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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捐赠的钱,不该收,更不该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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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3日,第26届“芙蓉学子”启动仪式,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赠善款2000万元。

2023年11月21日,复旦大学健康传播研究所发布《中国烟草慈善监测报告》,指出,类型多样的烟草赞助活动瞄准弱势群体、贫困人员和学生,看似“雪中送炭”,实际可能让受助者误以为该企业的烟草产品具备“公益属性”,因而对其产生好感,不仅使这些群体成为潜在消费者,而且可能洗白公众对于烟草业的观感。“烟草赞助持续渗透社会,特别强调赞助教育,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捐资助学活动,烟草业不仅收获公众的“正面”认知,而且直接把触角伸向大、中、小学的学校和学生之中,带给青少年错误的认知和负面的影响。”

值得关注的是,烟草业本身对公众健康造成极大危害,但《报告》显示,烟草业却同时在主动赞助医疗卫生行业,行为非常分裂。烟草业还赞助一系列的扶贫活动,并以此与地方政府建立长期联系。
近年来,每当出现烟草捐赠的新闻,总是伴随着种种争议,这也让慈善组织面临两难,是伦理道德重要,还是机构“活命”重要?面对这一捐赠伦理问题,慈善行业该怎么办?
以慈善之名,行广告之实

在笔者看来,烟草慈善捐赠的宣传活动,就是一种烟草广告。首先,我们来看一个例子。

2023年7月3日,一则标题为“第26届‘芙蓉学子’大型公益活动启动、湖南中烟捐赠2000万元”的新闻登载于某媒体网站。文中有如下表述:

2023年,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再襄盛举,向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赠善款2000万元,用于开展第26届“芙蓉学子”大型公益活动。活动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芙蓉学子·2023大学新生助学行动”“芙蓉学子·榜样力量”优秀大学生评选活动、“芙蓉学子·乡村振兴”公益计划、“芙蓉学子·青年人才培养计划”等系列公益项目,奖励资助2020名家境困难大学新生和590个优秀团队和个人。同时还将培训900名青年人才,鼓励支持100名青年创业者投身乡村振兴建设或科技产业。

互联网是有记忆的,这个项目自1998年就开始了,根据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2013年委托的某社会调查中心所做的《“芙蓉学子”公益活动15年社会调查报告》,作为企业赞助的公益项目,无论是执行方、受益生还是相关高校的大学生,多数人都认为“芙蓉学子”很好地兼顾企业营销和公益推广双重效益,认为只是企业形象营销的受访者不到一成。

具体来说,三成左右的受访学生(27.9%的受益生和31.2%的受访大学生)和六成多的执行方受访者(64.3%的高校团委负责人)认为“芙蓉学子”公益活动“是企业回馈社会”;64.4%的受益生、49.4%的大学生及73.2%的团省(市)委及青基会负责人认为“是公益事业与品牌推广的结合”;只有9.4%的大学生,3.9%的受益生和7.1%的高校负责人认为这只是企业营销。

实际上,2021年湖南中烟的产值就已经达到1000亿元人民币,这些捐款只占其年度收入的极小部分,却获得了共青团系统、慈善组织的大力支持,并被媒体广泛报道。这些都有效提高了湖南中烟的社会美誉度以及在青少年群体中的品牌知名度。

世界卫生组织网站上刊发的文章指出,在全球13至15岁青少年中,78%的青少年称经常接触某种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被认为是预防年轻人开始吸烟并降低全体人口烟草消费量的一项最佳办法。而中国的烟草行业捐赠却不断与青少年这个潜在烟草消费群体相结合,在中国日趋步入老龄化、少子化社会的背景下,令人不安。

在各种社交媒体、新闻网站中,我们可以检索到各式各样的烟草慈善捐赠的宣传信息。在图片报道中,可以看到,在挂着香烟品牌标志的舞台上,举办着与青少年相关的慈善晚会活动,被烟草企业资助的中小学校居然出现了“某某烟草助我成长”的标语。在某短视频平台上,青少年网友在看到某烟草企业集团郑州大水捐赠的报道后,立即激动点赞,表示,冲着这些慈善捐赠行为,不用戒烟了,有理由出门再买一条!

完善立法,不让企业做坏事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3条规定,“各缔约方应根据其宪法或者宪法原则,在公约对其生效后的5年内,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根据这一要求,中国作为《公约》的缔约方,在《广告法》《慈善法》中都做了相关的规定。

2015年新修订的《广告法》第22条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2016年新出台的《慈善法》第40条第2款也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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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慈善法》有关禁止宣传规定在烟草捐赠方面落实得不好,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缺乏对上述法律规定的细化,存在漏洞。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是不可以的,可以宣传烟草制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吗?用烟草企业或烟草品牌去冠名慈善项目、慈善活动可以吗?烟草企业可以接受慈善奖项的表彰吗?如果没有明确的解读,这些行为都会被试探,成为变相的烟草宣传行为。这也是烟草品牌冠名的公益基金、公益项目、公益活动等能得以存在,甚至获得慈善奖项的原因。

第二,法律没有牙齿,缺乏处罚规定。如果一个组织和个人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配合做宣传的慈善组织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些也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社会公众的认知被误导,不利于执法。一旦在公益圈内讨论这个问题,有的人会说,为什么不让“坏人”做好事,刑满释放人员也可以回归社会,被平等对待,为什么烟草企业不能对外捐赠呢?这里面有点偷换概念,不是不让“坏人”做好事,而是不让企业做“坏事”,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促进烟草消费,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坏事。

也许有人说,吸烟是个人的自由,只是吸烟者在损害自己的健康,与他人无关;但是,在公众场所吸烟所导致的二手烟、或者为烟草做广告,就不是个人自由的问题了,而是会妨碍到他人的健康权利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我们必须上升一个层次看这个问题,虽然国家没有也不可能在现阶段立法禁止烟草制品的销售,但不等于赋予各种违背国家控烟战略行为的正当性,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禁止烟草广告、禁止宣传烟草捐赠,都是绝对符合伦理道德的规定。

在一些地方立法中,对于慈善捐赠相关的宣传活动,也有一些比较好的立法禁止方面的尝试,值得推广。比如,《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禁止以慈善、公益、环保事业的名义,或者以“品牌延伸”“品牌共享”等其他方式进行烟草促销;禁止烟草企业冠名赞助活动。

作为《慈善法》的配套实施细则,也应该考虑,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烟草捐赠的宣传行为或变相宣传行为并增加处罚规定。否则,烟草捐赠的宣传行为无法禁止、法律明文规定形同虚设的话,就只能去考虑立法一概禁止这样烟草企业的慈善捐赠,或者可借鉴近邻蒙古国的经验,如果是国内的烟草企业打算捐赠,就统一捐到国家指定的某个慈善组织的专项基金内,不允许宣传,一劳永逸地解决慈善捐赠宣传问题。

期待伦理守则的规范

除了立法,社会组织对烟草捐赠的态度,似乎也是模棱两可。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康众卫生教育服务中心2021年对429家中国社会组织所所做的调查,发现仅14.5%的社会组织对《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较为了解,20家组织(占4.7%)接受过烟草捐赠,59%的组织认为接受此类捐赠是可接受的;另有19.8%的组织明确拒绝为运营需求接受烟草行业捐赠。
一直以来,公益慈善行业出现争议性问题,往往离不开两大痛点问题,不透明,不专业。

对于慈善行业来说,这就是公信力建设的问题,英文是Accountability,又叫做问责制。对于单个组织来说,就是诚信管理,英文是Integrity Management,核心就是伦理问题。烟草捐赠,正是慈善行业面临的伦理问题之一。

不久前,在讨论是否接受烟草捐赠这一问题时,一位慈善组织负责人对我说,他刚刚入行的时候曾经在一个国际背景的慈善组织工作,内部有明确的捐赠工作伦理守则,所以从职业生涯的一开始,他就知道对于该慈善组织来说,有十多类企业(例如军火商)的捐赠是不可以拿的,但在国内的慈善组织中却没有这样的守则。他期待行业内有这样的一个规范出台,明确慈善组织接受捐赠的伦理守则,可以在实际工作中起到指导作用。

这是一个好主意!就像全国律协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在律师行业中所起到的自律和规范作用一样,在相关立法得到进一步完善之前,我们也期待这样的伦理守则的出台,甚至期待参与此事,从而为我国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建设、诚信管理打下好的基础。

(作者系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 陆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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