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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恩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复恩”)的信息公开,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复恩的合法权益,强化社会对复恩工作的监督,扩大复恩的公开透明,提高复恩公信力及社会影响力,进一步促进复恩公益事业发展,本复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复恩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复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复恩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复恩应当以真实、完整、及时为披露信息的基本原则,最大限度地披露与复恩相关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条 公开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布的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复恩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所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复恩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机构基本信息:
1. 复恩名称、简介、使命、宗旨、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
2. 复恩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构成与治理信息;
3. 复恩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等管理信息;
4. 复恩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联系信息;
(二) 收费信息,包括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 主要公益活动及业务活动项目信息;
(四) 复恩年度工作报告等业务开展信息;
(五) 复恩财务审计报告等财务信息;
(六) 其他。
第五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五)涉及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信息;
(六)阶段性信息:尚未确定捐赠的交流和谈判信息等;
(七)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个人建议等;
(八)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的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事先约定可以公开的,可以予以公开。
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本复恩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六条 捐赠人有权向复恩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复恩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渠道与时限

第七条 信息公开内容通过如下渠道发布:复恩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复恩年度报告、民政部指定媒体。
第八条 以张贴悬挂、宣传专栏、宣传手册等方式进行信息公开的,设在住所或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九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复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条 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一)法律法规或本复恩章程有明确的信息报送和公布时限要求的,按照时限要求公开信息;
(二)凡属主动披露的信息且法律法规和本复恩章程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复恩当在该信息形成及时予以公开;
(三)对于信息公开的查询和申请,应当及时回复;
(四)复恩已经明确不予公开或提供的信息,将不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一条 复恩对工作中产生的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工作岗位不同,信息公开和保密的责任不同;责任不同,获得信息的权限不同:
(一) 主任负责组织领导复恩的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并推进复恩信息公开工作;
(二) 复恩设专人对复恩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公开工作;定期监测各部门负责管理并已经披露的信息,必要时向各部门及复恩主任提出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三) 复恩各岗位的在岗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
(四) 部门主管负责管理本部门产生的信息,提出信息公开建议,并经复恩主任审批后方可披露;
(五) 复恩主任享有信息公开的最终决定权,并对信息管理负责。
第十二条 复恩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应,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十三条 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后重新公开,同时说明修改理由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六章 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主任为复恩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主任应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及时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改正。
第十六条 复恩工作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信息公开内容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机构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2013年5月20日第一届第三次理事会议评审通过,并于即日起正式执行。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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