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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律芽发掘计划特别季——环保与可持续发展再度开启

自今年6月“公益律芽发掘计划”特别季开启以来,受到了众多热心人士的关注,在这众多的反馈中,有一群特别的人与我们联系,他们是报名截止后看到律芽招募计划的朋友,希望有机会能参与到项目学习中。经过协调、项目加速迭代,终于在这个十月我们再度开启公益律芽发掘计划“特别季——环保与可持续发展”

本次我们计划招募15位关心关注并愿意致力于公益实践的青年法律人通过自主学习和小组共学的方式开展线上课程学习,并邀请部分学员参与线下训练营,实地走访公益实践项目地,深入一线了解公益组织环保与可持续发展实践。

线上课程
第一部分:环境与法律

  • 环境保护的国际法背景及国际合作
  • 环境治理中的公正转型
  • 环境法律政策倡导

第二部分:双碳目标:碳达峰与碳中和

  • 数字赋能的气候行动
  • 环境污染控制
  • 可持续农业
  • 金融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的作用

第八期律芽相关课程链接:

第八期律芽第一讲 | 王灿发:环境保护的国际法背景及国际合作

第八期律芽第二讲 | 林燕梅:环境治理中的公正转型

第八期律芽第三讲|刘金梅:自然之友环境策略公益诉讼案例分享

第八期律芽第四讲|马军:数字赋能的双碳行动

第八期律芽第五讲|周翔、宋慧:污染防治——环境污染控制

第八期律芽第六讲|石嫣:生态保护——可持续农业

第八期律芽第七讲|朱聆:金融在环境保护中的发挥的作用

时间安排
线上课程(自学+团队学习):时间:10月20日-12月10日

形式:

1)7次自主学习,学习时间自由安排;

2)4次小组共学,周四/周六19:00-21:00

线下参访

时间:2024年1月21日-1月30日之间(暂定)

地点:江浙沪周边地区

费用:培训费减免(不包含其它费用支出)

成为公益律芽你将获得👇

  • 一次深度环保与可持续发展的课程学习、研讨机会,拓展公益法律的实践认知
  • 成为中国独一无二的复恩“公益律芽”青年社群成员,拥有一百多位不同背景却兴趣相投同行伙伴
  • 长期学习和深度参与中国非营利组织法律研究
  • 与资深公益人近距离交流互动
  • 作为“公益律芽”社群成员,享受复恩内推参与非营利组织实习

申请资格

  • 在校法学院学生(年龄不限)
  • 对非营利法律、环境保护议题及中国公益行业抱有浓厚兴趣
  • 可稳定参与公益律芽的活动与安排
申请流程
01
提交申请表扫描推文中的二维码填写表单报名

报名截止时间:2023年10月15日晚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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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参与线上课程自学线上课程,并与同伴深度研讨

03
入选线下训练营综合表现,通过面试选拔部分律芽,参加线下训练营,走访长三角的环保与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公益机构、社会企业等

参访机构
01
上海静安区爱芬环保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一家致力于解决城市生活垃圾问题的环保公益机构,为城市社区提供垃圾分类解决方案。截至2022年底,已在343个社区(含小区和村)推动垃圾分类工作,覆盖超过20万户居民。

02
青山自然学校青山自然学校是由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万向信托和大自然保护协会(TNC)联合发起并捐赠支持建立的自然教育基地所在地,由本地社会企业运营。

该基地采用中国传统夯土建筑工艺,实现对废弃村小的再利用改造。青山自然学校团队从2016年开始驻地青山村,协助将本地饮用水源恢复为一类水质,并在青山村本地社区开展多样化的社区支持、公众参与工作,践行用商业模式推动公益可持续发展。

03
千岛湖水基金水基金致力于通过科学实验、实地示范,政策研究促进水环境的提升和水源地的长效保护;借助环境教育活动带动公众了解和参与生态保护;同时联合政府、企业、公益组织等多元伙伴共同推动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的落地,探索人类社会发展与水资源保护的可持续平衡关系

04
黄山九龙峰保护区九龙峰地处黄山山脉主峰西南,此保护区建立于2001年4月,属森林生态类型自然保护区。保护区森林覆盖率97.5%,拥有高等植物1295种,珍惜植物42种,重点保护动物35种,被誉为”华东物种基因库”。

近年来,九龙峰保护区引入公益保护组织和社会企业,积极探索政府主导、公益组织和社会企业参与的”三驾马车”自然保护区管理新模式,该模式入选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典型案例。

05
上海绿洲公益发展中心(绿洲盛食社)国内首家食物银行,也是全球食物银行网络(GFN)在中国大陆的唯一授权会员单位。自2014年起,绿洲开始在上海探索本土食物银行项目的运作,以“打造中国食物银行网络”为愿景,以“食物零浪费 社区可持续 人人有其食”为使命,致力于友善处理余量食物,实现食物再分配,减少食物浪费。

《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附法条全文英文翻译)

2023年9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到10月15日(点击阅读原文查看)。《规定》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发布《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之后,制定的又一部与数据出境相关的部门规章。

《规定》旨在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有关数据出境的要求进行细化和具体的同时,对《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中有关数据出境的要求进行了简化,具体如下:

一、

相关概念的进一步明确

1.重要数据定义的进一步明确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中对于“重要数据”的定义比较宽泛,即指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等的数据。如何辨别自身跨境提供的数据是否属于重要数据以及是否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是数据处理者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难题之一。而结果导向的判定标准使得数据处理者在处理数据时不得不采取非常保守的态度。《规定》则特别对此进行了说明,只要未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就不需要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这意味着数据处理者只需要检索所在的行业、地区公开发布的信息,确认自身跨境提供的数据是否已经被相关部门、地区的通知和公开文件划分为重要数据即可,不需要自行对数据本身的重要程度进行分析和界定。这一标准相较之前明确很多。

2.数据出境定义的进一步明确

《规定》强调了构成个人信息跨境的前提之一是向境外提供的个人信息是在境内收集产生的,否则该行为不属于个人信息出境,也不适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相关法律要求。

二、

数据出境要求的优化和简化

根据现执行的《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数据处理者需要从以下四个角维度判断和识别自身在进行数据跨境传输之前要满足的前置法律要求:

(1)自身是否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2)自身向境外提供的数据是否是重要数据;

(3)自身在此次数据跨境传输之前累计处理的个人信息数量;以及

(4)自身在此次数据跨境传输之前累计向境外提供的个人信息或敏感个人信息的数量。

以上四个维度集中在跨境传输的数据性质以及数据处理者过往累积的个人信息处理数量之上,导致在目前操作中,只要满足安全评估的门槛,即使日常只有少量个人信息出境的数据处理者,也需要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例如,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以及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个人信息或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同时,对于可以通过签订标准合同的形式向境外提供信息的,同样适用范围较广,一些较少数量的个人信息出境,仍然需要完成签订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备案这三个步骤。合规成本较高,流程也较为复杂。而此次《规定》将上述四个维度调整为了以下维度:

(1)自身是否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不变);

(2)自身向境外提供的数据是否是重要数据(不变);

(3)自身在此次数据跨境传输之前累计向境外提供的敏感个人信息的数量(不变);

(4)自身预计1年内向境外提供的个人信息数量(新规);以及

(5)自身此次向境外提供的个人信息数量(新规)。

除了跨境传输的数据性质以外,以上维度更加关注数据处理者将来会跨境传输的个人信息数量,使得日常只有少量个人信息出境的数据处理者不再需要履行前置的法律要求,合规成本大大降低。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3种不需要履行任何前置合规要求的即可进行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例外情况,并给予了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行制定需要纳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管理范围的数据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的权利。

综上,具体要求对比如下:

数据跨境情形

现行要求

《规定》要求

(尚未生效)

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或者自上年1月1日起已经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及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任何数量的个人信息

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 如果需要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 如果预计一年内向境外提供不满1万人个人信息,无需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即可出境

• 如果预计一年内向境外提供1万人以上、不满100万人个人信息,可以不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但需要与境外接收方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并向省级网信部门备案或者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 如果是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如跨境购物、跨境汇款、机票酒店预订、签证办理等,必须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无需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即可出境

• 如果是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必须向境外提供内部员工个人信息的,无需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即可出境

• 如果是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等,必须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无需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即可出境

累积处理个人信息不满100万人、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不满10万人且不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任何个人信息

需要与境外接收方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并向省级网信部门备案或者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 如果预计一年内向境外提供不满1万人个人信息,无需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或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即可出境

• 如果是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如跨境购物、跨境汇款、机票酒店预订、签证办理等,必须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无需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或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即可出境

• 如果是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必须向境外提供内部员工个人信息的,无需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或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即可出境

• 如果是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等,必须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无需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或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即可出境

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行制定并经过相应政府部门批准备案后的负面清单之外的数据出境

需按要求分别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或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无需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或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即可出境

三、

涉密敏感信息不在《规定》调整范围内

除了上述两方面的变动之外,《规定》特别强调国家机关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以及任何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涉及党政军和涉密单位敏感信息、敏感个人信息的,都还是按照原本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执行。

 

按照目前《规定》的内容,在其后续生效后,数据处理者应当着重从以下角度注意自身的数据出境行为,做好相关合规工作。

• 确认自身是否属于自贸试验区以及自身跨境提供的数据是否在该自贸试验区制定的负面清单范围之外

• 持续关注自身所在相关行业部门、地区制定和发布的有关重要数据的目录、清单和文件

• 核查需要进行跨境提供的数据的数量并与《规定》中最新的数量要求进行对比

• 核查需要进行跨境提供的数据的内容,属于涉密敏感类数据的仍按照原本的法律要求执行,涉及到订立和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依据劳动规章或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等情形的,可能适用《规定》中的简化要求。

《规定》仅为意见征求稿,在未生效之前,仍应依据现行的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英文版

Information of seeking public advice — ‘The Regulation for Standardizing and Promoting Cross-border Data Flow (Draft for Comments)’

Publisher: National Internet Information Office

Publish Date: September 28, 2023


 

To ensure national data security, protect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s, and further regulate and promote data to flow freely in accordance with law and order, the office made following provisions, according to relevant laws and implementation of regulations on data export, such as “Assessment Methods of Data Export Security” and “Standard Contract Methods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Export”:

1. Data generated from international trade, academic cooperation, cross-border production, and marketing activities that do not involve personal information or important data, are not required to report for assessment of data export security, establishment of standard contracts for personal information export and verifica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2. Data handlers are not required to report for assessment of data export security if they are not informed or publicly disclosed by relevant departments or regions as handling important data.
3. Providing foreign entities with personal information that was not collected within the borders is not required to report for assessment of data export security, establishment of standard contracts for personal information export and verifica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4.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are not required to report for assessment of data export security, establishment of standard contracts for personal information export and verifica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 Providing foreign entities with personal information is required, for the necessity of conclusion or performance of a contract which the individual is one of the parties, such as cross-border shopping, remittances, plane tickets and hotel reservations, visa applications;
(b) Providing foreign entities with internal employee personal information is required,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in accordance with legally formulated labor regulations and collective contracts;
(c) Providing foreign entities with personal information is required, for the protection of natural person’s life, health, and property security in emergency.
5. If it is predicted that foreign entities will be provided with less than 10,000 individuals’ personal information in a year, it is not required to report for assessment of data export security, establishment of standard contracts for personal information export and verifica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However, if foreign entities are provided with personal information according to consent, it is required to receive the consent of the individual whose personal information is provided.
6. If it is predicted that foreign entities will be provided with more than 10,000 but less than one million individuals’ personal information in a year, but standard contracts for personal information export will be established with foreign recipients and provincial-level cyberspace administration will be filed, or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will be verified, it is not required to report for assessment of data export security. However, if foreign entities are provided with personal information according to consent, it is required to receive the consent of the individual whose personal information is provided.
7. Pilot free trade zones may independently formulate the data list (below referred to as the “negative list”) that is required to be included in the management of assessment of data export security, establishment of standard contracts for personal information export and verifica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The negative list is required to be approved by the provincial-level cyberspace administration and filed to the national cyberspace administration.
Data export beyond the negative list is not required to report for assessment of data export security, establishment of standard contracts for personal information export and verifica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8. Providing foreign entities with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important data, state organs and operators of key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shall comply with relevant laws, administrative rules, and departmental regulations.

Providing foreign entities with sensitive information involving the Party, the government and the armed forces, sensitive information involving secret-related institutions and sensitive personal information, state organs and operators of key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shall comply with relevant laws, administrative rules, and departmental regulations.

9. Providing foreign entities with important data and personal information, data handlers shall comply with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ules, fulfill the obligations of data security protection and guarantee data export security. In occurrence of data export security incident or increased risk of data export security, data handlers shall take remedy measures and report to the cyberspace administration in time.
10. Local cyberspace administrations shall strengthen the guidance and supervision over data handlers’ data export activities, enhance regulation before, during, and after the data export activities and require data handlers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hidden risks in cases where significant risks are found in data export activities. If a data handler refuses to correct mistakes or the activities cause serious consequences, the data handler shall be required to stop data export activit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to ensure data security.
11. In case of any inconsistency between this regulation and relevant regulations, such as the “Methods for Data Export Security Assessment” and the “Methods for Standard Contracts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Export,” this regulation shall prevail.

NOTE: Unofficial translation for reference on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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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恩法律陆璇:慈善组织财务管理指南与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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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复恩法律的创办人、理事长陆璇佛山市顺德区慈善组织联合会邀请为慈善联合会会员开展《慈善组织财务管理指南》团体标准宣贯培训

在这次培训中,陆璇律师对团体标准的框架和内容进行了详尽解析,并就“慈善组织财务管理的重点、难点内容”进行了深入剖析。他还为现场参与者提供了有关慈善组织财务管理的建议。

陆璇律师特别强调,基于风险的思维是实现管理体系有效性的前提,而财务管理不规范可能带来法律风险。因此,他建议社会组织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1.建立一套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2.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流程,并进行分级授权;

3.在遇到财务管理的疑难问题时,可以查阅本团标寻求解答;

4.遇到无法解决的问题,可以向顺慈联或其他专家寻求咨询。

陆璇律师表示非常感谢佛山市顺德区慈善组织联合会的邀请,希望复恩法律的培训能对提升社会组织的财务管理能力有所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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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展会上看复恩:公益的未来,有你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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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日于深圳举办的慈展会上,复恩作为参展单位,展示了其在公益领域的独特视角与贡献。许多参观者对复恩所展示的益两Yilight(公益百科)合规自测公益律芽发掘计划等表达了浓厚的兴趣,纷纷向工作人员询问并详细了解这些项目的具体情况。

在此次慈展会上,复恩以其丰富的项目和深入的见解,吸引了大量参观者的目光。那么,除了上述项目,复恩还有哪些其他的亮点和可能?复恩专注于以法律服务公益,潜心研究、实务赋能,长期为公益领域提供法律学术研究、公益行业服务、公益法律人才建设,持续赋能公益,促进社会组织依法合规运营,推动中国公益事业及非营利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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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次慈展会的参展间隙,复恩的执行主任张燕代表复恩参加了由中国慈善联合会主办的“社会组织申请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业务培训”。这一举动无疑是复恩在提升自身业务能力,以更好地为社会组织服务方面迈出的坚实一步。

作为中国公益领域的重要力量,复恩一直致力于通过创新和协作,解决社会问题,推动社会进步。在此次慈展会上,复恩所展示的项目无疑是其致力于公益事业的具体体现。通过这些实践,复恩将帮助更多的人和组织参与到公益事业中来,共同为中国社会的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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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作为此次复恩重点参展项目——益两Yilight、合规自测与公益律芽发掘计划项目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这些项目的成功实施不仅需要复恩自身的努力,也需要更多的合作伙伴和社会的支持。我们期待着与更多的组织和个人一起,共同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为建设更加美好的社会贡献力量。

 

相关项目链接👇

公益律芽项目:助力公益律芽项目,让公益法律的种子生根发芽

益两网站项目:加入YiLight益两公益百科项目,探索公益行业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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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恩理事长陆璇:公益慈善内部治理,为新机构保驾护航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陆璇于9月14日下午受上海市民政局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处特别邀请,为自2022年7月1日以来新成立的市级社会服务机构开展了一场深入的社会服务机构内部治理培训

陆璇作为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的理事长,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学教育背景,还在公益慈善法治领域拥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实践经验。他在培训中分享了自己多年积累的专业知识和心得体会,为参训的社会服务机构提供了有益的指导和帮助

本次培训紧密结合实际,重点围绕法律概念与内部治理、财产使用、人力资源、合同管理、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服务活动等关键环节展开。陆璇通过引入大量实践案例,深入浅出地解析了社会服务机构内部治理的各个方面,使参训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并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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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璇理事长的授课风格亲切自然,他以生动的语言和丰富的实例向参训者传递了有关社会服务机构内部治理的重要理念和技巧。培训现场氛围热烈,参训者纷纷表示收获颇丰,对今后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作为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的理事长,陆璇理事长表示将继续致力于推动社会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发展,提供更多优质的培训和法律服务。同时,他呼吁更多的社会服务机构关注内部治理,提高服务质量,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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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益机构常见法律误区,你中了几个?

编者语:

环保社会组织在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社会发展,社会组织的合规能力要求也更加的高,环保组织提升法律合规能力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复恩法律“提高中国环保社会组织法律意识和合规能力”项目,定制了三场直播课程,内容涵盖知识产权、数据安全,合规文件写作,以及ONGO的相关注意事项。课程在9月20日-22日 10:00-11:00连续三天直播为你解惑,欢迎预约直播!

在参加直播前,先来自测下您和您的机构,是否有以下常见的法律误区呢~

#1

              第一场直播课           

                  知识产权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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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

志愿者拍摄的照片,没有书面约定的话,创作作品的志愿者才是作者哦!

#你知道吗?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是可以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的。但如果没有约定话,即使你花了钱,著作权还是归属创作者哦!

#你知道吗?

你能清楚地说出,哪些情形下,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其作品呢?

点击预约9月21日《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与合规能力提升》直播课

课程概要

  • 环保公益NGO常见知识产权相关场景
  • 宣传、筹款中用到的图片和视频,有哪些注意要点呢?
  • 知识产权合规TIPs!
#2

              第二场直播课           

                  数据安全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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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

数据安全合规与环保NGO息息相关

#你知道吗?

  • 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都是数据!

    而国家自然资源、环境基础数据,如未公开的水情信息、水文观测数据、气象观测数据、环保监测数据更属于重要数据

    重要数据是国家重点规范的对象哦!

  • 你是数据的处理者,还是数据的接受者?还是数据的分享者?
  • 作受资助方,能不能向资助方分享数据?作为资助方,能不能接受受资助方提供的数据?这些问题需要基于相关数据性质、数据动线和各方法律责任的分析!
点击预约9月20日《数据安全法律意识与合规能力提升》直播课

课程概要

  • 数据安全基本知识,帮助你拆解本机构工作场景中与数据相关的重要环节
  • 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常见雷区分析,带你一一避过!
  • 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TIPs!
#3

             第三场直播课           

              合规文件写作工作坊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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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

合规需要好多的文本和制度,例如

  • 合同中的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条款怎么写?
  • ONGO的资助合同,在本地化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 知识产权保护在合同中应当如何体现?
  • 对于合规、数据安全和知识产权,不知道怎么制订机构管理制度
点击预约9月22日“合规文件写作工作坊”直播课

课程概要

  • 不论你是资助型环保机构还是接受资助的项目执行型环保机构
  • 从机构负责人到项目官员都不可错过的实用写作技巧T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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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合规能力建设就主打一个量身定做!

在直播群或评论区写下你们的合规需求,这些问题会在9月的培训中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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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课程感兴趣,请添加小助手,欢迎入群~

群内福利:

  • 专属问题答疑
  • 群内专属奖品

第八期律芽开营|仲夏夜,在心中播下公益法律的种子

编者荐语:

 

2023年7月24日晚,第八期公益律芽发掘计划线上开营仪式顺利举行。本期,将为你介绍在律芽开营仪式中,嘉宾们为律芽成员带来的精彩的专题讲座。

 

以下文章来源于公益律芽发掘计划 ,作者公益律芽

公益律芽发掘计划.

“公益律芽发掘计划” 是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2018年培育的品牌项目,旨在选拔优秀的法学院学生加入训练营,启发和引领他们加入到公益行业中,培育公益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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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金卓

第八期公益律芽发掘计划开营啦!

    2023年7月24日晚,第八期公益律芽发掘计划线上开营仪式顺利举行。

参与本次开营仪式的嘉宾有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教授《商业生态》联合创始人和主编孙海燕老师,往期律芽代表、青海省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协会志愿者秦艺源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陆璇

受邀参与开营仪式的还有第八期公益律芽发掘计划全体30位律芽成员,以及4位“护芽使者”。“护芽使者”为往期律芽成员,以志愿者身份参与本期项目的共创和执行工作,这也是公益律芽发掘计划项目组建的首支由往期律芽成员组成的志愿者团队。

环节1: 陆璇代表组织方进行开场致辞

    首先,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复恩”)理事长陆璇代表组织方进行了热情的开场致辞。陆璇理事长介绍了复恩以法律服务公益的使命,以及举办“公益律芽发掘计划”项目的目的,即启发优秀的法律人才加入到公益法律行列当中。最后,陆璇理事长寄语全体律芽,希望大家做一个清醒的现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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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璇理事长给律芽的寄语)

环节2:戴仁洛代表第八期律芽成员

分享破冰活动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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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律芽代表戴仁洛与他所介绍的律芽志愿服务经历)

    来自西南政法大学的戴仁洛代表第八期“律芽”成员分享了大家对公益法律的理解,特别是如何将环境保护领域和公益法律服务相结合的讨论成果。

第八期“律芽”成员有着丰富的志愿服务经历。不仅有擅长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的权利捍卫者,还有多次前往鄱阳湖实地调查水利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的调研新星,还有营造校园向善向爱氛围的校园志愿者,还有努力让金融和资本服务女性权益保护、促进生态环境改善的前卫实干家。

此外,律芽们也提出了对如何平衡公益与收入、如何构建职业规划、如何协调法律、环境和公益三者之间的关系等具体的问题,并期待在本期训练营中收获答案。

环节3:北京大学金锦萍老师进行

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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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锦萍老师与参会成员们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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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锦萍老师讲座的引言)

    北京大学金锦萍老师为律芽们带来了以法学研究方法和公益慈善教育为主题的演讲。金锦萍老师从学理和实务两个层面介绍了非营利组织法的特点,以及非营利组织法课程的教学设计、创新思考与实务关切。金老师还分享了法律专业视角下对非盈利组织的研究成果和前沿问题,并鼓励律芽们积极参与到公益法律教育和实务当中,用专业知识支持呵护非营利组织

环节4:往期律芽代表秦艺源分享参加律芽训练营的收获与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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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艺源代表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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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艺源分享自己在公益领域的成长历程)

    第四期律芽代表、青海省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协会志愿者秦艺源第七期律芽回顾|秦艺源:成为一名环保公益人后我想说)就自己的公益法律服务历程和心得进行了真诚分享。秦艺源自称为律芽4.0, 她用非常专业、非常多元、充满活力三个词组形容了自己对律芽训练营的感受,并表示自己在参加训练营后开始主动走向探索将法律、环保与公益相结合的个人发展道路。艺源还简要回顾了自己的公益法律服务志愿者经历,以及对提供更加富有深度、富有专业性的环境领域公益法律服务的思考。

环节5:《商业生态》联合创始人&主编孙海燕老师

进行主题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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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燕老师介绍本次主题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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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燕老师讲述国际史上的三次绿色浪潮)

    《商业生态》联合创始人和主编孙海燕老师带来了以“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兴起”为主题的分享。孙海燕老师以“塑料瓶的命运”这一短片为引子,生动地引出了对我国在可持续发展领域相关立法和实践情况的介绍。接下来,孙海燕老师深入地介绍了“可持续商业”的内涵,并回顾了“可持续商业”在世界和中国的发展过程中的关键历史节点及其意义。孙海燕老师还介绍了《商业生态》在推广可持续发展中具有代表性的项目以及背后设计理念,并表达了对律芽们的殷切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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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营仪式在主持人的热情寄语中圆满结束。本次开营仪式为律芽们提供了展示自己和提出问题的宝贵机会,知识分享环节也为律芽们后续进一步的学习和实践活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律芽们也纷纷在留言中分享了参加本次开营仪式的收获,表达了对后续课程的期待:

“金老师谈到不谈主义,认清现实,寻找合作’、‘不能有道德优越感和贴标签’ 让我突然清醒了,又有些被戳破心思的羞愧感。孙老师,陆老师还有学姐有关如何走上公益之路的分享也非常启发我,促使我更多更深去思考我的道路。总之非常感谢大家!”

— 邢媛 中国人民大学

“感谢老师们让我系统地了解非营利组织法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发展历程,改变了我很多看待问题的方法。各位老师的实践经历、见闻、选择转变的分享也把我从一个停留在憧憬和空想着去做法律公益的人带到了实践中,让我去思考怎样在公益中发挥法律的专业作用,最终去实现公益的目标。非常期待在接下来课程中能够了解来自更多不同视角的知识,与大家有更多交流!”

— 华奕琳 中国传媒大学

“开营仪式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金老师提到的,‘非营利本是人类生活的常态,但是当营利成为常态的时候,非营利反而成为了非常态’ 给我以极大冲击,这仍需我再度细细思索。其他老师和学姐就自己各自的分享也让我收获颇丰,让我看到公益路上充满着坚定的前行者,这给我以极大鼓舞。这是我第一次真正接触‘公益’与‘法律’的结合,第一节课就给我带来了惊喜与收获,也让我无比期待接下来的课程!”

— 李晗 华东政法大学

“今晚感触比较大的是金老师和孙老师分享中体现出的成本负担问题。公益慈善和环境在企业经营和社会运作中应当属于开支型和负担型的环节,因此在推进的过程中不能不考虑成本投入和损失补偿的问题,无论是金老师提到的在小地域维度上环境保护区原住民权益的维护,还是更大范围中涉及地方支柱产业和长期规划的环境问题,都需要对改良环境所需进行的投入与牺牲的收益由谁负担作出回答。面对环境和慈善问题,如何寻求合作,营造从边缘到中心有梯度的实践,与企业和社会一起创造商业之上的价值,是今晚的开营仪式带给我的启迪。十分期待后续课程的学习!”

— 吉彦霖 浙江农林大学

    本期公益律芽训练营的顺利开营,也成为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在推进公益领域法律专业知识传播工作领域深耕的第八个年头中的一个重要时刻。衷心祝愿各位热心公益、富有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的年轻法律人在律芽训练营中收获知识与友谊,预祝第八期律芽训练营取得圆满成功!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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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卓,第六期律芽成员,有过校园记者等宣传工作经历,关注公益法律议题,很荣幸作为第八期律芽的传播工作志愿者,希望能用文字让律芽的课程和优秀伙伴被更多人看见。

项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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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律芽发掘计划”是复恩法律2018年计划培育的品牌项目,旨在通过宣传、推广、选拔优秀的法学院学生及青年律师加入训练营,启发和引领他们加入到公益法律行业中,培育公益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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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恩法律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季报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简称“复恩”或“复恩法律”,2012年9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登记成立,是一家4A级社会组织。复恩法律是国内第一家社会力量发起的非营利组织法研究社会智库,也是一个为社会组织提供专业法律能力建设的支持型平台。复恩的宗旨是促进社会组织依法合规运营,推动中国公益事业及非营利事业发展。本次小报将为你介绍复恩法律在2023年4-6月第二季度工作概况:
1.慈善事业专业发展沙龙,探讨社会组织合规发展新经验、新观察
社会组织合规发展建设作为现代社会组织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机构降低经营风险,保证稳健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社会组织在内部治理、风险控制、人力资源、筹款捐赠、项目管理、资产管理、信息公开等各环节都面临合规考验,因此如何构建社会组织合规体系,使合规贯穿整个机构的日常运营,是一重大挑战。近年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社会组织在捐赠、筹款、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合规难点。同时,由于经济复苏长周期的影响,公益慈善行业的捐赠和筹资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组织需要积极应对,在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合规运营并提升筹资能力。为了探讨这些新的观察和经验,2023年6月,复恩法律举办了两场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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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事业专业发展:有效捐赠和筹资
2023年6月5日(周一)下午,复恩法律在上海慈善基金会的指导下,举办了第四届复恩社会组织合规沙龙第一场“慈善事业专业发展:有效捐赠和筹资”。现场约35人参与。以下为现场部分分享整理,可点击图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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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丹:重拾信心,关注政策,积极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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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波娜:多元公益参与场景下的社会信任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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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燕:从真实的需求出发 推动可持续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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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颖:如何成功获得线下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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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芸:技术浪潮下公益筹款的新机遇与挑战
2.慈善事业专业发展: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
2023年6月9日(周五)下午,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与中国慈善联合会特别举办了中国慈善联合会“善客沙龙”暨第四届复恩社会组织合规沙龙“慈善事业专业发展: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专场。现场约42人参与。以下为现场部分分享整理,可点击图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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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光 慈善组织如何应对慈善事业发展中的个人数据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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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剑银:社会组织发展合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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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青:慈善组织公信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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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华:妇源汇数据安全和妇女儿童信息保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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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玥:社会组织语境下的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
2.解答公益行业知识困惑,上“益两”就够了!
益两作为一个复恩法律2021年发起、数百位专业志愿者参与的一站式公益百科平台,一直低调、持续发展。已上新“家庭暴力”、“融合教育”等词条,新增涉及安徽、浙江、陕西等地方关于公益慈善领域的法律法规400余条,新增300计划2个访谈人。同时更新了服务号的使用功能。最新益两使用手册请点击下方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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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组织赋能
 4月-6月,我们受邀进行了多次法律授课,主题主要涉及:从法律角度访谈慈善组织的合规运作、慈善法律法规与实务、儿童信息保护、社会组织常见法律风险防范。5月,复恩法律创始人、理事长陆璇先生受南京大学社会学院的邀请为该校学生讲授“中国公益慈善法律环境概述”,这是南京大学“公益组织创办与领导”课程系列之一。该课程致力于发掘和培育社会服务事业的青年领袖,帮助学生理解公益慈善组织的性质、基本原理和社会环境。同月,复恩法律谭玥律师受陕西妇源汇性别发展中心邀请为陕西省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在《守护童行》项目总结暨儿童服务类项目传播和信息安全培训会上开展了“社会组织儿童信息安全专题培训”的活动。

5月31日,陆璇先生和复恩法律研究员李依霏律师收到慈济基金会邀请,带来“从法律角度谈慈善组织合规运作”的主题分享和工作坊。

6月,陆璇先生作为“基业上善”慈善资产管理研修营第二期的导师,为营员们深入分享了“基金会资产管理及保值增值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解析”的相关内容。

同月,复恩法律主任方哲受邀为浦东新区36个街镇的慈善条线的工作人员开展培训,主题围绕《上海市慈善条例》的亮点与突破,以及《上海市慈善条例》对慈善条线工作人员的新的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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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青年人培养-公益律芽招新啦
2023年6月,第八期公益律芽“计划”招募开启,本期项目主题“环保与可持续发展”。“公益律芽发掘计划”旨在通过宣传、推广、选拔优秀的法学院学生及青年律师加入训练营,启发和引领他们参与到公益法律行业中,培育公益法律人才。点击图片阅读更多律芽讯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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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持续开展法律咨询
作为支持性机构,复恩所有中小型社会组织直接提供一次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履行机构的使命。2023年第二季度,复恩为上海浦东新区、静安区等社会组织提供包括党建咨询、社会组织规范化评估、劳动人事等领域法律问题,直接咨询的志愿服务时间累积超过6小时。
6.复恩2022年报上线
      2022年,复恩迎来了创立的第十年,在过去的这一年,复恩创造性地打造并上线了公益百科“益两”,顺利举办第七期公益律芽线下训练营,并出版《公益慈善法律教程》等公益类书籍,持续为公益法律赋能。未来,复恩仍会秉持公益法律人的责任,积极参与非营利法律的立法和政策推动,致力于培养新一代公益法律人才,不断为中国的公益事业助力,践行社会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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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及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的合规要点

编者荐语: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陆璇律师与应南琴律师,分别作为第二期与首期“基业上善”慈善资产管理研修营的导师,为营员们深入分享了“基金会资产管理及保值增值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解析”的相关内容。

编者按

本文中,陆律师与应律师对基金会在自身管理以及开展投资活动中的合规要求进行了分析和梳理。以下是经过整理的部分要点:

立法背景

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保值增值办法》”)公布之前,对保值增值活动的规定主要在基金会相关政策法规中有所体现,但均是原则性的规定。《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201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也只对慈善组织的投资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授权民政部制定相应的规范。2019年公布的《保值增值办法》是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过程中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保值增值办法》在2017年年底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吸收了很多实务专家的意见后出台的,整体上更加支持基金会的合法合规投资活动,给予了基金会较大的自主空间。

哪些财产可以用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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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的运营目的是面向社会开展公益活动,而非通过投资活动牟利,因此基金会的保值增值行为不能干扰公益目的实现,不能影响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的前提是有闲置资金,所谓闲置资金就是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下的闲置资金。在基金会的可用资金尚不足以满足其年度慈善活动支出要求时进行投资行为,是本末倒置,违反了基金会的宗旨。

根据《保值增值办法》的规定,基金会开展保值增值活动有两个前提条件,即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支付。在《保值增值办法》的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对于该内容的表述为“慈善组织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类资产,以保证连续三年的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待拨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这一要求对一部分基金会而言可能是难以实现的,最终没有出现在《保值增值办法》中。

在满足以上条件后,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范围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和在投资期内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同时需要符合“不属于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的条件。对于政府资助的财产,法律明确禁止基金会用于投资。基金会接受捐赠人捐赠的款物可以用于投资,但是如果捐赠人在捐赠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得用于投资的,出于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原因,该捐赠款物亦不得用于投资。

投资原则

《慈善法》和《保值增值办法》规定了慈善组织投资的三大原则:合法、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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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的首要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基金会所采取的投资行为必须是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如《保值增值办法》第七条规定,慈善组织不得进行“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是对合法原则的体现。

同时,《保值增值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慈善组织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就是对合法性原则进一步的确认,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不仅要遵守法律法规,还需要遵守本组织章程,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安全原则

“安全”原则是基于基金会的本质和宗旨而衍生出的投资原则。基金会属于捐助法人,其财产属于社会公益财产,基金会以其财产对社会公众特别是捐赠人和服务对象进行负责,因此基金会必须保证增值过程中投资活动的安全性。

因此,基金会投资必须坚持风险控制原则,对于不能保证安全或者风险过高的投资应当禁止,以确保慈善组织投资的安全性。《保值增值办法》第六条规定,“慈善组织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就是从安全性原则的角度所进行的规定。

有效原则

“有效”原则是指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要发挥应有的效果,即实现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有效原则要求慈善组织在合法和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以获取更多的利益为目标。与个人或企业投资理财一样,慈善组织的投资活动也应当积极发挥相关人员在投资领域的专业能力,提高投资活动的专业性,追求投资的效率,以达到保值增值的效果。

慈善组织消极地进行保值增值甚至不进行保值增值的行为,违反了有效原则。消极地进行保值增值活动是指未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未能将可用于保值增值的慈善财产真正实现保值增值的效果。

基金会的投资领域

《保值增值办法》中列举了三种基金会可投资的情形:直接购买资产管理产品、直接股权投资和委托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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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资产管理产品

基金会直接购买资产管理产品的,《保值增值办法》要求基金会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即遵循适当性匹配的原则。

直接股权投资

基金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的,《保值增值办法》要求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委托投资

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的,《保值增值办法》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除了明确基金会保值增值可投资的范围,《保值增值办法》还规定了基金会投资活动的“负面清单”,即明确了基金会八项不得进行的投资活动。

投资风险防范机制

在风险防范机制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是我们自己应当有一套相对成熟的应对风险的内部制度——包括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重大投资方案的决策规范、投后管理、投资活动专项档案管理、止损机制等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信息公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