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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项目中涉及个人信息,社会组织应当如何处理?

距离9月复恩法律举办的“提高中国环保社会组织法律意识和合规能力”项目三场直播课程,已过去半个月啦,你是否还记得直播中老师们讲授的知识呢?

为帮助大家温故知新,复恩的授课老师专门准备了以下实践案例并附带详细解析,帮助各位巩固复习在课堂中所学的公益法律知识~

在公益实践过程中,常常涉及到了受益人、被访谈人的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真的就够了吗?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呈现了公益项目中个人信息处理方式,特别说明了涉及个人信息公益项目,资助合同应该如何签订?

案例分析

民非A向境内基金会F提交了一份可持续农业调研项目申请书。在该项目中,民非A将在中国某村庄开展耕作习惯调研。A期望通过本次调研,对应对气候变化的农业耕作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农业可持续发展相关建议。

在调研中,A将通过被访谈人问卷填写的方式收集50名农民的姓名、家庭地址、年收入、耕作习惯、土地产量等信息,该问卷未提及上述信息用途及确认信息是否可以使用。

经过民非A与基金会F的沟通,基金会F决定资助民非A开展项目工作。双方开始签订资助合同,资助合同为基金会F的资助标准模板。

这套资助合同标准模板在基金会F资助业务中已使用多年,未出过任何问题。最近几年国家也出台了一些与合同相关的法规,比如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但基金会F资助方面没出过任何问题,也就没再更新资助合同标准模板。

根据以上案例,请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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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虽然对方已经实际提供了个人信息,是可以推出TA是同意的,不然就会直接拒绝了,但是,仍然建议要单独签署知情同意书。

原因

1. 要履行充分告知的义务。当事人同意的决定必须是在他获得了充足信息背景条件下作出的,以确保他作出的决定是合理的。

法律明确要求个人信息的处理者在收集个人信息之前必须充分地告知当事人相关信息,包括处理者的身份、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涉及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以及当事人行使自身权利的途径等等。

例如,这里A是否有可能向F提供个人信息,如果A需要提供的话,则需要向当事人明确说明,并且获得同意;

 

2. 法律对于当事人的同意有严格的要求

首先,同意必须是明确的。

其次,《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同意有额外的要求。

例如,收集和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跨境提供个人信息的,以及委托第三方处理个人信息的,都需要单独取得当事人的同意;提前告知的内容中发生变化的,比如处理目的从起草项目执行报告变为对外发布研究报告的,应当重新告知、重新获得当事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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