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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恩2023年报|不惧阻碍与喧嚣,长期坚持做“公义”的事情!
这一年,复恩在巨浪中坚守,在变局中求生!
从年初开始复恩举办了一系列法律研讨和培训活动,既有慈善法修改研讨沙龙,还有第四届复恩社会组织合规沙龙、公益组织知识产权风险识别和管理指南课程、环保社会组织法律意识和合规能力提升课程、“中国慈善行业烟草捐赠”专家研讨会、“FuN书院”揭牌仪式暨MPS上海之夜论坛、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平行论坛等。2023年,我们也完成了《公益组织知识产权风险识别和管理指南》、《性别包容职场环境-法律合规与实践》等研究成果。
2024年我们重点的工作主要有三个:
第一, 服务广大社会组织,打造线上课程。我们将会推出新《慈善法》普法视频课程,也会陆续推出成系统的互动课程,满足大家对新《慈善法》及其配套规定以及加强法律风险管理的学习需求。
第二,继续做好益两公益百科网站(www.yilight.com.cn)。2024年,益两计划新增女性、儿童、环境、乡村发展等板块,与相关领域公益伙伴携手开发不同主题的词条包。
第三, 我们将继续为青年人服务。为公益行业培养法律人才,继续做好“公益律芽发掘计划”与“雨前计划”项目。我们希望早日将该项目的受益人群从法学生扩展到刚刚参与工作(三年内)的青年法律人和公益人!
2024年,复恩会再接再厉,不负重任,用心做好服务社会组织的工作,践行自己的社会使命!

复恩法律理事长陆璇律师受邀为上海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党支部与上海市科研和国际交流中心党支部开展的联学活动授课
本次联学活动邀请了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陆璇为大家授课。陆璇老师分别从《慈善法》修改的背景、慈善募捐和捐赠规则的新变化、慈善信托的新措施、互联网慈善的新规定、新章节“应急慈善”、慈善监管的新体系以及新的促进措施等多方面,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解读,使大家对新《慈善法》修订的意义、内容和条款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复恩法律与中华环保联合会开展业务交流

-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复恩针对环保机构推出的法律赋能培训项目,其目的在于提升环保机构在组织合规方面的专业能力,为环保议题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 此外,复恩还分享了其“第八期公益律芽发掘计划”项目,该项目聚焦于培养对环境议题有热情的青年法律人才,为环保领域注入新鲜血液。
- 同时,复恩还通过益两网站、微信公众号、小红书等多个平台,积极参与环境词条的建设工作,为公众提供准确、全面的环保知识。

复恩法律2024年第一季度工作简报

《公益项目受益人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与《公益组织知识产权风险识别和管理指南1.0》
因此,在2023年12月29日新《公司法》修订后,基于此背景,复恩聚焦新《公司法》对多主体运作的社会企业所产生的影响,开展探讨了新《公司法》修订对社会企业的影响的直播并分享相关知识型文章,帮助大家快速掌握新《公司法》的变化以及强调了社会组织应注意的事项,详细内容请点击下方链接。
故复恩立足社会组织的实际需求,从帮助社会组织保护受益人权益的角度出发,撰写了《公益项目受益人个人信息保护指南》。《指南》梳理和总结了社会组织语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并配套提供了一系列工具性文件供社会组织参考使用。点击下图即可获取👇


2024年1月,第八期公益律芽们开启了线下参访营的行程,在为期一周的线下参访营活动中,律芽们一路从安徽途径浙江到上海,参访了九龙峰自然保护区、千岛湖水基金、青山村、爱芬环保和绿洲盛食社,通过与实践者的沟通交流以及对环保项目的亲身参与,加深了对于环境问题复杂性的理解,体会到了环境保护与社区/乡村发展之间的不可分割性。在与专业人士的互动让律芽们从实践中学习,深化了对自然保护工作的理解,同时也激发了对保护环境、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兴趣。
第八期公益律芽的行程将暂告一段落,2024年,下一站,第九期公益律芽发掘计划,敬请期待!
第八期律芽线下参访实录 第二期|在安徽山村和农场,回归自然,与律芽一起探寻自我
第八期律芽线下参访实录 第四期|在杭州近郊,感受一个因水而聚,因人而兴的故事

2024年4月7日,复恩法律成功举办了「雨前计划·水莲季:女性领导力发展」项目的首期项目资助评审会。经过慎重考虑,最终决定为「囊中羞涩:女大学生多囊卵巢综合征故事分享」项目提供资助!

若希望了解更多,可与office@forngo.com联系。
复恩法律获2023-2025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3)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4)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5)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6)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7)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