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长寿,叫做公益精神留存人间。
开篇
清明节是一个关于缅怀的节日,也是一个反思生死、关注生命意义的文化内涵的节日。在复恩多年的工作中,我们遇到过很多了不起的公益机构或公益项目,他们有的起始于某个人的遗产,有的收到了某个人的遗产捐赠。在与他们合作的过程中,总能感受到一种超越生命时长的精神所带来的正能量。这些公益活动,无不诉说着故人对这个世界持续发生美好改变的向往。
复恩法律理事 林文漪
前言
随着遗产继承观念的发展和变化,很多人开始感知到留下精神遗产的意义。因为这是他们在生命中的延续,能够超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影响和激励后代和其他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遗产捐赠出去。那么,作为遗赠人,如何确保遗赠行为合法有效;以及,作为受遗赠人,又该如何接受遗赠呢?本文将结合我们的工作经验,对遗产捐赠的生效和如何接受遗产捐赠两个方面进行梳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了解遗产捐赠的要点。
遗产捐赠的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此即为法律确定的遗赠制度。遗赠和遗嘱继承一样,都是在自然人死亡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在遗赠中,立遗嘱人为遗赠人,遗嘱指定接受财产的人或组织即为受遗赠人。遗赠虽然是遗赠人单方的意思表示,但是,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发生效力:
1. 遗赠人应具有遗赠的能力;
2. 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根据《民法典》以及《民法典继承编解释》的规定,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遗产份额的,在遗产处理时,遗产管理人应当首先为该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剩余的部分,才可以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处理。
3. 遗赠人所立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如为自书遗嘱的,则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如为公证遗嘱的,则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等。
4. 受遗赠人须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且在遗赠人的遗嘱生效时生存之人。
如果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或者与遗赠人同时死亡的,以及如果受遗赠人为集体组织并先于遗赠人被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的,则因受遗赠人主体资格消灭,便无法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力。
对于正在订立遗嘱,有意向进行遗产捐赠的个人,我们也建议事先与未来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充分进行沟通,并获取专家的意见。尽量在遗嘱订立的过程中,对于未来遗嘱的有效性判断以及执行路径有一个较为清晰的了解。
作为受遗赠人在接受遗赠时应特别注意什么
1. 明示接受或放弃
根据《民法典》,受遗赠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受遗赠人作出接受或放弃遗赠的表示时,既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向遗产管理人作出也可以以其他形式作出,既可以直接表示也可以间接表示,但无论何种方式,都要满足能够确认接受或放弃遗赠的程度。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受遗赠人也可以就接受遗赠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接受遗赠公证”,以加强接受遗赠的效力。
2. 附随义务的履行
如果遗赠人在其遗嘱中明确要求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必须实施一定的行为,此即为附义务的遗嘱。在附义务遗嘱中,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的权利和履行遗嘱中明确的义务是一一对应、密切联系的。
但是,履行义务并不是遗嘱生效的前提,无论受遗赠人是否履行义务,该遗嘱都可以生效。在实践中,如果受遗赠人不履行遗嘱规定的义务,该遗嘱也并非当然失去效力。
3. 债务清偿和税款缴纳
当遗赠人留有未清偿的债务时,清偿债务应当优先于执行遗赠。只有在清偿债务之后,仍有剩余遗产的,遗赠才得以执行;如果遗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债务,则遗赠就无法执行。这一规定有效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民法典》也规定,当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则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超出部分才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清偿。
4. 遗产分割和过户
当债务清偿完毕之后,遗产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遗赠人的遗嘱履行遗产分割的职责,并应当配合受遗赠人获得相关的文件以完成办理遗产过户的手续,例如遗赠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合法有效的遗嘱以及公证文件等。
本文对中国目前遗产捐赠的合法和可执行要点做了简要分析,但在实践中,遗产捐赠的可执行性将依实际情况做不同的区分,例如可能会发生因遗嘱订立的时间而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通过本文,希望可以使社会组织对遗产捐赠有所了解,在遇到接受遗产捐赠的情形时可以对采取的措施进行初步判断。
结语
一些伟大的思想家、艺术家、科学家留下的理论、作品和成果对人类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对后人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他们也是众多普通人中的一员。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积极行为和无私奉献,也会激励他人效仿,形成正能量的传递和扩散。留下的精神遗产可以让人们在离开人世后仍然在人们的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象,同时也可以让后人从中受益,成为社会发展的推动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