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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 | 现实版“我的姐姐”该向谁求助?

事件背景:

电影《我的姐姐》当中,父母车祸身亡,留下成年的姐姐和年幼的弟弟,姐姐是否必须抚养上大学之后才出生的弟弟,引发网友广泛讨论。

据浙江电视台报道,3月23号上午,杭州的东新派出所接到报警:西联桥上有一名女子跳河!疑似已经在水里晕厥过去。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经东新派出所了解,刘念(化名)父母在其小时候就已离异,且母亲离开后,父亲也不管子女。刘念还有两个妹妹和一个弟弟,都在上学,最大的妹妹仅12岁,爷爷奶奶没什么收入,刘念就担起了养家糊口的重担,十几岁就出来打工养活弟弟妹妹。生活的重担全部压在这个小姑娘一个人的肩膀上。小刘已经不止一次想过自杀,两只手腕上数十道割痕。

现实版“我的姐姐”该向谁求助?是否符合救助条件?由此事件引发整个社会的反思,当事人应选择哪些合法途径求助?为此,中国发展简报特此专访了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简称“复恩法律”)理事长陆璇、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于旭坤,从法律角度为大家解读这一事件。

是否符合政府救助条件?

由于公开报道信息有限,对刘念(化名)家庭情况没有更具体详实的事实和数据。因此,陆璇律师仅对可能的一些救助方法谈了自己的看法。

陆璇表示,救助标准因地而异,不是国家统一标准。如果实行救助,例如最低生活保障是否可以申请?这个女孩现在杭州打工,可能其收入水平已经不符合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的标准了,如果她的户籍在杭州,那么她有可能会符合杭州当地的标准。居住地和户籍地一致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一个前提,所以她只能在在云南省的户籍地申请这个保障。换句话说,她努力的讨生活外出打工了,反而是不符合标准的,可能她没有外出打工,还留在当地收入较低反而能够申请低保。

那么,她的三个未成年的弟弟妹妹是可以申请的吗?

这涉及到第二种可能的救助方式——特困人员供养。关于是否符合救助条件,陆璇说:“我认为具体还要看云南省当地的标准是否符合,暂时不讨论父母监护人是否存在,因为这三个孩子也是有抚养人的,家里有爷爷奶奶,我不认为讨论监护人是谁是这个案件主要该关注的问题。”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于旭坤表示,现在确实不了解云南当地有没有给她救助,我国在2016年有一个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的政策,像这种家庭情况应该是登记在册的。困境儿童主要分三类,

第一类是家庭贫困;

第二类是受到监护侵害的,比如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的;

第三类是残障人员的家庭,因为康复治疗家庭经济负担比较重的。像这三类都属于困境儿童,这个案例中现在不确定他父母的情况,如果属于困境儿童,那他们在当地有没有上学、有没有对他们记录在册、有没有给他们提供更多的关爱?包括有没有其他亲属对他们进行照料、村居委会是怎么做的等等都应该主动去了解。

于旭坤说:“我们不假设,但村里的“儿童主任”对这种家庭的特殊情况应该是主动了解有记录的,并且向民政系统报告,给他们提供救助。若是他们主动求助,那应该马上了解情况,提供紧急生活照料。只要满足救助条件,国家就得管起来,一般当地社区都是了解情况的,如果是未成年人单独居住也是不允许的,至于这个案件当中有没有实施救助还有待核实。”

关于是否符合政府救助条件,复恩法律专业人士了解到一些目前现有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和《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认为刘念的三个未成年弟妹认定为特困人员存在困难。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六条规定: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如果刘念一家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则认定三弟妹无生活来源可能有困难。

第八条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媒体报道,刘念父母离婚,父亲不履行抚养责任,但两人依旧系刘念三弟妹的法定抚养义务人,若其暂未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未被宣告失踪,未在监狱服刑,则在法律上,刘念三弟妹不满足《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建议:还有哪些可改进的空间?

未成年人是当今社会非常宝贵的财富。反思这个事件还有哪些可改进的空间,陆璇律师认为,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 一方面,需要健全政策保护机制,社区及时了解情况,对这样的未成年人建档立卡的机制十分必要,把信息主动报到未成年人保护单位,让可持续的机制支持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另一方面,政府资源毕竟有限,基于我们国家的发展阶段、确实还做不到大范围的社会救助,只能先救助最困难的人。各省标准不一,救助也并不是普遍性地都能获得的,确实还没有想象的那么美好。但随着经济发展 ,特困人员的救助标准也会不断向上向好调整。

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合力解决问题的机制

陆璇说:“中国不是发达国家,按照规划是2050年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还有30年。现在我们还在做乡村振兴,消除农村绝对贫困并不意味着贫困的最终解决,不代表我们已经解决了所有困难群体的生活问题,有些地区还需要稳固脱贫攻坚的成果。不是2021年1月1号之后,其他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需求问题就都被解决了。这种社会救助资源的有限性,也导致了类似水滴筹、轻松筹等大病救助平台、以及疾病救助类公益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的出现和参与。”

这也提供了一种思路,在可能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和社会力量合作来解决很多问题。与儿童、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社会团体,既有联系政府方面的优势又有公信力,应当发挥一定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救助过程当中,政府方面也应当有相应的规划、协调机制,开放鼓励公益组织参与救助。民政部门儿童福利相关部门可以推动这样的机制建立,这是中国的制度优势。2019年4月30日,民政部等10部门联合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以下简称《意见》),从提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和强化工作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意见》也提到,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职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

反思:外来打工人 or 城市一份子?

大城市应当给外来务工人员更多关爱

陆璇说:“很多问题都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不仅是云南,杭州这方面的社会服务也需要加强。这件事,不排除有刘念(化名)个人的因素,但也有可能刘念(化名)在打工的大城市也没有获得相关心理援助,大城市对于外来务工人员有多大的包容度?我认为都是值得反思的。对于杭州商场打工的外来人,是否也应当有一些机制来主动干预?比如,心理疏导、社区活动等,让他们感受到这个城市的关爱。”

现在常常用户籍制度的身份标识,把外来人与本地人做一些区隔,但从一个人的角度,他在这里工作交税或给当地发展做了贡献,就应该享受相应的社会福利,城市缺少任何一个岗位都会瘫痪,城市经济发展也有分工,他们不仅仅是打工人,也是城市建设的一份子,应该给外来人口一些支持。

每个孩子对于社会都是宝贵的财富,今后应该投入更大的资源在全员保障方面,更加关注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身心健康,整个社会才能更友好。陆璇表示,这部分是亟待大家去探索解决的。我们不该总抱有原来的想法,包括杭州在内的大城市,为什么有这么好的经济发展?我认为完全是所有人的努力,绝对不仅仅是户籍人口创造的财富,大家都有贡献。目前国家也在打破一些区隔,像重庆市就打破了城乡二元化的户籍管理制度。像刘念(化名)这样的人在杭州工作一段时间以后,实际上杭州应该给到她一些帮助,云南、杭州两边都应该体现社会本身的这种关爱,这是非常重要的。希望之后国家能有更多的资源投入到全员保障方面。

社会组织应当向参与公共治理的层级发展

很多问题都存在,只是大家看不见,可能比刘念(化名)和她弟弟妹妹困难的人有很多,社会组织也应肩负起建言献策推动政策的作用,想清楚自己的责任是什么,发现问题,让社会公众了解看见,并探索这些议题的解决方式,同时将探索成果总结为政策建议。一些行之有效的项目未来可以由政府主导、纳入相应的预算。

不是所有问题,都能靠一股力量解决,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可以通力合作,一起把事做好。公益项目如果没有系统性的思考设计去解决问题,没有政策倡导,没有立法参与,就没有办法长效地、实质性地解决特殊阶层的困难。这都是现在社会组织要面临的课题。陆璇说:“不能只做服务,只做服务社会组织跟商业企业就没什么区别了。社会组织可以发挥更大作用,但现在这方面的功能发挥不够,这和整个社会组织目前的发展阶段有关、跟培育孵化也有关系。例如今年两会期间,一些残障类社会组织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两会议案提供支持,这些议案背后凝结着社会组织的努力,他们是非常优秀的社会组织代表,政府也应该多鼓励社会组织以各种方式参与立法、以及公共政策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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