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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恩法律获2023-2025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联合发布《关于上海市2023年度——2025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2024年第1号),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获得2023年度-2025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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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以及公益性群众团体所具备的资格,企业或个人通过其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条件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1)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2)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3)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4)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5)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6)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7)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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