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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恩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复恩”)的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提高财务水平,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机构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第二条 财务管理原则:
(一)坚持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规定;
(二)坚持理事会统筹管理、理事长领导、财务部具体实施的财务管理原则;
(三)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原则,制止奢侈浪费行为;
(四)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公众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坚持合理使用资金,保障资金安全,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核算,财务会计人员管理、财务报告、收入与支出管理、财务监督。

第二章 财务核算

第一条 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二条 本单位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三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货币。
第五条 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
第六条 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七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三章 财务会计人员管理

第一条 财务部的职能和财务人员的岗位设置、工作职责由本单位根据组织发展的需要决定。财务负责人向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二条 财务人员由取得国家承认会计资格的人员完成,财务负责人需具备中级会计师以上职称。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四条 财务部人员应贯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规定和本制度,按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条 会计人员岗位职责如下:
(一)出纳
1. 执行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等。
2. 录入、打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当日结清现金账。
3. 月末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账户余额核对。
4. 领取银行对帐单并编制余额调节表。
(二)会计
1. 审核原始凭证,录入记账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办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2. 每日操作完毕应及时进行数据备份,每月终了进行结账并对数据进行双备份。
3. 应根据业务工作量情况,适时对已审核的记账凭证进行记账、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
4. 月末与出纳核对现金、银行账户余额。对银行存款账户未达账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5. 当会计电算化系统的软、硬件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通知计算机维护人员排除故障。
6. 按照规定收集、保管、移交电算化会计档案。
(三)财务负责人
1. 合理设置各岗位人员的工作权限。
2. 定期检查财务管理软件系统的运行日志,督促软件操作及审核人员定期更换操作密码,确保会计电算化系统内会计数据的安全、准确。
3. 对记账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在会计软件中执行审核签字操作。如授权电算化会计执行审核签字操作,必须在打印的记账凭证上审核、签章。
4. 对打印输出的会计账簿和报表等进行审核、签章。
第六条 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填写移交清册(见附件)。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第一条 复恩有权派遣本机构财务/审计⼈员或聘请其他个⼈或团体对所支持项目的财务状况进⾏独立的财务检查或审计,项目合作伙伴应提供相关资 料和工作便利,积极协助配合。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一条 复恩的收入包括开办资金、政府资助、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 入、利息、社会各界的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复恩接受捐赠、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条 复恩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条 复恩从事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除用于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和与本单位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第五条 复恩应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捐赠收入。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应当计入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相关会计科目,不得计入捐赠收入。
第六条 复恩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宗旨的方向。
第七条 捐赠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理事、监事以及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复恩的支出包括公益事业支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九条 复恩用于公益事业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1) 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2) 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3) 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4) 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5) 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险(障)费(含离退休人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行政办公支出包括:机构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以及审计费等。
第十二条 捐赠协议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对于没有约定的:
(一)项目直接运行费用,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标准支出;
(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五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一条 项目收支
对于项目支出,申请人需提交支持性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的立项申请书 、三方报价、协议或合同,项目报告,验收单等,按照审批权限进行批准后,到财务办理请款或报销手续。
第二条 支付一般程序
(一) 支付申请:有关部门或个人申请付款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付款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有相关合同、协议、文件或证明材料的要一并附上。
(二) 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三) 支付审核:财务部人员按照审核权限负责对批准后的付款申请单进行审核,审核付款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是否符合预算管理,相关原始单据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审核无误后,交由出纳办理支付手续。
(四) 办理支付:出纳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付款申请,按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三条 支出审批程序
(一) 项目经理的审批额度为每笔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之内(含1,000 元)的日常支出及每笔金额在人民币2,000 元之内(含2,000 元)的项目支出。
(二) 副主任的审批额度为每笔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内(含 5,000元)的支出每笔金额在人民币5,000 元以内(含5,000 元)的项目支出。
(三) 主任的审批人民币5,000~150,000的支出。
(四) 超过150,000的付款报理事会审批。
审批职位空缺时,由上一级别审批人审批空缺职位的事宜。如副主任空缺时,该职位审批权由上一级主任进行审批。
每一级别的审批需得到上一级别审批人的批准后进行。项目经理的报销需经副主任审批。副主任的费用由主任审批。
第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
(一) 对于各项目资金应当分别独立建帐或在机构帐目中设立单独的明细帐,专款专用,并主动配合项目资助方的财务人员或者委派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
(二) 指定用途: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项目批复的计划或签订的协议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资金的使用用途。
(三) 专班负责:项目的实施由项目小组执行,项目经理负责,保证项目按既定的要求实施,保证项目资金的有效、合规使用。
(四) 档案管理:对于项目全过程收集和建立档案资料,包括项目申报、审批、设计、实施等各环节。
(五) 内部监督:复恩的财务部、项目部均有权有责对项目资金的审批与使用进行监督,机构定期或项目完工后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对出现的问题进行问责、整改、完善,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合规、有效。
(六) 外部监管:项目资金使用主动接受相关职能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第六章 合同、协议管理

第一条 本单位实施合同(协议)管理制,严格项目管理,建立配套档案制度。
第二条 复恩的项目资金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签定的合同协议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复恩的办公室是复恩的合同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是:
(一) 制订合同管理制度或流程,建立合同管理规范;
(二) 组织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资信审查,组织或参与合同招投标、谈判和签约;
(三) 负责合同审核;
(四) 监督合同的履行和结算,并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监督;
(五) 管理合同专用章;
(六) 负责合同档案管理;
(七) 对履约风险进行分析、评价;
(八) 参与或负责合同争议解决,包括协商、调解和诉讼、仲裁等。
第四条 各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合同的立项、谈判、签约和执行 :
(一) 财务部负责合同的财务审核;
(二) 项目部负责项目合同的评审、谈判;
第五条 合同正式文本应当打印或印刷制成,并加盖骑缝章。
第六条 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签订合同。
第七条 合同评审、谈判、签约过程中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 程序性:项目计划和资金是否落实,是否按要求审核,合同成立 条件是否具备等。
(二) 合法性:合同相对方是否具有合法资格,合同内容表达是否真实, 权利义务是否明确,有无超经营范围/业务范围的交易,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
(三) 可行性:合同文本主要条款和其它约定条款的内容是否严密,合 同相对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预期效益取得、可能承担的风险、不可抗力等因素是否考虑充分等。
(四) 经济性:合同执行的价格体系、价格标准是否有依据,价格构成 是否合理等。
(五) 技术性:合同文本主要技术条款是否齐全、严谨,各项技术参数、 指标、各种性能要求、执行标准等要详实、具体、明确。
(六) 安全性: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考虑是否充分、防范 措施须具体得当。
(七) 规范性:合同签订程序、合同文本及合同管理是否规范等。
第八条 审批程序:合同管理部门根据谈判结果(合同谈判记录)编制合同文本 →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财务部审核→主任审批。
第九条 合同订立后,由合同管理部门组织职能管理部门,按照合同内容,进行动态监督。
第十条 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登记管理,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终结等情况,合同终结应及时办理销号和归档手续,以实行合同的全过程封闭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合同文本统一分类和连续编号制度,以防止或及早发现合同文本的遗失。
第十二条 复恩可以建立合同管理台帐,按合同编号、装订、保存,做到齐全、正规、一目了然,便于检查。

第七章 财务报告制度

第一条 财务工作报告期间为每年1月1日 至12月31日,与会计期间相同。
第二条 财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行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务物资的使用管理。财务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报告指标,以反映业务活动的效果。
第三条 财务工作报告由财务部制作,由机构主任审批后向理事会报告。

第八章 财务监督制度

第一条 机构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开展各类财务工作。定期编报相关会计信息资料,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条 定期向理事会提交财务工作报告并接受监事会的意见,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
第三条 依法接受财务审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条 法人离任、理事会换届应进行财务审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主任审阅后报送理事会。
第五条 不滥用捐赠财产或擅自改变用途,接受捐赠人的监督。接受社会捐赠的,应向社会公开捐赠财产使用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复恩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 本制度经2013年5月20日第一届第三次理事会议评审通过,并于即日 起正式执行。
附件:财务人员工作移交清册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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