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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合规沙龙|赵小丹:重拾信心,关注政策,积极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在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的指导下,第四届复恩社会组织合规沙龙已于6月5日成功举办,在这次沙龙中,复恩与受邀的业内专家、学者、从业者等,就社会组织合规运营、筹款、信息公开等方面进行深入分享。

我们将陆续通过微信推文的方式,将慈善事业专业发展:有效捐赠和筹资 的沙龙内容分享给大家:

重拾信心,关注政策,积极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上海慈善基金会副秘书长 赵小丹

过去三年疫情,对全球以及每个国家的经济、社会、人们的心理都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尤其影响的是人们对未来的信心。外部环境的变化,直接影响着整个慈善行业的生存和发展。

当然,任何事物发展都有其两面,疫情虽然对部分社会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很大的挑战,但是由于社会组织在疫情中发挥出的独特优势和良好作为,也让更多人看到了社会组织的作用和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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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慈善工作者,在埋头做事的过程中,一定也要关注大的政策、法律环境的变化。

首先,从宏观层面,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同配套的制度体系”“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这是党中央在新时代赋予慈善工作的新的使命。

市委陈吉宁书记在会见首届“上海慈善奖”获奖者代表时指出,发展公益慈善事业,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要认真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弘扬慈善精神,坚持崇德向善,让行善举蔚然成风,让正能量更加充盈,让好风尚无处不在,谱写“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新篇章。

这些论述为上海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全面指引和行动指南,也有助于我们社会组织重拾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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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慈善行业发展的生态还不够理想,需要我们通过自己的行动持续改变;《慈善法》修订还在过程中,我们也要积极参与政策倡导,推进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法治环境。

其次,从行业层面,我们作为慈善从业者也要主动做到四个融入:

一是融入社会分配体系,在第三次分配中发挥我们慈善的调节作用;

二是融入社会保障体系,在织密民生保障安全网上发挥慈善的资助作用;

三是融入社会教育体系,在弘扬优良道德风尚上发挥慈善的引领作用;

四是融入社会治理体系,在构建社会治理格局中发挥慈善的协同作用,这是我认为慈善组织需要具备的立场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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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从组织层面,我们要了解慈善事业发展面临的多元化、数字化、透明化三大发展趋势。

我认为社会组织要健康可持续发展,合规是底线,最重要是组织要有明确的使命、愿景和发展战略,在此基础上努力做到“四化”,即筹资多元化、项目品牌化、传播体系化、治理高效化。

引用中国人民大学冯仕政教授在《社会治理与公共生活:从连结到团结》一文中对社会治理的简要定义:连结和团结。所以我们各类社会组织之间要积极连接,团结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推进慈善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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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下来的一周,我们将陆续分享其他嘉宾带来的主题演讲,想了解更多内容请关注复恩公众号。

你所处的环境有足够的包容性吗?

在近期发生的巴厘岛事件,讨论事件本身之余,网络上对受害者女性的议论也在不断发酵,与此同时,受害者女性的社交媒体账号被扒出,个人信息泄露,网上充斥大量女生不打码的照片,有人肆意传播死者照片,甚至还对死者进行言语上的诽谤和侮辱。

遇害女生家属也在发文呼吁:“请大家切勿转载逝者的照片及微博,少一分好奇,多一分尊重,勿为其带来第二次伤害,谢谢大家!

包容性的缺失

类似的事件也频频发生,从“粉头发”女研究生事件到如今的巴厘岛对女性的议论,每当热点事件出现后,大家往往会对女性进行更多的讨论,并且讨论大多集中在女性容貌、外表等方面,进而又会上升到评论女性道德或是品质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新闻事件发生后,人们的关注点会从事件本身转移到女性的外貌等表象上,探究其原因,是包容环境的缺失,在普遍社会群体中缺乏对女性的包容。在缺乏包容性的社会,通常会物化女性,从而对女性受害者带来又一次的伤害。

如何营造包容的环境

在讨论如何提升包容性前,我们需要先认识,何为包容的环境?

一个包容性强的环境,是一个积极欢迎、联系所有人,不伤害任何人的环境。

包容性文化使人们感到自己的个人和社会身份都在受到尊重和重视。人们可以感受到来自环境和他人的支持与力量。当个人能在社会中感受到包容的价值后,则会不断的去扩大这种力量,使更多人受益。当我们不断构建包容环境时,也许对受害者的议论、对受害者女性身份的揣测,物化女性的现象也会逐渐减少。

如何去营造一个包容的社会环境,可以从以下方式来实现,例如,在关注热点事件中的女性时,以更加包容的态度去理解事情,而不是带着偏见、歧视性的目光来审视女性当事人,不论对女性群体还是全社会而言,都有助于塑造包容的环境。

职场中的包容性–来源DEI手册

复恩作为一家社会组织,在为社会组织提供专业法律支持的同时,也致力于提升社会包容性。

自2020年开始,复恩开始关注“职场中的性别平等”,2022年,复恩为了促进性别平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地以及更具包容性的职场文化建设,将有关性别平等的法律法规和DEI工作的相关概念等转化为了一本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指导手册:

手册详细阐述了DEI工作的目的和方法,结合用户特点加入了国内外机构实践DEI的经验和成果,并通过交互式行动引导的方式来帮助用户逐步推进DEI政策的建立,从而在机构内部甚至整个行业激活性别友好的职场环境。

在手册中,着重介绍了什么是职场中的包容性。

职场中包容性的定义:

一个包容性强的工作环境,是一个对不同的方法、风格、观点和经验给予肯定、庆祝和欣赏的环境,从而使所有的人都能做自己,展示他们的优势和能力。

在工作团队的建设中,包容是打造团队的必要条件,对于组织发展也非常重要,可以为项目工作输入丰富的、多元的观点和想法。

若想通过打造成功的团队并从中获益,则必须构建包容的工作环境。否则,不论人员背景如何多样,多样的声音都很难被听见或在决策过程中被采纳。

在一个包容性强的环境文化中,也更有助于团队取得成绩:

男女比例平衡的组织比其他组织更有可能超越其竞争对手 (可能性高出21%)。

拥有较为多元的种族背景组合的组织,超越其竞争对手的可能性更大 (可能性高出33%)

性别、年龄和种族多样化的团队在87%的情况下比其他团队做出更好的决定。

简单地说,通过不断提升的包容性能够使来自多元背景的人们能很好地一起工作,彼此协同,最终达成组织目标。

提升包容性,是DEI工作框架中的重要环节,使用DEI工作框架,用人单位有机会为具有不同性别、特点、价值观和背景的员工创造公平,有包容性的工作环境,让每个人都得以自我实现、平等贡献。

职场犹如一个小型社会,通过DEI的工作方式,促进用人单位创造“多元、公平、包容”工作环境,不断改善职场中的性别包容度,在潜移默化中,也会为整个社会性别包容性的提升起到借鉴作用。

如果你也对DEI工作感兴趣,想了解更多关于DEI框架的内容,请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性别包容职场环境-法律合规与实践》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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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应如何保护儿童信息?

2023年5月,复恩受陕西妇源汇性别发展中心邀请为陕西省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在《守护童行》项目总结暨儿童服务类项目传播和信息安全培训会上开展了“社会组织儿童信息安全专题培训”的活动。

儿童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需要我们共同关注和努力。我们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儿童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同时也需要加强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

复恩研究团队对此做了深入研究分析。借此机会,复恩也向关注、关心儿童发展的朋友们做个相关基础要点的简要分享:

关心儿童发展,为什么关心儿童个人信息保护?

1. 儿童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涉及到儿童个人隐私的保护以及儿童权利的维护。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未满14周岁的个人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或不合理使用,更容易使个人信息主体受到人身或者财产上的损害,因此受到更高程度的法律保护要求。

3. 社会组织,特别是以保护儿童权利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在日常工作中无可避免得会接触到儿童的个人信息,因此必须要承当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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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个人信息保护是保护什么?

1. 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方式和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除外。常见的儿童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地址、联系电话和医疗健康数据等,在公益项目中被收集和使用的可能性非常高。

2. 社会组织在项目的前期调研、项目执行和对外提供服务、以及后期的项目宣传、报告及披露过程中都会涉及大量的儿童个人信息。比如:活动报名、活动拍摄和记录等场景。

3. 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贯穿和覆盖了了从儿童个人信息收集、存储,到加工使用,再到传输公开的整个流程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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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可以做些什么?

1. 提升儿童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从最初的项目设计到项目执行及最后的项目结项,都需要时刻注意对于儿童个人信息的保护,确保每一个有关儿童个人信息的行为都是有必要且合规的,避免因项目执行而给受益儿童带来潜在的损害或伤害。

2. 完善合同约定等相关文件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完善项目合同等相关的项目文件。明确约定机构与其他主体对于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应当履行的合规义务,同时明确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划分。

3. 优化机构内部管理。通过建立完善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或政策、指定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以及定期对员工、志愿者和实习生进行相关的培训,来整体提升机构有关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合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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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防治性骚扰?请查收为您准备的完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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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发现

根据复恩研究,我们发现:在我国法律中,性骚扰相关的概念表达缺乏实操性,与此相关的企业单位合规工具也普遍被边缘化、模糊化;部分社会组织没有建设性别环境的主观能动性,具备性别意识的组织又常受困于缺乏指导和相关支持,无法落地性骚扰防治行为。

2021年-2023年,复恩法律在北京亿方公益基金会的资助下,开展了“防治职场性骚扰意识提升”项目。我们通过研究国内外相关概念、法规、个案处理办法和企业合规工具,生产出了一套帮助受中国法律管辖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内部负责性骚扰防治的专职人员进行知识提升、个案处理、和搭建团队合规体系的实务指南——《社会组织防治性骚扰完全指南》(下称“《完全指南》”)。为了便于各机构使用,还为大家准备了配套的自培视频,欢迎使用。

《完全指南》介绍

《完全指南》分为三部分:

理论、工具和合规体系建设。

《完全指南》内容框架和关键文档位置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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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着重针对了国家立法对性骚扰定义过于笼统、市面上相关定义繁杂无序的现状,从政策层面上,足够可执行;预防层面上足,足够可甄别;文化层面上,足够包容三个角度考量,给出了如下定义:

性骚扰是指不适当的、涉及性的言辞、举止或行为。

其中,【不适当】与【性相关】组成了判定性骚扰的两大关键因素。

基于第一部分明确性骚扰概念的基础上,结合编写专家团队的丰富经验,《完全指南》在第二部分为企事业单位的性骚扰防治专职人员提供了实操性强的判定工具和分级处理机制。

作为合规官,您是否会困惑于…

性骚扰案件难以取证?

判定容易存疑?

当事人行为不符合常规?

双方各执其词?

想帮助当事人却无从下手?

害怕造成二次伤害?

在这里,我们对合理人原则进行了全球首次的实务化尝试,开发出一套名为“合理人画布”的案件判定工具,引导社会组织合规官从索证到判定,对包括复杂个案在内的事件达成认定。

“合理人画布”这一工具包含“事件画布”与“判定画布”两部分,分别引导合规官从事实层面与感受性、性相关角度判定性骚扰是否存在。

合理人画布示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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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感受性判定时,我们建议合规官通过发表合理人宣言(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处理案件前朗读或默念),用语言来创造一份合理且公允的沟通氛围。

在感受性判定的流程中,合规官需要根据在事件画布中收集到的事实信息代入合理人的心境,思考自己作为一名合理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有怎样的反应。为协助合规官表达,《完全指南》附上了一份感情图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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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三部分中,《性骚扰防治完全指南》中为社会组织提供了性骚扰案件的分级处理办法、清晰完整的合规团队组建和迭代流程图,以及搭建合规团队所需的文本范例,为合规官在组织内部联动各利益方、组建团队提供更清晰的指引,推动安全职场的持续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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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成立公益基金会,这次股东们会买账吗?

近日,复恩法律理事长陆璇接受中国慈善家杂志采访,就“茅台成立公益基金会”发表看法。陆璇认为: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增强企业美誉度,对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有着正向作用。茅台“捐赠门”背后,暴露的是捐赠人培育问题。

能否带来专业化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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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4日,茅台集团正式宣布成立贵州茅台公益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的规划,将围绕教育、生态、文化、科技、健康五大领域,打造覆盖学业帮扶、校企合作、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文化传承、文物保护、儿童成长、老年健康、体育事业等领域的公益品牌矩阵。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出任贵州茅台公益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在他看来,基金会的成立,标志着茅台集团的公益慈善事业迈上了一个崭新的台阶。未来,将打造成为与茅台品牌相匹配的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公益基金会,为社会贡献力量。
根据慈善中国的备案信息,贵州茅台公益基金会于今年1月16日在贵州省民政厅登记注册,属于非公募性质基金会。就在茅台公益基金会成立当天,广东省茅台经销商联谊会向贵州茅台公益基金会捐赠1000万元公益善款。

不再是一捐了之

作为一家万亿市值的上市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州茅台”)已连续发布了13年的社会责任报告,2022年又首次发布ESG报告。从这些报告中可以看出,贵州茅台一直保持着持续稳定的捐赠,每年的捐资额度都高达亿元。

2012年以前,贵州茅台尚未形成有规模有计划的捐赠,多是在应急救灾中慷慨解囊,每年所捐不超过千万元。2012年,贵州茅台对外捐赠达到1.35亿元,其中1.05亿元捐款是用于开展“国酒茅台·国之栋梁”大型公益助学活动,成为“希望工程”实施22年以来国内企业一次性捐赠资金最高、覆盖面最广、受助大学生数量最多的一次公益活动。之后的11年,贵州茅台每年向青基会捐赠1亿~1.05亿元不等。

2014年,贵州茅台与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签署捐赠协议,设立“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从2014年开始每年捐赠5000万元,连续十年捐赠5亿元用于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这两个持续性捐赠的项目,大幅增加了贵州茅台的年度捐赠额,自2016年起,每年的捐赠额都超过2亿元。

梳理历年在董事会通过决议的捐赠项目,除了科教文卫和救灾等传统公益方向之外,大多是精准扶贫、乡村振兴和地方发展等和地方政府密切相关内容。其中,精准扶贫捐赠大多流向对口帮扶的道真县。或是直接向县乡政府捐赠帮扶资金,或是给村里捐赠产业扶贫等帮扶项目,或是捐资实施农村保障房项目,或是修建公路等基础设施等。而地方发展则主要支持茅台集团所处的仁怀市,包括反哺农业,环境治理等。

由此可见,在贵州茅台的捐赠中,大多从自身业务出发,一方面反哺当地,发展本地区经济,打造良好的政商关系。另一方面,也是为企业未来的发展质量和效率提前布局。

在持续捐赠十数年后,茅台成立了专门的基金会。对此,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创始人、理事长陆璇认为,做有效公益,企业不是光捐钱,还要去关注钱是怎样花的。成立了专门的基金会后,在法律规定之下,企业基金会在公益项目的执行、监督管理方面,理应做得更专业,企业公益应该会更上一层楼。”陆璇如此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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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增长背后的制度隐忧

尽管对于茅台的万亿市值而言,每年数亿捐赠并不算多,但对于一家上市企业而言,以企业的名义持续捐赠并非易事。

2020年10月26日,贵州茅台董事会发布公告,其中,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四项捐赠内容引发争议,包括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向贵州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资200万元,以及贵州茅台向仁怀市人民政府捐资1200万元专项建设酒类火灾处置专业队,向仁怀市人民政府捐资2.6亿元专项建设茅台镇骑龙1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向习水县人民政府捐资不超过5.46亿元专项建设习水县习新大道建设工程。

特别是后两项捐赠,因为金额巨大,且未经过股东大会授权,在程序上或不合规。于是,一些小股东联合起来,向贵州茅台发起公益诉讼,这次散户的抗议,不仅让整个茅台集团灰头土脸,也造成股价大跌,而贵州茅台本有望蝉联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企业,却在公示期之后与奖项失之交臂。三个月后,贵州茅台董事会发布公告,终止了四项捐赠。

“捐赠门”事件,让茅台的捐赠制度遭到诟病,与其万亿市值的光环形成鲜明的对比。

实际上,贵州茅台并非没有捐赠制度,2018年9月,新修订的公司章程增加了“党的领导”一章,其中第一百零一条提出,企业生产经营重大事项必须先经公司党组织研究讨论,重大事项中,就包括对外大额捐赠和赞助。当年,贵州茅台对外捐赠为5.24亿元,较2017年的2.07亿元翻了一番。

2020年,高卫东由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空降茅台集团,和前两任掌舵者相比,他对于茅台的经营和业务并不熟悉,却在其任期内接连大手笔捐赠,而政府官员的背景也让股东们对其捐赠的目的存疑。根据年报,2020年全年的对外捐赠为4.44亿元,如果不是总额达8.2亿元的那四项捐赠被终止,全年捐赠将近13亿元。

陆璇分析,从《公司法》的角度,上市公司规则中并未对捐赠做出严格的规定。或许在董事会看来,与贵州茅台的净资产值相比,一年数亿的捐赠并非大额捐赠,因此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可以不经过股东大会的同意,董事会就能决定一些捐赠事项。即使真的提起诉讼,只要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了实体与程序合规,董事会在社会责任的决策方面并非一定有过错。
尽管如此,对于董事会在捐赠决策中的权限,贵州茅台还是进行了一定约束。2021年9月,在终止四项捐赠之后半年,贵州茅台再次修改了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股东大会决议规则》,其中,《贵州茅台章程》明确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重大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担保事项、关联交易、捐赠等事项;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将前述事项部分转授总经理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股东大会决议规则》则对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重大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担保事项、关联交易、捐赠等事项的权限,根据金额做出约束。其中,单笔捐赠金额不超过15000万元且单一会计年度内捐赠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百分之一的,董事会有权决策。超过这一限额的,则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而在2022年6月的最新一次公司章程修订中,明确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公司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要求“重大问题决策前,公司董事会成员有义务将相关问题提请公司党委研究讨论”。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每一笔支出都关乎投资人的权益,更是需要慎重与规范。作为国有上市企业,一方面要盈利,给股东们交代,另一方面也要履行社会责任,做好表率。但企业社会责任的边界在哪儿?企业捐赠是否有规可循?茅台的尴尬,其实也是当前很多企业捐赠面临的尴尬。

对此,陆璇认为,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仅是企业的义务,也有利于企业美誉度的加强,对于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有着正向作用。更何况,茅台的捐赠,部分项目与企业业务相关,符合大多数股东的利益。因此,茅台“捐赠门”背后,其实暴露的是中国捐赠人培育的问题。中国的股民大多以短线投资为主,快进快出,难以与企业的长远发展保持一致的方向。因此,让股民看到捐赠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的正向作用,做好中小股民的投资者教育,使他们充分理解科学理性的捐赠是符合自身利益的,这样才能避免类似的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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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更大的担忧在于,如果对于董事会捐赠决策的权力不加约束,甚至可能以捐赠的名义投资、避税,开展利益输送。

2020年4月3日,贵州茅台第二届董事会2020年度第六次会议通过一项捐赠决议,决定捐赠28144.41万元用于支持仁怀市茅台酒酿造用有机高粱高标准种植示范基地项目建设,捐赠资金将按照工程进度分三期划拨至项目专项账户。

从酿酒产业链角度,高粱种植属于原材料生产环节,从商业角度,可以投资,可以采购,收支明晰,利益主体明了,而捐赠方式则使得未来的收益主体难以确认。

此外,捐赠主体不明也是引发争议的焦点之一,在被终止的习新大道捐赠项目中,道路的受益方是茅台集团另一子公司习酒公司,双方虽属同一集团,但产品存在竞争关系,以贵州茅台的名义捐赠,习酒却坐收渔利,这种越俎代庖的捐赠,会造成企业经营和财务的混乱,也损害了上市企业的股东利益。

即使此次捐赠人是习酒公司,企业对公共属性的基础设施捐赠,本身也极具争议性。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管理与创新案例研究院特约研究员缪因知曾撰文指出,政府修路本属其分内的常规性投资项目,甚至是传统的招商引资必备技能之一。一家公司是当地的支柱企业、利税大户,实际上就已经依法对基础设施、公共物品,分摊了贡献,不应再“自带干粮修路”,且所费不赀。而生活污水厂如果处理的是企业的生产污水,那企业对环境污染风险所应负的治理责任,就应依据法律法规由政府和企业分摊,而非企业替政府履行义务,或以捐赠名义履行自己的义务。“以‘捐赠’名义,把权利义务一锅混,未必是一种值得提倡、公平透明的政商关系。”

外部力量能否带来专业化的改变?

陆璇长期研究企业基金会,因此,对于新成立的茅台基金会,他更关注的是两方面,第一,是否会有足够的专业人才充实进来;第二,外部力量组成的执行机构,对于项目能有多大的话语权和审批权。

在茅台基金会成立之前,在茅台的组织架构中看不出有专门的公益部门,党建、公关部门似乎都承担了扶贫、环保等公益事务。茅台集团战略发展处陈月娥撰写的一篇文章似乎可以帮助我们梳理一下茅台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在题为《茅台集团企业社会责任体系的分析研究》的论文中,陈月娥透露,在长期坚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中,茅台集团建立起了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设立专门的社会责任管理委员会、社会责任管理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社会责任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各个社会责任项目进行长效管理,有序推进各项社会责任工作。

然而,集团统领的社会责任部门在集团的捐赠决策中有多大的话语权,如何在企业战略性捐赠中发挥效力,能否帮助企业实现更能体现企业社会责任的公益事业,从这样的架构中,还无法获得清晰的认知。
而此次茅台基金会邀请到王振耀这样一位公益领域的专家作为副理事长兼秘书长,至少显示出打造专业的企业基金会的姿态和决心。《中国慈善家》就茅台基金会的治理体系和发展方向等话题向王振耀提出采访需求,他回复称刚刚接手,还不太掌握情况,需要过段时间才好回答。

但在陆璇看来,此次茅台基金会宣布的教育、生态、文化、科技、健康五大领域,和茅台主营业务虽有联系但相距甚远,彼此跨界,从概念上说,至少需要五个领域的专业人才才能将五方面的资助做好,这对于茅台基金会其实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

“对于一个新成立的基金会,能在短期内打造一个公益项目品牌就很不容易,需要对项目进行深度策划,要求非常专业的知识技能。”陆璇表示,尽管目前茅台并未公布基金会的组织结构和人员构成,但按照大多数企业基金会的规模,一般不会超过十个人,如果真正要做好规划的这五大领域,说服捐赠人按照科学的项目规划来自愿捐赠,项目执行能力与沟通能力将会是制约性因素。

“如果不能充实公益专业人才,企业基金会其实也只是一个壳,并不能实质性地提升捐赠款的使用效率。”陆璇表示,即使基金会不做具体的项目执行,而是定位为资助型基金会只作为资助人,也同样要具备对资助议题的专业认知,并非不需要时间积累,不需要经验,就能够贸然做出一个正确的捐赠决定。

此外,企业基金会普遍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外部专业人士组成的执行机构,和作为主要捐赠人的企业之间,往往在对公益的理解上存在偏差,如何让捐赠人理解并接受基金会管理层透明化、专业化的公益模式,如何决策捐赠的项目和方向,这都需要一个艰难的沟通过程。

“但是,有了这样一个专业的基金会,做好战略规划、人才吸纳,让基金会的管理规范高效,反过来也能让社会责任报告或ESG报告内容更充实更专业,证明企业的捐赠是有价值的,让股民们更多地去正向认知社会价值。”陆璇说。

复恩干货|谈遗产捐赠合法和可执行要点

有一种长寿,叫做公益精神留存人间。

开篇

清明节是一个关于缅怀的节日,也是一个反思生死、关注生命意义的文化内涵的节日。在复恩多年的工作中,我们遇到过很多了不起的公益机构或公益项目,他们有的起始于某个人的遗产,有的收到了某个人的遗产捐赠。在与他们合作的过程中,总能感受到一种超越生命时长的精神所带来的正能量。这些公益活动,无不诉说着故人对这个世界持续发生美好改变的向往。

复恩法律理事 林文漪

前言

随着遗产继承观念的发展和变化,很多人开始感知到留下精神遗产的意义。因为这是他们在生命中的延续,能够超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影响和激励后代和其他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遗产捐赠出去。那么,作为遗赠人,如何确保遗赠行为合法有效;以及,作为受遗赠人,又该如何接受遗赠呢?本文将结合我们的工作经验,对遗产捐赠的生效和如何接受遗产捐赠两个方面进行梳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了解遗产捐赠的要点。

遗产捐赠的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此即为法律确定的遗赠制度。遗赠和遗嘱继承一样,都是在自然人死亡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在遗赠中,立遗嘱人为遗赠人,遗嘱指定接受财产的人或组织即为受遗赠人。遗赠虽然是遗赠人单方的意思表示,但是,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发生效力:

1. 遗赠人应具有遗赠的能力;

2. 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根据《民法典》以及《民法典继承编解释》的规定,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遗产份额的,在遗产处理时,遗产管理人应当首先为该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剩余的部分,才可以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处理。

3. 遗赠人所立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如为自书遗嘱的,则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如为公证遗嘱的,则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等。

4. 受遗赠人须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且在遗赠人的遗嘱生效时生存之人。

如果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或者与遗赠人同时死亡的,以及如果受遗赠人为集体组织并先于遗赠人被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的,则因受遗赠人主体资格消灭,便无法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力。

对于正在订立遗嘱,有意向进行遗产捐赠的个人,我们也建议事先与未来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充分进行沟通,并获取专家的意见。尽量在遗嘱订立的过程中,对于未来遗嘱的有效性判断以及执行路径有一个较为清晰的了解。

作为受遗赠人在接受遗赠时应特别注意什么

1. 明示接受或放弃

根据《民法典》,受遗赠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受遗赠人作出接受或放弃遗赠的表示时,既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向遗产管理人作出也可以以其他形式作出,既可以直接表示也可以间接表示,但无论何种方式,都要满足能够确认接受或放弃遗赠的程度。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受遗赠人也可以就接受遗赠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接受遗赠公证”,以加强接受遗赠的效力。

2. 附随义务的履行

如果遗赠人在其遗嘱中明确要求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必须实施一定的行为,此即为附义务的遗嘱。在附义务遗嘱中,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的权利和履行遗嘱中明确的义务是一一对应、密切联系的。

但是,履行义务并不是遗嘱生效的前提,无论受遗赠人是否履行义务,该遗嘱都可以生效。在实践中,如果受遗赠人不履行遗嘱规定的义务,该遗嘱也并非当然失去效力。

3. 债务清偿和税款缴纳

当遗赠人留有未清偿的债务时,清偿债务应当优先于执行遗赠。只有在清偿债务之后,仍有剩余遗产的,遗赠才得以执行;如果遗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债务,则遗赠就无法执行。这一规定有效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民法典》也规定,当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则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超出部分才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清偿。

4. 遗产分割和过户

当债务清偿完毕之后,遗产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遗赠人的遗嘱履行遗产分割的职责,并应当配合受遗赠人获得相关的文件以完成办理遗产过户的手续,例如遗赠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合法有效的遗嘱以及公证文件等。

本文对中国目前遗产捐赠的合法和可执行要点做了简要分析,但在实践中,遗产捐赠的可执行性将依实际情况做不同的区分,例如可能会发生因遗嘱订立的时间而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通过本文,希望可以使社会组织对遗产捐赠有所了解,在遇到接受遗产捐赠的情形时可以对采取的措施进行初步判断。

结语

一些伟大的思想家、艺术家、科学家留下的理论、作品和成果对人类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对后人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他们也是众多普通人中的一员。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积极行为和无私奉献,也会激励他人效仿,形成正能量的传递和扩散。留下的精神遗产可以让人们在离开人世后仍然在人们的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象,同时也可以让后人从中受益,成为社会发展的推动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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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I工作|关注职场性骚扰,不止于国际三八妇女节

关注职场性骚扰

— 不止于国际三八妇女节 —

2023年3月3日,蔚来汽车前实习生在互联网社交平台发文,称其入职一个月中仅其所在楼层就发生了至少三起职场性骚扰事件,部分性骚扰实施者至今仍在岗工作。而作为职场性骚扰受害者,该实习生虽已得到法院判决支持,但却被蔚来汽车的人力资源部门认为是“一个有风险的人”、“会影响公司形象”,进而未被留用。

事件曝光后,蔚来汽车发布了情况说明,称已成立调查小组对员工实习留用流程进行调查。但公众对于蔚来汽车的回应似乎并不认可,认为企业的声明滞后、敷衍、缺乏诚意,没有表现出符合社会公众期待的性别意识,所谓对职场性骚扰“零容忍”也只是一句空泛的口号,没有落实在企业的行动和文化中。

知名企业在舆论的声讨中都已捉襟见肘,有没有什么方法可以帮助用人单位提升性别意识,从源头避免类似案件再度发生吗?今天,复恩为大家介绍“DEI工作”,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DEI工作是什么?

— 多元、包容、公平 —

DEI(Diversity, Equity & Inclusion)工作即一项促进用人单位创造“多元、公平、包容”工作环境的行动框架,是一项能够改革用人单位性别文化的主动措施。员工的福祉是DEI工作背后的起点和动力。通过DEI工作,用人单位有机会为具有不同性别、特点、价值观和背景的员工创造公平,有包容性的工作环境,让每个人都得以自我实现、平等贡献。

多元(Diversity)指用人单位的员工具有不同的性别、特点、价值观与背景;

包容(Inclusion) 指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使得来自多元背景的员工感到被接纳、被尊重、被支持和被重视;

公平(Equity)公平是连结“多元”和“包容”实践的必要桥梁。

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误将“公平”理解为“平等”(equality)。但与所谓的“人人平等”不同,公平不是被动遵守法律规定的最低底线的合规行为。公平要求用人单位积极行动,最大化利用多种资源为所有员工谋求可持续的、最大化的利益。正如这幅漫画所表现的那样,以“公平”为出发点的DEI工作促使用人单位着重了解不同员工的处境和需求,并通过引入不同资源来弥补受社会、历史等原因影响而处在弱势地位的群体和强势群体之间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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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DEI工作中,多元、公平与包容是深度牵连的:

包容是多元的必要条件 – 用人单位若想打造多元团队并从中获益,则必须构建包容的工作环境。否则,不论人员背景如何多样,多样的声音都很难被听见或在决策过程中被采纳。

多元是有意义的公正的必要条件 – 在缺少多元化的团队中,也可以建设公正的工作环境,但在同质化团队中,公正没有意义。因为社会的组成是多元的,大多数情况下,同质化团队的形成都是由于团队在招聘过程中的不公正,即在招聘中没有把足够的机会释放给女性、残障人士或其他具有多元背景的群体。

公平是包容落地的必要条件 – 没有公平原则的参与,在包容政策落地时,组织会因为无法界定包容内容的边界而遇到麻烦。在政策执行初期,可能会有人问:“如果要执行职场包容政策,为什么不能包容’这个工作不适合女性’的言论?” 如果组织采取的行动框架缺少公平的元素,这个问题将很难被完整地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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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I如何阻止职场性骚扰?

— 识别系统性障碍—

研究显示,平等、友善、包容的企业文化能够有效遏制潜在行为人的性骚扰行为[1]。DEI 工作的目标之一正是使得职场的歧视、偏见、排外、特权行为不再出现,从而为女性和其他多元人群创造更友善的职场环境。

职场性骚扰并非仅仅是基于性需求而产生的侵权行为,更多是基于性别歧视而产生的职场特权行为。MacKinnon将性骚扰解释为“基于性与性别的歧视”,为美国、加拿大等国的相关立法奠定了“性骚扰是性别歧视的一种衍生行为”的释法逻辑[2]。虽然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将“性骚扰”与“性别歧视”直接关联,但学界仍然普遍认可职场性骚扰和性别歧视的相关性[3]。实践中,职场性骚扰的受害者往往处于权利地位中的弱势,而职场性骚扰的后果是直接将受害者置身于充满敌意的工作环境,进而迫使处于弱势的一方,通常情况下是妇女或具备其他多元背景的群体,离开职场。从后果角度出发,无论职场性骚扰是否是性别歧视的衍生行为,职场性骚扰都是女性和其他多元群体平等参与职场的阻碍。

DEI 工作的第一步就是是承认系统性障碍的存在,并指出这些妨碍多元群体进入职场的障碍通常以歧视、偏见,甚至骚扰的形式存在。DEI 工作能够帮助用人单位意识到遏制职场性骚扰的系统性障碍之一是施害者和受害者之间的权力动态,施害者较高的权力地位往往使得受害者的求助、报告困难重重。DEI 工作的公平、包容原则能够催化用人单位内部权力结构的瓦解,平衡施害者与受害者之间不对等的权力关系。通过DEI工作的贯穿,受害者能够在用人单位内部获得其所需要的支持,受害者的报告也将不再受制于用人单位内部的权力关系。

在DEI行动框架的指引下,各个组织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出不同的政策以破除多元群体参与职场的障碍,下面是我们收集到的一些政策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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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职场性骚扰,DEI工作可以做什么?

— 预防、教育、员工关怀—

在DEI工作的引导下,用人单位可以改变处理性骚扰的方式,把重点放在预防、教育和员工关怀上,而不是把它当作一个需要解决的法律或公关风险。

预防性骚扰的方法之一是通过员工培训。公平原则不仅要求用人单位在雇佣、晋升、处罚、和奖赏员工的过程中保持公开透明,还要求用人单位为特定人群开展额外培训与职业发展机会,以求纠正使这些人群长期被边缘化的不公平现状。这种培训不仅可以面向少数、弱势群体,也可以面向长期处于优势地位的群体,帮助ta们了解自身的优势地位以及潜在的不恰当行为。通过性别友好培训和讲座,用人单位可以向员工传达什么是性骚扰,告知员工不同性骚扰的形式,以及性骚扰对个人和整个工作场所的影响。培训课程还可以帮助员工了解性骚扰的后果,以及如何安全地报告。

另一种预防性骚扰的方法是提倡“旁观者干预”。旁观者干预要求员工在目睹不适当行为时应当立即采取行动制止它的发生或继续。通过促进旁观者干预,用人单位可以创造一种每个人都有责任预防性骚扰的组织文化。

最后,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建立一个安全的报告流程来遏制性骚扰,尽力弥补性骚扰行为对受害者的创伤后果。性骚扰的受害者在寻求帮助时需要有安全感。用人单位应该有一个清晰和保密的报告性骚扰的程序,包括匿名报告的选择。

近期,复恩法律将推出针对DEI工作的具体指导手册《性别包容职场环境Gender-Friendly Workspace – Legal Compliance and Practice》,在手册中,我们将详细阐述DEI工作的目的和方法,并介绍国内外企业、社会组织实践DEI的经验和成果。如果您和您的组织对DEI工作感兴趣的,请关注复恩法律公众号,留意我们的近期推送。

针对用人单位如何建立完备的职场性骚扰报告流程和防治制度,请参考复恩法律,BottleDream和后生价值联合开发的《职场反性骚扰开源工具包》。在工具包中,您将了解如何建立用人单位的职场性骚扰防治制度以及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内部的职场性骚扰事件,并获得相应的文件模板。

你知道吗?

防治、制止工作场所对妇女的性骚扰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10条明确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紧随其后,2022年10月30日修订,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细化了用人单位性骚扰防治的法律责任。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用词皆为“应当”,也就是说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防治、制止工作场所对妇女的性骚扰已上升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复恩谈“诺而不捐”

前言

“诺而不捐”在公益行业是个常谈的话题,也是公益行业的一个痛点。近日,又一起“诺而不捐”事件引起了业内业外的不少关注。

今天复恩法律从“诺而不捐”情形认定、公益组织如何保护自己两个方面聊聊“诺而不捐”,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增加对“诺而不捐”的理解和认知,从源头降低风险成本。

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想法。

什么是“诺而不捐”?

“诺而不捐”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41条。概而言之,公开承诺捐赠或签署捐赠协议后,捐赠人未能履行捐赠义务或未能完全履行捐赠义务,都可以归入“诺而不捐”。实践中,具体可包括下述情形:

1. 公开承诺捐赠但未捐或少捐

即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后未捐或少捐。

该捐赠承诺需要对捐赠人、受赠人、捐赠财产进行了明确说明。如果仅仅声称要捐赠,但未提及哪个慈善组织是受赠人、捐赠财产的基本情况(具体的捐赠金额或捐赠物资的种类等)等,可能无法构成一个有效的“承诺”。

2. 因特定慈善活动而签署书面捐赠协议后未捐或少捐

根据《慈善法》第41条,仅在捐赠财产约定用于传统的“小慈善”领域(即: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的情况下,该捐赠协议才具有强制执行力,即禁止捐赠人不捐、少捐,除非有例外情形。

3. 公益营销活动后未捐或少捐

一些商家以向慈善组织捐赠为宣传名头,吸引公众消费,但在营销活动后未能履行其宣传的捐赠,这种情况也构成“诺而不捐”。

按照《慈善法》规定,开展此类活动的经营者需要提前与慈善组织签署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实践中,即便有的经营者未按照法律规定提前签署捐赠协议,其在经营活动中宣称的捐赠也往往构成“公开承诺捐赠”。

可以“诺而不捐”的例外情形

任何规则皆有例外,基于特定的例外情形,“诺而不捐”也被允许发生。根据法律规定,这种例外情形需同时满足以下两点要求:

1.实质条件要求。需符合捐赠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基于公平原则以及对慈善组织信赖利益的保护,捐赠人应对其符合这种条件承担证明责任,否则需承担不利后果;

2.程序要求。捐赠人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有的捐赠协议明确约定了捐赠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减少捐赠甚至不再履行捐赠义务。比如:有的企业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签署期限较长的捐赠协议,原则上约定每年捐赠一定的金额,同时约定特定情形下(比如:企业经营规划调整导致不能支付当年的捐赠金额)可以不履行捐赠。这种约定虽然存在一定争议,尤其是企业已按照捐赠总金额进行了公开宣传,但由于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一般应尊重当事双方的意思自治,应属有效。

面对“诺而不捐”,公益组织可以这样做

1. 对突然的“公开承诺捐赠”保持谨慎

实践中,有的潜在捐赠人在未与慈善组织就捐赠的具体内容进行沟通、仅初步接洽后就要求慈善组织为其举办捐赠仪式、颁发捐赠牌匾、进行公开报道等,慈善组织应当谨慎对待,一般可予以拒绝。

如果发生未经慈善组织事先允许的公开捐赠承诺,建议慈善组织尽快采取行动,对该承诺人作基本的背景调查,要求对方对捐赠财产、捐赠财产用途做出具体说明,并与之签署捐赠协议;若不愿与该承诺人建立捐赠关系,则建议尽快做出澄清,要求对方不得再以慈善组织名义进行承诺。

2. 将与捐赠人签署书面捐赠协议作为首要选择

就此,慈善组织可改进内部控制流程,将签署书面捐赠协议作为接受捐赠的标准操作流程;同时,在捐赠协议中对捐赠义务的具体履行时间(款项的支付时间、物资的交付时间等)予以明确。

尤其需要留意捐赠协议中特殊约定事项,如捐赠协议明确约定了捐赠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减少捐赠甚至不再履行捐赠义务,留意是否为捐赠人该权利的行使设置了合理限制(比如要提前告知、需承担可能产生的项目终止成本等)。

3. 及时行动,采用法律途径主张权益

若捐赠人诺而不捐,受赠的慈善组织可积极与其协商,并及时采取发送函件、律师函等方式,若捐赠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则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

诚然,法律是保护权益的有力武器。实践中,考虑到成本,慈善组织可能对采取诉讼手段保持一定谨慎。借由本文,希望慈善组织能够增加对“诺而不捐”的理解和认知,从源头降低风险成本,对基于自身情况合理选择维权方式更加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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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幽1100万悔捐门事件:专家为矿业大学的维权行为点赞

编者荐语:

中国矿业大学“90后”校友吴幽1100万悔捐门事件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中国慈善家杂志公众号,就该事件做了详细报道,欲了解详情,可阅读下文。

‘诺而不捐’会给慈善事业带来较大的危害,更会损害大众对公益事业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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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矿业大学“90后”校友吴幽因未履行1100万元捐款承诺,被母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告上法庭,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创始人、理事长陆璇认为,无论如何,吴幽如果享受了公益捐赠给他带来的良好声誉,却没有履行捐赠承诺或义务,那就是“不诚信”的行为,言行不一可以被视作“诺而不捐”。中国矿业大学据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值得称赞。

传奇学生的最昂贵“捐赠”

吴幽被母校告上法庭,缘起于中国矿业大学成立110年之际双方签订的一份捐赠协议。

2019年4月10日,中国矿业大学在110周年校庆之际,公开宣布其2008级校友吴幽捐赠1100万元人民币,支持学校事业发展。中国矿业大学与吴幽签署了捐赠协议,并为吴幽颁发了“中国矿业大学特别校务参事”及“中国矿业大学创新创业导师”聘书。此外,还为肄业的他赠送了大学档案材料。

据悉,这是当时中国矿业大学收到的最大单笔捐赠。捐赠将用于学校“双一流”建设和人才培养,并在学校基金会设立高端人才计划基金、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海外实习基金、名人名师讲座基金和创新创业基金。而凭借千万级捐赠,吴幽也作为当年唯一一名“90后”登上了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国际公益学院发布的《中国捐赠百杰榜(2019)》,并列90位。

接受媒体采访时,吴幽曾解释过决定捐献1100万元这个数额的理由,“母校建校110周年,110万太少,1.1亿超出了我的能力范围,1100万正好。”

在庭审中,吴幽则讲述了捐赠的前因后果。他称自己主动提出为学校做贡献,没有任何人逼迫,也不求任何回报。“我是地道的徐州人,2008年升入大学,2009年经历了百年校庆,很受鼓舞,对母校充满了情感”。他在学校原本不知名,只是在一个偶然的机会跟校领导认识后,正好赶上了学校110周年校庆,“就想捐钱表达心意”。

吴幽对母校的捐赠事迹很快传播开去,也成为他此后接受媒体采访时的重要话题。“5岁开始学相声,16岁进入国家冰球青年队,18岁考入中国矿业大学,大二辍学创业,24岁成立镜湖资本,29岁给母校捐赠1100万。”有媒体如此勾勒出他的“传奇”人生。中国矿业大学官网对吴幽的介绍也称其为镜湖资本创始合伙人、管理46亿元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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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官网在对他的专访中还提到,在大学第一学期,吴幽的7门课程中除了体育课,其他全部挂科,高数只得了4分。但吴幽显露出对创业浓厚的兴趣,在校期间卖过衣服、收音机,一年零四个月的大学生涯中,他做生意赚了七八十万元。

吴幽说,大学里他最爱去的地方有两个,一是图书馆,大学里他每年都看200多本书,还买来很多书报杂志阅读。另一个是镜湖大讲堂,他经常到镜湖大讲堂听名家大咖的讲座。这也是“镜湖资本”的由来。吴幽大二时辍学创业,“镜湖资本”创始合伙人成为吴幽此后重要的身份标签。

然而,针对“镜湖资本”这一名称,深圳市镜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曾发布声明,该公司称:公司无吴姓创始人、无吴姓合伙人及高管、股东。根据调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披露,“截至目前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以‘镜湖’命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且仅有一家,即我司旗下的南京镜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吴姓人士与我司无任何关联。”

按照规定,境内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都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否则就不算是一个合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而据天眼查信息显示,吴幽目前共在8家企业任职,其中4家为存续状态,包括北京镜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新余镜湖和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宠米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镜湖方略科技有限公司。吴幽担任北京镜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北京镜湖方略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两家公司均成立于2016年,但截至目前,实缴资本都为0。

学校把学生告了

因1100万捐赠未兑现,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一纸诉状将吴幽告上了法庭。2022年8月9日上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公开直播审理了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与吴幽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吴幽在庭审中称,做出捐赠承诺后,整个经济大环境和他本人管理的基金都遇到了很多困难,包括几个重要的出资人面临暴雷的情况。“暂时是有困难,我资金压力很大,需要时间来履行。承诺捐赠这件事会跟着我一辈子,我没有一分一秒想过不捐这个钱,当时要捐是心态比较乐观。”吴幽说。

校方律师则在法庭陈述中表示,虽然吴幽说自己遇到了一定的经济困难,但以其目前事业发展状态、管理基金的规模,事实上具备履约能力。学校如果不对这种拒不实际履约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是对不诚信行为的放纵,同时也无法就合同履行行为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予以交代,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是迫不得已才提起了本次诉讼。希望吴幽能够言而有信,积极履约,防止以捐赠名义在获得了公众好评后,反而消费了公众信任,破坏了社会风气。

吴幽则否认自己有履行能力,并在庭审中解释称投资行业需要卖掉项目才能回笼资金。“我的公司运营正常,没有破产,但我没有现金,如果您觉得我有履行能力,可以和校方查我任何账户。”吴幽说,他希望能和校方协商一个折中方案,用他管理的一个江西的2亿规模基金的长期收益完成捐赠,但学校只要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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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披露的调解协议,吴幽应于2022年10月20日前给付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0万元,余款900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吴幽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校方有权就吴幽未支付的款项(包括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的)申请法院执行。
2023年1月3日,吴幽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1100万余元,由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行。2月21日,吴幽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石磊告诉《中国慈善家》,被执行人是否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主要是看被执行人在现有资金的情况下,是否积极履行法院的判决文书,而不是以现有的资金与其应该履行义务之间所占比例的高低。认定被执行人有“拒不执行”行为,必须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为前提条件,即使是有部分履行能力,也应属于有“履行能力”的范畴。
《中国慈善家》多次联系中国矿业大学宣传部与教育发展基金会多位相关人士,未得到回复。吴幽则称,“几天后回复”。

对“诺而不捐”行为说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是一个双方法律行为。捐赠人愿意捐赠,受赠人接受捐赠,才构成捐赠合同关系。对一般的民事赠与合同,除非事先已做了合同公证,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但《慈善法》同时规定,如捐赠财产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这三类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捐赠人不得撤销捐赠。

“根据现在的相关信息,吴幽若已经通过媒体公开承诺捐赠,或者捐赠用于帮助贫困大学生,并且达成了书面协议,是不得撤销的。”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创始人、理事长陆璇向《中国慈善家》分析说。

陆璇长期从事捐赠行为研究,在他看来,吴幽如果享受了公益捐赠给他带来的良好声誉,却没有履行捐赠承诺或义务,那就是“不诚信”的行为,可以被视作“诺而不捐”,本质上是他在对待捐赠这件事上“言行不一”。
“‘诺而不捐’会给慈善事业带来较大的危害。”陆璇表示,首先伤害的是身处困境的受益人,公益事业捐赠通常会涉及“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这类具有基础性、紧迫性的慈善事业,捐赠人的随意反悔和不履行将会影响受益人的生活,也会让提前规划好的各项公益活动难以正常开展。“诺而不捐”更会损害大众对公益事业的信心,影响到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从而对公益事业产生怀疑。

那么,对于诺而不捐的行为,受赠方有权诉诸法庭吗?《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目前,本案已经达成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吴幽未按期支付捐赠款,已经被大学基金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已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消费。

陆璇认为,受捐人起诉捐赠者的情况并不常见,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值得称赞,对其它遭遇类似情况的基金会有一定借鉴意义,但在具体实践中,其它社会力量发起的基金会可能更加审慎地考虑诉讼对自己未来募集资金的影响。

作者:尹鑫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张旭
值班编辑: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