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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及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的合规要点

编者荐语: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陆璇律师与应南琴律师,分别作为第二期与首期“基业上善”慈善资产管理研修营的导师,为营员们深入分享了“基金会资产管理及保值增值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解析”的相关内容。

编者按

本文中,陆律师与应律师对基金会在自身管理以及开展投资活动中的合规要求进行了分析和梳理。以下是经过整理的部分要点:

立法背景

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保值增值办法》”)公布之前,对保值增值活动的规定主要在基金会相关政策法规中有所体现,但均是原则性的规定。《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201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也只对慈善组织的投资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授权民政部制定相应的规范。2019年公布的《保值增值办法》是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过程中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保值增值办法》在2017年年底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吸收了很多实务专家的意见后出台的,整体上更加支持基金会的合法合规投资活动,给予了基金会较大的自主空间。

哪些财产可以用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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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的运营目的是面向社会开展公益活动,而非通过投资活动牟利,因此基金会的保值增值行为不能干扰公益目的实现,不能影响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的前提是有闲置资金,所谓闲置资金就是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下的闲置资金。在基金会的可用资金尚不足以满足其年度慈善活动支出要求时进行投资行为,是本末倒置,违反了基金会的宗旨。

根据《保值增值办法》的规定,基金会开展保值增值活动有两个前提条件,即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支付。在《保值增值办法》的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对于该内容的表述为“慈善组织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类资产,以保证连续三年的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待拨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这一要求对一部分基金会而言可能是难以实现的,最终没有出现在《保值增值办法》中。

在满足以上条件后,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范围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和在投资期内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同时需要符合“不属于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的条件。对于政府资助的财产,法律明确禁止基金会用于投资。基金会接受捐赠人捐赠的款物可以用于投资,但是如果捐赠人在捐赠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得用于投资的,出于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原因,该捐赠款物亦不得用于投资。

投资原则

《慈善法》和《保值增值办法》规定了慈善组织投资的三大原则:合法、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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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的首要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基金会所采取的投资行为必须是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如《保值增值办法》第七条规定,慈善组织不得进行“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是对合法原则的体现。

同时,《保值增值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慈善组织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就是对合法性原则进一步的确认,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不仅要遵守法律法规,还需要遵守本组织章程,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安全原则

“安全”原则是基于基金会的本质和宗旨而衍生出的投资原则。基金会属于捐助法人,其财产属于社会公益财产,基金会以其财产对社会公众特别是捐赠人和服务对象进行负责,因此基金会必须保证增值过程中投资活动的安全性。

因此,基金会投资必须坚持风险控制原则,对于不能保证安全或者风险过高的投资应当禁止,以确保慈善组织投资的安全性。《保值增值办法》第六条规定,“慈善组织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就是从安全性原则的角度所进行的规定。

有效原则

“有效”原则是指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要发挥应有的效果,即实现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有效原则要求慈善组织在合法和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以获取更多的利益为目标。与个人或企业投资理财一样,慈善组织的投资活动也应当积极发挥相关人员在投资领域的专业能力,提高投资活动的专业性,追求投资的效率,以达到保值增值的效果。

慈善组织消极地进行保值增值甚至不进行保值增值的行为,违反了有效原则。消极地进行保值增值活动是指未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未能将可用于保值增值的慈善财产真正实现保值增值的效果。

基金会的投资领域

《保值增值办法》中列举了三种基金会可投资的情形:直接购买资产管理产品、直接股权投资和委托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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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资产管理产品

基金会直接购买资产管理产品的,《保值增值办法》要求基金会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即遵循适当性匹配的原则。

直接股权投资

基金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的,《保值增值办法》要求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委托投资

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的,《保值增值办法》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除了明确基金会保值增值可投资的范围,《保值增值办法》还规定了基金会投资活动的“负面清单”,即明确了基金会八项不得进行的投资活动。

投资风险防范机制

在风险防范机制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是我们自己应当有一套相对成熟的应对风险的内部制度——包括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重大投资方案的决策规范、投后管理、投资活动专项档案管理、止损机制等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信息公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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