是贩售NPO所生产或代售的产品,此种商业活动均与NPO本身的宗旨有密切的关联性。

该类型的社会企业多以注册公司的形式运营,所以应当符合公司法下的规定,亦需依法纳税。

四. 社会合作社

合作社的主要特性在于强调组织内部的利益关系人透过组织共同追求集体利益,利益关系人被鼓励积极参与组织事务,因而从中获利。在社会合作社模式下,社会企业以合作社的形式成立,由成立社会合作社的成员共同拥有,对单位的运作和发展享有同等的决策权,比如香港女工合作社。

香港虽然有合作社条例,但是已经过时,其服务对象主要是现已息微的农民和渔民。当前的合作社并非是依据合作社条例登记成立的社会合作社。

2 冯天丽
电子科技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 副教授

冯教授主要从成都的社会企业发展现状、成都社会企业发展的生态系统两个方面进行了本次分享,以期为社会企业的全国性立法提供有益的思考。

冯教授主要从成都社会企业的数量、增长趋势、类型、服务领域及地理区域分布等方面介绍了成都的社会企业的发展现状。自2018年成都出台相关鼓励、支持社会企业的政策以来,成都的社会企业数量呈逐年递升的趋势,至2020年共有102家,其中地方(成都)认证的有72家。这些社会企业主要分布在教育与培训、社区服务、无障碍服务等服务领域。

成都的社会企业发展以各区县(7区12县)政策为主,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成都社会企业的主要认证、监管部门。所以成都的社会企业类型以企业为主,102家中有85家为企业,占比达83%。其地域分布主要集中在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成华区等。

其后,冯教授分析了成都社会企业的来源以及它们的社会和经济价值。成都社会企业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由社会组织转型而来,二是先利用成熟的商业模型成立企业,然后由企业孵化出社会组织,以更好地完成其社会使命。社会企业具有双重价值—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以成都市首批社会企业社会属性监管与影响力评估数据做说明,2019年成都市社会企业覆盖的受益人群达20万人,创造出2.17亿元的营业收入,社会贡献总额达4,651万元。

最后,冯教授介绍了成都社会企业发展的生态系统—监济并施的政策环境、得天独厚的社区孵育环境、专业化的支持性机构—三个系统共同助力成都社会企业的创立与成长。在政策环境上成都采用全生命周期保障体系,从社会企业的创立到对其的监管都有相应的政策。社区孵育环境主要是为社会企业提供空间,比如社会创新孵化基地以及其他大量的免费的公共空间,为社会企业提供交流、共享资源的空间和条件。专业化的支持性机构,比如成都社会企业服务平台,相关培训活动的开展,为社会企业赋能。

冯教授最后总结到,成都的社会企业目前蓬勃发展的态势与成都为其营造的生态系统是密不可分的,本次会议的举办来探讨社会企业的基础设施的建设是非常有意义的,希望我们也能够出台一部社会企业法,为社会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政策环境。

3 沈东曙
北京乐平公益基金会 执行理事长

沈老师的本次分享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其对“社会企业”这一概念在实践中的来源与可能的去路的一些思考,二是其对中国社会企业法的立法时机与方式的一些思考。

沈老师首先介绍到“企业”一词最初由日本引进而来,我国长期民间实践也把企业等同于商业企业,其实“企业”的本源含义仅是指机构,并不特别带有商业属性。由此,沈老师引入其对“社会企业”这一概念在实践中的来源、发展的思考。

“社会企业”这一概念有三个可能的来源。

一是,随着社会组织的实践发展,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一个社会组织的发展不能单纯依靠自愿服务精神的推动,仍需要企业家精神、创新精神,比如像大学、医疗机构等传统的专业性服务机构更需要具有企业家精神的掌舵者。

二是,随着社会组织不断参与到为社会的服务中来,其意识到专业化、规模化发展的必要性,从而促使其转型,成为混合性的组织,甚至发展出复合型的商业模式。

“社会企业”这一概念的第三个可能来源是出于解决企业发展造成的负外部性问题的需要。比如,有些企业就提出1%的地球税,来保护环境、消除负外部性、增强正外部性。比如,在商业圆桌会议上181名CEO联合签署了《公司宗旨宣言书》,重新思考股东利益最大化,促使公司发展转向利益相关者理论下的公司价值最大化。再比如,共益企业运动的发展。商业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消减负外部性、促进正外部性,追求并发挥更大的社会价值是目前商业企业发展的趋势。

对此,沈老师总结到,混合性的组织以及以利益相关者为公司价值最大化导向的商业企业很可能是今后的发展方向。随后沈老师分享了其关于社会企业法立法与否、如何立法等方面的一些思考并提出了三点建议。

首先,从韩国、香港的经验出发,沈老师明确反对未经实践与地方性政策性文件提供充分反馈与反思的匆忙的中央性法律法规。由此,沈老师提出三点建议,并肯定了目前中国对社会企业法立法的审慎态度。

一 给予地方政府充分的决策权,培育地方性政策、建设共益城市的竞争环境,从中发现、选取更加合适的促进社会企业发展及如何监管的路径。在这方面,中央政府要保持其审慎性,给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自由,决定其地方性的社会企业相关政策。

二 建议建立法律效果的预评估和追踪机制。比如,可以利用建模来评估一项立法可能的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社会效果。

三 建议可以将目前中国已有的经验和工具纳入研究视角。比如中国的绿色金融、绿色债券,证监会对ESG指数的编制,以及民政部门出台的有关社区组织的建设、促进等方面的经验和工具。

最后,沈老师总结到,社会企业法立法,第一鼓励以地方性立法为主轴,第二研究各个部门可能还需要的法律法规。有了一个总体的立法章节框架后,可以先将某些章节在各个行业、部门中试行。最后建议建立预评估模型,通过数据使大家更易达成共识,也为以后法律的实施提供一个评估的框架基础。

4 李北伟
北京亿方公益基金会 秘书长

李秘书长的分享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是现有的对慈善组织的保值增值活动的法律约束与其后果,二是北京亿方公益基金会(其后简称“亿方”)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进行投资活动的创新与安排,三是近年来倡导社会企业法方面的发展。

首先李秘书长向与会嘉宾推荐了两篇关于社会企业方面的文献梳理文章,第一篇是李健老师于2017年发表的《条条大路通罗马?–国外社会企业立法指向及经验启示》,第二篇是潘晓老师于2012年发表的《第三部门法的“社会企业”运动—欧美两种路径下的制度演进》。

其后,李秘书长从亿方以基金会名义做社会企业投资的实践角度分享了亿方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创新与运作模式。

目前关于慈善组织投资活动的法律规范有二,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合法、安全、有效”原则。二是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其后简称“《办法》”)。《办法》第四条允许慈善组织进行股权投资。但是对于亿方来讲最大的约束在于该《办法》的第十四条第二款,“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慈善组织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第二款的法律逻辑在于,慈善组织的社会功能定位在于财富的再分配。比如,法律要求公募基金会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其上年总收入的70%。这就是一个财富再分配的逻辑。

而第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投资风险与收益不匹配的责任承担方式,对于不动本基金、私募的公益基金会来讲可能就不那么适合。投资必然伴随着风险,有损、有得。这也就导致,基金会只能采取最保守的投资方式,据某一中介机构调研,基金会的理财收益只有1.7%,而且通常低于通货膨胀率,这也导致,基金会管理层的一个失职。

接下来,李秘书长分享了亿方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做社会企业投资方面的创新—股权捐赠。第一,股权捐赠不受单项投资比例不能超过基金会总资产30%的限制。第二,除国有企业法人外,其他法人、自然人都可以做股权捐赠。第三,不要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来做股权捐赠。下面分别用两张图来说明亿方的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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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出资设立A公司作为股权捐赠方,A公司设立一家B公司作为项目公司,以B公司名义投资标的公司,也就是被投资的社会企业。然后由A公司将所有股权捐赠给基金会。此处成立B公司的好处有二,一是股权转让的收入额以历史成本计量,二是B公司的股权转让收入是可以免税的,还可以以年度利润的12%做税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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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之后成立B公司的好处有三,一是,A公司可以直接做股权捐赠而无需与标的企业的股东协商,二是,B公司是受《公司法》的规制,可以避开有关慈善组织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的限制,三是,B公司起到一个风险隔离的作用,其直接参与各种法律纠纷,不会将基金会牵涉其中。

以上安排的唯一缺点在于双重税负,不过该安排可以“在现行的法律约束下更有效地管理资产,做社会创新,推动社会企业投资”。

最后,李秘书长介绍了目前其参与的有关社会企业立法推进方面的活动,以期中国的社会企业法的立法既有底层实践又有顶层设计,使“社会企业”这一概念进入我国国家议事议程。比如,成都的关于社会企业方面的2020年至2025年的五年规划,民进中央的关于推动社会企业的提案(预计于2021年两会期间提交)。

点评嘉宾 袁瑞军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副教授

在点评环节,袁教授指出本环节非常重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发言嘉宾,包括主持人的背景—三位来自学界,两位来自实务界—代表了中国社会企业各方面的重要利益相关者。二是,地域上的广阔性—是大中华区的关于社会企业的概览性论坛。

其次,袁教授指出本次论坛的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作为研究者,袁教授也希望能够看到社会企业,在各层级政府、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中,体现其组织活力,有更多元化、更广泛的发展,并从中观察每种类型社会企业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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